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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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 提要: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和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诸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等等。因此,我们要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扶持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等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金融;体系;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金融支持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在国际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是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高德博格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首先提出的,通常是指从农资供应如种子、肥料和农机等,到农产品、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等一系列农业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和专业协会(社会团体)所组成的一个农产品产业链。在20世纪50年代,全球农业产业化的交易额为4200亿美元,其中农产品占1/3以上,据预测,到2028年农业产业化交易额将上升至10万亿美元,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将达到1万亿美元。在我国,农业产业化是1993年山东省在潍坊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首先提出来的,它是指在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引导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工商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具有鲜明的特色。农业产业化一经提出,就受到了各级政府、界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大发展之后的又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是推动传统农业向农业过渡的必然选择,也是走新型化道路,实现全面小康水平的必由之路。农业产业化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已经进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中国农业正处在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之中,或者说初级阶段。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本趋向和有效形式。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是农村经济实现结构性增长的必由之路。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按照CD生产函数Y=f(K,L,M,A),农业产业的产出水平主要取决于投入农业的资本、劳动力、土地和农业技术(广义)四种生产要素。,资金支持不力是制约农业产业化的突出问题。农村金融部门如何发挥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事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景,值得认真。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发展农业产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使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的物质交流增多,生产的外延在扩张,农业产业化的参与者对金融部门的需求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农业产业化所依托的外部环境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培养各种市场要素,需要生产资料市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专业批发市场、社会化服务市场等,也需要通讯、和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建设项目的公共性和长期性,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尤其是政策性金融的支持。第二、龙头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收购原料的保障。农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秋季农民需要农产品变现以解决生活开支后生产资金,这就需要相关的大型粮棉油加工龙头企业集中收购,作为原料储备,它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数额是很大的,而且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第三、龙头企业需要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务。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到新兴的资信评估、理财咨询、贴现、租赁业务,都是现代企业所需要的。第四、农户需要短期、临时性的生产资金,用于收贮、运销和加工,部分农户需要提供汇兑、资金结算、信用卡、委托收付款等金融服务。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许多乡镇企业效益下滑,农业的自身积累日益减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积累能力;从财政投入看,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政策地位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于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不断增强,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资金量不大、且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发挥更大的效力。再加之县乡负债严重,财政困难,专项配套资金无从落实,而以各种方式挤占支农资金的事情却司空见惯,因此,农业产业化的财政支持短期难有根本改善。金融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多方面的重要功能,金融通过金融储蓄、投资影响资金的流量结构影响生产要素分配结构影响资金存量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等链条作用促进经济要素的投入与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政府通过制定实施如政策性优惠贷款、对商业性贷款的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政策措施,将资金引向素质好、技术可行和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和项目上,可以有效推动产业化项目和企业发展。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充分发挥金融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力吸引金融资源的参与和支持。也只有为农业产业化提供金融支持,由支柱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由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而形成利益拉动下的经济连锁反应,也才能激活农村大市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双赢”。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融资颈瓶 现有和金融体系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主要: 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出现缺位。 第一、农业银行战略的移位,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减弱。据涉农金融部门的大体分工,农业银行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农产品加工、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县以下的小城镇建设工作。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包括农业银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推进集约化经营,按照市场份额、成本核算和规模的原则,调整了机构网点布局,实行(收缩农村)与(拓展城市)并举战略,发展战略明显呈现出向城市移位的倾向,同时,信贷重心转向了城市,新增贷款集中投放到了效益更好、风险更小的重点或行业,县和县以下机构基本上只有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对法人企业的贷款均要上报审批。第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单一,服务农业产业化功能残缺。1994年农发行成立的宗旨、短期任务是要实现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长期任务则是要充分发挥增强农业经济发展后劲的作用。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农发行承办的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重新划回农行。从此农发行的作用也仅限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按照的状况,农发行实际上是我国粮食流通政策的产物,它根本无法起到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作用。从目前的职能定位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仅仅是解决了部分农副产品价值的实现问题,离一个发展银行的功能相差太远。第三、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自身实力较弱,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需求出现错位。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产业化力不从心,主要表现在:一是受结算和手段等因素制约,农信社吸存难度大,包袱沉重,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实力有限;二是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的结算需求。龙头企业的市场化、无地域性、灵敏度高等特点要求结算渠道全国性、畅通性、快捷性,但现有农村信用社结算模式却不能满足龙头企业结算需求。 2、农业产业化自身的脆弱性和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使农业贷款承受了极高的风险。农业生产周期长,受条件大,这使农业产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农产品供求弹性小又使农业面临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加大了投资农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化的脆弱性。对于农业产业化新上项目,在产业化经营初期具有投入多、风险大、效益低等特点,作为承贷主体的金融机构风险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致使一些直接关系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投入甚少。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内在弱质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强,农业产业化的水平不高,内部信用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原始积累历程短,自有资金匮乏,自有流动资金先天不足,经营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内部治理结构常常不规范、企业产权不清,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企业的资信等级低,从而没有在银行形成长期信用基础,信用地位不稳固,获取担保贷款能力差。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3、农业产业化经营外部融资环境的不利。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园区、生产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时培育和发展均需要贷款的支持。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信贷资金分配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度倾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不到足够的信贷支持。 (1)农村金融供给的市场割据特征明显,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农业产业化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直接导致了农村信贷市场需求的分散与竞争性,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金融组织来满足。但由于1996年以来的农村金融改革取向是在清理取缔民间金融背景下的现有正规金融体制的自我完善,所以农村信贷供给仍然表现为市场分割背景下的垄断格局,无法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提供灵活、多元的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主要支持信用级别较高但数量很少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对于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户来讲,其信贷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是按行政区划严格分割的,所以农户贷款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卖方垄断结构。对于数量众多的介于农户与大型龙头企业之间的各类中小龙头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讲,其信贷市场则是寡头(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垄断的,信贷满足率自然也更低。另外,不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组织协作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伴随着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从农村大规模撤出分支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正规金融在组织形态上却止于分立而未发生市场意义上的协调或重组,农村信用社主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农业银行则专注于对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二者业务发展缺乏协调,也不存在功能互补的业务代理。而且,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因为体制和技术等因素而未能实现经营上的协调配合。 (2)正规金融体系缺乏应有的活力。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发挥的作用不大,一般只涉及少数较大农村企业的融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融资方面(尤其是国家粮棉收购融资方面)的政策性银行。除邮政储蓄之外,上述其他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邮政储蓄主要由国家邮电局监管,央行监管有限。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产业化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本原因是改革不到位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农村经济内生发展的结果,因而存在众所周知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由此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依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提供资金,但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考虑,我国正规金融发展过分注重了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无论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均普遍上收信贷权力,严格审贷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不良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导致在新增贷款发放问题上,出现了大量的“惜贷”和“慎贷”行为。与此同时,农业银行已经开始收缩业务边界,逐步从农村收缩机构,业务向城市集中,农业贷款发放显著减少。组织不稳与功能不定制约了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用的发挥。 (3)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由于正规性金融市场缺位,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也称民间金融)在金融管理当局抑制的领域之外自发活跃起来。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机构而言的,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其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地下钱庄、地下外汇兑付店和聚合等。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基本上被列为地下金融,并一味地进行整治。但民间金融就是“整”而不倒,往往是整治的风头上收缩一下,风头一过又“死灰复燃”,甚至更旺。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也充分说明正式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农民的金融(特别是贷款)服务需求,而民间金融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当前农户取得借款的主要渠道是民间私人借贷,估计有50到65的农户获得了非正规贷款,农户借款中民间借款所占的比例超过70;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非正规金融组织若从实际产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及一些乡镇企业金融服务上的空缺,打破了农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一统天下的格局,促进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一直不具备合法地位,没有实现规范发展,难以有效地补充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有其致命的弱点和缺陷,那就是容易违反金融法规或高利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相当一部分资金可能流向一些不正当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成为非法活动的助推器;风险监管不严格,存在很大隐患。并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不规范的借贷形式,利率普遍较高,既制约了资金需求,又成为众多纠纷的根源。因此,民间金融的先天不足,导致其难以成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在中间业务方面,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远难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资信评估、理财咨询、承兑汇票、贴现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低,大多数是一些小额零散的业务,长年正常性的服务少。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在大银行贷款困难,不得不在信用社开户,其中间业务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响了这些企业的效率。 (5)直接融资比较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主要面向国有企业,而且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县、乡、镇甚至没有证券交易网点,农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融资非常困难。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农业龙头企业无论是通过争取额度直接上市,或通过股权转让间接上市,还是发行企业债券,都存在一定困难。龙头企业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也相对有限。1995年以前,在股票市场上市的龙头企业不到5家,1996年之后上市的农业公司数量开始增加,但农业类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总量与农业整个行业所需要的资金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目前上市的龙头企业共有59家,但筹资的数额比较少,所占比例偏低,而且部分上市的龙头企业的经营领域已经脱离了农业和农村经济,龙头企业通过债券方式筹集的资金数额更是少之又少。2003年1月份统计,我国沪、深两市共有32家农业龙头上市公司,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6%,近60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普遍低,净资产收益率往往达不到再融资的条件要求,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也多转入非农领域,以取得短期回报。 3、农业保险缺位,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保障经营者利益的有力手段,它提高了农业经营者的收益保障程度,有利于改善农业和经营主体的经济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引导农业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生产扩大规模、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和降低资金融通成本。自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农业保险以来,农业保险业务一度得到了快速平稳发展。但由于农业保险回报率低,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业务重点也转向城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目前,多数省市的人保分公司都撤消了农业保险机构及业务。由于农业保险的缺位,在一定程度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陪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4、缺乏行之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得金融支持,强化企业的间接融资系统。从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来看,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以蓝田股份为例,如果当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蓝田股份就有可能及时规避盲目扩张的风险,不至于出现信用危机,也就不会导致资金链条的断裂和经营的失败。相对企业而言,目前农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和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于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来说,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而已有的政策性货款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直接制约着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三、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体系 加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既是农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也是促使弱质农业从落后走向比较发达,并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世界发展的经验表明,凡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化国家及地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都离不开金融支持。加大对农业这种弱势产业的资金支持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惯例。面对我国实现产业化融资难的现状,要努力形成政策性融资与商业性融资相结合,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协调的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真正将金融支持农村产业化发展深入到农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环节,寻求农业产业化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1、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要明确现有正规金融体系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设在农村却很少甚至不发放农业贷款的国有银行基层网点撤出农村市场,腾出的网点设施和市场份额转让给农村信用社或其他地方金融机构,有必要保留的机构网点则必须界定一个严格的新增存贷款比例。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的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要尽快调整邮政储蓄机构的利率政策,降低邮政储蓄资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利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稳定农村金融秩序。根据农村民营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允许在少数发达地区试办农村民营银行,以规范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切实解决数量众多的中小龙头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降低农村金融风险。 2、健全农村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持,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融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创新农民个人投融资方式,构筑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仅限农村义务、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老救济等保障、农业等五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就要10000亿元的资金。这么大的资金缺口,光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变单一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农业主产区,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把农民存在金融机构里睡觉的钱用起来。 要加快培育农业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小企业和弱势企业,通过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盘活存量资本,壮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实现企业的规模扩张。二是深化龙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运作,促使企业在同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为上市打好基础。三是加快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专业性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运作和盘活农业经营性资产提供条件。四是以大型龙头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为主体、建立专业性的农业产业化投资基金,对龙头企业和具有市场潜力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股权等形式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是以资本市场为纽带,以产业发展政策为引导,通过对国家亟待发展的产业,如农业、能源、等,实行股市融资及资本运作,以解决国家因财力有限而不能满足的产业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的困难,促进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约成长的一种有效的金融工具。五是制定一些倾斜性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为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和基金的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证券市场为涉农公司融通资金的作用,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持久发展的动力。 3、建立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提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弥补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要将龙头企业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为龙头企业服务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降低部分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给龙头企业的融资的积极性,关键是建立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应以中小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的再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做好对龙头企业贷后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选择协作银行并进行授信管理,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等后,由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在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由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担保贷款,贷款损失按责任分摊比例分担。4、大力扶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改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环境。 一是积极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场服务功能的完善,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农村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规划,并认真选择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种苗专业市场、有机肥交易市场、农机具租赁市场、要素市场、科技服务市场等多种类、多层次市场作为支持重点,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和功能,促使批发、商贸市场、摊群市场为农服务,把生产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协调发展。同时,农村小城镇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和市场的重要载体,发展小城镇与实施农业产业化可以相得益彰,互为促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投放力度,积极介入中小城市和发达“建制镇”的供水、供电、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土地开发等建设项目。二是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的乡镇企业继续给予支持,扩大本地区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程度,发挥它们吸收农民就业、活跃农村经济的作用。尤其要注意支持那些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5、要构建和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建立在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安排具有相当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以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非正式金融目前对农村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简单宣布非正式金融非法是不合理的,简单宣布禁止也是禁不绝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秩序框架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封闭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低,非正式金融只要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运作,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人际信任和社会排斥之类的非正式制裁机制,其发展空间非常可观。在相对开放的农村社区,由于社区内外人员流动性较高,仅仅依靠信任和非正式制裁机制还不够,这就要求某些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应在某种正式秩序框架下运作,实现部分正式化甚或完全正式化。如果说在封闭的农村社区人们完全可以依赖其所熟知的局部知识来运作非正式金融,那么在较为开放的农村社区,人们既需要利用这些局部知识,也需要利用法规政策之类的全局知识,以降低金融风险。在非正式金融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其完全正式化或者简单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比如,利率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才应成为该打击的“高利贷”,利率低于“高利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的情况下。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我国广大农村,社会关系不仅不是经济交换的障碍,而是促进经济交换的推动力量。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其实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具有生存的合理性,应该在加强引导和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其发展,以弥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不足。 6、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框架,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益。 农村信贷载体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本息能否到期回流和农村金融自身经营效益的好坏。农村金融支持产业化经营,要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因地制宜培育好信贷载体,瞄准农村的主要产业、特色农业、科技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粘合剂”、“催化剂”作用,把触角延伸到农业产业化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寻求支农与提高经营效益的最佳结合点,进行择优扶持。(1)农村金融部门应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以发挥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关键。农村金融应始终坚持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要打破产业、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从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现有经济成份中,选择那些对农业产业化具有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济效益优良、抗风险能力强,并与农产、基地以及相关企业建有稳定经济关系的骨干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2)农村金融部门应大力支持“主导”产业发展,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展具有本地特色和部分优势的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经营的依托和枢纽,只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形成规模化、系列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才能促进产业化组织的最终形成,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根本。因此,农村金融部门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把支持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作为发展主导产业的关键来支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积极参与当地主导产业的正确选定。以主导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逐步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及服务社会化方向发展,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3)农村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科技农业发展,以增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后劲。一是选择那些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品质好、效益佳,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予以积极支持。并使代款量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金融部门自身效益的实现。二是选择农村新涌现出的各种技术协会作为信贷扶持对象,支持他们建立起跨户、跨村、跨乡镇的技术服务网络,并通过他们以信息、技术、运销等的交流与配套服务,促使商品生产形成规模。三是适当选择符合贷款条件,技术力量强,经营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科研及新技术推广机构予以热情支持,促进农业高科技产业化地域载体的建立和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进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4)农村金融部门应热情支持区域特色农业发展,以突出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特点。我国广大农村各地区的条件、地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等有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各地农村金融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从县情、乡情、村情、户情出发,支持其发挥各自的优势,面向市场发展当地独具特色的产品农业和区域特色产业,营造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并要注重支持集种植、养殖、休闲、生态保护、资源开发为一体的观赏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业产业结构,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化可持续发展。 7、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要由以中央政府(包括监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转变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导的区域性监管,辅之以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监管者的监管。这是一种强调以省为主的农村金融监管思路,是由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和悬殊的区域差异性决定的。中央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农村金融准入和监管的权限,逐步移交给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发挥后者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作用,增强其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责任与积极性,分散全国的金融风险。二是要从合规型监管转向防范风险与提高效率有机结合的监管,将改善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前瞻性和对金融风险的预警防范。在维护农村信用社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放手让农村信用社去发展。如适当增加农村信用社在用人、网点设置方面的自主权;适当增加其在存贷款利率期限上的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发展的能力;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储蓄利息税,放宽对核销贷款损失的限制等;允许条件较好的农村信用社进入资金市场;按照农村信用社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允许税前列支,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要从侧重市场准入和事后监管,转向市场准入、市场退出和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管。 1院课题组:农民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J,中国农村2000年第7期。 2王林堂:资本市场:解决中国农业产业化瓶颈约束的突破口J,经济评论2001年第4期。 3刘希宋、王姮、赵德海: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2年第10期。 4林宝清: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支持J,农业经济导刊2002年第1期。 5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与方向J,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6何广文,赵大晖:培育农业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J,农业经济2002年第11期。 7祝晓平:论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适度规模J,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8姜长云:农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支持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期。 9李琼:农业产业化背景下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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