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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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下篇) 当2022年5月G将S小学告上法庭的时候,她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变成了合同关系。用一句 非常俗套的话说,是一种“谁离开谁都能过的关系。对G而言,即使不在S小学工作,由于教学工作的 技术性,她也可以调到其它学校从事教学,也可以将职称带走,也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高的收入。毕竟, 教学是一项技术参数相对较高的事业。而对S小学来说,无论G是否是本校的骨干优秀教师,她的离 开都不会对学校造成大的影响,原因在于,一个人的力量过于微弱。而且,学校还可以从其它单位调动 替代G的教师。问:老师,你因为啥打这个官司?答:他们侵了权,还不认帐。问:你告他们,不怕得罪他们?答:这个时代谁怕谁。我离了它又不是不能过。天底下又不是只有它-所小学。说不定,我到其它 学校还好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 G与小学之间的那场不可妥协的纠纷。事实上,在别人看来,如果G 不则坚持,或者学校向G道个歉,问题早就解决了。笔者对G的访谈以及S小学作为被告最后的陈 述都说明了这一点。三、诉讼中的行动策略上述所谓的制度变迁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原告将纠纷提交法院的可能性,但并没有表明原告为何要 在现实层面上将该纠纷呈交法院。毕竟,在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只有局部纠纷才提交到法院。事实上, 如果从双方的地位看来,原告其实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毕竟她要面对的是她的单位。尽管这不是一起 行政诉讼,但对方所占有的资源无疑会影响原告权利的实现。与原告相比,作为单位的学校具备相应的 经济条件。而且,它动用了直接主管部门一教委进行干涉。教委在通过市府向人大的陈说意见中表 明,如果认定学校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其结果将导致:绝大多数教师向学校索要教案本并起诉学校侵害 了教师的权利,毕竟,学校没有足够的条件保存教师的教案本,最终的结果将是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这 显然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带来危害。在与单位的角逐中,个人显然处于劣势。他们掌握的资源非常有 限,其声音也很难在社会中叙述出来。在波及他们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群众传媒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非常微弱的。6则,在单位小学)和个人(G)之间,后者是否就是铁定的弱者?或许,福柯有关微观物理学的权 力理论可以帮忙我们廓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与其说权力是一种实体,是一个人凭借他的出身 而拥有和实施的东西,不如说它是一种关系。它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可能被任何人所独占。事实上, 权力是一台巨大的机器,每个人,无论他是施展权力的,还是被权力控制的,都被套在里面。7然而,这 种关系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很快会从一个地点或场域转移到另一个地点或场域权力关系中的支配与 被支配地位是暂时的。因此,福柯认为,假设要真切地理解权力的实现过程,必须关注权力运作的末梢,必 须关注一种权力与另一种权力交界的地方。8这样,考虑诉讼双方在角逐过程中采用的策略与技术就 至为关键。 在访谈中,笔者得悉,学校运用的策略是中国目前社会中最常用的办法一通过其主管部门给法院 打招呼。学校运用其与教委之间的“公家关系,并通过市府分管领导向法院的负责人叙述他们在这一 问题上的看法。其蕴涵的逻辑是结果主义的:如果判定学校败诉,那么可能会有更多的教师向学校索要教 案。但事实上,要求学校保管每个教师十几年的教案本学校基本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最终的结果 是,经济本不宽裕的学校将不得不拿出相当一局部费用用于打官司,学校将无法正常运转。“公对公,好 办事是学校采取的一个策略。其次,学校还将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诉讼行为勾连起来。尽管诉讼行为 针对的是学校这个单位,而不是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也不是针对校长。但这种逻辑上的关系更可能被 实践层面的多重关系所掩盖。加之,单位的行为更多地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表现出来。因此,双方的 交界点是个体个体与单位之间的诉讼在技术上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与单位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公对私的关系,往往会实践转化为“私对私的关系。为此,双方的交往中,就会把很多逻辑上 分得很清的关系缠绕在一起。在本案中,学校就把对教师的工作考核、聘任制度和该老师起诉学校的行 为联系起来。尽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给绝大多数职工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时机,既提高了劳动效率又 在形式上爱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但是一项最近的经验性研究说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 度上产生了反劳动合同的后果。 之前,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职工的劳 动与其说是为了盈利,毋宁说是为了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政党一国家体制模式强调的是工农群 众的主人翁精神,强调的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奉献。与此相应,职工也从单位那里获得了住房、退休金、 医疗保险、教育、孩子入托等福利。这种“国家一职工的关系具有很强的道德色彩。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是,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雇或者开除职工(当然,如果职工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政治问题除外)。 而在劳动合同制度下,实行双向选择单位和职工之间都存在“被炒的可能,这种旨在提高劳动效率、保 护职工利益的“双向授权制度却经常被滥用了。在G和S小学之间的诉讼过程之中,用来考核职工工 作表现的聘任制度就被当作学校获得强势的砝码。当G于起诉之前向学校索要教案并指出自己享有 著作权时,代表学校的书记便在全校教师会上说:如果有的老师不服气要打官司,学校奉陪丨到法院打 官司,我们去过不止一次,我们有经验。不信你走着瞧,造成的影响是你自己的丨今年的人事制度改革 实行双向聘任,不愿在这儿呆就走。当G将一纸诉状交到法院之后,在时隔缺乏两个月的工作考核 中,她就因年度考核分数最低被学校解聘。无论一个人的具体工作业绩、表现如何,在外人看来,下岗、 被解聘在当代中国都被蒙上了一层深厚的阴影一这意味着她至少在某个方面成了社会的弃儿,无论 是政治表现,道德涵养还是工作能力等。至少,在这段时间内,她脱离了单位,失去了与他人交流的平 台,并被视为低人一等。孤立、无援笼罩着下岗者。学校采用的另一个策略是道德主义的。在学校的表 达中可以看出,G与学校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粧因教案引起的纠纷,毋宁说是G不满学校的待遇而泄漏 的牢骚。在学校看来,G的行为具有无聊的值得谴责的赖诉的性质,对这种行为,法律上不能给与支持。 在开庭审理的最后陈说阶段,被告叙述了这一看法。法官:被告还有没有陈说?被告:我们希望法官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事实是原告不满学 校给她的待遇,她的目的并不是真想打官司,而是想把(学校与原告的矛盾公开。通常,在在与单位的纠纷中,个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是,如果运用策略得当,个人也可获得主 动。艾普的研究说明,普通百姓如果要将诉讼继续下去,它必须获得撑持机构的支持。在笔者看来,大 众传媒,包括电视、报纸、法律杂志、收音机、互联网等,就是重要的撑持结构(support structure)。G以及 其代理人关键性的行动策略就是利用了传媒把自己与对方之间的争议变成了公共话题。随着市场化的 推进,传媒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受众,在剧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报导一些社会上敏感 但政治上又不存在太大问题的案件。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典型的、疑难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 传媒捕获的对象。无论是电视台的法律节目,还是报刊的法制报导都是如此。传媒可以赢得公众的支 持,官方的同情,从而把一个普通的纠纷转换为公共话题,把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转化成对案件持不同看 法的公众之间的讨论。正是依赖于群众传媒,G才向公众表述了自己作为受害教师的身份。她以及她 的代理人主动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联系,表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告知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信 息。据统计,登载或者转载G与学校之间教案纠纷的报刊至少包括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 手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法制报、?重庆青年报、?华西都市报、?教师报、?中国教育信 息报(后改为?中国教师據、?中国青年报、?现代工人报、?公民导刊、?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據等 15家,报导次数达50屡次。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1频道的“今日说法栏目、中央电视台2频道的“经 济与法栏目、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中国法治报导栏目、上海电视台的“律师视点栏目、重庆有线电 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栏目等都做过专门的报导。笔者以“G教案作为 关键词进行搜索,在谷歌(google)网站,有1870项内容合乎查询信息,在百度(baidu)网站,有3020项内 容合乎查询信息。其中,包括新闻报导和网民讨论。笔者各自点击了这两个网站的前100项,专门讨论 该案的报导竟然都到达97%。除去重复的内容,谷歌网站到达了 81%而百度网站到达了 83%。在法 律界,至少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在公开场合表 达过自己对该案的关注与看法。 四、法律事实的构建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在当代中国,传媒是公民获得救济的最为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律师们也认 为,媒体的支持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这个意义上,曾有人指出,假设要影响案件的结果,与其说聘用一个 律师,还不如雇用一个新闻人(hiring a journalist)。则,传媒是如何发挥这样的作用的呢?与已有的强调法治话语下传媒通过形成公众意见从外部影响行政机关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的进路 不同,2本文关注的是传媒对司法过程某个环节的微观影响。笔者试图表明,在没有证据撑持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时候,传媒对事实的重构作用。传媒通过重构当事人的某些行为细节,给公众造成一种 影像mage)藉以把一个普通纠纷表述为一个公共话题,通过公众的参与,转化了讨论的视角。由于案件本身具有不可回溯性,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上,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所依赖的是法律事实。 相应地,在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那么中,赖以决定案件结果的并不是 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比,法律事实具有证据支持、发生法律效果的作 用,它必须由一系列一致的证据加以左证,并由法官加以确认。显然,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法官所关注的并不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而是现有的证据证明了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判决结 果所依凭的实际是当事人各方证据上的强弱、多寡。在实践中,这经常被表述为,“打官司就是打证 据,。在本文第一局部所列举的双方当事人的四个争议点中,其中第一个争议点一原告的44册教案是 否为被告灭失一具有至为关键的重要性。尽管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但它是其它三个争议点的基 础。但是,如果仔细地爬梳所有的新闻材料,我们就会发现,这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从一开始就被忽略了。 原告在于2022年5月向C市N区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声称:从1990年至2022年初原告先后交给被告 教案本48册,其范围包含了小学一至六年级的教案,但被告检查考核后,未如数将教案本偿还原告。在 其后的辩论状和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上交48本的事实进行了否定。显然,最初的诉讼双方对是否 上交48册教案就存在分歧。但首家报导教案纠纷的?重庆晚报在2022年6月3日的报导中却以“教 案只收不退,老师状告学校的题目改造了案件的分歧点。之后,原告提出证据依据学校的登记制度) 证明自己确实提交了 44册教案,而被告通过当时收受教案本的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也左证了学校返还的 事实。这时诉讼双方仍然实质上对44册教案是否被学校灭失存在严重的分歧。但所有的传媒都没有 聚焦这个争议点,他们更多讨论的是教案所有权的问题。在2022年10月25日的初审判决中,尽管法 院肯定了 44册教案本下落不明的事实,但没有表明下落不明的原因。而在2022年3月29日的终审判 决和2022年5月23日的再审终审判决中,基本没有讨论教案本是否被学校灭失的事实,而是与传媒一 样,用更多的篇幅论证教案的所有权问题。在著作权之诉初审判决中法院正式讨论了教案本灭失的原 因。尽管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三份,但法院并没有采信,也没有对此做出解释,而是和报刊一样,认定被 告灭失了原告的44册教案本。传媒更用力着笔的是在道德上对原告受害者形象的刻画。在?中国教育信息报(2022- 8-7)登载 的一张约九寸的黑白照片中,G面前堆满了教案封面,正认真的备课。照片下面的台词为“教案和学生, 是教师能证明自己价值的最重要的两个成果。在同版中,尚有另一张G与一位小学男同学的合影。照 片中,男同学朝气蓬勃,带有灿烂的笑意;而站在身后的G老师,却面色惨重,眼光伸向远方。二者形成 了鲜明的比照。照片下面的台词为“如今,G老师只能看到自己的学生了。在另外的一张照片中(?中 国教育信息报,2022-10- 23),G身着深色上衣,目光忧郁,身后是教室(可能)带有铁栏杆的窗子。在 斗大的被迫下岗的文章题目下,该照片台词为“下一步怎么办。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中国法治报 导专栏中,有这样一组镜头:G的获奖证书、在写字台上的认真备课、在空无一人的教室窗子边眼视远 方。所有的刻画都向公众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尽管G是一个优秀的教师获奖证书、认真备课热爱教 育事业(在空无一人的教室远眺、与学生的合影但她已经不能再教学生了铁栏杆如果说照片的寓 意还需要公众去思考的话,则,报纸上的文字表述就更为直接。?教育:请不要与文明为仇、?一名优 秀教师意外落聘,27名学生家长联名请愿、?一场官司诱发一教师下课、?打击报复?末位淘汰?不 服安顿?告状女教师开学未能上讲台、?用道德的眼光看教案风波、?教师,请拿起法律的武器、?好教V斤下岗了等等。单单是这样的文章题目就可以看出传媒的道德倾向。事实上,在整个纠纷的解决 过程中,传媒塑造的是一个受害女教师的影像,它传达的根本信息是女教师维权的艰辛历程。其间,蕴 涵着强烈的道德色彩,对G的“优秀、“好教师、“受害女教师的评价与对学校的“无耻、“与文明为 仇、“打击报复的评价形成了鲜明的比照。行文中流露出传媒对G的同情、支持,并对学校、主管部门 乃至判决原告败诉的法院的做法充斥了“愤恨、“悲痛以及“深层的忧虑。5这样,传媒通过重构G的 行动细节、通过语词、通过修辞(排比句、感慨号、问号)等塑造了一个被无辜迫害的优秀女教师的影像。 而公众对教案纠纷引发的争论也是围绕着这一影像进行的。“传媒用一种可以预知的和模式化的办法 塑造现实的影像,藉以自己建构社会结构和历史。而受众通过与传媒提供的符号化建构进行互动,形 成自己关于社会现实及自身在其中位置的看法。 6这种影像具备了布迪厄所谓的符号暴力,它通过特 殊的发动伎俩,通过作用于人们对于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等方面的感觉、知觉或认识范畴乃至分类系 统,建立了符号秩序,揭示了事物的“法定意义。经过仔细的梳理,笔者发现在相关的56篇文章中,只有6篇属于新闻报导,其余50篇是评论。后 者的作者多数是教师,或者与教师行业有密切关系,甚至在其它场合发表评论的专家也是高校教师。至 此,笔者意外地发现,其实报纸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诉说自己想法的平台。这意味着传媒发生作用只 是一个表像,其背后的力量是那些支持G的一个群体。与那些在宪法权利案和政治性公众人物案中不 同,传媒在该案中反映的是某个职业群体的利益主张。随着中国社会由方案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合同、聘任等制度逐渐引入各行各业。学校那种既有 的权力格局被打破,通过新制度的引进,学校内的各种力量发生了重组。原有的论资排辈的用人体制逐 渐被打破。年长教师之前可能被认为经验丰盛,现在有可能被斥为知识老化;年轻教师之前可能被认为 不守规矩,现在有可能被认为思想开放;之前晋升职称按年龄排序,现在有可能按文凭排序;之前分房有 可能按工龄排序,认为老教师做出了较多的奉献;现在分房有可能打破常规,认为应当排除优秀年轻教 师的后顾之忧;之前的行政职务多任命年长教师,认为他们可以更好地发挥表率作用;现在的行政职务 多任命年轻教师,认为他们精力充分,有开拓精神。总之,就整个的教育系统而言,与其它单位一样,都 经历了一次振荡。既有的权力格局逐渐肢解,原有的利益分配发生了变化。这样,利益分化、重组后的 被触到利益的人,根本上处于一个层面,分享着同样的价值规范。他们作为“受害者审视着学校的一 切。当第一家传媒报到了 G的遭遇后,他们便找到了一个发表自己言论的缺口。翻开的瓶塞溢出了往 日的爱、恨、偏见与欲望,在此根底上形成了一个小范围的公共论坛。8参与这个论坛的绝大多数是学 校的教师!甚至,报纸本身也构成了他们的代言人。否那么,对该案持不同的意见的评论就不该这么少, 而且也不会仅仅作为链接内容加以刊登。如此,这些支持性评论的撰写者们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作者,又是公众。他们无法理解学 校对教案丧失行为的不认帐(尽管没有人去调查实情)。事实上,与他们一起,报刊、电视台、专家意见都 讨论的是“教师教案的权利归属问题。在这里,教师这一汇合概念取代了 G这个个体权利归属这一 价值判断取代了“学校是否遗失了教师的教案本这一法律事实。由之,G与S小学之间的教案纠纷,通 过公众的参与和讨论,转换成一个公共话题,并进而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教师的地位问题一通 过教师的劳动成果应得到尊重、“教师能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学校不应成为漠视和践踏 知识的场所等语词叙述出来。3这样,实际讨论的与应当讨论的问题发生了置换,忽略的与应当忽略 的视点发生了位移。如此,一个法律事实得以构建。在笔者看来,是本案原告的支持性力量,他们经由 传媒的表述,把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表述为一个公共话题,通过重构某些行动细节,凸显了当事人的道 德影像,凸显了对“权利归属的争论。这样,传媒在日常生活的微观层面无意识地塑造了一种法律权利 的话语。4在此根底上,媒体忽略、简化了对案件事实的争论。这种忽略、简化潜伏在“权利归属争论 的背后,产生了一种反忽略、反简化的效应,增强了对本案法律事实的肯认。因为权利归属争论的前提 是:学校灭失了 G的教案本。 五、法官的叙述传媒塑造的这种法律事实,法官会接受吗?现代法治话语要求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的判案不能受制 于任何力量,包括传媒的力量。也正是为了避免传媒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 2022年9月12日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传媒对案件的报导,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 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2其目的就在于避免传媒的技术特征使其具有的一种被称之为 “传媒审判的话语霸权。因为,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确保法律的崇高地位,它不能受制于任何力量的 干预。4在本案中,尽管传媒没有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尽管没有发表与司法有关的评论或结论性意 见,但它还是通过三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影响了法官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其一,传媒提供了法官所需要的 知识。由于每个人的行为依据多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他的图像,因 此,媒体制造的知识会影响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结果。这不但是因为,由于信息费用问题,媒体提供的信 息会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知识来源,同时,还在于,法官们对于事实争议的关注,特别是遇到疑难问题, 当他们无法建构一种法律语词与物的对应关系时,其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事实,而是法律概念或关键词, 关注的是法律话语的正当性。4其二,支持G的职业群体通过传媒形成了一种压倒式的社会力量,它们 淹没了相反认识的叙述,4进而在教案丧失这一事实判断上产生了一种客观认识。4在这种普遍性的 认识之上,法官形成了有关教案被学校丧失确实信。其三,传媒把这个案件表述为公共话题,从而使案 件具有重大、疑难案件的属性。在著作权之诉开庭之前,这个案件已经被认定为是“影响较大的案件。 在之前笔者与有关法官的笔谈中,就发现了这一点。9参见木锋:?李文育:请不要与文明为侦),载?中国教育信息资讯报2022年8月7日A1版;焦照峰:?教师:请拿起法律的武器,载 ?中国教育信息资讯报2022年9月18日忸版。参见美道格拉斯凯尔纳:?媒体文化 丁宁译,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339页。1当然,笔者并不是说,传媒成心歪曲了案件事实。让波德里亚曾经指出,传媒提供被无意识地深深地解码了并“消费了的真正信 息,是与这些传媒的技术实质本身联系着的、使事物与现实相脱节而变成互相承接的等同符号的那种强制模式。参见法让。波德 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纲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31页。2?最高法院明确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这一讲话遭到了 一定的批评u尽管 这一讲话的初衷在于避免“传媒审判,但它有可能梗塞了避免司法腐败的通道。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法治的根基在于信仰和习惯这句话的含义。参见冯象:?政法笔记 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 151- 152 页。4参见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载?北大法律评i论第6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135、141页。5也可能相反的社会力量基于自己的地位、利益优势认为不屑讨论这一问题,最终导致原来的弱势方占了上风。这又左证了福柯关于 权力具有流变性的论证。6这里的客观是波斯纳所谓实用主义意义上的。他指出:客观并不意味着合乎事物的本来面目因为没有人知道事物真的是怎么 回事。客观只意味着让信奉某些共同原那么之群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理性 苏力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1页。问:请问这一案件将由哪位法官主审?答:还不知道。问:您能估计这次诉讼的结果吗?答:没法估计,还没有确定谁来主审这个案子。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最后要上审委会。这个 案子影响很大,北京的报纸和电视都报导了。全国人都知道这个案子。笔者并不是说,案件“影响大了法官就会倾向于G。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一件案子在全国范 围内产生了影响,并形成了一种主流声音,无论法官在技术上多么坚决地认为自己的不同观点具有道 理,他/她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判案的概率就降低了。因为他的受众不是个别的当事人,它的判决要由 广阔的社会公众来审视。其后果是,如果他/她做出的判决与公众预期的不一致,不仅他/她的法律素养 遭受批评,即使他/她的道德水平、政治地位也可能受到置疑。波斯纳曾经把法官比作文学作品的作者们。在他看来,法官们总是把司法意见装扮起来,好似自己 的司法意见是从制定法或者先前的判例里自然而然得出来的,里面没有任何人为的因素。 一句话,法 官必须把自己的司法判决叙述为独立的、公道的、现代化的作品。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法官才在各个方 面非常注意细节。他们必须(也许很想)把这宗发生在繁华都市里的没有先例的法律纠纷的审理过程与 结果现代仪式化,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成功的榜样。至少,这样敏感的案件不能遭遇上级法院的改判。 为此,首先,主审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听取倡议。尽管主管院长没有表态,但他还是从主管院长的 谈话中获取了一定的信息。同时,为了不办成“错案,被上级法院改判,他还通过 并亲自去上级法 院相对应的业务庭听取了有关法官的意见。由于每个法庭中每个法官在案件审理范围上有较为细致的 分工,因此,初审法院的法官能够很容易地预测到在上诉审中的受理法官。这样得出的判决看起来是一 个法官或者合议庭做出的判决,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终审法院和初审法院里的的共同作品。正是由于 种种类似的原因,在著作权之诉初审判决做出以后,尽管被告提出了上诉,最终还是很快又做出了撤回 上诉的决定。 另一需要注意的现像是,在教案纠纷的开庭审理中,该案实行了真正的合议审理,由三个法官共同 出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严格遵循了现代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在开庭前的两天,主审法官通 知当事人双方的律师进行了非正式的会谈,原因在于“人大代表非常关注此事,要来旁听,因此,应当尽 量在法庭上讨论案件的主要分歧。与一般的案件不同,本案更像是一个现代法庭审理的案子。第一,开 庭当日书记员和法官提前10分钟到庭,进入顺序是书记员、身着法袍的审判员、身着法袍的审判长、身 着法袍的审判员;整个审判庭在开庭前的10分中非常沉寂,没有了一些平常案件的闲聊;书记员和法官 一脸的严肃。第二,一般案件的审理,法官和当事人多用当地方言进行审判,而这次审理,所有的人员都 用了普通话进行表述。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发音技术上的转换,而是由于这个案子在全国产生了影响, 为了与目前的法治建设保持一致,为了获得标准性与合法性,法官使用了普通话,反映了浓厚的被全国 人认同的诉求(该案没有被现场直播,但有一些记者旁听 第三,法官并没有省略在一般案件中所省 略的那些宣读法庭秩序、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第四,开庭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审判员迅速离开审判 庭,只有书记员交代双方当事人办理签字等程序。所有这些要素营造了一种仪式化的庄严神圣化的场景,是一种典型的与炕上开庭截然不同的现代理性化的法律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法律被自然而然地解 释了。5它让人亲身体会到,这是一起完全依照法律没有考虑人情的审判,法官实现了真正的独立性。尽管如此,笔者看来,本案的法官还是没有做到独立。应当说,三名办案的法官业务能力非常强,其 中一名已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刚从一年回来,另外一名法官正在攻读法学博士学位,三名法 官都是知识产权庭的经验丰盛的法官。但是,无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判决书中,法官都没有 对用以证明“学校是否灭失了 G的教案本的矛盾的证据进行有说服力的处理。在本文看来,法庭审理 中的仪式尽管向当事人和旁听者传达了司法权力不受外界干扰的信息,但这种干扰在开庭审理以前已 经对法官发挥作用了,或者说,法官把“传媒事实当成了法律事实。结论在一那么有关“依法收贷案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中,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角度。在这种 进路看来,事件并不是一个封闭体而是一系列复杂的关系构成,他得以使我们可以凑近事件去察看人 们在事件中展开的各项策略以及这些策略得以施展的条件。2因此,对于教案纠纷这一案件而言,与其 说它是是现代主义者们所谓的权利意识增强的结果,毋宁说是转型社会所导致的社会结构从再分配体 制到市场体制的产物,是不同的当事人运用不同的行动策略的混合物。在笔者看来,对于本案结果关键 性的是原告通过策略赢得了媒体的参与,或者说,通过传媒赢得了广阔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此根底上, 他们给法官传达了一种客观知识,最终影响了案件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是传媒,以及传媒背后那些支 持原告的社会力量构建了法律事实,最终制造了一份“含糊的法律产品。5本文尽管从一个案例切入,但它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的个案分析。经过仔细检讨本案,笔者发现了 几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结论。其一,在案件诉讼中,行动策略、撑持机构对于权利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传媒这种支 撑机构的参与,我们很难想象G能否实现自己的权利。尽管,这是一种反事实的追问。其二,在一些疑难案件中,真正凸现的不是不同权利本身之间的位阶、顺序先后之纷,而是属于 “道德立场的策略选择,以及支持这些立场和选择的社会力量之比照、倾扎、聚散。5 -如本文第四部 分所指出的,经由传媒的参与,公众面对的是在道德优劣之间的选择,以及教师作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待 遇问题。其三,在某些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传媒所发挥的作用只是一种表像。 事实上,对案件结果真正发生影响的是背后支持某种主张的力量。尽管在宪法权利案件和政治性公众 人物案件中,也有某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但这种力量主要是传媒的监督力量。而在存在法 律漏洞的疑难纠纷中,这种力量是职业群体利益的力量。这些力量的参与者既是传媒的评论员,又是传 媒所影响的公众。他们通过整合的群体压力影响了司法的裁判,弥补了成文法的缺乏,在一定意义上发 挥了影响立法的作用。其四,传媒对司法结果之所以会产生影响,还在于它提供了法官所需要的知识。由于信息费用问 题,也由于法官关注法律话语的正当性,这样,他们经常借助传媒的报到来裁剪事实。李普曼曾经指出, 即使是目击者也不能原原本本地再现事件的全貌,相反,更常见的是他们对事实的改编。这种改编会形 成规范的见解解以致会使人们在接受信息的时候产生阻隔作用。这样形成的成见会给证据打上自己的1参见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9页。2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道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5_参见杨柳:含糊的法律产品,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4页。烙印,使人们在多数情况下先定义后理角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义。其五,本案暗示,在公共话题的参与、塑造方面,与电视相比,报纸更具重要的公共流通效果。尽管 报纸与电视等传媒一样,具有固定化、可复制性和商品化信息的作用,但“群众传播产品受众的性质与范 围在不同传媒之间以及同一传媒不同产品之间大有区别。这些产品被接收者所使用的方式也大有不 同,取决于媒体、产品、传送管道以及接收的社会与技术条件。电视的好处在于,它瓦解了印刷品在 社会群体之间产生的社会等级体制,不再受制于受众的阅读水平、年龄等。7在这个程度上,电视扩大了 社会整合的规模。8但它减少了提供公共话语的时机,削弱了公众接收信息之后的双向交流性。相反, 报纸却发挥着这种重构公共话语的功能,它通过把私人事件传媒化,在受众之间产生了一种公共事件的 性质,从而塑造了事件本身。与电视所具有的传媒化准互动性质由于信息流是单向的不同,报纸由于 其自身的性质,可以更及时、更多的发表受众对原始信息的看法,从而与信息的生产者和额外受众形成 交流,产生一种“扩展的传媒效果。在教案纠纷中,讨论的区域就发生在报纸上。毕竟,电视更多关注 的是精英们的态度,而普通大众那么通过随笔、评论等栏目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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