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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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一、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二)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 2.产品责任法的功能演变: 产品责任法不仅解决卖方对买方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过去产品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据此原则,某一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后,只能起诉直接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而该零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如果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非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要起诉,也只能起诉批发商,如果批发商也没有过错,则再由该批发商起诉生产者,这一连串的法律诉讼意味着昂贵的代价。 从经济角度考虑,1916年美国法院在审理麦克弗森诉贝克汽车公司一案的 判决中。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此后,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放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以及合理的旁观者都有权对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3、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4.归责原则上: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5、产品责任的构成 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产品有缺陷 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5、产品责任构成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最大的不同在于,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作为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而产品责任致人损害表现于外部的则是缺陷产品。因此,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法律构成中处于极为关键的地位。 2、损害 主要表现有三方面: (一)人身方面的损害(导致死或伤残即有形的损害) (二)精神方面的损害(精神痛苦、疼痛) (三)财产方面的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构成的要件之一,只有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者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体现了公平性与合理性,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加害人)充分意识到应对自己的产品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而非代人受过。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一)产品(products) (二)缺陷 (三)生产者,(一)产品(products)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用于销售的物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 2、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3、中国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的类型概括 (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安全指示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发展缺陷。(不能主张),(四)生产者 产品责任指令生产者的范围 (1)制成品的制造者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3)零部件的制造者 (4)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共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 (5)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 (6)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供该产品的供应者即被作为生产者,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基于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1疏忽 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从这一点看,是对“无合同,无责任”的发展。,2.违反担保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客人,甚至包括被伤害的过路行人。 但是,受害人依然要举证产品制造人有过失,而这往往是困难的。,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 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a form of tort action),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疏忽分担 3.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4擅自改动产品 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6自担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疏忽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判决的金额往往也相当可观,通常都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具体来说,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 痛苦与疼痛; 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合理的医疗费用; 身体残废。,2财产损失的赔偿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复习思考题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有哪些?,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一)关于当事人的适用范围 1原告 为受害人,可分为自然人与法人 2被告 承担产品责任的人员 (1) 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 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 产品的供应者 (4) 在产品调和或商业分配环节中的其他人 (5) 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二)产品 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不动产和动产 (三)损害的原因,种类及范围 原因:不包括产品本身造成的损害及由此引起的损失 种类及范围:人身伤害和财产以及经济损失 (四)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损害地国家的法律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我国产品的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体现在: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对策:产品责任保险;提高产品价格,将风险计入成本中;对销售者实行严格责任。,(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1、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销售者的作为造成产品存在缺陷,不按生产者的说明或规定; 销售者的不作为造成产品存在缺陷。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承担严格责任。 对销售者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检验制度或明知是缺陷产品而又故意销售的,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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