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案例

上传人:jin****ng 文档编号:181822653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平原则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平原则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公平原则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平原则案例篇一:公平原则案例】摘 要: 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一直很难界定。在司法实 践中,具体案件经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 中适用的特点是既有独立性,又有补充性;公平责任原则既有其独 立存在的价值,又有其内在缺陷。在适用的过程中,要能趋利避害, 达到应有的效果。中国论文网 /9/view-4240567.htm关键词:公平责任 过错 适用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 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公平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其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是有了,但如何适用呢?仅 根据这条规定的文字意思解释,就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当事人对 损害是否有过错,如何界定; “根据实际情况 ”这样的说法太过笼统,不好操作;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什么比例分担。这对在民法中 具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有学者这样定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 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 失给予适当补偿。1也有学者认为:滥用公平责任原则会动摇民法 的基础。笔者举出如下几个案例,和大家共同探讨。案例一:甲在一栋居民楼楼下的花坛里坐着休息,被居民楼上抛出的一物体砸中,受了轻伤,花去医药费若干元,居民楼所有住户无 人承认是自己所为,从现场的情况可以肯定是居民楼中的某户居民 所为,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最后判定,事发当时所有开着窗户的 住户平均分担甲的费用。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符合该原则的 立法精神的,是正确的。试想该案中当事人甲的确很无辜,光天化 日之下,坐着休息都被砸,而且受伤造成的损失还不知道找谁赔偿 如果让甲自己承担费用,那么是不合理的。也有人对该判决提出质 疑,法院的判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其中只有一户居民该赔,但他 却少赔了很多,其他被法院判定赔偿的居民,都很冤枉,这事本来 和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平白无故要赔钱,对这些人而言,法律的 公平体现在哪里呢?但是笔者认为,民法领域中没有绝对的公平与 合理,法院如果不这样判,那么又当如何判决,当事人甲如何救济 自己的权利?其实在发达国家,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很健全,能够 很好地解决损害无人承担的问题,就像案例一中出现的问题,但中 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项目少,零散且不成体系,尤其是责任保险,仅在汽车、产品质量等方面有所规定,在其他领域尚处于空白,社会保险正在普及,但人们的保险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 们尚无法理解保险的真正社会意义。我们虽然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目前它承担损害的能力实在是太有限了。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目前尚无法采用损害承担社会化这一理想方式解决损害无人应当承 担的问题。所以对于案例一,法院只能这样判,以牺牲小公平成全 大公平。案例二:在一个暴雨天,甲步行在一条乡间小路上,当行至乙工厂 外围,该工厂围墙突然倒塌,砸伤甲,造成相关损失。甲就自己相 关损失向法院起诉侵权,要求乙工厂赔偿,乙工厂主张围墙倒塌是暴雨天气造成的,自己并无过错。最后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 定乙工厂承担百分之六十,甲自己承担百分之四十。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院的判决是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本案中,围墙属于建筑物,乙工厂是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 人,因围墙倒塌造成甲损伤,乙工厂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乙工厂辩 称,围墙倒塌是暴雨天气造成的,其自身无过错,试想,围墙是建 筑物的一部分,它的坚固程度是不言而喻的,若按照乙工厂的说法, 暴雨造成围墙倒塌,那么围墙肯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乙工厂作 为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及时修缮和加固围墙的义务,但乙工 厂并没有任何作为。从这个角度讲,完全可以推定乙工厂存在过错, 法院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 126 条,判定乙工厂就甲的损伤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完全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根 本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公平责任原则是 个补充性原则,只有当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不能适用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学常识,可惜审 理该案件的法官没能把握好这一点。法院照顾甲的个人情况,判定 乙工厂承担大部分责任,貌似公平,实则对当事人甲是很不公平的。该判决与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是一个错误判决。案例三:甲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正常行驶,突然前方行驶的 乙汽车将路上一块方木轧弹而起,跳入甲所驾摩托车前轮中,甲摔 倒在左侧直行车道内。此时,丙驾驶的一辆出租车正常行驶,虽然 采取紧急制动,但由于事发突然,仍然将甲当场碾压致死。事故发 生后,丙立即停车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当地交警及时 出警详细调查了解,并经权威部门对丙所驾出租车进行了鉴定,确 认甲、丙二人均无违章行为,根据当时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该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民 法通则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判令甲、丙双方对此意外事 件造成的赔偿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同时判决丙出租车所属单 位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适用公平责任的一个案例,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第一,这个案例根据现行法律可以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 理。但该案件发生在 2002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意 外事件是相互排斥的,没有任何交集,所以该案当时无法认定为交 通事故,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法院适用民法通则中的 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原则上没有问题,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这一点 应该肯定。第二,法院判决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是不合理的,公平 责任原则不等于平均分担责任,法院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考虑到双方地位的特殊性,甲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丙驾驶的是机动车, 丙自然居于交通优势地位,丙和其所属出租车公司应当多分担一定的比例。第三,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客观条件和精神上 受到的创伤,甲已经死亡,这对甲的家庭而言,损失巨大,给甲的 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创伤。而丙的身体无恙,最多受一些惊吓,而 且丙身后还有出租车公司作后盾,经济实力应该远胜于甲的家庭,从这个角度讲,丙和其所属出租车公司理所当然应该多承担一些比 例。综上,法院的这个判决虽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实际有失公 平,是不合理的。可见法院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审理案例时,对于 比例的承担问题,一定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不能搞平均主义,不 能搞“一刀切”。当然,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今天,就可以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等相关规定,先有保险公司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赔付,超过保险范围的部分,将由丙及出租车公 司承担剩余的全部赔偿责任。案例四:甲和乙是同学,某日利用午休时间,甲、乙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球,甲为守门员,乙射门,球打在甲的左眼上, 造成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甲以乙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 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学校对甲也无过错, 学校和乙均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正确的。有专家认为该案可以适用公平 责任原则,原因是甲、乙双方都无过错,但甲承受了巨大的人身损 害,无人赔偿似乎不合情理。但是细想,在本案中,学校对损害的 发生不存在过错,虽然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负有监护责任,但是在本案的实际情况中,学校已经充分履行了职责,因为学校无法阻 止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更不负有避免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伤的义务。其实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甲、乙双方都难以预见且肯定都排斥此 事的发生,事发当时,甲、乙都无过错。其实本案不应适用公平责 任原则的关键是甲、乙所进行活动的特殊性,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群 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一定的人身伤害应当被允许,而对于 参加此类体育活动的人,其行为本身就表明愿意承担运动本身存在 的风险,从甲在踢足球受伤的过程来看,属于正常危险范围之内的, 乙和学校都不应赔偿。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甲受伤了,乙没事, 这件事又在学校发生,乙和学校一分钱不赔,似乎不合适;表面上看是这样,但是审理案件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 能依靠同情。反过来看,如果乙和学校赔钱了,则对他们也不公平。由此可见,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一定要慎重,要综合考虑事情的性质、损害程度、当事人负担能力等因素,不能过于在意社会舆论和 过于考虑同情因素。案例五:甲老太在一公交站台等车,人来人往中,甲老太被撞倒, 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 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甲老太指认 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乙。甲老太告到法院索赔十三多万元。乙小 伙表示无辜,并解释说,当天早晨 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甲老太要 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 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他就看到甲 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不一会儿,另外一个人看到也来扶了, 甲老太不停地表示感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接下来,事 情就发生了戏剧性变化,甲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咬定乙小伙是“肇事 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原则, 乙小伙对甲老太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乙小伙承担甲老太 损失的百分之四十,共计四万余元。其实这个案件当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讨论,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 焦点是乙小伙与甲老太究竟是否相撞,判决书这样写道:“原告到达 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 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 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 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 损失。”判决书的说法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太过笼统,对原告、被告是 否有过错的审查,太过粗线条。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对的, 审理案件的法官太过于依赖这个原则,把公平责任原则当成一把万 能钥匙。笔者认为,本案应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证据盖 然性优势”原则,要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要么驳回,这样才能真正 体现出法律规范的社会价值。案例六:某高校新生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在入学时,向学校 和老师隐瞒了这一情况,新生体检时,工作人员比较马虎,也未能 检出。在新生军训期间,甲向老师请假,独自一个待在宿舍结果在 宿舍心脏病突发,当时无人发现,待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法医解剖结果为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心脏供血不足,导致 死亡,后经学校、家长、有关部门协调,学校按公平责任原则给予 6 万块钱补偿。现在高校是一个敏感的地方,只要是高校学生在高校内出现了非正 常死亡,则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社会舆论普遍 都会同情学生和家长,有时候高校本身没有任何过错,但迫于各方 压力,都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早点息事宁人。本案中的情形就 是如此,对于一个年轻大学生的死亡,大家都会感到惋惜,但实事 求是地讲,新生甲隐瞒自己的病史,应当认定为其有过错,而校方 在监管方面,没有任何过错,至于新生甲的死亡,校方不可能提前 预见和防范。所以本案中校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规范在实现 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一定的舆情,但不能被舆情主导而丧失法律规 范的社会价值。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对的。以上六个案例各有典型性,从不同角度剖析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条件和范围。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的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的一种责任。正因为损害无人应当承 担,法律才设此制度,以求社会公平。”2笔者认为对于公平责任原 则,首先,在应该适用的时候,要大胆适用,比如案例一。其次, 在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公 平责任原则,不能乱了层次,比如案例二和案例五。第三,在适用 公平责任过程中,对于比例的分担问题,不能机械地搞 “平均主义 ” 要根据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 双方分担的比例,比如案例三。第四,在不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时,要坚决舍弃,公平责任原则绝不是一个兜底原则,也不是“包治 百病”,不能把民事领域的“疑难杂症”都依赖于公平责任原则。有些 在民事领域发生的损失,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险范畴。 有学者将新侵权责任法24条和民法通则132条作比较,认 为新侵权责任法24条并非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而是关于 损害分担的一般性规定。它的本质在于授权法官在个案中通过平衡 手段合理分配损害,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3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 有一定的道理,也确实反映出了立法意图的变迁,但是新侵权责 任法24条和民法通则132条是一脉相承的,民法通则132条依然是有生命力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都不够完善,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这 样国情正是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的土壤。法学理论界的研究和司法实 践界的工作,都应当围绕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开展。我国民事司法实践领域存在大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 不能适用的案件,这类案件中有的是被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也有 不小的一部分要依靠公平责任原则解决,这就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 的现状,短期不会发生质的改变。既然如此,我们与其质疑公平责 任原则存在的价值,不如好好研究如何规范合理地适用它,给法律 实务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郭明瑞.民事责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3陈本寒,陈英.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再探讨.法学评论,2012,2.篇二:公平原则案例】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多元的。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 则,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侵权责任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 任为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 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第一百三 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公平责 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 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 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笔者 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 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 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 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 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若加害人致 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 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 原则。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 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 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原告彭某之子与 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 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 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 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 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但是原 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 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 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 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 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由于我国采用严格责任之归责原则,故强调没有过错的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二条已无法适用于合同责任。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合同关 系的前提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仅要看加害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 合同义务,还要看加害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有 法定、约定作为义务时不作为)会产生损害后果。若加害人虽完全履 行了其合同义务,但仍然造成了损害后果时,应看加害人能否预见 其损害后果,若能预见,则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不能预见 则无过错,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受害人亦无过错。这种要求是绝对的,加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 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既使其过错并不是损害的主要原因),仍不能使用公平责任原则。例如: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一案,原告 赵某与被告王某在滑旱冰时相撞,原告摔倒后左臂受伤,经鉴定为 十级伤残,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高速运动的公共娱乐场所 滑旱冰时相撞,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到底是谁的过错,且滑冰场上 与人发生碰撞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因碰撞致人伤害,无论是受 害人或致害人都是不愿看到的,但由于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被害 人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 损失,鉴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 告适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三、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 人虽均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 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体现公平、正 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应 当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加害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加害人的 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2、受害人因加害 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后,生活陷于困难;3、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特定的 合同关系或信赖关系,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或因信 赖加害人而发生的;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 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监护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5、紧急避险 之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应向其避险行为之受害人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例如原告徐某诉程某、王某一案,原告徐某与被告 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程某系王某之母,1998年6月原告借打麦机 为两被告收打小麦,6月3日下午 6时准备打麦时,原告发现打麦机 缺一个三角带,便驾大逢车去拿,途中发生车祸,经治疗后,仍致 六级伤残,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后被告王某提起诉讼,法 院判离,原告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在为被告家干活时所致,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家劳动服 务途中发生车祸,虽责任在于原告自己,但两被告作为受益人,虽 然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也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对原 告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如不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责 任,对原告而言,显然显失公平。五、公平责任原则无免责事由且不适用赔偿 由于公平责任是在加害人之行为不具有可归责任时由法官根据公平 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种责任,所以公平责任一旦成立,即无免责事 由。既使加害人具有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亦不影响其公平责任的 承担,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公平责任又是一种绝对责任。因为公 平责任本身只是一种分担损失的救济责任,故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 适用于公平责任。六、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所以不能让加害人独自承担 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 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 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公 平责任原则的功能也无法体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机械电气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