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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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摘录)实施细则(摘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发票缴销的手续和程序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首先由用票单位和个人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经单位领导签章后,加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经单位领导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核,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核,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擅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五)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抵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三)贩运、窝藏假发票;(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五)盗取(用)发票;(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临)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九)开具作废发票;(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帐;(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一)拒绝检查;(二)隐瞒真实情况;(三)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四)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五)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六)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七)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八)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偷税的处理规定是: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友情提醒:比如有的建安工程,实行包工不包料,而乙方只就包工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如果甲方将自买的建安材料款直接入“在建工程”或转“固定资产”,这就是给乙方提供了“其他方便”,导致了乙方少缴了材料款这一部分的建安营业税。所以要处一倍的罚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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