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公司章程(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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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一一年七月,1,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一节,第二节,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 . 3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第三章,股,份 . 4,股份发行 . 4 股份增减和回购 . 9 股份转让 . 8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股东 . 9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第一节,董,事 . 24,董事会 . 26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监事 . 31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通知 . 35 公告 . 36 2,第一节,第二节,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解散和清算 . 37,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38 附则 . 39 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根据,第九条,第十条,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沂源瑞丰高分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70323228004892。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 万股,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andong Ruifeng Chemical Co.,Ltd.,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公司住所: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500000 元。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用户至上,,信誉第一,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以求利润最 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塑料助剂(以上经营范围需审 批或许可证经营的凭审批手续或许可证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沂源瑞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后的 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9 年 8 月 22 日出资完毕。发起人名单如下:,序 号 1 2 3 4,股东 周仕斌 桑培洲 王功军 蔡成玉,持股总数 (万股) 1,522,850 750,000 374,700 280,500,序 号 77 78 79 80,股东 蔡成花 王加花 王兴峰 庄桂娟,持股总数 (万股) 4,500 4,500 4,500 4,500,5,张,琳,221,250,81,齐玉山,4,500,6 7,张荣兴 齐登堂,202,500 180,000,82 83,任明亮 顾新忠,4,500 4,500,5,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序 号 8 9 10,股东 苗祥利 蔡志兴 孙志芳,持股总数 (万股) 131,900 149,000 111,800,序 号 84 85 86,股东 吴树文 王成全 王修伦,持股总数 (万股) 4,500 4,500 4,500,11,刘维兰,100,000,87,刘,杰,4,500,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宋志刚 刘春信 葛荣欣 周国英 唐守余 曾宪军 刘海霞 吴树霞 任春峰,70,250 57,500 40,650 39,700 35,000 25,000 24,750 24,000 22,500,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唐守亮 杜玉香 李艳玲 范沂玲 李文珠 武小淞 刘延霞 白如君 杜海明,4,400 4,200 4,000 3,400 3,300 3,000 3,000 3,000 3,000,21,丁,锋,18,150,97,齐秀芳,3,000,22,单建国,16,200,98,李学金,3,000,23,李,慧,15,300,99,张国宝,3,000,24 25 26 27 28 29 30,徐信莲 宗先国 张光荣 唐效胜 张兆凤 江东华 宋新宏,15,000 14,000 13,500 12,000 11,600 11,000 11,000,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桑培民 孙兆国 徐以胜 徐志华 于春蕾 周士强 史新平,3,000 3,000 3,000 2,550 2,400 2,400 2,300,31,王加福,10,950,107,白,云,2,250,32 33 34 35 36 37,左效国 周世贡 陈宝燕 刘卫华 尹燕玲 杨本花,10,9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108 109 110 111 112 113,朱梅华 张庆宾 孟欣华 王士成 齐修平 祝元华,2,250 2,250 2,250 2,000 2,000 2,000,38,滕茂娟,10,000,114,王,芳,2,000,39 40 41 42,曹洪强 王兆年 白彩虹 杜合平,10,000 10,000 10,000 9,000,115 116 117 118,唐家莲 白正泉 王效峰 张建荣,2,000 2,000 2,000 2,000,43,张富军,9,000,119,赵,磊,2,000,44 45 46,潘春玲 张振亮 李沈莲,9,000 9,000 8,000,120 121 122,杨自江 白如伟 郭守凤,2,000 2,000 2,000,6,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序 号 47 48 49 50,股东 江兆国 唐传训 宋志霞 朱隆洪,持股总数 (万股) 7,650 7,500 7,500 7,000,序 号 123 124 125 126,股东 于学锋 徐纪兰 张传军 蔡志来,持股总数 (万股) 2,000 2,000 2,000 2,000,51,王,健,6,700,127,唐光纪,2,000,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任洪生 齐元峰 尹双庆 齐元玉 李家孝 王新成 张克湘 李加伦 白雪山 白如强,6,150 6,000 6,000 5,55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 5,000,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庄会文 刘庆远 张新芳 熊纪宝 唐军华 唐君峰 许明远 刘金义 谢加海 翟新玲,2,000 1,900 1,700 1,6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62,陈义林,5,000,138,刘,雯,1,400,63 64 65,杜乃章 褚中峰 吴中玲,5,000 4,950 4,900,139 140 141,秦成民 高明义 王兴波,1,300 1,300 1,100,66,张宗梅,4,800,142,孟,霞,1,100,67 68,桑培昌 齐元玉,4,700 4,500,143 144,曹洪悦 张明国,1,000 1,000,69,唐,勤,4,500,145,张明文,1,000,70,杜,锟,4,500,146,房,军,1,000,71,江玉柏,4,500,147,杨,军,1,000,72,宋作梅,4,500,148,王传水,1,000,73,田生增,4,500,149,王,燕,1,000,74 75,马庆春 齐元波,4,500 4,500,150 151,陈维霞 翟所余,1,000 800,76,朱西堂,4,500,合,计,4,000,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份总数为 5350 万股,全部为普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以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7,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8,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9,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10,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1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题时,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 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1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到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六)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通过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确认股东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担。,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15,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起始期限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6,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7,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或者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18,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9,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及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亦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亦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20,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表决。关联股 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不影响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 的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而且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 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 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一届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其候选人 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对所 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而 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 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董事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董事候 选人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一股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每一股东向所有董事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积计算后的 2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1.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代表的表决权(即为 上述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除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2.选举通过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董事候选人超过应 当选董事人数时,按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选); (四)如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在剔除 已当选的董事后,以尚未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新的拟选举的董事人数,在同次股东大 会上重新进行董事选举,直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止。但是,如在某 次董事选举中,未能选举产生任何董事,则不论股东大会是否已选举产生拟选举的董事 人数,该次股东大会应结束董事选举,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与实际选举产生 的董事人数的差额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补足,若该次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生的董事 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差额部分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补足; (五)如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则视为该股 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大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董事,则因违反规定进行的 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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