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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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游船管理办法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电瓶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昆承湖景区水域电瓶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电瓶船污染,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规范电瓶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电瓶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旅电瓶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昆承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承湖景区水域是指昆承湖主体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三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经营电瓶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电瓶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电瓶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承湖景区电瓶船及水上活动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昆承湖电瓶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昆承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电瓶船投放调整计划,对昆承湖景区电瓶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昆承湖景区的电瓶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电瓶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昆承湖景区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原则及年度电瓶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电瓶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管理处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由管理处设立的电瓶船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电瓶船营运。 第七条 在昆承湖景区营运的电瓶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八条 电瓶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电瓶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各类电瓶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电瓶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在昆承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电瓶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昆承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电瓶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电瓶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电瓶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瞭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设置卫生间的电瓶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电瓶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电瓶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操作电瓶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电瓶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二条 昆承湖电瓶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驾驶电瓶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敞开舱室的电瓶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三条 电瓶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电瓶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在电瓶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加强对电瓶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根据电瓶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承担电瓶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电瓶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管理处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交运局、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游局 运常熟市交通输局 常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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