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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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各市建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局: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建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 、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加强节能管理。第六条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节能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省建委是全省建材行业节约能源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统一协调组织下,负责全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各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指定分管领导,并设立专门或指定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市建材工业的节能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市建材行业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国家标准;(二)研究制定本地区建材工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三)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交流和新技术的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四)检查、监督、协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第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含5000吨)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足5000吨标煤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节能工作。第十条 建材企业节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能情况;(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好分析和定期上报工作;(四)制定并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制订并考核本企业各项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节能奖罚办法,掌握节能奖金的分配和使用;(五)审查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措施,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六)开展企业能量平衡工作;(七)配合监测部门开展企业的用能监测和检查工作;(八)组织评选节能先进个人,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的节能管理部门,应配备有节能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省、市建材专业节能服务中心(站)、能源监测中心(站)要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服务、节能监测、节能培训、节能情报交流和节能宣传等工作。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能源统计体系,落实统计责任制,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期填报能源消耗月报、季报、处报。统计台帐和报表应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各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期汇总并填报本地区能源消耗统计表,连同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一起,报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耗能单位的能耗年报中必须附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企业能源管理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第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开展能量平衡工作,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耗大于或等于1万吨标煤的企业)每四年进行一次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并做好能量平衡后期整改工作。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的管理。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检测率必须达到100%,能源器具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检测合格率95%以上。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能耗的定额管理,制定各工序半成品、成品的能耗定额,并将能耗定额分解到车间、班组、工序、机台进行严格考核。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各种能源收、发管理,准确计量,加强煤场、油库、变电所的管理。企业要设立热值分析装置,定期进行热值分析测试,并按实测热值进行标准煤折算。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所用能源必须分开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二十条 企业应积极开发和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社会的综合节能效益。一、水泥(一)积极发展日产水泥熟料1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必须采用新型干法工艺,不再扩建和新建湿法窑。原有的湿法窑应根据条件改造成干法或半干法生产线。应逐步淘汰年产8.8万吨以下(含8.8万吨)立窑和干法中空回转窑。(二)水泥厂粉磨系统应采用先进立磨、辊压磨、高细磨等高效节能粉磨机,对现有球磨机实行综合节能改造。逐步改造和淘汰(2.2米以下(含(2.2米)的球磨机。(三)禁止制造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土立窑、(3米以下(含(3米)的窑型和(2.2米以下(含(2.2米)的小型磨机等设备。(四)发展和推广优质耐火材料、耐磨材料和隔热材料,提高设备热效率,减少窑体的散热损失。二、平板玻璃(一)除特种玻璃生产外,不再新建玻璃生产线,逐步淘汰年产50万重量箱以下(含50万重量箱)的小玻璃厂。(二)平板玻璃企业应积极开发熔化新工艺,改造现有中、小型玻璃熔窑,提高熔化效率。推广节能型投料方式及投料机。所有的玻璃熔窑都要采用优质配套耐火材料和保温材料进行全窑保温。燃油窑炉要推广燃烧新技术。玻璃工厂应安装余热锅炉,回收窑尾烟气余热。三、墙体材料(一)大力发展空心砖、加气混凝土、建筑砌块、轻骨料混凝土砌块和墙板、建筑石膏制品、轻质复合墙体、粉煤灰烧结砖、灰砂砖等新型墙体材料。 (二)利用工业废渣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内燃砖、砌块等墙体材料。四、建筑卫生陶瓷(一)改革陶瓷工艺,原料采用喷雾干燥和干法制粉新工艺,利用窑炉余热干燥坯体,改进原料配方,采用低温快速烧成技术。(二)改变陶瓷窑的燃料结构,采用洁净气体燃料,实现无匣钵烧成工艺。五、保温隔热材料发展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如岩棉、矿棉、膨胀珍珠岩等保温隔热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做好国家明令淘汰型机电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禁止淘汰型机电产品重新进入企业。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对放风设备、变速设备、起动频繁设备采用变频调速器或液力偶合器、液办起动器等装置,以减少功率损耗,对主要耗电设备应采用进相机或电容就地补偿装置,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水泥企业的烘干设备和其他企业的窑炉要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技术。第二十三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指标。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严格限制引进能耗高的工艺和设备。第二十四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节能审查。第二十五条 主要产品能耗高于本行业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对高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研究开发专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节能项目,要进行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技术经济评价。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节能项目,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查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企业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国家或省、市重点科研计划,省、市建材节能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节能技术项目的研究和推广。第二十九条 节能效果明显,社会需求量大的产品,由企业申请,经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推荐获取节能标志证书,并在产品上使用节能标志。第五章 节能宣传和培训第三十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节能信息交流活动,对职工进行节能知识的教育,普及节能技术,开展节能效益实便宣传,提高建材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技术水平。第三十一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能管理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增设有关专业,积极培养从事节能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同时,利用举办短期节能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多层次的人才开发。第三十二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工作人员、企业主管节能工作的厂长和节能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耗能岗位的操作工人,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 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定期地进行表彰。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节约能源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企业,可根据国家节约能源奖励办法和各地的有关规定提取节能奖,主要奖励直接从事节约能源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或个人,由节能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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