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犯罪主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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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犯罪主体身份犯的理论一、身分的概念、特征(一)身分的概念1。关于身分概念的各种学说(1)特定地位说。刑法中的身分是一切关于一定犯罪行为的犯人的关系的 特定地位或者状态。(2)个人要素说。刑法中的身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 的一定的个人要素。(3)特定关系说。刑法中的身分是刑法规定的一定的犯罪行为人所必须具 有的特定资格和其他特定关系。(4)特定人身状况说。刑法中的身分是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 定资格和人身状况。(5)认为身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身分是指行为人终生和在一定的 期间内所具有的特定资格和情况。广义的身分是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的特 定资格和情况,即使临时具有的特定资格也包括在内。总结: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身分就是行为人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 响的终生的或长期的或临时拥有的一定的个人要素。(二)身分的特征1。事实特征。身分是人所具有的特定的个人要素。人所具有的个人要素, 会在法律上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牵涉刀一定 的犯罪,并且需要用一定的刑罚手段来加以调整时,它也就变成了刑法中 的身分。2。主体特征。身分时一定的犯罪行为人所必须具有的特定的个人要素。(1)身分时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个人要素。(2)身分是犯罪人具有的特定的个人要素。(3)身分是一定的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个人要素。(4)身分是一定的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的特定个人要素。3。本质特征。身分必须对定罪量刑有所影响。4。法律特征。身分必须是由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三)刑法中身分的作用。1。定罪作用。2。量刑作用。3。界限作用。(1)划分罪与非罪。(2)划分此罪和彼罪。(四)刑法中身分的界定1。积极身分和消极身分 (1)积极身分是指使具有该种身分的人的某种行为成为刑法上所规 定的犯罪的身分。(2)消极身分是指行为使行为人所实施的刑法上规定的某种犯罪不 能成立和使其刑事责任得以免除的身分。2。主体身分与对象身分 (1)主体身分是犯罪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 人要素。(2)对象身分是犯罪对象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 人要素。3。自然身分和法定身分 (1)自然身分是行为人所终生具有的一成不变的身分。(2)法定身分是行为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赋予的身分。4。定式身分与不定式身分(1)定式身分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比较长的时间内固定存在的身分。(2)不定式身分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情态下临时取得的身分。待一定的情 状消失,该种身分也随之消失。5。明示身分与隐藏身分 (1)明示身分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某种犯罪主体的身分。(2)隐藏身分是指刑法并没有规定某种犯罪主体的身分,但通过对法条的 理解,可以推定出来的该种犯罪主体的身分。6。单位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法条明文规定必须是单位才可以构成或者自然 人和单位遂都可以构成,但处罚不一样,因此,单位也可以看作是某种犯 罪的身分。单位同样影响定罪,也同样影响量刑。7定罪身分与量刑身分8人的身分与物的身分二、身分犯的概念和特征(一)身分犯的概念所谓身份犯,就是刑法规范中规定的或者能够推定的由具有一定的特殊身 份的主体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而实施的与其身份相关联的危害社会并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二)身分犯的特征身份犯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法定性或推定性。1。第一种方式是规定哪些犯罪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得以实施和完成,无此身份,纵然是同样实施了某种行为,也不构成该种犯罪,2。第二种方式是规定具有何种身份的人才能实施特定的犯罪,纵然是特殊 主体,但如果不是具备该特定之罪所要求的这种身份,也不能构成该罪。3。第三种方式是规定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然后规定如果具有特定身份的 主体实施了该种行为,对该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应当加重处罚。(三)身分犯的类型学理类型1。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1)所谓“纯正身份犯”,乃是刑法规定的必须具有一定的身份或特定关系 者,方能成立的犯罪。(2)所谓“不纯正身份犯”,就是具有一定身份或特定关系的人实施某种构 成要件之行为,较之无身份或特定关系之人事实该构成要件之行为,发生 刑法加重、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的情形。2。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1)刑法中规定的基于自然身分二构成的犯罪,就是自然身分犯。(2)刑法中规定基于法定身分二构成的犯罪,就是法定身分犯。3。亲手性身分犯和非亲手性身分犯(1)刑法上规定犯罪行为人必须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身分犯,就是亲手性 身分犯。(2)刑法上规定犯罪行为人即便不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的 身分犯,就是非亲手性身分犯。4。定式身分犯与不定式身分犯(!)定式身分犯就是指犯罪主体的身分是特定的一类身分犯罪。(2)不定式身分犯就是指犯罪主体的身分是不特定的一类身份犯罪。(四)身分犯的类型法律类型1。军人犯罪;2。特定职务者犯罪(1)国家工作人员犯罪(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3。特定职业者犯罪4。特定地位者犯罪5。特定人身关系者犯罪三、混合身分共犯的定罪与处罚(一)混合身分共犯的概念 所谓“混合身份共犯”,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基 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所进行的犯罪。司法实践中,较为常 见的混合身份共犯,是有特定身份的人和无身份的人共同进行的与职务相 关的犯罪。(二)混合身分共犯的类型 1。有身分者是实行犯,而无身分者是教唆犯或帮助犯;2。无身分者是实行犯,而有身分者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三)关于混合身分共犯处罚问题上的几种学说 1。主犯决定说。共同犯罪的性质有主要犯罪人的行为性质来决定。缺陷 (1 )不利于司法实践。在共同犯罪中,可能会出现有身分者 与无身分者都是主犯的情况。(2 )违背罪刑相适用原则 2。实行犯决定说。共同犯罪的性质有实行犯的行为性质来决定。缺陷 (1 )不利于司法实践。当有身分者与无身分者都是实行犯的 情况下,就很难办。(2 )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3 )与各国的刑事立法的精神不符。3。分别定罪说。对于有身分者与无身分者应分别定罪。缺陷 (1 )割裂了共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共同犯罪原理。 (2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不能定罪的情况。4。具体分析说。有身分者与无身分者如果同为实行犯,则有身分者是职务 犯罪,而无身分者是非职务犯罪。若一方教唆或者帮助另一方进行犯罪, 则按实行犯的行为性质进行定罪。缺陷:实行犯决定说与分别定罪说的弊端,该说全部包括。5。职务犯罪说。有身分者与无身分者一起进行共同犯罪,应以有身分者的行为性质来定罪。 积极之处:符合各国刑事立法之精神与我国严厉打击经济利于内的刑 事犯罪的政策。弊端:忽视了无身分者可能不利用有身分者的身分这一情况;可能会 加重无身分者的刑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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