AFP金融理财师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场须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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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金融理财师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场要求AFP金融理财师考试地点2012年8月以后的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理财师(AFP)和金融理财管理师(EFP)资格认证考试将在全国十个固定考区进行考试。为方便广大考生就考,现公布考点具体地址。请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的相关信息,提前熟悉考点及考场位置,了解交通路线,以便掌握行程时间,提前出行,按时赴考。“严格、公正”是CFP系列资格认证考试的生命,为了最大限度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标委会研究决定:2012年8月以后,在北京、广州、上海、成都、沈阳、武汉、杭州、济南、南京、西安十个城市建设十个高标准的固定考站。通过建设高标准的固定考站,CFP系列考试的公平、公正将得到最充分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高CFP这一黄金标准的声誉。2013年考试地点(注:最新考试地点如有变化,请以金证官方网站信息为准:)AFP/CFP北京考试中心 扑满山写字楼: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71号1号楼18层AFP/CFP上海考试中心 海棠大厦: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99弄1栋49号4层402AAFP/CFP广州考试中心 银汇大厦: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29层04-06单元AFP/CFP成都考试中心 东方希望科研楼: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A座5楼502、504室AFP/CFP沈阳考试中心 新华大厦: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70号11层1116-1119室AFP/CFP武汉考试中心 凯盟大厦: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8层809、810室AFP/CFP杭州考试中心 元光德科技大厦: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4280号6幢503、504室AFP/CFP济南考试中心 金龙中心: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4层B05-B09室AFP/CFP南京考试中心 新安大厦:南京市中山东路293-2号东楼9层901室AFP/CFP西安考试中心 世贸大厦:西安市东关正街66号世贸大厦办公楼A座7层7016室 关于在较偏远地区设置临时考站除十个固定考站外,我们会根据人数变化及其他因素,在距离上述城市较远的地区设置临时考站,基本保证设置的考站可以覆盖周边2-3小时动车经济圈。建设固定考站、增加考试次数不会影响考试难度和考试通过标准建设固定考站、增加考试次数相当于把一次集中的大规模的考试分割为多次分散的小规模的考试来进行,只是对考试组织形式进行调整。考试的命题、组卷仍将按照原有的严格程序和标准,考试分数线的确定仍完全采用国际上先进的以IRT模型为基础的等值模型,考试难度和考试通过标准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建设固定考站、增加考试次数不是为了增加考试人数,更不是为了提高通过率。考试人数的多少取决于CFP资格认证的品牌影响力,取决于参加培训的人数;考试通过率的高低,取决于考生本身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严格的通过标准,与考试次数无关。无效AFP金融理财师考试时间关于2012年8月以后增加CFP/AFP考试次数的通知发布以来,标委会收到了来自持证人、考生、学员及社会关注人士的反馈意见。现针对大家的疑问,做以下解释和说明:为什么要增加考试次数?设立十个固定考站后,每个考站座位有限,每次考试可容纳的考生人数将大大减少,为满足考生应考需求,必须增加足够考试次数。根据每次考试可容纳人数和预估全年参加考试总人数,每年举行50次左右AFP考试和12次左右CFP考试可基本满足要求。实施新的考试后,虽然部分考生参加考试在地理上变得不太便利,但由于考试次数大大增加,几乎每个星期都有考试举行,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学习时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此,考生参加考试在时间上的选择余地更大,更灵活,更便利。2012年7月的CFP/AFP/EFP资格认证考试的考试时间不变,2012年8月起,CFP系列资格认证考试(CFP/AFP)将增加考试次数。实施后将有以下变化:一、考试次数大幅增加,更加便利考生的时间安排。考试频次将由原来的AFP每年3次、CFP每年2次大大增加,前期频次大致为AFP 50次/年左右,CFP 12次/年左右。2013年还将适当增加考试场次,考试时间尽可能在全年均匀分布,做到除节假日之外周周有考试,为考生提供更多选择。二、在全国十大城市设置固定考点,保障考试的安全性与公平性。在北京、广州、上海、成都、沈阳、武汉、杭州、济南、南京、西安十个城市设置固定考点,考场硬件设施将显著改善。我们也会根据人数变化,在距离上述城市较远的地区设置临时考点,基本保证设置的考点可以覆盖周边2-3小时动车经济圈。三、考生可自由选择考试日期,灵活安排时间。标委会将定期公布考试时间安排表(如2-6个月的考试安排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考试日期应考。四、考试报名采取“预定座位,先报先得”的方式。每次考试,每个考区的考试座位数量是固定的,考生可通过“CFP系列考试报名与认证系统”选择考区和考试日期,由于考位数量有限,报名遵循“先报先得”的原则,考试座位报满后,只能选择其他考区和日期。五、考试次数增加后,考试费不变。六、2012年8月后的考试时间表将于6月25日前公布。AFP金融理财师考生须知参加CFP/AFP/EFP资格认证考试的考生,须仔细阅读以下考场规则和考生违反考试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考场规则一、考生须在开考前45分钟凭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核发的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达指定考场,逐一接受监考人员安排的统一拍照。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侧,以备监考人员随时核查。无准考证和身份证件的考生不得入场。二、考场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将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像。三、考试开始后,系统即自动计时,迟到考生时间不顺延。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后逾30分钟时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四、考生只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及标委会考试委员会指定的财务计算器进入考场。普通计算器不得带入考场。同时系统提供电子计算器用于普通计算,不具备财务计算器的专业运算功能。考生可选择使用鼠标方式或是数字键盘方式对其进行运算操作。五、严禁考生将任何资料、纸张、文具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统一存放在考场指定储物柜内。在考试进行期间,发现考生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试区,以及所携带的物品在考场任何位置发出声音干扰考试者,以违反考试论处。六、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及演算笔。考生在演算草稿纸上必须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七、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走动、相互交谈。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涉及试卷内容。八、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九、除第八条情况外,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终了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提前交卷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许可后离开座位并安静退出考场。严禁抄录试题,演算草稿纸必须上交监考人员,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无效论处。提前交卷退场者需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十、考生因生病等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休息的,需征得本考点主考人同意,由本考点主考人指派的专人陪同;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停止考试。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反考试的,按照考生违反考试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生违反考试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反考试:(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在考场或者考点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无效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无效:(一)使用假身份证或其它假证件的;(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六)夹带、偷看或传递书籍和纸条等;(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财务计算器的;(八)在演算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九)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十)其他无效行为。三、考试委员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无效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区(含同一考点或同一考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无效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无效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无效的行为。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五、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反考试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无效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六、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考生以无效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由考试主办方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八、考生有以上违反考试、无效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有权作出向考生任职单位通报其违反考试、无效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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