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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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方式一般来说建筑工程的工程价款都是按照工程的总量来计算的,对 此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工程量与约定不同的,工程价款的支 付则需要看情况。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 量减少结算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 问题。一、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方式1、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 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 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 工程款;3、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 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4、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合 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有哪些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 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 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 支,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 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 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 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 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 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 快施工进度。(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 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 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 的手续和方法。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 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 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工程结算的意义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方面:(1)工程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工 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 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2)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尽快尽早 地结算工程款,有利于偿还债务,有利于资金回笼,降低内部运营成 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3)工程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对于施工单位来说, 只有工程款如数地结清,才意味着避免了经营风险,施工单位也才能 够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方式有约 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以上便是我为 您带来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 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学习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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