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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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一条 安全教育的分类 公司安全教育分为:入厂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三大类,而入厂前安全教育又分为: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即“三级”教育。 第二条 安全教育职能与分工 1、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编写安全教育学习材料和教材;(3)负责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工作;(4)负责全公司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5)布置、督促、检查各车间安全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为其提供安全教育资料; (6)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办好安全生产简报,利用典型事故或事例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2、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车间职工参加公司及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2)负责对新调入本车间的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3)负责组织本车间日常安全教育和班前班后作业安全教育; (4)负责对技术工种的岗位培训,对本车间职工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安全育;(5)抓典型,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办好本车间宣传报导。 3、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其职责是: (1)做好本部门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2)负责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3)负责新调入本部门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4)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部门人员按时参加公司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的培训。 第三条 三级安全教育分工与内容 1、三级安全教育由行政事业部组织,安全环保部进行教育,主要教育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法规和法令;(2)公司生产特点及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制度;(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消防常识;(4)公司内典型事故及吸取的教训;(5)结合生产特点进行针对性教育。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本车间领导或指定的专人负责,主要内容包括:(1)本车间情况、生产或工作特点;(2)本车间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3)本车间安全生产设施及其使用方法; (4)结合本车间生产、工作性质和实际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工段(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进行,主要内容是: (1)本工种、本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工艺流程及应注意的事项;(2)本工种、本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本工种、本岗位所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性能特点,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与保管方法等; (4)本工种、本岗位曾发生过的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和预防措施等。 第四条 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和形式 1、日常安全教育的特点是:不分时间、不论场合、不拘形式、经常地、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系统的宣传和教育。 2、日常安全教育的形式:(1)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2)派班前上岗安全教育; (3)利用各种会议、简报、标语、图片、广播、录像、画廊、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安全教育; (4)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表演、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讲座、交流安全经验等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特种安全教育 1、对特殊工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从普通岗位调到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要按特殊工种的要求,经过专门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第六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及“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做到“零死亡率”、“低事故率”,为生产经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安全例会制度。 第七条 安全例会时间 1、公司每月30日左右组织一次;2、各二级单位每周组织一次,与生产调度会同时进行; 3、各班组每天一次,在班前会后进行。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 1、公司月安全会议: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二级单位:本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员工 3、班组:本班组全体职工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组织公司各负责人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领会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听取各单位年度和月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审查年度安措及资金计划,听取各部门年度及月安全生产汇报,并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环保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条 车间、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环保专业知识,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听取各班组一周安全工作汇报,安排下周安全工作,布置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 班组安全生产例会内容 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环保知识,安排解决上级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问题,说明本班组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落实 1、公司安全生产例会要以会议纪要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时间和内容要求。 2、各二级单位要有会议记录,并按公司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自检的安全隐患通知书落实整改时间和内容要求。 3、班组按上述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检查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工作大检查,并组织不定期的安全联查。 2、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参加公司的联查,组织好班组的自检。 3、班组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坚持安全生产现场交接班制度,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信息反馈 1、安全环保部每月编写安全生产月报,向安全生产例会报告,并上报中金总部。 2、各生产车间要有安全生产月报,并于当月27日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在生产调度会上汇报安全工作。 3、各班组要做好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执行国家安全保护政策、法令,执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中有明显成绩者; 3、发现事故隐患能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以及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在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上积极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者; 5、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车间、班组给予奖励和表扬: 1、年终总结安全工作时,无出现重大伤亡事故,轻伤率小于千分之四; 2、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安全管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 3、污水排放、粉尘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经测试达标者;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惩罚或批评: 1、各级领导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2、对职工不认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发生违章、违法乱纪操作不制止,造成事故的; 3、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作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4、不严格履行有关手续或不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造成安环事故的; 5、发现事故隐患,一不报告二不积极采取措施或抢救不积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6、破坏安环设施或不保护安环设施,劳保用品佩戴不全的; 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打击报复;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庇护当事人或嫁祸于人者。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给予惩罚或批评: 1、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的; 2、对设备不能按时检修,带病运转,造成安环事故的; 3、安环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4、安环工作无人领导,或领导不力,机构不全,不接受上级安环部门的领导的; 5、安环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上报材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隐瞒不报的。 第四章 安全风险保证金及安全奖励基金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激励和约束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行为,公司将全体员工及施工队人员的部分工资与本人的安全工作挂钩,形成员工安全风险保证金,公司出一部分资金,设立员工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十一条 将员工当月工资总额的5%,作为员工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按月计算,年度考核,如全年员工本人无人身、设备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全部返还,否则出现一次安全事故,风险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基数为每月10元,各类人员的基金系数分别为:一类人员1.5,二类人员1.0,三类人员0.5。人员分类如下: 1、一类人员:采矿车间、施工队; 2、二类人员:选冶车间、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 3、三类人员:其它部门以及生产车间工资员、材料员等后勤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奖励基金按月计算,年度考核,如全年员工本人无人身、设备安全事故,计发奖励基金,出现一次安全事故,不予计发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保证金按月由公司财务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包括公司的奖励基金,统一建帐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安全风险保证金扣除后的使用:作为公司安全基金,用于表彰在安全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按月计算,年末出具考核结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防范、落实责任、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安全技术进步与创新,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月由安全工作主管经理牵头,以安全环保部为主,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对公司各生产环节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巡回检查。 第三十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以简报形式下发,由安全环保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对不能如期整改的部门,追究整改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车间每周必须组织对本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应安排整改,并上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班组必须每天对工作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次检查后,组织检查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并传达到相关部门人员,限期整改,并要有详细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杜绝安全生产检查走形式,讲过场。在查思想、查隐患、查班组基础工作的同时,对危险源(点)实施有效控制。 第六章 伤亡事故及工伤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关于伤亡事故的分类,结合公司实际,伤亡事故划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2、重伤:凡因工致残或事后引起致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残废的或损失工作日在105个以上者; 3、死亡:在工作现场死亡或由于致伤原因事后死亡,均为工伤死亡。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上报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并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按下列要求进行逐级上报。 1、发生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当班人员要把事故经过报给安全员和车间主任; 2、发生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同时车间要填写事故报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环保部; 3、发生工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将事故发生情况简要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七条 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1、事故的抢救 (1)公司要全力以赴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展;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3)不经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批准,不准擅自处理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伤害程度,分别由班组长、车间、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1)险肇事故、微伤、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召集本车间有关安全、技术工人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环保部; (2)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由安全环保部和车间或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和有关部门,上报时间最迟不超过3天; (3)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行政事业部、工会、事故单位和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抽出专人成立专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上级要求将调查结果逐级上报,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八条 工伤范围及认定 1、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工亡: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 (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转到公司工作后旧病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的,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内的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残废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酗酒或打架斗殴; (4)蓄意违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的认定应根据以下资料: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2)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须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单位和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1、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的; 2、工伤管理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评定。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工伤的医疗及费用 1、受到人身伤害的工伤人员,必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如需转院,需有主治医师的签署意见,并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办理转院。 2、工伤患者在指定医院或转院期间不准以公费名义开取与工伤无关的药品和滋补品,以及对工伤无关部分的检查。在药店购买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对开据假药方,涂改药费收据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非法所得最低两倍的处罚。 3、工伤患者接受治疗期间,第一次的诊断书及转到其他医院的诊断书要送交安全环保部备案。休工诊断书需经安全环保部批准签字,所在单位方可予以做工资,否则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工伤患者报销医疗费时,安全、财务、企管、行政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其病志、复写处方、药费收据、诊断书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审查无误后,由安全环保部核准,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工伤患者需向公司借款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借款手续。事后,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销。 6、工伤医疗,只报销指定医院开具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手术费、化验费、处置费、100元以下的检查费及就医旅费。凡在医疗期间进行CT、彩超等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须先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进行。 7、工伤患者病情严重需住院护理的,护理人员需经工伤管理委员会批准,护理人员工资根据国家有并文件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天10元。工伤患者伙食补助费为每天5元。 8、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执行医疗终结时间标准,对其进行一次性公费医疗。痊愈后由医院出具医疗终结意见书,返回安全环保部备案,复印件送行政事业部存查,工伤待遇同时解除。 9、对于公费医疗期满,但遗有症状,或虽有某些症状或改变,但不须处理或就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结合病情做出结论。 10、经指定医院证明旧病复发的,新工伤需要转院治疗的,在转院期间其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11、职业病患者就医,要持本人职业病证明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公司承担其职业病病变的有关药品。 12、已退休在外地居住的工伤或职业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公司工伤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就近住院接受治疗,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旅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时,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比,发给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累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事故委员会确定并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工伤事故管理委员会评定。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按装假肢、假眼、镶牙和配制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性标准报销。 6、职工因公致残、残废的,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坚持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者和责任者。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安全事故范围: 1、各类人员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化学物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 4、火灾事故; 5、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首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考核合格上岗而发生事故; 4、安全防护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事故; 5、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事故; 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不积极抢救、不采取有力措施,致使事故蔓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事故;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用及擅自挪用安全措施经费而造成的事故; 8、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管理措施内容而发生伤亡事故; 9、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品流失、爆炸事故。 第四十八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责任者按安全奖罚制度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或生产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追查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责任者按安全奖惩制度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爆炸、中毒、流失、泄漏事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第五十二条 为了使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施工队的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完善施工队内部管理机制,使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文件、指示及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施工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施工队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员工安全风险保证金,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每个员工,签订安全内容要细致,有针对性。 第五十六条 单位要有安全网络图,岗位责任、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悬挂上墙,并要整齐醒目。 第五十七条 新招入工人和转岗工作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按标准建立安全档案,并妥善保管。施工队每半年、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并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五十九条 各工种人员要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做到会讲会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由安全环保部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日常检查及安全例会制度,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第六十二条 公司每周生产调度会及安全环保部布置的安全环保工作要全面落实,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要求。 第六十三条 危险场所及危险设施应采取防范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条件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的要安排专人进行监控。 第六十四条 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要经过演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 第六十五条 各种大型安装、维护、检修等重点工程,要拿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施工。 第六十六条 各种防尘、防护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入井作业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第六十七条 安排好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控制加班加点和超时施工,劳逸结合,均衡生产。 第六十八条 经常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六十九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杜绝流失,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七十一条 按时参加公司生产调度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例会,经常与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沟通,及时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七十二条 做好施工人员驻地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值班制度,要做到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巡查,切实做好防洪、防火、防寒、防盗、防滑、防煤气中毒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采掘工作面、天井、低于2米的分支巷道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有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炸药、雷管库区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2、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可靠。 3、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变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4、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在管子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米,高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3米。 5、井下设备排列拥挤、工作面空间狭窄、空气比较潮湿、顶板有滴水淋水现象以及电气设备、电缆易受砸、碰、压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6、入井前不许饮酒,如发现除责令其本人休息外,按公司制度给予罚款处理。 7、禁止进入挂有危险警示牌及已封闭的区域。 8、入井人员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 (1)不准损坏安全设施; (2)不准在井内或井口拥挤和打闹; (3)不准在井内明火取暖; (4)不准从高处向下投掷物品; (5)不准在电线及电气设备上放任何物品。 9、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技术人员的指挥,保证施工安全。 10、井下作业地点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作业,不许单人作业。 11、天井作业、竖井检修安装下料作业时,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带。 12、乘罐人员须遵守乘罐管理制度,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13、爆破工加工火工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运送爆破材料时须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人与人之间最少要保持15米远的距离,禁止吸烟,电石灯与雷管兜、非电不能放在同一肩上。 14、作业地点炸药、雷管、非电必须分开临时存放,相距至少2米以上。 15、岩工只准使用木质的炮棍装药,放炮后严禁任何人看回头炮,严禁回去点二次炮。 16、爆破工对当班剩余的火工材料必须退回炸药库,严禁任何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17、每个采场、作业地点必须配备合格的撬棍,作业前先进行排险,做好撬顶盘、岩帮浮石工作,不准有浮石,经检查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作业。 18、天井作业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天井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9、中穿倒运毛石必须保证天井上口和下口有足够大的通风口方能作业,否则不许作业。 20、井下采场无论大小,照明必须保证23个照明灯泡,确保采场能见度,耙巷出矿禁止钻漏斗捅矿、崩炮,二层耙巷放炮,上、下人行井必须堵好人。 21、各中段通风井调节门任何人不准乱动,通风较差的作业面要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做好通风工作,否则禁止作业。 22、岗位现场管理有序,工具设备无隐患,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有效、可靠,作业环境整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标志醒目。 23、骑摩托车上、下班的员工要遵守交通规则及公司摩托车管理规定。 24、其他相关的现场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并全力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安全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杜绝“三违”作业,协助施工队全面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第九章 交接班管理第七十六条 为使公司生产现场交接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公司所有从事三班倒作业的岗位,必须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七十七条 交接班记录必须认真填写,原始记录要求字迹清楚,详细完整。 第七十八条 在交接班记录上要写明本班生产情况、作业地点及施工要求,对当班未完成的工作或未处理完的问题要向下一班介绍清楚。 第七十九条 若接班者没有按时接班,交班者仍应坚守岗位,并立即通知班长,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十条 交班者要主动向接班者介绍本班工作情况,如有变化必须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第八十一条 生产车间连续作业的岗位,必须在岗位上交接班的,交班者必须在接班者检查完毕确认无问题,交班者方可离开岗位,在交接班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交班者负责。 第八十二条 听取交班者介绍上一班情况后,接班者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仔细检查是否正常,记录和工具是否齐全,卫生是否合格等,不合格不接。 第八十三条 如果发现交班者不在岗位或有弄虚作假情况,应立即通知班长,若造成不良后果,由交班者负责。 第八十四条 接班者在接班后出现和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班者负责,与交班者无关。第十章 公司区域内摩托车管理第八十五条 为加强公司内上下班及班中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十六条 各领导不准指派无证司机和无牌照摩托车办公事。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职工自有的摩托车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办齐各种手续、证件。 第八十八条 驾驶摩托车必须戴头盔,不得穿松散服装,并佩戴齐全安全保护用品。 第八十九条 刹车、喇叭、灯光必须灵敏可靠。 第九十条 车辆驶入公司要减速,转弯处应亮转向灯,鸣笛向右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公司至采矿车间不得超过30km/h;禁止摩托车在公司生活区内行驶。 第九十一条 严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超载驮人。 第九十二条 摩托车必须存放指定地点,严禁乱放,禁止占道存放。 第九十三条 严格执行机动车道路安全行驶条例,严禁违章驾驶。若违反管理规定而发生交通事故,交由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后果自负。 第十一章 爆炸物品管理 第九十四条 为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爆炸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防止爆炸物品外流,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五条 物品的采购与押运: 1、采购火工材料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运输过程中要派专车,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输; 8、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9、押运人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爆炸器材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10、爆炸器材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11、爆炸器材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九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1、爆炸物品库房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4、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炸药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6、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7、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9、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警戒规定,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或标志。 第九十七条 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领用爆炸物品。 第九十八条 爆炸物品出库凭证必须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领用人签字,然后由武装保卫部和辅助生产部审批签字后方可领料。第十二章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第九十九条 为严格管理化学物品,防止化学物品外流,预防化学物品造成事故,影响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是指:氰化钠、液氯、硫酸、硝酸、盐酸、及其它腐蚀性有害化学品。 第一一条 物品的采购与押运: 1、采购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危险化学品购买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运输过程中要派专车,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泄露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援助。 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有毒有害化学品附近吸烟、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5、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或容器,并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6、车辆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7、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8、押运人员在装车时,负责清点查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9、有毒有害化学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动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10、装卸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严格执行有关要求,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佩戴好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用具。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一二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1、有毒有害化学品必须设专职仓库保管,并建有严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泄露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保管员必须持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各种预防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4、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火柴带入库区。有毒有害化学品库周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6、有毒有害化学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并设专人保管,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7、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保管员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能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9、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监督。 第一三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库房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第一四条 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以及使用人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领用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一五条 严禁单人领用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一六条有毒有害化学品出库凭证必须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领用人签字,然后由辅助生产部审批签字后方可领料。 第一七条 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露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领导、保卫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第一八条 为保证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其在采购运输、保管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九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氰化钠、液氯、硫酸、硝酸、盐酸、炸药、雷管、导爆管及其它腐蚀性有害化学品。 第一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监督工作由武装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月入库、月出库、回收、报废要由武装保卫部和安全环保部审批;日常出入库要由武装保卫部批准;各使用单位、安全环保部及武装保卫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发放、报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武装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报告,每月在安全生产例会上汇报,并由安全环保部每月向中金总部汇报。 第一一一条 分级建立购买及使用台帐 1、公司建立台帐:氰化钠、液氯、硫酸、硝酸、盐酸、炸药、雷管、导爆管的购买及使用情况,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2、各采购、保管、使用单位建立以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出入库、使用台帐; 3、购买台帐包括:化学品名称及规格、年度预算数、购买日期、数量、供货厂家、运输方式、累计库存、保管人、主管签字、备注; 4、使用台帐包括:化学品名称、年度预算数、领料日期、领用数量、消耗数量、累计消耗数、领用单位、领用人、主管签字、备注; 5、对报废的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要有专门报告,并存档。 第一一二条 仓储盘点 公司每15天盘点一次,由武装保卫部负责,安全环保部协助;二级单位一周盘点一次;班组每天盘点。 第一一三条 统计报送日期 各采购、使用单位统计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根据建立台帐的目录,每月28日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报送总部日期为下月5日。 第十四章 危险化学品库安全管理第一一四条 保管员和值班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并加强对库区、库房的巡视、检查工作,不得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或库区内会客、留宿他人。 第一一五条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当面交接班的,不得交班离岗。 第一一六条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不得在库房内乱拉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井下炸药临时存放点要注意安全用电,做好防火、防静电工作,人离开时,必须全部切断电源。 第一一七条 保管员、值班员要加强进入库区人员的检查,防止带入火种,引发事故。 第一一八条 保管员、值班员要经常检查仓库报警装置、消防器具、避雷装置、和应急设施等是否完好、齐备有效,确保库房安全。 第一一九条 未经批准库房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帐面不符的货物、材料。 第一二条 库房内货物要堆放整齐,类别明确,层高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第一二一条值班人员、保管员在上班期间不准饮酒、打扑克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一二二条收存和发放必须当时登记下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出入库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拒绝入库和发放。井下炸药临时存放点保管员要严格按规定对领料人员及手续进行审查,发现异常情况可不予发放。 第一二三条领用爆炸器材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领料单必须经领用单位、辅助生产部、武装保卫部领导签字或盖章后有效,缺一不可。 第一二四条库区周围要清洁,做到无杂草,不得堆放杂物。 第一二五条库区200米内不得使用手机。第十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安全管理 第一二六条设备的大、中、小修都必须按规定事先提出计划,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一二七条各班组每月15日以前,要将每月的检修计划报到车间,车间及时制定,落实好检修任务。 第一二八条对于老化、报废的设备,班组上报车间,由车间统一报到公司,由主管经理批准方能更换。 第一二九条班组应建立设备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车间内的设备要逐台登记建卡,做到数量准确,技术资料完备,编号、型号、原值、制造厂、购进时间等填写齐全、清楚。 第一三条每个检修项目都应落实到专人负责,每个参加检修人员都要明确检修任务、内容、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在安全基础上完成检修任务。 第一三一条 每次检修完毕后,要召开设备检修总结会,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一三二条 各班按规定对润滑点及润滑部位进行油质检查,检查易松动部件及部位,检查各安全防护及操作系统。 第一三三条 随时观察和掌握设备运转状况,保持设备清洁良好的工作状况,保证设备在工作中不发生故障。 第一三四条 下班前清扫擦拭设备外部及工作场地,清点整理。如工器具和备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一三五条 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清扫检查调正各润滑系统及润滑部位,按要求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 第一三六条 检修设备的电气系统,整修线路,清扫和检查其它电器装置要有工作票。 第一三七条 设备检修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第一三八条 检修地点要有良好的照明,不允许在黑暗、光线不足的地方作业。 第一三九条 停车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在配电箱或柜处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第一四条 学徒工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徒工出事故,师傅要负责。第十六章 入井须知第一四一条入井前不许饮酒,要睡眠充足,保持充沛的精力。 第一四二条 入井前要带好井下所用的劳保用品,如作业服、安全帽、口罩、照明用具、矿靴等,否则不准入井。 第一四三条 凡新入矿职工,须事先进行身体检查,有下列病症者不准入井:精神病、高血压、严重心脏病、四肢五官残废者、深度近视、孕妇、职业病者。 第一四四条 入井行走时,遇有机车驶过,应迅速躲到安全地点,等到机车过后,方能继续前进。 第一四五条 携带金属工具入井时,如钎子杆、撬棍、铁管等物,要注意机车架线和其他供电线路,以防触电。 第一四六条 入井后非机电人员不准触动电气设备。 第一四七条 禁止在电线或机车线上挂灯、衣服或其它物品。 第一四八条 禁止进入已封闭的采空区,不熟悉的地方,或没有指派的工作地点。 第一四九条 不准损坏各种安全设施。 第一五条 不准在井下大声喧哗和做异常声响。 第一五一条 在井内行走时,要注意头上、脚下,正常情况下不得跑跳拥挤和打闹; 第一五二条 不准在井下明火取暖。 第一五三条 为保持井内清洁,不准在井下随地大小便,要到指定地点。 第一五四条 到各工作面去,必须注意爆破信号,不明情况,不得冒进。 第一五五条 正在放矿的漏斗处,禁止人员通过。 第一五六条 参加井下生产的人员,在作业前和作业中必须随时检查顶板、支架、通风及安全设施和设备是否正常,发现危险现象,应先撤到安全地点,并向值班人员报告。 第一五七条 登竖井梯子前应敲管或喊话,与上面人联系好。 第一五八条 一切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首先熟悉各作业面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 第十七章 乘罐管理 第一五九条 乘罐人员上下必须使用罐笼安全门,严禁不关门或不使用。 第一六条 乘罐人员必须在距井口五米乘罐警界牌后排队乘罐,不准拥挤打闹。 第一六一条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发出开罐信号后,不准上下人。 第一六二条 不准在罐内吸烟、打闹,不准探头和把手脚伸出罐外。 第一六三条 乘罐人员必须面朝外,手把把手。 第一六四条 每层罐加信号工准乘九人,严禁超员乘罐。 第一六五条 人员上罐后,信号工要关好罐门,罐未停稳前不准打开罐门。 第一六六条 严禁人员与大件物品、矿车等混载。 第一六七条 易燃、易爆品要单独运送。 第一六八条 携带炸药的爆破工一次乘罐不得超过五人,其他人员不得乘罐。 第一六九条 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要随时提升,不得在井口停留过长。 第一七条 提升矿车时必须将罐停稳,拦点后上下矿车。第十八章 顶、帮管理第一七一条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做好采掘工作面的顶、帮管理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七二条 采场作业前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 第一七三条 禁止在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第一七四条 作业中发现有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一七五条 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采场、掘进现场顶、帮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现场顶、帮变化情况,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顶板破损及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七六条 采场要均匀放矿,确保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两米以内。 第一七七条 采场顶板有裂痕的、块度较大的应采用崩落法先处理,再作业;块度较小或裂痕不明显的用顶木做临时支护,防止冒落,作业期间要有专人观察支护顶木变化情况。 第一七八条 暴露面积较大的采场,设计上必须要有安全矿柱或者采用分条采矿设计。 第一七九条 个别岩石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 第一八条 采场存窿放空后,要及时进行废石充填,相邻较近、面积较大的空区应采用胶结充填。 第一八一条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或通往平底采空区处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第一八二条 水平掘进巷道作业前必须先把顶板和两帮浮石撬净,防止落毛伤人。 第一八三条 掘进巷道破碎带较多或暴露面积较大处要采取支护措施。 第一八四条 对于水平主运输巷,每周要派专职人员进行敲帮问顶安全检查,及时对顶板两帮浮石进行清理。第十九章 天井施工作业管理第一八五条 为加强天井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及安全,避免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井下作业的一些实际情况,特对天井施工作业做出管理规定。 第一八六条 岩工作业时必须遵守岗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八七条 作业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第一八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及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一八九条 天井内每隔510米要设置安全棚,最上面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安全棚和人行梯子要按正规化架设,且必须保证牢固。 第一九条 天井高度超过15米后,应使用铁管进行通风、供水,风管可随人行梯子往上接,风、水阀门安在天井底部巷道的侧面。 第一九一条 放炮后,可打开风、水管阀门进行通风1小时,待次日工作前再对其进行通风,炮烟跑完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一九二条 人员上、下天井必须抓牢、踏实,作业平台上的杂石要及时清理。 第一九三条 天井放炮必须采用长非电到地面上点火,并做好警戒工作。天井使用的照明电压必须是36伏安全电压。 第一九四条 往上运送炸药时,不准将炸药与非电混运。 第一九五条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巷道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第一九六条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中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或围栏。 第一九七条 爬天井时,必须与天井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后方能进入。 第一九八条 禁止从天井上往下扔工具及钎子杆等物件。第二十章 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九九条 安全环保部在生产技术部的协助下,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要对矿井风量和风速进行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二一条 采矿车间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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