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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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甘肃养老金计发办法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 1986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 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 1月 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三2X全部缴费年限XI%。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 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 值。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 7 月 1 日执行。 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具体见职工 个人缴费月份换算表(附件一)。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二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三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具体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 10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 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 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前条规定。月过渡性养老金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 年限XI 2%。其中: 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同前条规定。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 1992 年 7 月 1 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 费年限,1992年7月 1日至1995年12月 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 年1 月 1 日至1986年10月 1 日期 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 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 限。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 15 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 发给 15 元。2006年1月 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 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 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 2010 年90、2011 年 100)逐年递增计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 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 法的平稳过渡。2006 年1 月1 日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本省原计发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应办 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 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年再发给 1个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 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 5 年。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 15 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 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并按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 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 不满 15 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 发给 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0的,按 90计发;退职人员基本养 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按 80计发。2006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 2005 年下半年的标准, 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的标准执行。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 *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 2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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