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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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28号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二一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 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拦标价时,应当按照公布的费率,将安全措施费用编入拦标价并单列。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第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公布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施工合同备案机关在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户,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措施费用决算之前,不得擅自动用。安全措施费用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安全措施费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存入专户。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费用有效投入,在项目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及相关凭证备查。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费用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定额拨付。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完善开工安全前提条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批准拨付。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合格,建设单位批准拨付。剩余的款项及利息建设单位收回。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以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拨付条件,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拨付,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要 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 现场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小于1.8 m; 围档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 道路畅通; 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砂浆搅拌、钢筋加工场地,外脚手架基础等); 绿化(办公室、生活区、大门、现场道路两侧等)。材料堆放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档。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保护接地装置。现场变配电装 置总配电室建筑材料必须达到三级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吊顶。类别项目名称具 体 要 求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防 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 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预留洞口防 护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 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楼梯边防 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 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基坑、卸料平台防护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悬挂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混凝土工、焊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其他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防护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操作平台等。垂直运输设备防护(1)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2)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卸料平台搭设、两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专家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审查。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非正常情况施工其它特殊情况产生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2010年1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ynclw。 联系人:叶 轶 电话:0871-432197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管理,保证建筑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有效投入,预防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或费率计取,专门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置和更新、改善施工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费用。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实施监督。各州、市及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是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必要投入,不得纳入投标竞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或费率,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第七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九条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没有单列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及项目清单,或报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厅公布的安全措施费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的,一律作废标处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将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专户。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是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的要件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存款凭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规定,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专项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项目清单备查。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专业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以及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原则上按照开工阶段、主体施工过半阶段、竣工阶段定额拨付。拨付比例根据生产安全保障实际确定。拨付条件和方式为: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使用计划,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审批,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主体施工过半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对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检查实体确认,建设单位审批,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拨付。对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的部分,或实施的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作相应扣减。竣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凭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建设单位审批,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达到合格的,签署意见后拨付。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十五条 未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实施而扣减的、以及综合评价达不到合格不予拨付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全额收回。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签认;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总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停止下一阶段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的拨付,并责成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完善。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已经认真按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落实相关措施,提出拨款申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经审查确认,建设单位拖延不予审批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拨付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第二十条 超出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其他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不落实、未进行安全措施备案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非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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