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自治区科技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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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AA自治区科技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AA 自治区科技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AA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_27 号)、AA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_14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自治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信用“红黑”信息作为科技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第三条 社会信用“红黑”信息主要“信用 AA”、“AA 协同监管平台”网站。第四条 科技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报奖和申请实验动物中心的单位、法人代表、项目主持人、参加人和评审评估专家及从事科技管理的单位和人员;有假冒专利行为、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交易、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订立假技术合同、侵犯单位或者其他人技术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被自治区科技厅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红”的,认定为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科技成果报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载体认定和发明专利资助时免除信用审查; (二)减少项目监督检查的频次;减少专利检查的频次; (三)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平台载体认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在纳入科技信用“红”时,优先考虑;在科技信用“红”宣传时,优先宣传。(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第六条 被自治区科技厅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连续三年限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评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等。(二)取消申请发明专利资助资格; (三)连续三年限制参加科技厅举办的各种竞赛; (四)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第七条 由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守信“红”和失信“黑”信息,按规定在“AA 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按程序向“信用 AA”、“AA 协同监管平台”网站推送,作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信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第八条 守信“红”和失信“黑”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守信“红”和失信“黑”的事由,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守信“红”和失信“黑”信息移出日期;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责任主体单位对科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 AA 自治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将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将撤销其科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结果。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_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_ 年 12 月 31 日。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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