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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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 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其承包商的安全 生产管理。第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着力 推进 HSE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 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 公司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 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和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 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对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 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风险 分级防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 施“三同时”工作,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合规运行;(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 公司各级分管领导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公司成立HSE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专业委员 会和HSE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成立 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结合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各级安全生 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第九条 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的决策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以 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二)审议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 落实;(三)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或者HSE管理体系审核,督促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项整改;(五)审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七)讨论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条 公司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本系统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 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订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交通安全等业务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 系,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督 导落实生产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四)负责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评价, 以及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五)督促各单位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六)开展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和分析,协 调处理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争议和纠纷;(七)负责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安全生产履职考评;(八)指导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九)承担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是分管业务安全生产的直线 责任部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责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并执行公司年度安全环境监督工作计划;(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和承包商开展“三违”情况监 督检查,督促并指导隐患问题整改;并将监督结果、分析报告、 对策及建议报公司HSE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三)参与要害部位、大型施工、有毒有害等作业现场监督;(四)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五)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及相关设施日常运维情况 开展跟踪监督;(六)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环保和交通等事故事件的 调查;(七)对公司所属单位、职能部门以及承包商执行规章制度 和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八)负责高风险作业、道路交通等风险预警;(九)及时向公司直线责任部门反馈需其协调解决的安全环 保隐患和管理缺陷,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 以下职责:(一)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立、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持续改进;(三)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四)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 同时”,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工作;(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培训和修订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八)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生产建设单位及机关事务中心应当根 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满 足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按照程序设立专业安全监督 机构,配备履职能力满足要求的安全监督人员。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安全 监督与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以及 安全管理和监督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 训、演练和评估工作;(四)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六)监督检查并组织考核本单位业务部门安全履职情况;(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第十八条 公司及各生产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并实施健康安 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统一健康安全环境政策和标准,定期 开展体系审核,不断提高体系运行质量,持续改进健康安全环境 绩效。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持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逐步形 成固化的安全文化体系,将安全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位干部员工思 想中,落实到每位干部员工行动中。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范围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设备设施全生 命周期,评审和修订周期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 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每十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 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及时修订。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与风险 评价,逐级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公司及各单位重点风 险防控方案,明确基层站队高危和非常规作业风险防控责任,完 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检查表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需求 型岗位培训矩阵,落实各级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 险分级防控机制。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生产安全风险公 告栏,制作岗位生产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 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开展危险源监测和预警。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基 层站队H SE标准化建设工作,凡固安全管理基础,是高安全生产 水平。基层班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活动 内容,作好活动记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管控高危和非常规作业,对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进行的高危和非常规作 业实施升级管理,作业现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应 急措施及应急准备就绪,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人员、管理等发生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变化时,应当对变更过程及 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 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有关人员。各单位、部门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 当进行安全论证,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积极采用安全科技。加大技术 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公司及各单位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对重点生产安 全风险的管控,隹进健康安全环境(HSE)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 加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与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发展规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 式免除或者减轻公司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 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 制,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含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诚信体系,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承诺事项, 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要求,建立健 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要求。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 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领导到一线从业人员(含 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依据岗位职责,充分考虑生 产经营活动和岗位存在的风险,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具体 任务,制定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第三十三条 各级主要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业务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应当通过制订和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参、加审核与检 查、开展安全联系点活动和安全观察沟通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负主体管理责任。各级管理部门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 全生产责任制负管理责任,所有员工应当参与制订并认真履行本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 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 等。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述职、健康安 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审核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应当定期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当组织机构、 业务领域、管辖范围、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和完善。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逐级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组织、考核频次、考核标准、考核方法 和奖惩条件。第三节 安全生产投入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 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四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 中据实列支,并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 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本单位预算,并接受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监管。第四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 进行统筹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 处置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 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 和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和监督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经地方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并按照规 定进行复审。第四十五条 公司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主管安全的处级 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等应当按照集团公司 HSE 培训管理规定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承包商和劳务派遣工、进 入作业场所的其他外来人员实施安全培训。(一)对中石油系统内的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 考核合格;对外部承包商,必须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全员培训考 核合格持证上岗,人员变更必须取证;(二)各基层单位(属地单位)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 工进行入厂(场)施工作业前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 与项目施工作业;(三)将劳务派遣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 派遣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四)对进入作业场所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厂员工开展 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转岗工人开展 车间(队)、班组安全教育。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 果等情况。第五节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 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消防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第五十条 公司应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制 度要求。第五十一条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各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审核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竣工 后,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第六节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建立台账备查。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定期检测,并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或者处理,保障安全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和运转良好。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换、报废或者停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审批,并及时作好记录。第七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 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级分级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发现的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治理的,制定和落实监控措施,并告知岗 位人员和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根据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公司及各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存在履职不力、失职 失责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应当予以问责。第八节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 定,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制定 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要求。第六十条 各单位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从事爆破作业 的,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承包商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 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 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 炸物品。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所属承包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办 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第九节 承包商及承包租赁安全管理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承包或者承租本单位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进行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审 查不合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单位应当对承包或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或者专项安全评价,不得承包或者承租不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场所、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的,应当与承包或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HSE )合同,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各单位承包或者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应当与 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HSE )合同, 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承担本单位工程建设、工程技术 服务、检维修等项目的承包商,或者承包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入厂(场)前进行安全培训。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对其参与施 工作业人员资格能力、设备设施安全性能,以及安全组织架构、 教育培训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三类 及以上工程项目和四类中的高风险工程项目建立建设单位主导的 HSE 委员会,统一协调项目各方的 HSE 管理工作;对承包商施 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派驻安全监 督人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单位应当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机制,对 承包商安全保障能力、日常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业绩进行综合分 析,形成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及时清退不符合股份公司有 关规定的承包商。第十节 消防安全管理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 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 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装备和器 材,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 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可靠。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 (兼)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 员。基层单位要建立岗位志愿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 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第十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定 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 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并取得相应准运资质后,方准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及专项作业 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所驾驶机动车辆 车型相符的有效驾驶证,还应当取得内部准驾证。各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道路环境、车辆类别、承担任 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特别是西南气 区地处山区,道路崎岖狭窄,地质灾害频发,制定并落实风险防 控措施,有交攵发挥GPS监控系统,不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长途车审批和节假日“三交一 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内部准驾证及定点封存车 辆)。第十二节 职业卫生管理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要求,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公司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要求。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等公共 卫生管理,开展野外施工作业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改善野外施工作 业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条件,做好高低温作业以及传染病、地方病 等各类自然疫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女员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 善女员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 训,严格遵守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女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第十三节 劳动防护管理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危险和危害 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结合员工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个 人特点及劳动强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护功能 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标准,根据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 格产品,确保存储条件,保证在有效期内,作好发放记录。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 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完好有效。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 程中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及时更换,到期强制报废。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第一节 安全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重点对工程建设、工程技术 服务、检维修等项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根 据规模和风险程度采取派驻监督、巡回监督、旁站监督等方式实 施安全监督。第八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生产经营 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年度安全监督工作 计划。第八十四条 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检维修等项目安全 监督实行备案制度,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公司安全监 督机构办理备案。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 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对发现的安全问 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第二节 安全检查与审核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 安全检查。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各单位每季度 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 巡检、交接班检查。安全检查可以与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 体系审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合并开展。第八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健康安全环境(HSE )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当发生较大事故或者组 织机构较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审核频次;根据生产经营实际, 组织开展专项审核。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 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者专业安全检查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 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 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第九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 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 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查处力 度,对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律)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按照公司反“三违”管 理制度给予处罚。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地 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 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反馈整改情况。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管理第一节 应急管理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针对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建 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 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 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 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 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定期修订完善,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 置装备。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组织建设本单位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但经评估确有较 大风险的单位,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单位应 急救援提供保障。第九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有计划的组织生 产安全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公司生产安全应 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舆情应急演练应当同步进行。新制定 或者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可能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 全或者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等建立监视 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 测,并保存监测记录。对可预警的井喷失控着火、储油罐区泄漏着火、集输管道火 灾爆炸、天然气场站火灾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以及政府发 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各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 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发生突发生产安 全事件时,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向舆情管控部门报告,立即监测 和研判社会舆情和新闻媒体动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与当 地党委、政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沟通,稳妥开展新闻应对和舆论 引导。第一百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 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 强应急管理的依据。第二节 事故管理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根 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 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 鼓励员工主动报告事件。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业绩指标考核机制,定期 对各单位、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包括 过程管理考核和生产安全事故考核。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与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环保 责任书,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指标。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 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章违规 处罚机制,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公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 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发文日期: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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