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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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查表单位名称:检查项目检查内容评价备注符合不符合(一)资质管理1混凝土生产单位具有相应资质2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 理规定要求(二) 原材料 管理3有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4米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 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质量可追溯5有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 地、品牌、规格、数量)6对进场的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7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按规定送 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三) 试验管理8有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版本有效健 全9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 的生产能力相匹配10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11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 求12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13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块等有唯一性标识14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评定15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对人员、设备进行能力验证16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 理措施不合格质 量事故制 度(四) 配合比设计17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工作性能应满足 相关标准要求18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规程JGJ55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19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后 方可使用(五) 生产管理20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21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 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22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 GB/T9142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 站(楼)GB/T10171的规定23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24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 频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5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 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配合比调整应经技 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批准26生产中原材料计量不超差27出厂检验试块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 GB/T14902的要求28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包含强度、坍落度等标准要求 及合同约定项目29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 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30出厂检验试块应按年度联系编号,并建立制作台 账31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32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或开盘鉴定33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 基本性能试验报告结果统计符合项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一)资质管理1、混凝土生产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一、检查内容:企业资质二、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资质无效,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2、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一、检查内容:企业资质二、判定原则:无企业资质或资质无效,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原材料管理3、有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一、检查内容:原材料管理制度二、判定原则: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 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 产品质量跟踪制度4、采购合同(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 台帐,原材料质量可追溯一、检查内容:原材料合同及台账二、判定原则:原材料采购合同管理及使用台账管理合格,否则判定 为“不符合”三、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 号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 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5、有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地、品牌、规格、数量)一、检查内容: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二、判定原则: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第6.2条 原材 料进场6、对进场的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建立 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一、检查内容:原材料检验台账,根据原材料进货量核对试验批次二、判定原则:原材料检测检验及台账对应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 合”三、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 )第5条原材科和配 合比;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第7.1条 混凝土原材 料质量检验7、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按规定送至具有资质的第 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一、检查内容:原材料主控项目第三方检测二、判定原则:原材料主控项目材料第三方检测,否则判定为“不符三、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第7.1条 混 凝土原材料质量检验(三) 试验管理8、有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版本有效健全一、检查内容:技术文件管理二、判定原则:技术文件齐全有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 号 第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 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9、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一、检查内容:试验设备和能力二、判定原则:试验能力和生产能力符合,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第4.2条 检测设备;第4.3条 检测场所;附录A检测项目、检 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表;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 第 5.2.3 条 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10、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一、检查内容:仪器设备检定,核对检定校准证书二、判定原则:有仪器校准检定合格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第 4.2.7 条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 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第4.2.12条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 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 第 5.2.2 条 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 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11、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一、检查内容:试验环境二、判定原则:试验环境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第 4.3.2 条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 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12、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一、检查内容:试验操作二、判定原则:严格按试验标准操作,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第 3.0.3条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 测工作;第5.4.1条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 实体检测方案进行;第4.4.10条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 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 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 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13、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试块等有唯一性标识一、检查内容:唯一性标识,现场检查各试件标识二、判定原则:唯一性标识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第 5.4.3 条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 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第5.4.4条 试样应有唯 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 得空号、重号;2 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 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3 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 固。14、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评定一、检查内容:混凝土强度数理统计评定二、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强度数理统计评定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 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 第 5.6.1 条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 第 5.6.2 条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统计分析。15、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对人员、设备进行能力验证一、检查内容:人员、设备验证二、判定原则:有人员、设备比对试验能力验证记录并合格,否则判 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 第 4.4.9 条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当地管理部门有要求的,并应按要求参加本地区组织的能力验证。16、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一、检查内容:异常处理措施二、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异常或达不到规定处理措施和处理记录,否 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 号 第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验,提供真 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 检验单位,并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格禁止不合格预 拌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四)配合比设计17、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工作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一、检查内容:配合比设计符合要求,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 比审批(确认)单二、判定原则:配合比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7.3.1条 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应经试验确定,病应符合下列规定。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GB/T50080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施工性能要求,强度以及其他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8、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或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一、检查内容:掺合料掺量,检查试配记录、计算书,配合比审批(确认)单二、判定原则:矿物掺合料掺量符合标准规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第3.0.5条19、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一、检查内容:配合比设计和调整使用批准,配合比审批(确认)单二、判定原则:有配合比设计与调整批准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7.3.9条 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 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五)生产管理20、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一、检查内容: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二、判定原则: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第6.0.1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第6.0.2 条 检测机 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 长期存放。21、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填写主要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记 录一、检查内容:生产设备维修保养二、判定原则:有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第4. 2. 18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 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22、混凝土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建筑施 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一、检查内容:搅拌机械和系统合格二、判定原则:搅拌机械和系统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否则判定为“不 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7.4.2条1计 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的有关规定;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第6. 4. 1 条 混凝土搅拌 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有关规定。混凝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预拌混凝土GB/T14902第7.4.1条 搅拌 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并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23、定期对搅拌系统计量设备进行校准一、检查内容:计量设备校准,二、判定原则:计量设备校准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 164第6. 3. 1条计量设备 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有关规 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 预拌 混凝土GB/T14902第7.3.2条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 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 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 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 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24、生产、试验用计量设备、试模应进行自校,自校频次应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一、检查内容:自校符合规定二、判定原则:有自校记录且频次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第6.3.1条 原材料 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搅拌站(楼)GB/T 10171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 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自检 1 次;每一工 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25、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 资料一致,配合比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批准一、检查内容:生产配合比与设计相符二、判定原则: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一致以及配合比调整经批准, 且有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第7.3.9条 施工 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动态质 量信息对混凝土配合比及时进行调整;第 7.3.10 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 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1 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2 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3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三个月 以上26、生产中原材料计量不超差一、检查内容:原材料计量,随机抽三份生产记录核查偏差情况二、判定原则:原材料计量准确,且有记录,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第6.3.2条 每盘混凝 土原材料计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2 的规定,原材料计量偏差应每班 检查1次;预拌混凝土GB/T14902第7.3.3条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 差不应大于表10 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 次。27、出厂检验试块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要 求一、检查内容:检验取样频率,随机抽取三份生产记录核查是否进行 检验;核查1天的混凝土试块与台账是否一致。二、判定原则:出厂检测试块取样频率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不 符合”三、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第9.3.3条混凝土强度检验 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a)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 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达不到100盘时应按 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b)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 GB/T50107 的规定。28、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包含强度、坍落度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一、检查内容:核查坍落度检查记录二、判定原则:出厂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否则判 定为“不符合”三、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第9.2.1条 常规品应检验混 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 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第9.2.2条 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 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第9.3.4条混凝土坍 落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29、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 试验台帐一、检查内容:试件检测及台账二、判定原则:混凝土试验养护和检测符合要求,台账合格,否则判 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4.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 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 试验报告。30、出厂检验试块应按年度联系编号,并建立制作台账一、检查内容:试块编号和管理台账二、判定原则:试块编号清晰有效,台账合格,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第6.0.5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检测机构自身的资料保管期限 应分为 5 年和 20 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 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31、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一、检查内容:检查生产记录是否有对应的运输单二、判定原则:有混凝土运输单且项目齐全,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第10.3.3条供方应随每一 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合同编号;b)发货单编号;c)需方;d)供方;e)工程名称;f)浇筑 邯位;g)混凝土标记;h)本车的供货量(m2);i运犄车号;j)交货地 点;k)交货日期;l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m)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 人员笠字。32、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或开盘鉴定一、检查内容:混凝土合格证和开盘鉴定二、判定原则:有混凝土合格证和开盘鉴定,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第1O.3.1条供方应按分都 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规范GB50666第7.4.5条 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 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 致性;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3 混凝土强度; 4混凝土凝结时间;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33、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检查内容:基本性能试验报告二、判定原则:有大批量、连续生产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基本性能试验 报告,否则判定为“不符合”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7.1.5条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 性能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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