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增行业试点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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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增行业试点调查报告3篇“营改增”新增行业试点调查报告第1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以及电信业分别自去年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在我市的落实情况、效果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国家统计局XX调查队近期对本市的铁路运输、邮政、电信等三大行业及XX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走访调查,相关情况及对策建议报告如下。一、XX市“营改增”新增行业基本情况。(一)铁路运输业。该市现有XX火车站和XX火车南站两家火车站。XX火车站既提供客运服务,也提供货运服务,而XX火车南站系新建车站,2014年8月通车,当前仅提供客运服务,货运业务尚未开展。这两家火车站所属公司均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缴纳了增值税。(二)邮政服务业。该市现有XX市邮政服务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及中通、圆通、申通、韵达、顺丰、百世汇通、宅急送、快捷、增益、天天快递等速递公司。这些企业也按照政策要求开展了“营改增”缴税工作。(三)电信业。该市共有XX电信、移动、联通等三家开展电信业务的分公司。这三家公司也分别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试点要求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增值税。二、“营改增”对新增试点行业企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一)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经对XX火车站及XX火车南站走访调查了解到:铁路运输行业实行的是垂直管理,XX辖区内火车站的收入及税务均由成都铁路局统筹管理,所以“营改增”后对当地铁路运输业的影响并不大。但由于增值税的管理更为规范和严格,所以需要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此XX火车站每年需多支出工资、补贴等各项费用合计达18万余元,增加了车站的劳务成本。XX火车站的谢宾经理进一步介绍:铁路运输业的生产经营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行集中调度统一指挥,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确认,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全额上缴总公司,总公司统一核算确认的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铁路企业的营业收入将大幅下降,将影响铁路运输企业在工资总额等方面的核算。费用方面,通过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分析发现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偏少,另外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线路及房屋等不动产,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其购置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会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偏高。综合来看,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其承担的税负将增加,且企业效益会降低。(二)对邮政服务业的影响。该市的民营邮政快递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对其影响较小。由于快递企业属于特殊性服务行业,“营改增”前按照3%的税率征缴营业税;“营改增”后,公司无进项税抵扣资质,仍然按照3%税率征缴增值税,所以税负变化不大。而真正给了小型快递服务公司实惠的是2万元缴税起征点、月申报缴税变为季度申报等税收政策。由于全年缴税次数减少,同时缴税程序也得到精简,请兼职会计的费用有效降低,节约了运营成本。XX市邮政服务公司属于邮政快递业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实施“营改增”后,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税,即邮政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均免税。根据该公司上年月报数据,分析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XX市邮政服务公司的税负上升10.94%。(三)对电信业的影响。中国电信XX市分公司的杨经理介绍:营改增的实施,一是电信业务的收入会因价税的分离而降低。企业成本则因营改增试点只在部分行业与地区实施使得成本下降幅度比收入下降幅度小,最终造成税负上升而利润减少,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压力将会逐步增加。二是现阶段电信业所用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价内税这一体系下,企业营业收入并不会将营业税额扣减,而是将营业税金计入,并附加为成本费用的具体反映。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为价外税,当企业在计算营业收入的时候,需将营业额中所包括的这些增值税剔除,同时这些被剔除的增值税也不可再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由此造成企业的收入下降。三是目前在电信行业中,企业营业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多,且固定资产的投入也较大,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来看,人员薪酬中部分开支不能抵扣,电信行业可抵扣的部分开支只有营改增以后所新购的各种设备、水电费、广告服务以及各种办公物品等,即抵扣不充分。四是对于杆线、塔站、管网等基础设施属于动产或是不动产国家并没有确定。那么新建这些基础设施的费用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也没有明确。五是与通信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比如宽带安装、管道建设等)属于现代服务业、通信行业或施工行业的划分不明确,导致具体到某个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及征缴幅度不明确。六是“营改增”对企业的集团化管理造成了干扰。为使采购成本得到降低,目前我国联通、移动与电信等均采取的是集团化管理,在管理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原材料超过了一定金额时都须由企业总部或者省分公司来统一进行采购,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主体单位不同,最终影响企业的集团化管理。(四)进项税抵扣不充分而增加试点企业的税负。当前“营改增”尚处于试点阶段,多数行业并没有施行,而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是销项税减进项税后再按差额缴税,但没试行“营改增”的企业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这导致试点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不充分,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三、意见及建议。“营改增”的这项增值税扩围政策本意是要规范管理,降低税负。然而通过调查和分析,多数企业反映税收负但不减反增,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营改增”的目的呢?意见及建议如下:(一)铁路运输业。一是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力争将目前铁路运输投入最大的线路资产购置过程中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二是争取国家补贴。前期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铁路运输企业也应主动就税负增加问题与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沟通衔接,争取税负增加部分的补贴。(二)邮政业。建议税务部门解决进项税抵扣不足的问题。1.邮政公司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租赁费、房屋维修费等占成本比重达64%,这些成本按现有税法规定是不能抵扣的。2.由于邮政企业免税收入项目较多,且免税收入占收入比重达84%,即使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按照应税收入占收入比重分摊而进行抵扣的进项税也很少。建议根据邮政行业的实际情况,扩大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的比重。(三)电信业。一是改变营销策略。对于兼营的业务应该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分别计税,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同时,制定新的营销策略,尽量减少捆绑赠送实物,可运用产品打折的营销策略,其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从而可以进行抵扣。二是谨慎选择购货对象。由于企业税负增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占成本较大的部分不能抵扣。为控制企业税负,在选择购货对象时就应当仔细测算。根据现有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其成本不能抵扣或者只能抵扣3%。而从一般纳税人购货,其成本可以抵扣。由于企业的目标是税后利润最大化,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轻增值税税负。(四)建议各行业全面试行“营改增”。当所有行业均实现“营改增”后,每个企业的进项税都可以得到充分的抵扣,这样就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使增值税发挥正常的作用,规范税收征缴,减少企业税负,真正实现“营改增”的目的。“营改增”新增行业试点调查报告第2篇一、营改增新增行业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一)电信业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水平大幅提高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营改增之前,电信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由于企业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业务占比不同,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上升程度各异,按营业税口径比较,有的企业实际税负上升到5.9%,有的则达到7.4%,电信业整体税负水平大幅上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短期内企业财务指标明显下降。执行“营改增”后,电信业务的收入就会因价税分离而降低。企业成本则因营改增试点只在部分行业实施,因此使得成本下降幅度比收入下降幅度小,最终造成利润降低,而税负上升,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压力就会逐步增加。2.企业税负普遍加大。就现阶段电信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所用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价内税这一体系下,企业营业收入并不会将营业税额扣减,而是将营业税金计入,并附加为成本费用的具体反映,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为价外税,当企业在计算营业收入的时候,需将营业额中所包括的这些增值税剔除,同时这些被剔除的增值税也不可再计入成本费用中,由此造成企业的收入下降。目前在电信行业中,企业营业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多,且固定资产的投入也比较大,按照增值税暂行的条例来看,人工薪酬中部分开支是不能抵扣的,电信行业可抵扣的开支只有营改增以后所新购的各种设备、水电费、广告服务以及各种办公物品等,导致营运成本增加。南宁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每月约1200万左右,营改后增值税每月约1500万左右,税负增加了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营改增前税率是3.5%,营改增后税率是7%,税负相应增加了50%。营改增改革试点所涉及的第三产业(服务业)不多,导致电信运营商的下游企业没有办法提供进项税,企业的运营成本费如代理费无法取得税收的抵扣。钦州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反映,实施营改增试点后,邮电通信行业实行的是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目前销项税负较高,进项税抵扣额较低,试点实施期间税负有所增加,与营业税相比增加一倍多。柳州市:电信行业于2014年6月试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4年610月税金总额与15月税金总额相比分别上涨1.3%和5.8%。同时,联通公司反映,营改增后,增值税占税金总额的比例要比收营业税时高。防城港:据中国电信防城港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邓经理介绍,自2014年6月1日“营改增”以来,企业缴纳的税费反而比之前多。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价外税即价格和税是分开的,具体的体现就是,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标明了价格和税额,而营业税发票上只标明了价格。如一张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不含税的价格为5999元,乘以税率17%后得到税额1019.83元,两者相加得到含税的价格7018.83元。邓经理说:“营改增后,向用户解释账单将成为运营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二)邮政服务业企业感觉税负无明显增加1.国有邮政公司受营改增影响较小,税负变化不大。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除邮政业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涉及的主要邮政业务是集邮业务,增值税税率是11%,但这部分业务在全部邮政业务中的比例很小,影响有限。报刊投递业务量较大,但目前享受国家免税优惠。2.私营速递公司受影响较大。私营速递公司在营改增之前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由于速递公司的抵扣税项较少,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按原营业税口径为5%左右,税负增加2%左右。(三)各地铁路局因无独立核算无法提供本部门营改增情况南宁铁路局在全自治区的72个基层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不是独立法人机构,其职工工资、营业费用统一在南宁铁路局列支,没有独立核算,无法提供本部门的营改增情况。主要因为:一是按照税收属地化原则,根据南宁铁路局下达的指标,向各地预缴增值税。但各单位不核算与增值税有关的销项和进项税额,从而不核算增值税。二是营改增前,铁路运输业的营业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负责汇总并上缴国家税务总局,各地铁路单位不向地方缴纳营业税,无法提供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等资料。二、部分企业反映的问题(一)营改增后手续繁杂、工作量加大营改增对三大运营商影响很大。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设立了专业的税务部门,对IT系统设置、人员配备、项目管理等进行了改革,增加了培训支出。营改增尤其对企业开具发票影响较大,手续上更为烦琐,工作量成倍增加。由于自身利润下降,合作商的利润也相应下降,数量减少,使运营商今后更为谨慎考虑合作的企业。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企业反映营改增后对公司整体影响不大,但从财务工作的角度看,购买的办公设备、物流费可以抵扣了部分,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发票的管理较烦琐。同时企业反映,增值税发票制度要求比营业税严格,报账手续增多,增加了财务负担,建议精简办事手续。据向国税局了解,增值税制度几经修改,在制度上比营业税完备,对企业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二)企业可抵扣增值税少,减轻税负不易反映税负增加的电信业企业反映:一是税率由3%提高到6%或11%,感觉到税率增加;二是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导致不能抵扣。如移动和联通等电信企业,最大的投资在建设行业,但建设行业并未实行征收增值税,此外,采购等日常开支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项税少,销项税多,企业可抵扣税额少。(三)营改增后纳税人认识存在偏差部分试点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理解有所偏差,误认为“营改增”后只需缴纳增值税,往往容易把随增值税缴纳的地方附加税费遗漏而不申报;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未全额、如实申报缴纳随增值税缴纳的地方附加税费。(四)国地税未能实现信息共享“营改增”后,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征管信息未能实现实时有效共享,地税部门难以及时掌握试点纳税人和临时门征代开发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地方税费征管难度大,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进行催报催缴。但目前国税部门提供的数据滞后(“两税比对”数据一般次年提供上一年数据),特别是个人开票的涉税信息不全(如住址、联系电话基本上没有),流动性又强,以致地税机关要想足额追缴代开发票产生的地方税费难度大且还增加额外工作量。同时也容易造成纳税人两头跑、多头跑的问题,加大纳税成本,纳税人有不满情绪。(五)“营改增”后没有发票管理权,导致“以票管税”能力下降“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由于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加之部分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较差,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应纳的地方税费,这就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但实际工作中,也很难找到人,以致地税部门对试点纳税人的征管能力明显下降,地方税费流失较严重。尤其是试点行业所得税征管难度最大。“营改增”试点之前,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地税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企业代开发票时附征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而“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管户在代开发票时不再随征所得税,再加上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核算混乱等因素,不实行随征大大增加了所得税的征管难度。三、企业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走访企业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我们了解到,营改增试点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这很可能只是试点期的暂时阵痛。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从而实现全行业营改增改革,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模也会随之增加,有利于降低实际税负。营改增后,试点企业正在积极适应新的税收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采购、供应商管理、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制度,积极参与直供电改革,特别是要求供应商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试点企业在充分肯定营改增改革的同时,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一)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企业建议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行业范围,如与邮政服务业关联较大的装卸行业、与电信业关联较大的网络(如3G、4G)建设行业等,增加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得以进项抵扣的机会。(二)强化政策宣传营改增后对企业财务核算、财务报表及发票管理等要求更为严格,而新增行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了解不够深入,希望税务部门强化政策宣传和对企业的指导。针对目前国、地税之间存在的试点工作中存在征管范围有争议的具体项目,建议建立国、地税联席会议,加强沟通、联合和协作,对外设立和公布营改增热线电话,供纳税人进行咨询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三)简化纳税申报环节企业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完善征缴系统,通过申报纳税平台就能完成申报缴纳工作。由于分支机构采用预征率缴纳增值税,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增值税申报材料附表一与报税盘数据比对不符,导致每月必须经过比对不符手续。而且,从11月份开始,文化建设事业费需与增值税申报材料相符,也要对比通过,方可申报纳税。导致企业不能在网上申报系统正常申报,给企业申报纳税造成诸多不便。企业希望税务部门取消这两项监控,方便试点企业顺利完成纳税申报。(四)进一步加快国税与地税征管系统信息共享建设目前,国税部门的征管系统尚无法支撑基层国税部门在“营改增”地方税费委托代征中有关地方税费的税票开具征收程序,亟须进一步升级改造。在总局明确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随增值税计征的地方附加税费前,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开发完成国地税委托代征系统,将委托代征中有关“地方税税票开具模块”在国税征管系统软件程序上进行添加并更新完善到位,切实为代征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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