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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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2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是信息产业部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责令关闭网站、责令关闭营业场所、网间互联(互联争议解决)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四)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对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信息产业部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告知的有关内容,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注明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出处;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及必要的举证; (四)对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建议;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对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由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信息产业部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批准;无权处理的,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并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同意或者经信息产业部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部长或者主管副部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信息产业部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依据;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证据、依据; (四)信息产业部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五)信息产业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依据(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六)申请人诉权内容,包括起诉期限和管辖的人民法院名称;对信息产业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应当写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权利;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并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信息产业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 附: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行政复议告知书 附:停止执行通知书 附:提出答复通知书 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附:决定延期通知书 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决定书 附:责令履行通知书/tbl= 信复议 第 号 _: _不服你机关的_ _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 关已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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