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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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救器管理规定撰写人:_部 门:_自救器管理规定(一)自救器的配置。自救器的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满足入井人员“一人一器”的需要,并有5的备用量,合理配置。供应科必须确保供应。(二)自救器实行个人保管和集中锁存看管的原则:1.自救器由机电队统一配备,个人将自救器和矿灯一起锁存在充电架上,实行“一人一号、个人使用、个人管理,损坏、丢失自负”的办法。2.上井后个人把自救器与矿灯一起自锁在矿灯架上,由机电队统一看管。严禁个人私自把自救器在其他地点存放。3.自救器的存放应处于阴凉整洁的环境中,室温应保持在25度以下,避免日光或其他强光源直射以及热源直接辐射,以保证自救器的正常使用寿命。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管理,对自救器进行编号管理,对各单位使用的自救器按照“一人一号”原则,编号建档管理。5.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天巡回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发现有损坏、缺少等情况,统计损坏情况报区队,由区队同专业组一起检查落实情况后,给以考核处理。6.入井人员在携带自救器时,必须轻拿轻放,并按正确方法佩带,以防损坏,降低自救器的使用寿命。7.导致自救器报废、自救器丢失的,由机电队开具罚款单,分管副总签字,交罚款后拿回执联单交回机电队,然后由机电队给予补充。因个人原因造成无自救器,而影响下井的,后果由个人自负。8.严禁使用到期报废的自救器,到期报废的自救器由机电队做计划进行采购落实,更换后的自救器由机电队进行回收。备用自救器由机电队统一管理。(三)自救器的鉴定与管理。1.自救器的鉴定由机电队专职人员负责,每季度负责对全矿所有在用的自救器校验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半年校验一次,以保证自救器的完好率。2.机电队要对自救器进行编号管理,建立自救器编号档案,做到一人一号,要对自救器进行定期校验。在周检期内,发现自救器不能使用的,自救器鉴定管理人员对有问题的自救器进行校验。如质量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更换。3.新配备的自救器到矿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办好入库手续。在周检过程中发现自救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超过有效期、损坏报废的,一律统一回收进行报废处理。4.严格执行自救器报废制度,库存的自救器有效期为5年,正常使用的自救器有效期为3年,过期的自救器应予报废处理。5.机电队安排专职人员对所有使用中的自救器及库存自救器必须建立管理台帐,以防丢失。使用中的自救器应定期进行一次气密性、称重检查,发现气密性不符合规定或重量超过规定的自救器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四)检查与考核1.凡入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严禁入井,井下发现不佩戴自救器的人员,要停止作业令其上井,一律按违章处理,并罚款200元。对单位月度考核扣2分。2.严禁井下作业人员无故开启、损坏等原因导致自救器报废以及丢失自救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自救器皮套丢失或损坏的, 对责任者罚款5元。3.领用自救器人员升井后,要按规定把自救器和矿灯一起锁存在充电架上,不得在其他地点存放,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对于破坏、偷窃或私藏他人自救器的,每台罚款1000元,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月度考核扣4分,井口曝光亮相。5.机电队专职人员对自救器进行定期校验,到期必须及时更换,严禁超期服役,因不负责任造成超期服役、报废自救器入井的,每有一台罚责任人50元。6.通防专业组、安监科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自救器的管理、使用和校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加强考核,对不能按此规定执行的,对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予以考核处理。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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