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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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牡丹江高信石油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汇编 机构设置一、 管理机构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赵云柱 组员:伦绪兴 刘宝江 齐满红 黄志坤领导小组职责:1、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3、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10、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一)公司董事长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2.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 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4.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5.督促本企业的安监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6.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7.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人员。8.督促分管职业病防治的本企业安监部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的网上等申报工作。9.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二)副总经理职责(分管职业病防治)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分管的安监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5.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6.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7.完善本企业职业档案建立与登记工作 (三)安保科长的职责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组织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6督促员工做好个体劳保用品的使用工作。(四)职业病防治管理员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关于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对职业病防治的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对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落实本安监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 (五)车间主任的职责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车间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车间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经常组织本车间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车间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经常检查本车间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领导并支持车间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车间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协助车间主任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车间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生产工人的职责 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劳资科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劳资科、安保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 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安保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公司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本制度。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外委单位。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各部门、项目部和外围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保科,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5.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6. 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7.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保科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8.发生危害源泄漏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保科说明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9.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10.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11.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第三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五条 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第六条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七条 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第八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九条 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十条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安保科、劳资科及产生职业病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本企业或安保科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监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2.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保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4)对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部门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后勤部门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备案。(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4.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六、班组职业病防治班前教育制度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了切实开展好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特订如下制度:1.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并拟订预案,并作好记录备查(作为考核的依据)班组班前活动原则上是每天进行,但每周至少应记录三次。2.对不开展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班组,应加强教育加深他们对开展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其重要性。3.班前活动开展得不认真,而是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4.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等多种形式予以表扬,树立典型,同时可按照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不好的班组,利用工地黑板专栏给予暴光,同时可按照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培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画,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4.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邮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八、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腐蚀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保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1)公司以安保科、行政办公室为单位,成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配置专职职业病管理人员。 组 长:伦绪兴(安保科长)副组长:刘宝江(职业病专职管理)组 员:齐满红 黄志坤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保科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8)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10)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11)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九、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安保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安保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一个规定,本个办法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安监部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分管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职业病防治警示标识配备和管理制度1. 要根据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配备不同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等贮存场所,要在房间门口或设备(材料)旁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2.警示标识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和更换。3.警示说明不得随意更换位置,不得丢弃、不得涂改。4.发现警示标识丢失、涂改、损坏等,要立即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负责尽快更换,以免误导员工。5.故意损毁、涂改、偷窃警示标识者,由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划分、开除等处理方式。十一、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由安保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供应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1)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2)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以旧换新,做到帐物相符。(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6)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7)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8)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十二、职业病防护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由分管职业病防治的副总经理,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安保科)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作。三、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四、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防毒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防毒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五、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七、生产、工程技术部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八、工程技术部对于散发有毒气体的工艺设备,应当密闭生产设备,改革工艺和原料路线,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工艺设备。九、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十、 工程技术部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应的泄险区。十一、各部门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场所应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十二、对有粉尘和毒物的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对有剧毒的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应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在进行排放。十三、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十四、各部门对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的包装,包装的用具、容器、器材应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应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公司检验部门应严格监管,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十五、各部门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员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员工在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的区域。十六、职业健康(安监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和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部门同时报送主管生产的领导,如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职业健康安全部(安监部)及送相关单位抢救,或通知120抢救,共同配合消除事故隐患。十七、各部门对应加强对剧毒物品的保管,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放置在专用橱柜内设双人保管。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负责专管的人员应登记建帐,认真做好收发手续,严禁乱发乱用或私自送人。十八、严禁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对接触毒物、粉尘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安排定期体检,对毒物严重的岗位实行6小时工作或采用定期轮换制,对患有职业中毒病者,应给予治疗和妥善安排,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十九、公司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备案。二十、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防护设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二十一、建立防尘防毒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测尘资料档案、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二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二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防尘防毒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十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安保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安保科)。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十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对公司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厂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厂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保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十五、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总医院体检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十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制度1. 目 的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3. 引用及支持性文件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4. 术语4.1 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4.2 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4.3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4.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4.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5. 职责5.1最高管理者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5.2 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5.3 安保科: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应急响应。5.4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5.5 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处备案。6. 工作程序6.1 应急准备6.1.1 各部门根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对可能产生紧急情况的环境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6.1.2 公司级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由各职能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报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由主管领导审批。有关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审批后报安保科处备案。6.1.3 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技能。6.1.4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应急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应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的厂家进行购买。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确保紧急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6.2 应急组织和信息的建立:各单位建立组织应急系统,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6.3 应急响应6.3.1 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有关部门。6.3.2 有关部门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6.3.3 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6.3.4 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6.4 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6.4.1 对事故中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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