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证券监管状况及完善途径

上传人:冷*** 文档编号:18577835 上传时间:2020-12-2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证券监管状况及完善途径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国内证券监管状况及完善途径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国内证券监管状况及完善途径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内证券监管状况及完善途径 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以消除由于市场机制的失灵而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为目的,以经济、政治、法律等机制为手段,在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采取规划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期内,股票只是限制在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发行,证券监管是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形式,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一阶段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1992年开始,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被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了此项工作,并且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了垂直领导,形成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这一阶段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从地方监管转移到了中央监管,从各地各部门的分散监管转移到了中央的集中监管,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过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且不成熟,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不断出现的虚报利润、操纵股市、欺诈上市等违反证券市场规范的现象,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然证券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各种法规、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加大整治力度并严肃处理了一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机构来规范证券市场,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这些惩治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证券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和质量的提高势在必行。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证券法规的基本框架,证券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却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正如2005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的全面修订,虽然在原主体框架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证券法的不完备,但48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仅有4条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这说明证券投资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对权力被侵害时的救济规定也并不完善,这种法律上的忽略必然造成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过轻、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弱效化、最终难以有效监控和遏制此种违规行为的现象。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诸如关系企业收购和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大小非;在无企业基本面支持下的减持套利等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二)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明确了证监会在国家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但证券市场存在着监管主体较多的显著特点,除了中国证监会之外还存在着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多个涉及证券业务的行政部门,并且各部门还存在着部门之间权利重叠、监管主体多元化等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必然造成证监会缺乏权威性、监管权力分散等严重不利于监管反应速度和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的因素。另外,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目标并不明确,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准则的良性运行,证券市场的涨跌反倒成为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重点和中心,由于市场变化的滞后性,往往是证券市场发生重大风险之后,证监会才能做出相应的反应。(三)自律监管较薄弱自律管理是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我国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是非盈利性的法人。全国的证券商为这两个交易所的会员,接受这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制订的自律性规则,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但是证券交易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有效地发挥自律监管作用。这一缺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券交易所对于监管范围的不明确。如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等很多自主权,依照证券法是由交易所直接决定,不再由证监会决定或者由证监会授权交易所决定;证券上市交易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不由证监会核准。但是上述情况授权不明确。另外,对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权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是存在的,并且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操作问题,这就更容易造成监管措施的多次重复实施或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第二,交易所治理结构受政府干预较为严重。与英美地区不同,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由官方的规划和筹办而设立,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都是证监会提名而设置的。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证监会同时决定了总经理的设置。证券交易所内部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会员制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就无法真正建立,独立性也无法得到保证,自律监管最终难免成为一句空话。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一)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证券法应有的条款细致、内容公平的特性说明了它是一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而且是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依法治市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治市必须要有法可依。因此,完善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证券立法,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与配套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增强等方面都具有时代的紧迫性,从而真正促进相关法制内容的时效性、可行性和权威性。比如,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二)强化证监会的核心地位和工作重心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证监会的独立性和公平性问题是重点解决的问题。证监会的负责对象除了国务院和被监管对象,还必须首先对法律和投资者负责,这就要求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来作为根本保证。然而,由于国务院对证监会的直接领导,国务院承担的职能在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难免会影响监管权的行使,证监会的独立性也必然无法实现。因此,建议对证监会的机关性质从行政管理体制上开始改革,把证监会从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中解放出来,成为直接隶属权力机关的独立监管主体,改变以往隶属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现状。另外,要使证监会成为准立法权、执法权、准司法权集于一身的统一和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从机构的设置、人事任免、职责、制度回避等方面保证证监会的独立性。证监会应该具有绝对权威的监管地位,形成真正的独立监管主体。证监会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增加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减少对市场的参与程度。在政府的监管和市场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的职能和权力,依托市场机制,使证券市场的发展迅速找到切入点和平衡点,保障市场的平稳和协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证券业运行的高效率和创新能力来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