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以来新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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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新执行的环保标准2008年2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2007)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波管道流量计的产品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管道中有压液体流量的超声波管道流量计。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管道流量计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封闭管道内不可压缩的水、污水(废水)的电磁流量传感器与电磁流量转换器组合的电磁流量变送器或电磁流量计。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68-2007) 本标准规定了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的技术要求及计量检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流量和中流量两类孔口流量计。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J/T369-2007)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印油墨(HJ/T 370-2007) 本标准规定了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 371 -2007) 本标准规定了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溶剂基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本标准规定了防治各类城市扬尘污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及道路积尘负荷的采样方法和限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及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产生扬尘的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HJ/T 394-2007)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总体要求、实施方案和调查报告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 港口和航运,管道运输等)、水利水电、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山采选、电力生产(风力发电)、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等行业和海洋、海岸带开发、高压 输变电线路等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区域、流域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其他项目涉及生态影响的可参照执行。环境信息术语(HJ/T 416-2007)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日常工作经常涉及的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信息系统建设与环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信息分类与代码(HJ/T 417-2007) 本标准对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技术、环境保护产业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进行分类并编写代码;本标准只规定环境信息分类的基本框架和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信息采集、交换、加工、使用以及环境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工作。环境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规范(HJ/T 418-2007)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信息系统集成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应用集成要求、数据集成要求和网络集成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信息系统的集成工作。本标准的主要使用者为环境信息系统规划与设计人员。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规范(HJ/T 419-2007)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的关系型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活动,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数据库系统设计的参考 依据。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CRJ057-1999)电磁管道流量计(HBC34-2004)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HBC4-2001)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CRJ068-1999)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4-2007) 本标准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大流量和中流量两类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5-2007)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采样器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环境空气样品采集的采样器。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6-2007)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的SO2、NOX等有害成份含量的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环境空气中的SO2、NOX 等有害成份含量的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 37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以及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分析仪器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和污水中CODCr在线自动分析仪器(以下简称自动分析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监视和记录以电为动力的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记录仪。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HJ/T 379-2007)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复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 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橡胶隔振器(HJ/T 380-2007)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隔振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设备振动中进行隔振处理时所使用的一般用途橡胶隔振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阻尼弹簧隔振器(HJ/T 381-2007) 本标准规定了阻尼弹簧隔振器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隔振处理的阻尼弹簧隔振器(以下简称隔振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HJ/T 382-2007)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安全阀等的排气降噪中使用的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HJ/T 383-2007)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一般用途低噪声轴流通风机(HJ/T 384-2007)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低噪声轴流通风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通风换气、空调和生产场所使用的单级轴流通风机,其输送介质为空气或其它不含腐蚀性物质的气体混合物;通风机最大流量不超过75000m3/h或最高全压不超过490Pa;不适用于防爆、防腐、高温、矿井及其它有特殊用途的轴流通风机。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型冷却塔(HJ/T 385-2007)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型冷却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机力通风式单台冷却水量500m3/h的低噪声型冷却塔。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150m3/h20000m3/h,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2007) 本标准规定了喷淋式、水帘式、无泵水激式及无泵水幕式等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中的中、小型零部件喷漆及大风量喷漆厂房的漆雾湿法过滤净化装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风量为50m3/h20000m3/h,可去除气态或气溶胶态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气催化净化装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J/T 390-2007)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控制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系统(装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可曲挠橡胶接头(HJ/T 391-2007) 本标准规定了可曲挠橡胶接头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减弱管道振动传递和补偿位移的可曲挠橡胶接头。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摩托车排气催化转化器(HJ/T 392-2007)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排气催化转化器的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无铅汽油的、以金属或蜂窝陶瓷为催化剂载体的各类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燃油助力车排气净化的催化转化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5-2007) 本标准规定了不透光烟度计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对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进行排气烟度测量的设备还有排气烟度测量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等。本标准规定了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HJ/T 396-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排气分析仪、流量计及取样系统的规格、功能和性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 方法,计算机控制软件功能的基本要求;检测站日常设备检验、检测站现场安装设备检验和型式核准设备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 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 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 测专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 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T 398-2007)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烟气黑度的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包括观测位置和条件、观测方法、计算方法以及标准林格曼烟气黑度图的规格。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灰色或黑色烟气在排放口处黑度的监测,不适用于其他颜色烟气的监测。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399-2007)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机动车乘员舱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点设置、采样环境条件技术要求、采样方法和设备、相应的测量方法和设备、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静止状态下,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的采样与测量。清洁生产标准 烟草加工业(HJ/T 401-2007)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过程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 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标准 白酒制造业(HJ/T 402-2007)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制造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白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 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2-2001)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5-2001)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 6-200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HCRJ 039-1998)隔声门(HCRJ 019-1998)橡胶隔振器(HCRJ 071-1999)阻尼弹簧隔振器(HCRJ 069-1999)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HCRJ 073-1999)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HCRJ 072-1999)一般用途低噪声轴流通风机(HCRJ 020-1998)低噪声型冷却塔(HCRJ 018-1998)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CRJ 037-1998)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CRJ 036-1998)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CRJ 017-1998)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CRJ 038-1998)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BC 32-2004)可曲挠橡胶接头(HCRJ 070-1999)摩托车排气催化转化器(HCRJ 046-1999)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 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亦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HJ/T 404 -2007) 本标准规定了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 其他与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关的铁合金项目竣工验收亦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T 405-2007)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 方法、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检查和调查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技术方案、报告编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 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石油炼制业建设项目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竣工后的日常环保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HJ/T 406 -2007) 本标准规定了乙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范围的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 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检查和调查的主要内容以及验收方案、报告编制技术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 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保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环境保护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 407 -2007)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质量 控制及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要求;验收调查主要内容以及方案、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机械制造业的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 -2007)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工作范围的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的原则;工程及污染治理、排放分析要点;验收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方法、 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监测结果评价的技术要求;验收调查主要内容及方案、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的制浆、造纸和制浆造纸联合企业(不含 林纸一体化的林基地建设)的新建、改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总体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省级及其他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HJ/T 410-2007) 本标准规定了复印纸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嘴(HJ/T 411-2007) 本标准规定了水嘴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通径为DN15、DN20、DN25,公称压力不大于 1.0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安装在厨房、盥洗室(如洗手间、浴室)等卫生设施上的水嘴,如:普通水嘴、面盆水嘴和厨房洗涤水嘴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浴盆水嘴和淋浴水嘴。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HJ/T 412-2007)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HJ/T 413-2007)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HJ/T 414 -2007)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的硝基类、聚氨酯类、醇酸类溶剂型面漆和底漆。不适用于辐射固化类涂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 本标准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时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时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的编制。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时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的评审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并规定了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的生产厂家、运输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 号)。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T 415-2008)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 HJ/T 4312008)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流程中资料收集、执行标准选择、现场检查、现场检测和验收检测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工作,新(改、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验收的检测工作也需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2008年6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类型、内容、位置、构造、制作及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建设与监督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2008年7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14622-2007)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18176-2007)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8176-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 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运营期的排放管理。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杀虫气雾剂(HJ/T 423-2008)本标准对杀虫气雾剂中的产品毒性、苯系物含量、不同类型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限量要求。本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 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HJBZ 201997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以下简称复印设备)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 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402000。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厨柜(HJ/T 432-2008)本标准对厨柜所用材料的环境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利用以及包装进行了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厨柜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437-2008)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 照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了OBD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HJ 438-2008)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 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满足 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HJ 439-2008)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和M2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的规定进行了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可不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卫生杀虫气雾剂(HJBZ 20199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静电复印机(HJBZ 402000)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的环保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制订技术导则(HJ/T 425-2008)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编写规则和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烧结)(HJ/T 426-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烧结)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烧结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 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HJ/T 427-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炼钢)(HJ/T 428-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炼钢)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炼钢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化纤行业(涤纶)(HJ/T 429-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电石行业(HJ/T 43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行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HJ 436-2008)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要求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海港、内河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也可用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本标准规定了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羽绒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羽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羽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 设立的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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