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核心区桥梁桥下空间建设项目二标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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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滨海新区核心区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工程(二标段)招标编号: BHXQQLQXKJ2016-3施 工 合 同发包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承包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感谢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目 录第一篇:合同协议书与投标函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5投 标 函6(二)投标函附录7第二篇:授权书与委任书8授权书11项目经理任命书15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11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3第四篇:合同通用合同条款25通用条款第五篇 技术规范26第六篇 图纸27第七篇:工程量清单28清单调整说明28调整后工程量清单32第八篇:廉政合同与安全生产合同34廉政合同38安全生产合同39超限超载治理协议 协议书41第九篇:投标书附表43拟投入本合同的主要人员汇总表44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4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第十篇:投标承诺书47承诺函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声明47投标人证件第一篇:合同协议书与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滨海新区核心区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工程(二标段),已接受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第1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 1 标段包括1标段:包括京津高速延长线津山线以东、疏港二线立交、疏港三线立交、海河道桥(临港工业区商贸北路)、西中环津塘公路分离立交、港城大道跨京津高速、第九大街跨津山铁路、西中环跨京津高速立交、西中环跨京津塘立交、西中环第九大街立交的桥下空间治理,长约 2.9km ,面积为 10万平方米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壹仟捌佰柒拾贰万柒仟柒佰伍拾玖 元(¥18727759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 白利伟 。承包人项目总工: 周景来 。6工程质量符合: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达到优良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25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4月19日至计划交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拾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甲方柒份,乙方三份,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时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 承包人: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16 年 月 日 2016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办公室中标通知书(一)投标函 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 (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滨海新区核心区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2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一)号至第(二)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257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安全目标为“三类人员”持证率100%;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已将拟分包内容列入“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中标后按此执行。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 _无_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网址: 电话: 022-23345565 传真: 022-23345565 邮政编码: 300074 2016年 4 月10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目号约定内容备注1缺陷责任期1.1.4.5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20000元天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10签约合同价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元天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签约合同价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10%签约合同价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100万元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10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5合同价格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投标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第二篇:授权书与委任书公证书项目经理委任书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致:(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抄送: (监理人) 第三篇:合同专用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地 址:天津滨海新区洞庭北路建投领海鑫盛商务园2号楼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养管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00453 21.1.2.6中标后由发包人通知中标人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以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5天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起7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1111.5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定金额)1617.2.1材料预付款比例: 0%签约合同价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0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402117.4.2质量保证金限额:5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人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229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0.5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第1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1.6.9目:1.1.6.9缺陷:包括瑕疵与重大缺陷第2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6.2(5)目:1.6.2(5)临时工程和类似临时工程的设计及图纸。第3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3.1.1(6)目细化为: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以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准;第4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4.1.4项补充: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生产,使合同段内各项目进度均衡发展,并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根据总工期下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通过对施工现场作业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违反规范、合同、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万元50万元的违约金处罚。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自费整改的责任以及其他应负的责任。第5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4.1.7项细化为:凡是标段内与已建或者在建的铁路、公路等有交叉或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合理疏导现有交通流,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工作,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凡是本标段与其他标段或在建工程有关联、影响的,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地段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标段内含有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的工程,施工地段应设置配套的施工和隔离设施,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但征地、拆迁、拆改除外),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服从交管、铁路、路政、水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标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等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委关于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公示牌的通知及相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规定。第6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1.10(4)目细化为: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承包人因工程项目施工及缺陷修复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应涉及发包人,如因此导致发包人被诉讼,承包人须无条件代表发包人应诉并承担因该等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责任。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亲自参加诉讼,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前述全部费用、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承包人须无条件全部承担。该工程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作好标准化施工的相关工作,并综合考虑保证标准化施工的具体措施,如沥青混凝土运输采用保温运输车等。若承包商投入相应的标准化施工不能满足规范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则业主有权安排他人代为完善,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商计量款中代扣代付。涉及承包商的各项备案手续费用均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天津市或行发包人管部门若有新标准推行,若发包人要求按新标准执行,承包商应无条件服从。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管理指南(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地建设、边坡生态恢复以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该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通报且处以罚金。 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具备宽带上网条件,且在各标段的试验室、拌合站等关键部位设置高清摄像机监控系统,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1个月,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提供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第7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1.10(5)目和4.1.10(6)目:4.1.10(5)合同未尽事宜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执行。4.1.10(6)本工程需申报国家或地方质量评优,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申报并不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第8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4.7款补充:承包商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经理和试验工程师不允许更换,无论是承包人主动撤换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还是应监理人或业主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都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并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在全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施工现场。监理人将对其实行考勤制度,监理人必须在每月上报计量之日前将人员考勤表报至发包人,并作为计量的附件之一。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同时外出,须保证一人在场。承包人的人员外出时间连续超过两天时,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口头或书面批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擅自外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马上返回现场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并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违约金数额为每人次50万元人民币,其他人员的违约金的数额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其马上返回现场。第9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4.11.1项做如下解释:不利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如化石、文物、矿产、流沙、沼气、棺木、已拆除但未清理的地下构筑物等,如无法确定是否为不利物质条件时,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第10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6.3款补充: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和试验检验测量设备未按时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后中途调离,都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该设备马上到达或返回现场并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的违约金数额为每台次100万元人民币,试验检验测量设备违约金数额为每台次1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其马上运回现场。第11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7.2款细化为:7.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范围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应占用施工范围内土地作为临时工程用地,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占用,但若因此影响承包人自身工程进度或对其它标段的施工造成影响,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其拆除此范围内一切设施,设施的拆除及重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允许相邻其他承包人使用主线两侧施工便道、便桥,发包人不再增加其使用和维护费用。第12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7.3.3项: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不论何种原因,进场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就所有在共用道路上通行的特种施工设备及车辆所需的特别许可作出安排并承担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临时道路应做硬化处理(硬化标准必须满足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应自费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承包人如必须利用原有村镇道路或其他产权人的道路为施工临时用路时,就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使用时间、运送有污染的工程材料给村镇或农田造成污染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能进场施工。其费用在总体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承包人必须修建与线位平行且与相邻标段相通的临时道路,工程主线两侧的施工便道、便桥的标准必须满足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要求,贯通时间、使用时间必须服从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并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临时路宽度不低于6m,能满足施工车辆通行需求,随时保证道路正常使用。第13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9.2.8(1)目细化为:招标文件合同附件中所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暂估数量,实际数量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第14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1、承包人在施工管理中要同时落实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现场研究解决;2、在施工进行中各项劳动保护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费用均含在本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内。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4、发生工伤或其它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统计和处理,并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每发生质量责任、安全事故一次的;或因存在质量责任、安全事故隐患被监理人、发包人提出而仍不整改的;被监理人、发包人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加大处罚力度,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商议确定。第15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9.4.9项补充: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对材料堆存场地进行清理、整平、硬化、围砌,费用自行承担。第16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做如下解释: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的时间、方法和顺序,人员、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的获得和运输。第17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0.2款补充: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在计划竣工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其它必要因素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和作业面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发包人将不再予以调整。第18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1.3(2)项细化为:改变合同中主要和关键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第19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1.3款补充:除发生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总工期固定不变。除因不可抗力外,因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方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第20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1.4款做如下解释: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项目所在地10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第21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1.7款细化为: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承包人未向监理人报告而擅自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对永久工程施工的,若出现问题则由承包人负责,且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临时工程的施工,但该临时工程不涉及结构安全、工程计量或变更的可不向监理人报告,但出现问题则由承包人负责,且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第22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2.1(6)目做如下解释: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被盗、食物中毒、第三方阻碍或破坏工程等。第23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3.4款细化为: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发包人认可且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第24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3.5.4项细化为: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或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不得将隐蔽部位私自覆盖。若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或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第25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4.5款:承包人须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必须建立符合天津市行业要求的标准化工地试验室,配备工程所需的一切试验和检验设备,工地试验室设备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并通过天津市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的技术资质审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超出监理人所要求的日期,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留50万元人民币,作为承包人配备试验检验设备的保证金。第26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5.4.4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或结合中标价格水平和市场行情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第27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9款:承包人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应立即组织变更工程的实施。本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实施。第28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10款:承包人或发包人就变更工程选择的承包人在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监理人应组织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承包人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进行现场量测,计算出准确变更工程量。发包人依此数量和按照15.3.2(3)商定或确定的变更价格为依据,对承包人的变更工程进行计量与支付。第29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5.11款:承包商应在施工前认真审核图纸,如发现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在3日内上报监理和业主,经四方洽商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并在施工验收合格的3个月内依据变更令做变更计量,业主对于验收合格3个月后承包商上报的变更计量和未经监理、业主批准而擅自施工的项目业主有权不予审核支付。第30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细化为:(1)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子目计量过程中,监理人所作出计量结果,发包人可以暂时认为正确;但如果发包人(含发包人委托的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量测或计算,其结果与监理人所作出的计量结果不同,而监理人和承包人提不出合理的分析或解释,则以发包人对工程量所进行的重新量测或计算结果作为最终的工程量计量支付依据。同时如果发现承包人有蓄意弄虚作假,多报或重复计量工程完成量,以达到骗取工程款目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从计量款中加倍扣回多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对发包人的违约补偿金;(2)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中期支付证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确有少计、漏计、错计的情况,承包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修正申请。监理人在审核确定并报发包人核准后,在本次进度付款中予以调整支付。但发包人保留对监理人未履行职责进行追究的权利。第31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7.3.5项为:17.3.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后,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金。第32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7.3.6项为:17.3.6工程进度款采用中间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的的计量支付规定。第33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细化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保险范围为投保协议规定的一切内容。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率为2,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发包人统一办理手续,按实计量或由业主代交。第34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4.2项补充:第三方责任险费率为0.5,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由承包人统一办理手续,按照实际发生计量或由业主代交。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第36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0.6.6款补充:作为被保险人的主体之一,承包人有义务在工程现场出现险情后立即报险并通知发包人,协助发包人及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取证及理赔事宜,如承包人未能按照保单规定时间及时报险而延误了理赔,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负。第37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2.1.2(4)目细化为: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违约金为50万元/次,从承包人当期计量款中扣除。监理人应根据承包人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处罚指示,并附有相关资料及说明上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38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6)目做如下解释: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第39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2.1.1(8)目细化为:承包人违反第4.6款、4.7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第40条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23.5款: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三方,都有预防索赔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索赔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和杜绝索赔的发生,不符合索赔程序和不真实的索赔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索赔,逾期送达的索赔发包人将不予受理。第41条 通用合同条款第24.1(1)款做如下解释: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第42条 新增1.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驻地监理现场临时办公条件。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各项法规、规范,特别是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执行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单位制定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管理规定。3. 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配套切改负责人,配合发包人工作,承包人有义务在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管线切改、拆迁单位、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施工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管线及设施预埋、预留等工作。特别是承包人应优先安排配合管线切改、拆迁单位的测量放线工作,50万以下的小型切改工程由承包人负责 ,切改方案需经切改工程隶属的产权单位审核,费用纳入工程结算。4.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示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任何分包工程内容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5.土源、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在本工程前期准备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场地平整、场地硬化及临时存放土石方、废弃物的场地等费用视为含在合同总价款中,不予单独支付。6.凡是项目与已建或者在建公路、铁路、河道等有交叉或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公路、铁路、河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合理疏导现有交通流,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的管理工作,自行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凡是本项目与其他在建工程有关联、影响的,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合同地段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订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占用费、铁路协调费、路政、交警协调费、手续费),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海域污染、河道阻塞、养殖池污染或者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等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承包人自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不论何种原因,进场承包人应就所有在共用道路上通行的特种施工设备及车辆所需的特别许可作出安排并承担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临时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并应自费养护由其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利用原有村镇道路为施工临时用路时,必须在使用前与当地村镇签定用路协议,就损坏后的维修费用、使用时间、运送有污染的工程材料给村镇或农田造成污染的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后,方能进场施工。其费用包含在总体报价中。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保措施费用,包括粉尘、震动、噪声的污染、泥浆排放等补偿和赔偿费在报价时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8.承包人必须修建与线位平行且与相邻标段相通的临时道路,工程主线两侧的施工便道的标准必须满足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天津市的相关规定,贯通时间、使用时间及拆除时间必须服从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安排,并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临时路必须全线贯通,临时路及施工栈桥必须满足运输施工材料及设备的要求,临时路及栈桥必须在工程完工后才能拆除,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9.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应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10.承包人因工程项目施工及缺陷修复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债权、债务、侵权、人身伤害等)都不应涉及发包人,如因此导致发包人被诉讼或被提起仲裁,承包人须无条件本着维护发包人利益的原则代表发包人应诉,并承担发包人因该诉讼或仲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及律师费等)款项的给付及损失赔偿责任。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亲自参加诉讼,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前述全部费用、款项给付及损失赔偿,承包人须无条件全部承担。11.对工程中所用主要材料包括沥青油、碎石、矿粉等成品、半成品在确定供应商时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如有质量问题,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处理,费用包含在报价中。12.在施工中因地方干扰或其他地方、施工单位纠纷造成的停工,误工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只予以工期延长,经济不予任何补偿。13.承包商对已完工程有成品保护责任和义务,已完工程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允许相关施工方使用,承包人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除维修、清洁外)。14.特殊施工工艺、技术方案需论证,论证由经发包人同意的相关专家顾问组进行,相关费用含在标价内。15.措施清单细目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按比例支付。16.项目经理部建设必须符合标准化施工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建设完成。17.路基及桥面的交接验收以甲方及监理认定为基准,施工误差由承包人负责补齐,费用含在报价中。18.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示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外单位分包。任何分包工程内容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而与之有关的任何法律纠纷与发包人无关。19.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银行设立资金专用帐户,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项目,并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关于本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及监管帐户管理规定。20.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缴存相应的农民工劳务费并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行为,与发包人无关。21.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除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应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22.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并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解除施工合同,自承包人收到或应当收到前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视为施工合同、协议全部解除,发包人有权另行按招投标程序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应于3日内立即将全部人员、设备等撤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违约金。23道路、河道、水利、鱼塘、虾池等永久征地的征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协调费用及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24.中标后在保持其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对明显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工程细目单价进行调整,使其趋于平衡。25.本工程进度款每月按照当期完成量的6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70%,第一年养管期满结束后支付15%,另15%待第二年养管期满并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后30内付清(均不计息)。26.由于本项目特殊,甲方会根据移交及现场实际情况对桥梁进行分批分次实施,乙方需无条件按照甲方对该项目总体部署进行施工,若因此导致工期增加,乙方不得对工期、窝工、人员及机械设备等提出索赔27.履约保函时间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80日,但如果届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则承包人应自行办理银行保函延期直至整体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80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8.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投资变更情况调整动员预付款的回扣方式,预付款支付前发包人与承办人应就预付款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2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泄露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发包人之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30.承包人按期竣工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及时进行检验和验收。如发现材料、配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修改,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材料、配件、设备的费用及修复所需的人工费用),如因修复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1.承包人每完成一层结构层和面层必须进行弯沉实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如不符合规范要求进行返工,费用不予增加。32.综合报价应充分考虑部分工程分阶段实施的相关费用,且包含在综合报价中,分阶段实施的工程部位必须由承包商无条件实施完毕,因分阶段实施所产生的的费用不另行支付也不得索赔,否则可以处以分阶段实施部位工程造价的十倍罚金,在本工程质保金中扣除。33.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配套切改负责人,配合发包人工作。34.清除的淤泥及土方归发包人所有,并存放于指定位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处置。本工程征地红线内的土方所有权归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私自采挖。35.对工程中所用主要材料包括水泥、苗木、管材、管件确定供应商时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批准。36.特殊施工工艺、技术方案需论证,论证由经发包人同意的相关专家顾问组进行,相关费用含在标价内。37.乙方须配备专业的计量与结算员一名,不得随意更换。38.承包人按期竣工后,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及时进行检验和验收。如发现材料、配件、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修改,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材料、配件、设备的费用及修复所需的人工费用),如因修复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9.所有种植土及进场材料必须满足图纸及规范的质量、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施工单位自行处理,费用包含在报价中。40.在合同期及养管期内,承包人应随时保证整体景观绿化效果,对损坏及死亡的苗木及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苗木及时进行返工及补种,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费用。41.结算资料在完工后一个月之内应上报到甲方,因不及时上保结算资料,而影响该工程的结算进展及资金拨付等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此责任。42.中标人应该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施工,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承包人应进行扬尘治理,在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不允许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散。承包人运输工程渣土、不允许未经清洁整理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3.如双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发包人所在地的法院诉讼。第四篇: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 “通用合同条款”。第五篇 技术规范【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规范或标准高于本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以新的规范或标准为准。第六篇 图纸(另附)第七篇: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工程量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各章的工程子目的工作内容描述。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3.计日工说明无4.其他说明4.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所有的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由于投标单位的疏忽和经验不足,对困难估计不充分,其后果自负。4.2投标人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或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旦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投标人已经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图纸、现场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作了相应的考虑。4.3投标人通过踏勘现场了解到的工程位置、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足以影响投标价格的因素,应充分考虑,任何忽视或误解现场因素而导致的工程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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