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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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汽车库、修修车库、停停车场设设计防火火规范 主编部部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安部部批准部部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建设部部施行日日期:年月月日 目目 录 1 总总 则22 术 语3 防火分分类和耐耐火等级级4 总总平面布布局和平平面布置置4.11 一般般规定44.2 防火间间距4.3 消消防车道道5 防防火分隔隔和建筑筑构造55.1 防火分分隔5.2 防防火墙和和防火隔隔墙5.3 电电梯井、管管道井和和其他防防火构造造6 安安全疏散散7 消消防给水水和固定定灭火系系统7.1 消消防给水水7.22 自动动喷水灭灭火系统统7.33 其他他固定灭灭火系统统8 采采暖通风风和排烟烟8.11 采暖暖和通风风8.22排 烟烟9 电电 气附附录A 本规范范用词说说明 1 总总 则 11.0.1 为为了防止止和减少少火灾对对汽车库库、修车车库、停停车场的的危害,保保护人身身和财产产的安全全,制定定本规范范。1.0.22 本规规范适用用于新建建、扩建建和改建建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停停车场(以以下统称称车库)防防火设计计,不适适用于消消防站的的车库防防火设计计。1.0.33 车库库的防火火设计,必必须从全全局出发发,做到到安全适适用、技技术先进进、经济济合理。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术语、符符号 2.00.1 汽车库库 gaaragge停放放由内燃燃机驱动动且无轨轨道的客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建筑物物。2.0.22 修车车库 mmotoor rrepaair shoop保养养、修理理由内燃燃机驱动动且无轨轨道的客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建(构构)筑物物。2.0.33 停车车场 pparkkingg arrea停停放由内内燃机驱驱动且无无轨道的的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露天场场地和构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注:汽车库库的屋面面亦停放放汽车时时,其停停车数量量应计算算在汽车车库的总总车辆数数内。33.0.2 汽汽车库、修修车库的的耐火等等级应分分为三级级。各级级耐火等等级建筑筑物构件件的燃烧烧性能和和耐火极极限均不不应低于于表3.0.22的规定定。3.0.33 地下下汽车库库的耐火火等级应应为一级级。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和和、类类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的的耐火等等级不应应低于二二级。类汽车车库、修修车库的的耐火等等级不应应低于三三级。注注:甲、乙乙类物品品的火灾灾危险性性分类应应按现行行的国家家标准建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注:预制钢钢筋凝土土构件的的节点缝缝隙或金金属承重重构件的的外露部部位应加加设防火火保护层层,其耐耐火极限限不应低低于本表表相应构构件的规规定。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9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注:防火间间距庆按按相邻物物外墙的的最近距距离算起起,如外外墙有凸凸出的可可燃物构构件时,则则应从其其凸出部部分外缘缘算起,停停车场从从靠近建建筑物的的最近停停车位置置边缘算算起。高层汽汽车库与与其他建建筑物之之间,汽汽车库、修修车库与与高层工工业、民民用建筑筑之间的的防火间间距应按按本表规规定值增增加3mm。汽汽车库、修修车库与与甲类厂厂房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应应按本表表规定值值增加22m。44.2.2 两两座建筑筑物相邻邻较高一一面外墙墙为不开开设门、窗窗、洞口口的防火火墙或当当较高一一面外墙墙比较低低建筑高高15mm及以下下范围内内的墙为为不开门门、窗、洞洞口的防防火墙时时,其防防火间距距可不限限。当较较高一面面外墙上上,同较较低建筑筑等高的的以下范范围内的的墙为不不开设门门、窗、洞洞口的防防火墙时时,其防防火间可可按本规规范表44.2.1的规规定值减减小500%。44.2.3 相相邻的两两座一、二二级耐火火等级建建筑,当当较高一一面外墙墙耐火极极限不低低于2.00hh,墙上上开口部部位设有有甲级防防火门、窗窗或防火火卷帘、水水幕等防防火设施施时,其其防火间间距可减减小,但但不宜小小于4mm。4.2.44 相邻邻的两座座一、二二级耐火火等级建建筑,当当较低一一座的屋屋顶不设设天窗,屋屋顶承重重构件的的耐火极极限不低低于1.00hh,且较较低一面面外墙为为防火墙墙时,其其防火间间距可减减小,但但不宜小小于4mm。4.2.55 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车库库与民用用建筑之之间的防防火间距距不应小小于255m,与与重要公公共建筑筑的防火火间距不不应小于于50mm。甲类类物品运运输车的的车库与与明火或或散发火火花地点点的防火火间距不不应小于于30mm,与厂厂房、库库房的防防火间距距应按本本规范表表4.22.1的的规定值值增加22m。44.2.6 车车库与易易燃、可可燃液体体储罐,可可燃气体体储罐,液液化石油油气储罐罐的防火火间距,不不应小于于表4.2.66的规定定。注:防火火间距应应从距车车库最近近的储罐罐外壁算算起,但但设有防防火堤的的储罐,其其防火堤堤外侧基基脚线距距车库的的距离不不应小于于10mm。计计算易燃燃、可燃燃液体储储罐区总总贮量时时,1mm3的易易燃液按按5m33的可燃燃液体计计算。干式可可燃气体体储罐与与车库的的防火间间距按本本表规定定值增加加25%。4.2.77 小于于1m33的易燃燃液体储储罐或小小于5mm3的可可燃液体体储罐与与车库之之间的防防火间距距,当采采用防火火墙隔开开时,其其间距可可不限。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注:甲类物物品的分分项应按按现行的的国家标标准建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44.2.9 车车库与可可燃材料料露天、半半露天堆堆场的防防火间距距不应小小于表44.2.9的规规定。4.2.110 车车库与煤煤气调压压站之间间,车库库与液化化石油气气的瓶装装供应站站之间的的防火间间距,庆庆按现行行的国家家标准城城镇燃气气设计规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44.2.11 车库与与石油库库、小型型石油库库、汽车车加油站站的防火火间距应应按现行行国家标标准石石油库设设计规范范、小小型石油油库及汽汽车加油油站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4.2.112 停停车场的的汽车宜宜分组停停放,每每组停车车的数量量不宜超超过500辆,组组与组之之间的防防火间距距不应小小于6mm。 4.3 消消防车道道 4.33.1 汽车库库、修车车库周围围应设环环形车道道,当设设环形车车道有困困难时,可可沿建筑筑物的一一个长边边和另一一边设置置消防车车道,消消防车道道宜利用用交通道道路。44.3.2 消消防车道道的宽度度不应小小于4mm,尽头头式消防防车道应应设回车车道或车车场,回回车场不不宜小于于12mm122m。44.3.3 穿穿过车库库的消防防车道,其其净空高高度和净净宽均不不应小于于4m;当消防防车道上上空遇有有障碍物物时,路路面与障障碍物之之间的净净空不应应小于44m。 防火分分隔和建建筑构造造 55.1 防火分分隔 5.1.11 汽车车库应设设防火墙墙划分防防火分区区。每个个防火分分区的最最大允许许建筑面面积应符符合表55.1.1的规规定。 注:敞开开式、错错层式、斜斜楼板式式的汽车车库的上上下连通通层面积积应叠加加计算,其其防火分分区最大大允许建建筑面积积可按本本表规定定值增加加一倍。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为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堵塞。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安全疏疏散 6.00.1 汽车库库、修车车库的人人员安全全出口和和汽车疏疏散出口口应分开开设置。设设在工业业与民用用建筑内内的汽车车库,其其车辆疏疏散出口口应与其其他部分分的人员员安全出出口分开开设置。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6.0.2.2 类汽车库。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类汽车库。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6.0.6.3 、类修车库。6.0.7 、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6.0.10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要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注:当墙、柱柱外有暖暖气片等等突出物物时,汽汽车与墙墙、柱的的间距应应从其凸凸出部分分外缘算算起。 消防给给水和固固定灭火火系统 77.1 消防给给水 7.1.11 车库库应设置置消防给给水系统统。消防防给水可可由市政政给水管管道、消消防水池池或天然然水源供供给。利利用天然然水源时时,应设设有可靠靠的取水水设施和和通向天天然水源源的道路路,并应应在枯水水期最低低水位时时,确保保消防用用水量。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7.1.2.2 类修车库;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进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下算起)。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7.1.5.1 、类车库20L/S;7.1.5.2 类车库15L/S;7.1.5.3 类车库10L/s。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7.1.8.1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7.1.8.2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扭的设施。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 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护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类地下汽车库、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采暖通通风和排排烟 8.11 采暖暖和通风风 88.1.1 车车库内严严禁明火火采暖88.1.2 下下列汽车车库或修修车库需需要采暖暖时应设设集中采采暖:88.1.2.11 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汽车车库;88.1.2.22 I、III、IIII类类汽车库库;8.1.22.3 I、III类修修车库。8.1.3 类汽车库、II、III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电 气气 99.0.1 消消防水泵泵、火灾灾自动报报警、自自动灭火火、排烟烟设备、火火灾应急急照明、疏疏散指示示标志等等消防用用电和机机械停车车设备以以及采用用升降梯梯作车辆辆疏散出出口的升升降梯用用电应符符合下列列要求:9.00.1.1 类汽车车库、机机械停车车设备以以及采用用升降梯梯作车辆辆疏散出出口的升升降梯用用电应按按一级负负荷供电电;9.0.11.2 、类汽车车库和类修车车库应按按二级负负荷供电电。9.0.22 消防防用电设设备的两两个电源源或两个个回路应应在最末末一级配配电箱处处自动切切换。消消防用电电的配电电线路,必必须与其其他动力力、照明明等配电电线路分分开设置置。9.0.33 消防防用电的的配电线线路,应应穿金属属管保护护并敷设设在不燃燃烧体结结构内。当当采用防防火电缆缆时,应应敷设在在耐火极极限不小小于1.00hh的防火火线槽内内。9.0.44 除机机械式立立汽车库库外,汽汽车库内内应设火火灾应急急照明和和疏散指指示标志志。火灾灾应急照照明和疏疏散指标标标志,可可采用蓄蓄电作备备用电源源,但其其连续供供电时间间不应小小于200minn。9.0.55 火灾灾应急照照明灯宜宜设在墙墙面或顶顶棚上,其其地面最最低照度度不应低低于0.5lxx。疏散散指示标标志宜设设在疏散散出口的的顶部或或疏散通通道及其其转角处处,且距距地面高高度1mm以下的的墙面上上。通道道上的指指示标志志,其间间距不宜宜大于220m。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类汽车库、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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