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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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撰写人:_部 门:_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公司关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的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煤矿矿长。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煤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等负责人。3、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具有任职资格。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5、所有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进行安全资格再培训。6、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再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由各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二、公司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办证1、培训各单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各生产矿井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由各煤矿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培训。2、考核(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律坚持教考分离原则。(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机考和笔试: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员等六大工种实行机考,六大工种以外的“其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绞车操作工、综掘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信号把钩作业工、主要通风机作业工、防突作业工、监测监控作业工、瓦斯抽放作业工、井下变电作业工、主排水泵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电气防爆检查作业工、矿灯充电作业工、耙岩机操作工、测风测尘作业工、电机车操作工等十六个工种实行笔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机考。(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3、办证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报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办回证件后及时通知送培单位取证。(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排使用及管理(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区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自己所持证件不符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章作业。(3)各生产区队必须对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设置专栏上墙,进行牌板化管理。(4)因工作需要、人员紧张,可实行一人双证(或多证)培训,确保动态持证上岗。(5)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工资部门调整或调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职教部门允许,并办理培训档案移交手续。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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