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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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一)增值税的性质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 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货物劳务税性质 的税种。作为货物劳务税,增值税同一般销售税以及对特定消费品征 收的消费税有着很多共同的方面。1. 都是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 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 为计税依据,这同消费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 税款抵扣制度。2. 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 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 最终由消费者承担。3. 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这一点与 其他货物劳务税样,但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 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 率(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 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回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 分征税;2.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3. 税款随着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 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 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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