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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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整理的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一、清理的时间和范围(一)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二)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凡从撤地设市至年底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政府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列入集中清理的范围。撤地设市以前以县政府名义或县委、政府共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需要继续实施的经重新修订后发布施行。二、集中清理的原则清理规范性文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坚决废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种类、幅度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要予以修订。二是合理性原则。即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行审查,审查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当事方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否有利于我县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凡在合理性上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作出废止或修订的处理。三是一致性原则。即对内容重复、就同一管理事项多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最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前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凡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订,规范性文件也要相应修订。四是简便性原则。即凡某一管理事项上位法规定非常详细、周密,且有操作性,毋须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三、清理的方法及程序(一)集中清理工作方法。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清理、谁修订”方法进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机构设置变化的由变化后履行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各乡镇、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组织清理。县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二)集中清理工作程序。按照清理修订、集中审查、政府审定、公布结果四个阶段进行。1、清理修订阶段。原负责起草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集中清理,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意见,并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集中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重新修订,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须注明有效期5年。2、集中审查阶段。需重新发布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局,由县政府法制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3、政府审定阶段。需重新发布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发布。4、公布结果阶段。县政府常务会决定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将向社会公布。四、具体要求(一)充分认识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责任。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靠实工作责任,确保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期完成。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清理工作不彻底,清理过程中瞒报、漏报或者不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三)严格备案审查程序。对清理、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则要求,及时报县法制局,以便上报市政府、县人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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