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第三版温红梅主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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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 行 会 计,温红梅 主编 庄岩 马骏 副主编,第一章 总论,1.1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会计,1.1.1我国银行体系概述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全国性(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民营银行 村镇银行,1.1.2银行会计概述,银行会计的特点: (1)会计核算活动和业务处理活动的统一性 (2)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情况的综合性 (3)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4)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的及时性 (5)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的严密性,银行会计要素,(1)资产。它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同业款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利息、代理发行证券、代理兑付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2)负债。它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主要包括:流动负债、应付债券、其他长期负债 (3)所有者权益。它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4)收入。它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5)费用。它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业务及管理费 (6)利润。它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主要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1.2 银行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2.1银行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体系 会计法、会计准则体系、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1.2.2银行会计机构设置 总分行制 1.2.3银行会计工作的劳动组织和会计人员 劳动组织:专柜制、柜员制 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求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1.3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3.1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基本假设: (1)会计主体 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2)持续经营 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下,企业的再生产过程才得以进行,企业资本才能正常循环周转,会计才可以以历史成本来确认、计量资产要素,所有资产才能按照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被消耗、售卖等。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3)会计分期 是可以将企业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若干个较短时期,据以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是对持续经营的补充) 会计期间通常为一年,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也可不一致。 正是会计期间的划分和确定才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分,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这两种会计记账的基础,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4)货币计量 是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选择某种外币位记账本位币。-编报表时须折算 货币计量的假设本身包含币值不变的假设,即假定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每一单位货币或同量货币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通胀时须考虑,会计基础: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支和损益。 应收、应付、待摊、预提体现这一原则。 对应的:收付实现制,是指完全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日期为基础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又称现金制。,1.3.2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原则是确认和计量会计事项所依据的规范和规则,它对于会计人员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1)可靠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相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预测。 该原则就是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在收集、处理、传递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考虑各利害方面对会计信息需求的不同特点,确保企业内外对会计核算信息的相关需要。同时要使会计信息兼具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 注意:(1)宏观微观相关 (2)不要求满足所有使用者需要,3)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要做到清晰完整,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和利用。 可理解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能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容易为信息使用者所了解。 4)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是指不同经济单位之间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够进行比较,即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不同企业间,横向),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为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将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实质:指的是业务的经济实质; 形式:是业务的法律形式。 例如: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 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7)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时应持谨慎态度,凡是可以遇见的损失或费用应当合理预计并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难以确定的收入则不能提前予以入帐。 应收账款不能全额收回、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等情况不可避免,为了在这些损失发生时不至于严重影响自身的正常经营,需要对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支出作出合理预计。 8)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时效,要求会计核算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两个含义:(1)及时处理;(2)及时传递,1.3.3 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确保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能可靠计量,第二章 基本核算方法,2.1 会计科目和账户,2.1.1会计科目 1)含义 对银行会计对象按照经济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它是商业银行综合核算的工具。 2)分类 按照经济内容分 按照与报表关系分,2.1.2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照明细类别划分的户头,它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工具。 2.1.3记账方法 按照一定的规则,采用一定的记账符号,对经济业务分类整理后在账簿中进行登记的一种技术方法。 表内科目:复式借贷记账法 表外科目:单式收付记账法,2.2 会计凭证,2.2.1会计凭证的含义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依据。 2.2.2会计凭证的分类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分类,登记账簿的不同:明细记账凭证:基本凭证 专用凭证 总账记账凭证:科目日结单 包含的会计科目:单式记账凭证 复式记账凭证,2.2.3银行会计凭证的特点,1)大量采用单式凭证 2)大量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 2.2.4银行会计凭证的处理过程 1)编制 2)审核 3)传递 4)整理、装订与保管 2.2.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银行印制、具有特定用途但尚未填写签章的各项空白重要凭证。,2.3 银行会计账簿与账务组织,2.3.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甲、乙、丙、丁 序时账簿 备查账簿,2.3.2银行会计账务组织,1)明细核算系统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余额表 登记簿 2)综合核算系统 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 3)两个系统的关系 4)账务核对,2.4 财务会计报告,2.4.1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和编制要求 1)作用 2)编制要求 2.4.2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第3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3.1 存款业务概述 3.1.1存款的含义 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暂时闲置和待用的货币资金。 3.1.2存款的种类 存款对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币种:本币、外币,3.1.3单位存款管理的基本规定,1)单位活期存款的管理 2)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 3)单位协定存款的管理 4)单位保证金存款的管理,3.1.4 存款业务的科目设置,1)吸收存款。负债类科目,核算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分别“本金”、“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2)利息支出。损益类科目,核算银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利息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息。负债类科目,核算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可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3.2 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3.2.1现金存取款的核算,1)存入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收款单位户 2)支取现金 借:吸收存款取款单位户 贷:库存现金,3.2.2单位存款户的对账,如果对账有不符,应及时查找未达账项的原因 3.2.3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利息=本金X存期X利率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度末月20日,利息21日入账: 借: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计息方法包括:余额表计息法、分户账账页计息法 单位活期存款的存期:按实际天数计算,3.2.4单位定期存款的核算,1)存入 借:吸收存款存款单位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2)转存 可以约定只转存本金,利息计入活期存款户;也可以转存本息 借:应付利息应付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或)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3)支取 借:吸收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应付利息应付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吸收存款存款单位户,3.3 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3.3.1活期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1)开户与续存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 2)支取与销户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户 贷:库存现金 3)利息计算 与单位活期存款计算基本相同 借:利息支出储蓄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清单所列各户,3.3.2定期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1)整存整取 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开户: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到期支取: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2)零存整取 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为1年、3年、5年 基本核算同1) 利息计算:固定基数法;月积数法,3)存本取息 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1年、3年、5年 基本核算同1) 利息计算: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4)整存零取 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为1年、3年、5年 基本核算同1) 利息计算:本金平均值=(全部本金+每期支取本金数)/2 到期应付利息=本金平均值存期利率,第4章 贷款业务的核算,4.1 贷款业务概述,4.1.1贷款的含义和种类 贷款又叫放款,是指银行以收取利息和必须归还为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者的一种信用活动。 流动性:短期、中期、长期 保障程度:信用、保证、抵押 风险程度: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资金来源:自营、委托,4.1.2贷款业务核算原则,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4)贷款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4.1.3 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定,单位贷款: (1)展期的规定 (2)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3)合同规定利率 (4)利率的规定及利息计算 (5)抵押和质押的规定,个人贷款: (1)贷款对象 (2)个人贷款原则: 小额“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 其他品种:“有效担保,专款专用 按期归还” (3)抵押和质押物的规定 (4)保证人:自然人、法人 (5)提前归还应提前1个月通知 (6)发放和归还,4.1.1贷款业务的科目设置 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 贷款损失准备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抵债资产 贴现资产 贴现负债,4.2 一般贷款业务的核算,4.2.1贷款发放及收回的核算 1)贷款发放 借:贷款本金(合同本金) 贷:吸收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2)未减值贷款处理 (1)利息 (2)收回贷款 借:应收利息(合同利率) 借:吸收存款 贷:利息收入(实际利率) 贷:应收利息 (或借)贷款利息调整 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3)减值贷款的处理,(1)本金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2)利息(实际利率)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实际利率) (合同利率) 收入:应收未收利息(合同利率),(3)减值贷款收回,借:吸收存款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利息收入 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 付出:应收未收利息,4.2.2贷款损失准备及贷款资产减值的处理,1)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2)核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3)已转销的贷款又收回,本金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实际收回: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已减值 应收利息(表内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4.3 抵债资产的核算,4.3.1抵债资产的含义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4.3.2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1)取得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借:抵债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贷款(账面余额) 应收利息 应交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2)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支出 银行在保管抵债资产期间,如果取得收入或发生支出,进行如下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库存现金) 3)抵债资产的减值 抵债资产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4)处置抵债资产的核算 抵债资产如进行处置收回资金,应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入账,收入与初始入账成本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抵债资产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差额),5)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核算 取得抵债资产后如转为自用,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计入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借: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贷:抵债资产,4.4贴现的核算,4.4.1贴现的概述 1)贴现的含义 是指商业汇票持票人为获得资金,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而取得的一种贷款。它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相结合的一种融资手段 2)贴现的特点 (1)流动性高 (2)安全性大 (3)自偿性强 (4)用途确定 (5)信用关系简单,3)贴现与一般贷款的联系与区别,两者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银行都要计收利息。 两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融资依据不同 (2)计息的时间不同 (3)贷款期限不同 (4)体现的信用关系不同,4.4.2贴现资产的核算,1)银行为客户办理贴现的核算 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2)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实际支付金额)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差额),3)贴现利息收入的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计账: 借:贴现资产 贴现利息调整 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如果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4)贴现、转贴现到期收回贴现款,借:吸收存款(或其他科目)(实际收到的金额) 贴现资产 贴现利息调整 转贴现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票面金额) 贴现面值 转贴现面值 利息收入(差额),4.4.3贴现负债的核算,1)转贴现 银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面值 2)贴现负债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 3)贴现票据到期,归还转贴现款项 借:贴现负债转贴现面值 利息支出(差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负债转贴现利息调整,第5章 现金出纳业务的核算和管理,5.1 现金出纳业务概述,5.1.1现金出纳业务的含义 银行现金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是银行会计工作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5.1.2现金出纳业务的特点 1)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2)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 3)银行现金出纳工作管理性强 4)风险直接,责任重大,5.1.3现金出纳业务的原则 1)钱账分管,责任明确 2)双人经办 3)按现金收付程序办理业务 4)坚持复核制度 5)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6)对现金出纳人员的管理严格,5.1.4现金出纳业务的会计科目 “库存现金”: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的库存现金。银行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5.2现金出纳业务的核算,5.2.1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交存现金 1)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中心库现金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人行现金户 2)交存现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人行现金户 贷:库存现金中心库现金户,5.2.2储蓄所现金出纳业务的核算,1)领取储蓄备用现金的核算 管辖行 : 借:系统内往来储蓄所往来户 贷:库存现金 储蓄所 : 借:库存现金 贷:系统内往来管辖行往来户,2)交回储蓄备用现金的核算 储蓄所 : 借:系统内往来管辖行户 贷:库存现金 管辖行: 借:库存现金 贷:系统内往来储蓄所往来户,5.2.3出纳柜台现金收付的核算,1)出纳柜台现金收入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交款人户 2)出纳柜台现金付出 借:吸收存款取款人户 贷:库存现金,5.2.4银行经费现金的会计核算,1)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机构经费现金户 贷:银行存款机构银行存款户 2)支付现金 借:科目户 贷:库存现金机构经费现金户,5.2.5出纳错款的会计核算,1)出纳长款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处理出纳长款户 (1)如果长款属于客户多交或银行少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出纳长款户 贷:库存现金 (2)如果经过认真查找,仍无法查清长款原因时,应列作银行营业外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出纳长款户 贷:营业外收入出纳长款收入户,2)出纳短款,借: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贷:库存现金 (1)如果短款属于客户少交或银行多付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2)如果经过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属于技术性短款或一般责任事故的,按规定的审批手续予以报损: 借:营业外支出出纳短款支出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3)如属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等原因而造成短款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如属于监守自盗,按贪污论处,并追回全部赃款,5.3 金库管理和现金运送,5.3.1金库管理的规定 库房坚固,设施齐全 严格出入库制度 坚持双人管库制度 严格查库制度,5.3.2现金运送的规定 必须双人押运 必须保守秘密 必须严格交接手续,第6章 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的核算,6.1 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概述,6.1.1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1)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是指系统内各行际间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异地资金汇划 2)特点:有往有来、有收有付、有借有贷、金额相等 3)系统内电子汇划资金的清算:在系统内电子汇划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各级行处在上级管辖行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由上级管辖行逐级清算当天汇差资金的一种做法 6.1.2电子汇划的业务范围 划收款:汇兑、异地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划回、系统内资金划拨 划付款:解付银行汇票、系统内扣款、贷款账户转移、其他扣收、直接借记,6.1.3系统内电子汇划业务的基本规定 1)全部采取无纸化电子信息传递 2)电子汇划信息与纸式汇划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3)各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4)坚持信息查询、查复原则 5)加强保密工作,6.2系统内电子汇划 与清算汇差资金业务的核算,6.2.1基本做法 随发随收,直接往来、 当时核对,每日逐级清算汇差资金 6.2.2科目设置 1)清算资金往来 2)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 3)存放系统内款项 4)系统内存放款项,6.2.3上存与退回备付金存款,1)上存 本行: 上级行: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2)退回 相反分录,6.2.4系统内电子汇划,1)划收款(本行付款) 2)划付款(本行收款) 汇出行 汇出行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汇入行 汇入行 借:清算资金往来 借:xx科目(汇出汇款)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3)对有问题的电子汇划业务的处理 (1)对账号正确,户名不完全一致的报文,柜员打印人工判别清单,对报文户名与系统账户户名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作人工判别入账处理,对不能人工判别入账视具体情况作挂账或退回处理。 (2)对户名正确,账号不正确或户名、账号均不正确的划收款报文和未入账的划付款报文,柜员打印未入账补充报单,根据未入账补充报单的业务事项按实际情况分别作电子汇划来账退汇、汇兑汇入等交易处理,进行人工入账、挂账或退回处理。 (3)对需转发给其他机构处理的汇划报文,柜员作电子汇划来账人工清分处理进行转发。 (4)对接收到的加急跟单业务,柜员打印跟单信息。,6.2.5事务类业务的 处理 1)发出事务类业务 2)退回待查事务报文处理 3)收到事务业务,(2)省分行,对总行为贷差: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存放系统内款项 对总行为借差: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系统内存放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1)总行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6.2.6清算汇差资金,清算当日汇差资金,(3)基层行 “清算资金往来”借方余额: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 “清算资金往来”贷方余额: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年终汇差资金的清算,第7章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核算,7.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概述 7.1.1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1)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往来 2)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 3)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7.1.2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1)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 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要及时清算,7.1.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科目设置,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向中央银行借款” 3)“拆出资金” 4)“拆入资金”,7.2 商业银行与 中国人民银行往来业务的核算,7.2.1向中国人民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1)送存现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库存现金 2)支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7.2.2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1)缴存存款的范围 (1)缴存财政性存款。财政性存款主要有中央预算收入、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 (2)缴存一般性存款。一般性存款主要有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部队存款、基建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和其他一般存款等。 2)缴存存款的规定 (1)缴存的比例 (2)调整缴存款的时间 (3)调整缴存款的计算方法,3)缴存存款的核算,第一次缴存财政性存款: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财政性存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第一次缴存一般性存款准备金: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以后调增补缴或调减退回,核算手续与第一次缴存时基本相同,7.2.3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的核算,1)借款种类 (1)年度性贷款 (2)季节性贷款 (3)日拆性贷款 (4)再贴现,2)借入款项的核算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备付金存款户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3)归还借款的核算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利息支出再贷款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7.2.4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核算,1)提出行的处理 (1)提出代收票据(贷方票据)。即提出行付款票据: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发生退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提出代付票据(借方票据) 即提出行收款票据: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发生退票,需挂账处理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2)交换票据的处理 交换票据时,各清算行的交换员首先按照提入行的交换号码,将提出的票据分发给各交换行;然后再审核他行提交来的票据。人民银行总清算员收齐各清算行票据交换员通过局域网传送来(或通过软盘交来)的代付、代收票据数据后,通过计算机进行分类汇总,并轧计出各清算行本场次票据交换中应收金额和应付金额以及应收或应付差额,然后将有关数据打印出来交给各清算行的票据交换员进行核对。票据交换所对各行处的应收差额、应付差额分别加计合计,应当平衡,如不平衡,参加交换的行处应当查找,直到平衡为止,3)提入行的处理,(1)提入代收票据(贷方票据),即提入行收款票据,提入票据正确无误的: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退票或再提出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2)提入代付票据(借方票据) 即提入行付款票据,提入票据正确无误的: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 借:其他应收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再提出时: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4)清算票据轧差处理 各清算行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分别应收差额和应付差额进行处理 (1)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清算资金往来 (2)轧差后为应付差额的: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人民银行为各行清算票据交换差额: 借:银行存款应付差额行户 贷:银行存款应收差额行户,7.2.5通过人民银行 办理汇划款项业务的核算,1)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简介 (1)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含义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2)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的基本内容,它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跨行同城和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大额实时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发送支付指令,全额实时清算资金。建设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目的,旨在为各银行和广大企事业单位以及金融市场提供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支付清算服务,防范支付风险,系统只在正常工作日运行。它对中央银行更加灵活、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和货币市场交易的及时清算具有重要作用,(3)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的基本内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是以电子方式批量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的应用系统,2)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核算方法,汇出地商业银行经办行: 借:吸收存款 贷:系统内往来 汇出地商业银行省级分行: 借:系统内往来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汇入地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接收到本地CCPC信息,将款项划往乙地汇入行。 汇入地商业银行省级分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系统内往来 汇入地商业银行经办行: 借:系统内往来 贷:吸收存款,7.3 同业往来业务的核算,7.3.1跨系统转汇业务的核算 在异地结算业务中,由于客户收、付款双方不在同一银行系统的商业银行开户,其资金划转(一般为小额资金)需要借助有关行的内部汇划系统办理转汇。异地跨系统转汇的方式有3种: “先横后直”、“先直后横”、“先直后横再直”,1)“先横后直”方式,(1)汇出行 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按不同系统的汇入行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后提交同城跨系统转汇行。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吸收存款汇款人户(或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2)转汇行 转汇行收到汇出行提交的转汇清单和转划凭证,经审查无误后,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将款项划往异地汇入行。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3)异地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系统内电子汇划清算系统转来的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为收款单位收款入账或为付款单位扣款出账。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或者应解汇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2)“先直后横”方式 (1)汇出行 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填制系统内电子汇划清单,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将款项划转至汇入地本系统的转汇行。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吸收存款汇款人户(或科目)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2)异地本系统转汇行 汇入地本系统转汇行收到本系统汇出行划交的系统内电子汇划清单,经审查无误后,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跨系统汇入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3)异地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本地区跨系统转汇行划转来的款项,审核无误后,为收款单位收款入账或为付款单位扣款出账。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或者应解汇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3)“先直后横再直”方式,(1)汇出行 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填制系统内电子汇划清单,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将款项划转至双设机构地区汇出行系统转汇行。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吸收存款汇款人户(或科目)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2)双设机构地区汇出行系统转汇行 双设机构地区汇出行系统转汇行收到本系统汇出行划交的系统内电子汇划清单,经审查无误后,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汇入行系统转汇行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3)双设机构地区汇入行系统转汇行 双设机构地区汇入行系统转汇行收到双设机构地区汇出行系统转汇行提交的转汇清单和转划凭证,经审查无误后,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划将款项划往异地的汇入行。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4)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系统内电子汇划转来的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为收款单位收款入账或为付款单位扣款出账。 如果是代收款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或者应解汇款户) 如果是代付款项,则会计分录相反。,7.3.2同业拆借业务的核算,1)同业拆借的基本规定 (1)同业拆借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非金融机构不得参与 (2)拆入行只能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系统内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不得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拆出行用于拆出的资金,只能是交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已归还中央银行贷款后剩余的资金 (4)同业拆借在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市场上完成。金融市场原则上一个城市设立一家 (5)同业拆借以日拆为主,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6)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2)同业拆借的会计核算,(1)拆出资金的核算 借: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人民银行收到拆出行提交的转账支票或者,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款项划转手续并转账。转账后,通知拆入行。 拆借资金到期时,拆出行接到收账通知办理转账: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贷: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利息收入,(2)拆入资金的核算 拆入行接到收账通知办理转账: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户 贷:拆入资金本金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拆入资金利息费用,记入“利息支出”科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拆入资金利息调整”: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或借)拆入资金利息调整,拆入资金到期,归还拆入资金时,拆入行会计部门签发人民银行转账支票,提交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本息划转手续: 借:拆入资金本金 (或贷)拆入资金利息调整 (或贷)利息支出(差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第8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8.1支付结算业务概述,8.1.1支付结算业务的 意义和种类 按支付结算业务实现的方式不同,支付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按支付结算票据与结算方式的不同,支付结算 分为“三票一卡三种结算方式”,8.1.2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8.1.3支付结算纪律,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结算,都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2)单位、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应做到“四不准” 3)银行办理结算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法纪观念,做到“九不准”,8.2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8.2.1支票业务的核算 1)支票的含义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按照用途,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支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这些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4)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6)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7)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8)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9)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10)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而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出票人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14)转账支票允许连续背书转让;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15)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16)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3)转账支票的会计核算,(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及印鉴不符支票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时,持票人开户行要将支票退给持票人,并对出票人处以罚款: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罚款收入户,(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 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持票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账单时,认真审查支票内容。审查无误后,将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持票人开户行待退票时间过后,即可为持票人收款进账: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不符合要求,出票人开户行应当电话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并在下一票据交换场次退票。如果当天退票的,持票人开户行待出票人开户行退回支票后,将退回的支票退收款人。如果隔天退票: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 待隔天收到退回的支票时,将支票退给收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收到经票据交换提入的支票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支票内容,无误后不予退票: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不符合要求,出票人开户行应当在下场交换时将支票退给持票人开户行。如果当天某一方未有票据交换场次时,只能隔天退票,出票人开户行在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后,填制一联转账借方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隔天退票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并将支票退持票人开户行。,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按照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以支票作借方凭证: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在全国范围内可以通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8.2.2银行汇票业务的核算,1)银行汇票的含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间的款项结算,如果同城使用银行汇票,则必须有另一间具备办理银行汇票资格的,与出票行属同一系统的银行方可办理。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若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而且银行汇票上必须注明代理付款人名称。 (4)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系统内电子汇划”的各商业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8)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10)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11)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2)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13)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并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并复印件备查。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1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15)持票人或者申请人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如果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才能办理,3)银行汇票的专用科目 “汇出汇款” 4)银行汇票的会计核算 (1)出票 借:吸收存款申请人户(或库存现金) 贷:汇出汇款 (2)付款 持票人在代理付款行开立账户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科目)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户 持票人未在代理付款行开立账户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科目)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开户后,原持票人可将汇款一次或分次支取。原持票人若需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了“现金”字样,予以办理: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库存现金 原持票人如需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款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借: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备付金存款户 (或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或科目),(3)结清票款,汇票全额付款: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或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汇票有多余款的,办理转账: 借:汇出汇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资金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吸收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8.2.3商业汇票业务的核算,1)商业汇票的含义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商业汇票的主要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6)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7)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8)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9)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10)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1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1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13)商业汇票在出票后即可交付使用和背书转让,并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也可以在签发并经付款人承兑后使用。 (1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1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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