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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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1总贝U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平安和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力量,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削减突发公共大事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平安,维护我省公共平安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1.2 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我国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大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峻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平安的紧急大事。依据突发公共大事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大事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难。主要包括水旱灾难,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地质灾难,水上灾难,生物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平安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施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大事等。(3)公共卫生大事。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食品平安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平安的大事。(4)社会平安大事。主要包括恐怖攻击大事,民族宗教大事,经济平安大事,涉外突发大事等。各类突发公共大事依据其性质、严峻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殊重大)、级(重大)、In级(较大)、IV级(一般)。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力量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处置工作。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削减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大事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平安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加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特别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各项预备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心、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4)依法法律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工作法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气,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6)依靠科技,提高素养。加强公共平安科学讨论和技术开发,采纳先进的监测、猜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科技水平和指挥力量,避开发生次生、衍生大事;加强宣扬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大事的综合素养。1.6 应急预案体系全省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殊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大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2)突发公共大事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大事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3)突发公共大事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大事制定的预案。(4)突发公共大事地方应急预案。详细包括: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5)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依据实际状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2组织体系1. 1领导机构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以省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打算和部署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依据业务分工和在陕西省相关突发公共大事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2. 2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3. 3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管理工作。详细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大事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打算事项。4. 4地方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工作。2. 5专家组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供应决策建议,或参与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置工作。3运行机制2.1 猜测与预警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大事,完善猜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预警级别和发布依据猜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大事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大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进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殊重大)、级(重大)、m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大事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实行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扬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实行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5. 2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特殊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马上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马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准时续报有关状况。先期处置突发公共大事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殊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大事信息的同时,要依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准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掌握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我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大事,要在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实行措施掌握事态进展,乐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状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掌握事态,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对仍未能有效掌握事态,需要国务院关心处置的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恳求。指挥与协调依据我国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省开展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大事,由该类突发公共大事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帮助。较大突发公共大事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帮助。一般突发公共大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帮助。应急结束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急因素消退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3.3恢复与重建善后处置要乐观稳妥、深化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大事中的死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依据规定赐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供应心理及司法救济。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退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准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调查与评估要对特殊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大事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阅历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恢复重建依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方案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1.1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大事的信息发布应准时、精确、客观、全面。大事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状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依据大事处置状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进行新闻发布会等。4应急保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大事的应对工作,同时依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大事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当进行。4.1人力资源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抢救、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急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气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沟通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力量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大事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骨干和突击力气,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协作公安、武警和其他专业队伍处置突发公共大事的重要力气;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 2财力保障省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公共大事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准时讨论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大事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济。4. 3物资保障省进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交办、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准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准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4. 4基本生活保障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准时医治。4. 5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依据需要准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掌握等卫生应急工作。准时为受灾地区供应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气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1.2 6交通运输保障西安铁路局、省交通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状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支配、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平安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状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准时、平安送达。依据应急处置需要,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当开展。4.7 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依据有关规定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施的平安爱护,依法严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实行有效管制措施,掌握事态,维护社会秩序。4.8 人员防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方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公众平安、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依据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平安。4.9 9通信保障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4.10 公共设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4.11 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乐观开展公共平安领域的科学讨论;加大公共平安监测、猜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平安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平安科技水平;留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平安领域的研发作用。4.12 理5.1预案演练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方案、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5.2宣扬和培训宣扬、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扬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力量。各有关方面要有方案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大事应急预案的宣扬和教育培训工作。5.3责任与奖惩突发公共大事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大事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赐予表彰和嘉奖。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大事重要状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贝!6.1预案管理依据实际状况的变化,准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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