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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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 为农村危 房 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 行) 修 订后形成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 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第三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 以定性判断为主。 根据房 屋 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 灾 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 并 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第四条 危险房屋 (以下简称危房) 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 为 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 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 居 住房屋。第五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 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二、基本规定第六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 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 基本安全两个等级。2. 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 房屋信息。3. 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 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 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4. 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分级情况进行汇总, 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 鉴定结果分为 A、 B、C、 D 四个等级。5. 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 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 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3 个等级。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 原则性的处理建议。7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 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 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 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 议, 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图 1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第七条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 应按下列等级 划 分:a 级:无危险点。b 级:有危险点。c 级:局部危险。d 级:整体危险。第八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 对房屋整体 危 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A 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 房 屋结构安全。B 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 状 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 情, 构成局部危房。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构成整幢危房。第九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场 地 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 体 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 危 险时,可直接鉴定为 D 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 后房屋内部, 先 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 濒 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 D 级。第十一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1. 房屋周边环境情况。2. 房屋的层数、 高度、 平立面布置、 主要建筑材料、 楼 (屋) 盖形式等。3. 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4. 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5. 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第十二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 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 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1.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 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2. 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 松动、变形等。3. 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4. 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 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三、场地安全性鉴定第十四条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部门出 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现场调查房 屋所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时, 应判定为危险场地: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2. 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3. 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4. 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四、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第十五条 房屋由地基基础、 承重构件、 围护(分隔)构 件、 木屋架和楼(屋)盖等组成,各组成部分包括多个构件,危 险程 度鉴定时以危险程度最高的构件来判定组成部分的危险等 级。应 因地制宜, 根据房屋结构体系确定主要构件并进行危险 程度鉴定。第十六条 地基基础鉴定以现状鉴定为主,着重检查外露基 础现状情况,上部结构有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等, 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 外露基础完好; 地 基、基础稳定。b 级:上部结构有轻微不均匀沉降裂缝,外露基础基本完好; 地基、基础基本稳定。c 级:上部结构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 或外露基础明显 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d 级: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严重,且继续发展尚未稳 定, 或已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第十七条 砌体墙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外观现状等,按 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纵横墙交接处 咬 槎砌筑。b 级:砌筑质量一般, 部分墙体有轻微开裂或剥蚀; 纵横 墙交 接处无明显通缝。c 级: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 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 闪;个别墙体歪斜;承重墙体厚度W 120mm。d 级:墙体严重开裂, 部分墙体严重歪斜; 局部倒塌或有 倒塌 危险。当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设置芯柱时,结合质量现 状,应判定为 c 级或 d 级。第十八条 石砌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砌筑方式、外 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石料规整,砌筑质量良好;无空鼓、歪斜;纵横墙交 接 处咬槎砌筑。b 级:石料基本规整, 砌筑质量一般;墙体有轻微开裂或空鼓; 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c 级:石料规整性差, 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 明显 空鼓, 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d 级:墙体严重开裂; 部分墙体严重歪斜; 局部倒塌或有 倒塌危险。当墙体采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 干砌时,应判定为 c 级或 d 级。第十九条 生土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夯筑)质量、砌筑 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土坯墙块体规整、砌筑质量良好,夯土墙夯筑质量 好, 干缩裂缝较少。墙面无剥蚀、空鼓;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 筑;b 级:土坯墙砌筑质量或夯土墙夯筑质量一般, 干缩裂缝较 多 但不严重;受力裂缝轻微;墙面轻微剥蚀或空鼓;纵横墙交接 处 无明显通缝。c 级:墙体砌筑或夯筑质量差, 干缩裂缝严重并出现明显受 力 裂缝;墙面明显剥蚀, 空鼓严重; 纵横墙体脱闪, 个别墙 体歪斜。d 级:墙体严重开裂; 部分墙体严重歪斜, 局部倒塌或有 倒塌 危险。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应判定为 c 级或 d 级。第二十条 承重木构架鉴定主要检查木柱、梁、檩等各构件 的现状及榫卯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无腐朽或虫蛀;构件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榫卯 节 点良好。b 级:轻微腐朽或虫蛀; 构件有轻微变形; 构件纵向干缩 裂缝 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 1/6 ;榫卯节点基本良好。c 级:明显腐朽或虫蛀; 梁、檩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向裂 缝, 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 位;构 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 1/4 ;榫卯节点有 破损或有拔 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采取可靠连 接措施。d 级: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严重横向裂缝;柱 身 严重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 度 超过木材直径的 1/3 ;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第二十一条 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鉴定主要检查质量 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表面平整, 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个别部位剥落; 钢筋 无明显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稳固,采取加强连接措 施。b 级:表面轻微开裂或局部剥落;个别部位钢筋露筋、锈 蚀; 预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稳固。c 级:保护层剥落严重; 钢筋露筋、 锈蚀,出现明显锈胀 裂缝; 梁、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不 足。d 级:保护层剥落非常严重;部分钢筋外露;梁、板出现严 重 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严重不足,有坠落危险。第二十二条 围护墙体鉴定主要检查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 重 木构架连接现状,围护墙体质量鉴定根据墙体类别参见以上各 条 要求,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围护墙与承重木柱间有拉结措施; 山墙、 山尖墙与 木构 架或屋架有墙揽拉结;内隔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b 级:采取部分拉结措施; 围护墙与承重木柱之间未出现明 显 通缝。c 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围护墙 体 与承重木柱之间出现明显竖向通缝d 级:无拉结措施; 贴砌山墙、 山尖墙与屋架分离且有明 显外 闪;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脱闪。第二十三条 木屋架鉴定主要检查各构件的现状以及节点 连 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a 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没有平面 内 变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良好。b 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尚可,有 轻 微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基本良好。c 级:明显腐朽或虫蛀; 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 端部支 座移 位或松动;出现明显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歪斜; 榫卯节点 有破损、 松动或有拔榫迹象。d 级:严重腐朽或虫蛀; 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 端 部支 座失效;出现平面内严重变形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 多处 拔榫。第二十四条 楼(屋)盖鉴定主要检查构件现状,按下列等 级进行划分:a 级:楼(屋)面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椽、瓦完好; 屋 面无渗水现象。b 级:楼(屋)面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瓦屋面局部 轻 微沉陷,椽、瓦小范围损坏;屋面小范围渗水。c 级:楼(屋)面板明显开裂和变形;瓦屋面出现较大范围 沉 陷,椽、瓦较大范围损坏;屋面较大范围渗水。d 级:楼(屋)面板开裂严重, 部分塌落; 瓦屋面大范围 沉陷, 椽、瓦大范围严重损坏;屋面大范围渗水漏雨。五、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第二十五条 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级:A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 为 现状基本完好。a 级,即房屋没有损坏, 整 体B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 项为 存在轻度危险。C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 项为 存在中度危险。D 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b 级,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c 级,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项为 存在严重危险。生土墙体承重、砖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结构房屋, 即使观感完好, 但存在潜在原始缺陷, 不应评为 A级。六、防灾措施鉴定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 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 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3 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 措施鉴定要求。 8 度及以上高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 进 行鉴定。第二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 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1. 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500mm,8 度及以上 设 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 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 凝 土构造柱。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 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 置 钢筋混凝土圈梁; 6 度、7 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 类别设 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 钢筋混 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 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 (屋) 架间 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高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5.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 离不应小于 900mm。6.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 应小于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7. 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 施” 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七、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 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1.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2.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 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 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3.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4. 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 、房屋整 件)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5. 防灾措施鉴定结果。6. 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7. 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 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 工匠签字。第二十九条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 式进行处理:1. 经鉴定为 C 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 修,解除危险。2. 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 除、置换或重建。3. 经鉴定为 D 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 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 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4. 有保护价值的 D 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 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5. 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 措施加固综合考虑。6. 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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