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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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及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其人均耕地低于0.5亩(含0.5亩)的被征地农民。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征地时间,以征地协议时间为准。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名造册并公示后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经县(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参保。本办法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限,从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除正常缴费外,参保人还应按参保时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个人、集体、政府应承担缴费部分的利息。本办法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由当地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政府、集体和个人要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费用。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参保时一次性缴清;由政府、集体缴费部分,按照“缴一补一”的方法缴纳。第二章 就业培训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用地单位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安置工作,政府要统一规划和实施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用地单位的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使用被征地农民。第七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就业培训,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安置实际,进行产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医疗保险标准按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终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第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采取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级经办管理;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作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缴费基数,缴费按15年计算作为筹资总额一次性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筹资总额的50%,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筹资总额的50%,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比例具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免征税、费。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采取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各方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应按时一次性足额缴纳。鼓励被征地农民自愿多缴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多缴养老金计入个人账户,政府、集体对多缴部分不给予相应补助。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由所在村(村民小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收土地的,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每亩增收2万元的资金,并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人数和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纳入县(区)政府年度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保障部门计算的实际支出,拨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养老保障基金政府补贴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人数和社保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所需资金,纳入当年基金预算或地方一般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障部门计算的实际支出数,拨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期银行利率进行公布并记入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征收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及时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从足额缴清养老保障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基本养老保障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总额120月基础养老金十年统筹资金累计本息总额70%120。启领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统筹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给予补足。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调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养老保障资金积累情况,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二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清算,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地的统筹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就业的,进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总额一次性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计入个人账户,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进入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拨款)就业,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原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视为个人缴费,一次性抵交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并终止原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第四章 部门职责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资金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及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及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专户及风险基金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参保人员情况,解缴有关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补偿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及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得上报征地安置审核意见。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10日公布的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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