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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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反垄断法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矫正 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缺陷,超越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用范围把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工具,下面是小编就这一问题搜集整理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一、知识产权滥用的矫正亟需反垄断法健全的权利体系由权利保护机制和权利规制机制构成,二者缺一不可。知识产权体系亦是如此。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问题应由该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知识产权法来解决,反垄断法没有必要规制。这种看法并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体系在我国尚处在起始阶段,知识产权法在当前阶段重点关注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行使制度相对健全但没有确立相应完善的约束机制,对知识产权相对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但并未关注到对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维护,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着名反垄断专家王先林教授指出:从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是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泛滥最为直接的手段。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质上仍然是私法,补偿功能强而惩罚功能弱,不能完全消除滥用行为给竞争带来的不良影响,相比私权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归属于公法范畴,在一国竞争法体系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用反垄断法这种公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进行规制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垄断与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难题,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限制,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垄断与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进行协调的产物2.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改变了知识产权起源之初全力支持知识产权的态度,开始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中日益严重的垄断问题。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 1995 年联合发布了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反托拉斯执法机构在相关实践的基础上于 2007 年发布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欧盟于2004 年颁布了 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于2014 年出台了最新修订的 关于 第 101 条第3 款对技术转让协议类别的适用问题的条例 和新的配套的实施指南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盟运行协议第 101 条的指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于 2007 年颁布了 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更值得关注的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立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而且法律上的规定已开始付诸实践并发挥效用,如在着名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案-美国和欧盟诉微软垄断案 (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公司,占世界软件市场份额的 80%以上。但却因其垄断问题先后受到全球各个组织与国家的审理,并因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在美国:1997 年 10 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联邦地方法院作出对微软公司拆分的判决,之后微软公司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支持微软公司一年前与美国政府和 9 个州达成的和解协议,驳回了其余 9 个州要求对微软实施更严厉制裁的申请。在欧盟:1998 年 12 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进程。2004 年 3 月,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做相应改变,公开相关技术信息,并开出 4.97 亿欧元的巨额罚单。微软公司支付了罚款,并正式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2006 年 7 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 2.8 亿欧元的罚款。微软公司就欧盟委员会新的处罚决定诉至欧洲初审法院。欧洲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驳回了微软公司的请求。后微软公司同意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欧盟与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较量告一段落。) 中,相关法院也都认可微软的知识产权理应受到保护,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严重阻碍市场竞争时,其知识产权行使就已跨越合法的界限,侵犯到反垄断法保护的利益,理所当然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缺陷,超越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用范围把知识产权作为抢占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工具,以排挤国内企业,抢占并垄断我国市场获取高额利润。正如有专家所提出的:在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对比,我的知识产权法存在明显的不足;与 TRIPs 中对妨碍竞争的行为设立规制制度比较,我国反垄断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位。知识产权法存在的不足,若我国不进行完善,会导致其他国家的不满,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到报复,处于不利地位;反垄断法存在的制度缺位,若我国不设立相关规制制度,其他国家就会利用此缺陷在我国市场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最终也将损害我国企业利益,处于不利地位。;我国 反垄断法 在附则的第 55 条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的行使若超出法律限度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可以适用反垄断法,为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仅在附则部分出现,并未凸显其重要性,不能引起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执法者的重视,且仅规定基本原则,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这是现行 反垄断法 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领域的严重不足。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我国还存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缺位,因此不管是出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还是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的目的,我们都要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破坏竞争秩序,在发挥知识产权激励效用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1.文章倾向于针对具体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竞争的行为-知识产权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联合限制竞争以及控制企业合并在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 中进行规制,明确知识产权及其行使在主要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地位及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此种矫正模式的优点在于完全从反垄断法自身的特点和内容出发,将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为按其不同的形式分别归入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析,充分体现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控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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