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主体》PPT课件.ppt

上传人:w****2 文档编号:16573718 上传时间:2020-10-14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401.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的主体》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经济法的主体》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经济法的主体》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三讲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由经济法部 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 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 的权 ( 力 ) 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 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 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 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 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 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知识链接:法人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 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 人 。 2、法人具备的条件: (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 社会组织。 (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 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 基础。 (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 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 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为: 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能的法人, 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 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 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 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 作为交易的客体。 (二)企业的特征 1、 企业的经营性: 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 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 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 2、 企业的组织性: 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 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称为企业。 3、 企业的独立性: 企业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 立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 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 单独计算成本和 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 知识链接: 1、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 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 责任等。 2、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 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 责任形式。 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约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 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 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 4、无限连带责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 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 需 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 连带性义务 。 二、企业的分类 (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 1、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 立的企业法人 ( 1)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 立,并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 2)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 3)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公司。 ( 4)两合公司: 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 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由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或无 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合伙企业: 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至少 一名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 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合伙企业系契约式企业: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 ( 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灵活。 ( 3)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 知识链接: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 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 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3、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人通过隐名合伙合同 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出名营业人运用, 并依 据合同仅以该交给出名营业人的资金对合伙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 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3、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和经营,并 由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 法律特征包括: ( 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 2)企业的财产由出资者直接拥有和控制。 ( 3)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 4)出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 1、国有企业: 财产归国家所有 ,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 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 ,企业由劳动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累、按 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 3、私营企业: 财产属于私人所有, 雇工 8人以上的 营利性组织。 4、外商独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 部分或全部资本来自境外, 外国投资者因此 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 三、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 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 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之 “ 市场 ” ,指的是具体的市场。 准入:包括企业的准入与人的准入。 2、市场准入的特征: ( 1)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 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 主要是政府。 (2)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 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以限制或禁止进入为 常态,只有取得政府的许可、特许或履行其他 审批才得以进入。 ( 3)市场准入具有 “ 门槛性 ” ,主要集中于 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主要是指对公共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 ( 二 ) 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 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 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 度。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一般 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 按照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企业,必须具备资金、场 地、人员、组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经营条件, 并依法办理企业设立登记。这是各国普遍遵循 的一项对市场主体的国家干预制度。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 组织进入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 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 例如: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许可,即必须取 得后才能办理企业登记设立。 (三)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或审批 行政审批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 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许可或审批是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 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等任 何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规制方法。 企业设立行政审批许可:从事特定营业活 动的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许可。 特定营业活动包括:金融、文物、食盐、 烟草、通信、外商投资、药品、航空、铁 路运输 企业特种营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机关依 法对已设立的企业进入必须经国家批准的 特种行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审批许可。 ( 1)根据许可的性质划分为: 行为许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 项或某种类型活动。 资格许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考 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允许持证人从事 某项职业或某项活动。 ( 2)根据许可的范围划分为: 一般许可: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 特别许可: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有 特别的限制。 如移动通信牌照的发放,一旦获得特别许可,即表示 准入者获得了排他性的独占许可,垄断地位明显。 因此特别许可的授予方式必须市场化,如特许权的拍 卖、特许权招投标等等。 ( 3)根据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划分为: 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根据许可的权利或资格是否具有专有性 划分为: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 其他许可方法 A、资质认证:某些行业实行市场主体资质评 估认证制度,只允许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经营 者从事经营。 B、资源使用合同: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目录制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等 2、标准 :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种种标准, 企业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不能进入 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也构成市场 准入。 3、行业管理: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 的认可或接纳。 4、立法特许:通过法律法规,设立特 定的市场主体从事某种活动。 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反垄断法中的 企业兼并,以及为了规避强制性规定, 而选择兼并以获得市场准入权。 (四)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评价 1、积极作用 ( 1)事前防范风险:通过事前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特 定市场交易的资格和机会,排除概率较大的市场风险, 从源头上减少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事件的发生。 ( 2)有效配置资源:在特定领域中,资源较为稀缺, 完全靠市场来调配,不仅导致配置不公,并且低效率, 容易形成垄断。 ( 3)预防过度竞争。 ( 4)遏制信息不对称。 2、消极作用 ( 1)过多的行政审批会限制经济自由,并且 演化为行政垄断,破坏竞争秩序。 ( 2)行政审批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 时限过长,从程序形成自由进入市场的壁垒。 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多重标准 1、从内资企业来看,市场主体立法的 “ 双轨制 ” , 决定了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双轨运作。 目前,按照 公司法 、 合伙企业法 和 个人 独资企业法 ,形成了以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为标 准的现代市场主体; 但原来以所有制为标准进行的立法,如 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法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等仍然存 在并发生作用,造成了企业立法上两种体系并存的 局面。 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适用法规也存在问题。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外资企业法 。 根据 公司法 第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适用 公司法 ,但与三资企业法不一致的,适 用三资企业法。这就造成了内外有别的不合理的现象, 有悖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2、消极作用 ( 3)行政审批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手段。 ( 4)导致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 管的局面。 (五)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 1、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2、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 围之内。在不能通过政府规制来纠正失灵的市 场领域,强制性行为之只能带来更大的扭曲, 或徒然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3、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 目标的范围之内。 4、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 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更 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5、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必须限制在 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围之内。 四、 企业登记管理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 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 记成立。 2、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特许主义 :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 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 4、自由主义:这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 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二)企业设立的条件 1. 自己的名称。 2. 制定章程。 3. 符合规定的资本或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 资金。 4. 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 设施。 (三)企业名称管理 1. 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行政区划, 字号或商号、行号,企业的组织形式。 3. 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企 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经核准可以在名 称中使用 “ 中国 ” 、 “ 中华 ” 或冠以 “ 国 际 ” 、 “ 全国 ” 、 “ 国家 ” 等字样。 5.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 ( 外文名称中除外 ) 和数字。 6.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7.企业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 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8.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 企业章程中载明。 (三)企业名称管理 (四)企业登记管理 1、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 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一种为企业 法人登记,一种为营业登记。 2、企业登记管辖: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市、县 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3、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股东或发起 人的姓名或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 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 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 支机构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