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上传人:d**** 文档编号:171463330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3.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科学、 有效地组 织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 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流 通统计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指导粮食 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走 本细则.第二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 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 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 监督。第三条 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购销存流转 统计、社会粮 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储设施 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机构与从 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 经营活动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 精、淀粉 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 门和粮油科硏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 本细则的要求 z 如实提供粮食 z 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 度的顶层设计,开发全国统 的粮食流通统计信息系统”指导、 督促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对地方 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和各类涉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 制度的情况进行 抽查,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流通统 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第六条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粮 食流通统 计调查制度,指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 统计报表的义务, 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及时发布粮食流 通统计信息加强粮食统计 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对统计人员的 专业培 i 丿 11 和职业道德教育力 口强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直,努力实 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 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走 和粮食流 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地方各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 位,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 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适应统计任 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类 粮食统计调查对象都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 员,并指走统计 负责人,配备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 建设,保持 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 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 i 丿 11 和 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 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新任统计 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 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 技术能力。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 计负责人的 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 ,应当征求本部门、 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 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 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 统计人员的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 统计调 查、行业统计调直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 门的粮食统计调 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 管辖区域内 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三)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拟走本部门的 统计 工作规童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 料;(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 建设. 第十一条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 查、行 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 供统计资料;(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直制度, 对 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经营台账(统计台账统计调直表 和基本 统计资料。第三章统计业务第十二条各类粮食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关原始记录和 凭证建立粮 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 等基础数据。粮食统 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3 年。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 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 和凭 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粮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直报制度,各项统计数 据上报前应逐级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 调 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 差错较 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 管部门同意 后,订正原月报数据。第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 报表,必须 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 人同意并加盖填报 单位公童。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 资料的同 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 新情况、 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 专项调查应符合 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 行全 面、系统研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揭示粮食经济活动的内 在联系、矛盾 及其变化规律,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 省级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统计资料包 括统计数据库、 统计台账、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出版物及 其电子文档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订正 制度,统 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妥 善保存。统计机构 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 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 续、完整。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 实行集中 管理,并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走。各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 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核定,报主管 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 导批准。第四章统计纪律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和统计人 员必须严 格遵照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各种 统计报表的统计范 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 录、报送时间。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 构和统计 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统计 负责人必须严格审 核,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报表 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 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 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 据。第二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 守国家秘密 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 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 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涉密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 度的有关规走,通过加密设备安全传输或 报送。第五章奖励和惩处第二十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粮 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 0 15) 80 号)等有关 规走,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 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 果同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重点 考核事项加强粮情监测预警”的 主要参考依据。对在完成规走 的粮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 性、及时性等方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给 予适当奖 励。第二十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粮食流 通统计调查 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走期 开展专项检查相结合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 料的行为;(二) 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 定保留 粮食统计台账;(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走;(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走,有无泄露国 家秘 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 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八)法律、法规和规童规走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开展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 查应严格按 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实施统 计监督检查时,检 查人员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 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二)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 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第 二十五条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 按照规走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 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 必要的 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 定向销售,以 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类粮食企业的领导自 行修改统计 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 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 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 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 家庭的单 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保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调查 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国家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的有关 规定,制走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并按 要求向国家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中央储备粮统计报表。中央 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先 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再报 国家统计局审批。第二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最 低收购价粮 临时存储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及其直属企业轮 换的商品粮由公司总部 统计汇总,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 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 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条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 中,购进的 用于轮入的新粮,以及轮出的陈粮,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管理,由承贷企 业负责统计。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中储粮分公 司应将中 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中央事权 粮食相关统计报表 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满足地方政府及 相关部门分析、研判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形势的需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为中 储粮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提 供有关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