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doc13)cv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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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族自治区区消防条条例(20001年77月299日广西西壮族自自治区第第九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二二十五次次会议通通过) 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则第二章 消防防职责第三章 火灾灾预防第四章 消防防组织第五章 灭火火救援第六章 法律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则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条 为加加强消防防工作,预预防和减减少火灾灾事故,保保护公民民人身、公公共财产产和公民民财产的的安全,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消防法法,结结合本自自治区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本条例例适用于于本自治治区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国家家机关、社社会团体体、企业业、事业业单位以以及其他他组织和和个人。法法律、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除外。第三条 消防防工作贯贯彻预防防为主、防防消结合合的方针针,坚持持专门机机关和群群众相结结合,实实行防火火安全责责任制,推推进消防防工作社社会化。 第四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消防防工作,并并应当将将消防工工作纳入入当地国国民经济济和社会会发展计计划,保保障消防防工作与与当地经经济建设设和社会会发展相相适应。 第五条条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公安机机关对本本行政区区域内的的消防工工作实施施监督管管理,并并由本级级人民政政府公安安机关消消防机构构负责实实施。第二章 消防防职责 第六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履行下下列消防防工作职职责:(一) 贯彻消消防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二) 组织消消防宣传传教育,提提高公民民的消防防意识;(三) 定期组组织消防防安全检检查,及及时协调调解决消消防工作作中的重重大问题题;(四) 组织编编制城市市消防规规划,协协调落实实城市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建建设;(五) 加强消消防组织织建设,按按国家规规定的标标准建立立消防组组织、配配备消防防装备;(六) 将消防防经费纳纳入本级级财政预预算。第七条 各有关关单位应应当履行行下列消消防安全全职责:(一) 执行消消防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技术术规范和和标准;(二) 制定消消防安全全制度、消消防安全全操作规规程;(三) 把消防防工作纳纳入工作作、生产产、经营营管理内内容,实实行防火火安全责责任制,确确定本单单位和所所属各部部门、岗岗位的消消防安全全责任人人;(四) 对职工工进行消消防宣传传教育;(五) 组织防防火检查查,及时时消除火火灾隐患患;(六) 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配配置消防防设施和和器材、设设置消防防安全标标志,并并定期组组织检验验、维修修,保持持完好有有效;(七) 保障疏疏散通道道、安全全出口畅畅通,设设置符合合国家规规定的消消防安全全疏散标标志,配配备应急急照明设设施;(八) 按照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建立专专职消防防队或者者义务消消防队;(九) 完成当当地人民民政府和和上级主主管部门门部署的的消防工工作。第八条 消防防安全重重点单位位除应当当履行本本条例第第七条规规定的职职责外,还还应当履履行下列列消防安安全职责责:(一) 建立防防火档案案,确定定消防安安全重点点部位,设设置防火火标志;(二) 实行每每日防火火巡查,建建立巡查查记录;(三) 对职工工进行消消防安全全培训;(四) 制定灭灭火和应应急疏散散预案,定定期组织织消防演演练。第九条 单位位的法定定代表人人应当熟熟悉和掌掌握本单单位消防防工作情情况,逐逐级落实实各项防防火安全全责任制制,保障障消防工工作所需需经费的的投入,促促进本单单位贯彻彻落实法法律、法法规及本本条例规规定的各各项消防防安全职职责。第十条 公民民应当履履行下列列消防安安全义务务:(一) 遵守消消防法律律、法规规和规章章;(二) 遵守本本单位各各项消防防安全制制度、消消防安全全操作规规程;(三) 安全用用火、用用电和使使用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四) 不乱堆堆乱放可可燃物,不不堵塞公公共通道道;(五) 爱护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六) 对被监监护人进进行消防防安全教教育。第十一条条 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履行行下列职职责:(一) 对有关关单位和和公民遵遵守执行行消防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技技术规范范和标准准的情况况进行监监督检查查;(二) 参与编编制城市市消防规规划,按按照规划划确定的的方案监监督公共共消防设设施的建建设、改改善和维维护;(三) 开展消消防宣传传教育;(四) 负责建建筑工程程消防设设计审核核和建筑筑工程竣竣工的消消防验收收,负责责对建筑筑消防设设施的设设计、安安装调试试、检测测和维修修保养单单位的审审查监督督;(五) 监督易易燃易爆爆危险物物品的生生产、储储存、运运输、销销售、使使用和销销毁;(六) 监督火火灾隐患患的整改改;(七) 监督消消防产品品的质量量;(八) 指导专专职消防防队和义义务消防防队的建建设和训训练;(九) 组织和和指挥火火灾扑救救,参加加其他灾灾害或者者事故的的抢险救救援;(十) 调查、认认定火灾灾原因,核核定火灾灾损失,处处理火灾灾事故和和消防违违法行为为;(十一) 法律律、法规规和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职职责。第三章 火灾灾预防第十二条条 城城市人民民政府应应当组织织公安消消防、城城市规划划、计划划等部门门编制包包括消防防安全布布局、消消防站、消消防供水水、消防防车通道道、消防防通信、消消防装备备等内容容的消防防规划,纳纳入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并并负责组组织有关关部门实实施。第十三条条 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应应当与其其他市政政基础设设施统一一规划、设设计、建建设和验验收。城城市新建建道路、居居住区、开开发区以以及旧城城改造等等必须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同步步建设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城城市原有有的公共共消防设设施不足足或者不不适应实实际需要要的,应应当增建建、改建建、配置置。城市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消消防站和和其他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建建设用地地,非经经法定程程序,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占占用。公共消火火栓被损损坏时,城城市供水水部门应应当及时时修复。第十四条条 消消防站、消消防供水水、消防防车通道道、消防防通信的的基本建建设和消消防装备备,属于于固定资资产投资资范围的的,纳入入地方固固定资产产投资计计划。城城市建设设维护费费应当有有一定比比例用于于公共消消防设施施和消防防装备的的建设、配配置和维维护,具具体比例例由自治治区人民民政府确确定。鼓励社会会团体、企企业、事事业单位位和其他他组织以以及个人人资助公公共消防防设施和和消防装装备建设设。第十五条条 生生产、储储存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的工厂厂、仓库库必须避避开居民民密集的的市区,布布置在独独立安全全地段。已建的严严重影响响城市消消防安全全的工厂厂、仓库库等场所所,应当当采取限限期迁移移或者改改变生产产、使用用性质等等措施,消消除安全全隐患。第十六条条 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建筑内部部装修和和用途变变更的建建筑工程程以及输输油、输输气工程程,设计计单位应应当按照照国家工工程建筑筑消防技技术标准准进行设设计。建设消防防设施专专项工程程的,应应当委托托已取得得消防防设施专专项工程程设计证证书或或者相关关资质证证书的设设计单位位进行设设计。建设单位位应当将将建筑工工程的消消防设计计图纸及及相关资资料报送送公安消消防机构构审核。建建设单位位和施工工单位应应当按照照核准后后的设计计图纸组组织施工工,未经经原审核核的公安安消防机机构核准准,不得得擅自变变更,确确需修改改的设计计图纸,应应由原设设计单位位修改,并并经公安安消防机机构核准准。施工单位位应当对对施工现现场的消消防安全全负责,建建立健全全消防组组织和消消防安全全管理制制度,明明确消防防安全职职责,配配备必要要的消防防设施和和器材。第十七条条 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对对送审的的建筑工工程消防防设计,应应当从收收到消防防设计文文件及有有关资料料之日起起,一般般工程在在十日内内,国家家、自治治区重点点工程以以及设置置自动消消防设施施的工程程在二十十日内,需需要组织织专家论论证的工工程可以以延长至至三十日日出具审审核意见见。第十八条条 建建筑工程程竣工后后,必须须经原审审核的公公安消防防机构进进行消防防验收;未经公公安消防防机构验验收或者者验收不不合格的的,不得得投入使使用。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在受受理建筑筑工程竣竣工消防防验收申申请之日日起,在在十日内内组织消消防验收收,并在在验收后后七日内内出具验验收意见见。建筑工程程竣工经经消防验验收合格格后,改改变使用用性质的的,应当当符合消消防安全全规定,并并经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审查查同意。第十九条条 含含有下列列建筑自自动消防防设施的的建筑工工程,在在工程竣竣工后,施施工安装装单位必必须委托托具有省省级以上上公安消消防机构构审查许许可的检检测单位位进行技技术测试试:(一) 消防供供水和自自动灭火火系统;(二) 防烟、排排烟和通通风空调调系统的的防火设设施;(三) 消防电电源及其其配电;(四) 火灾应应急照明明、应急急广播和和疏散指指示标志志;(五) 火灾自自动报警警系统和和消防控控制室。检测单位位进行技技术检测测,应当当向施工工安装单单位出具具建筑消消防设施施技术测测试报告告。建设单位位在向公公安消防防机构提提出本条条第一款款所列建建筑工程程竣工消消防验收收申请时时,必须须提交建建筑消防防设施技技术测试试报告。第二十条条 建建筑工程程经消防防验收后后,建筑筑的所有有者或者者管理者者应当落落实消防防设施维维护保养养和定期期检测制制度,每每年应当当委托具具备消防防设施检检测资格格的单位位进行一一次性能能检测,确确保消防防设施的的正常运运行。建筑内部部和墙体体设置防防盗设施施,必须须符合消消防安全全规定,不不得影响响人员疏疏散。第二十一一条 建筑构构件和建建筑材料料的防火火性能必必须符合合国家标标准或者者行业标标准。公共场所所室内装装饰、装装修应当当按照国国家工程程建筑消消防技术术标准的的规定,使使用不燃燃或者难难燃的材材料。装装饰、装装修不得得破坏原原有消防防设施,不不得擅自自改变原原有消防防通道。第二十二二条 歌舞厅厅、影剧剧院、宾宾馆、饭饭店、商商场、集集贸市场场、体育育馆等公公众聚集集场所,必必须在使使用或者者开业前前,向当当地公安安消防机机构申报报消防安安全检查查。申报报单位在在申报时时应提供供下列文文件:(一) 所用建建筑的消消防设计计审核和和消防验验收意见见书;(二) 消防安安全管理理制度;(三) 灭火疏疏散预案案;(四) 其他有有关资料料。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在接接到申报报之日起起十日内内进行消消防安全全检查。经经检查合合格并发发给公公共场所所消防安安全合格格证后后,方可可使用或或者开业业。第二十三三条 举办大大型的集集会、展展览(销销) 会会和焰火火晚会、灯灯会、文文化体育育等群众众性活动动,具有有火灾危危险的,主主办单位位应当制制定灭火火和应急急疏散预预案,落落实消防防安全措措施,并并在举办办日二十十日前向向当地公公安消防防机构申申报,经经公安消消防机构构对活动动现场进进行消防防安全检检查合格格后,方方可举办办。第二十四四条 建筑物物内部的的消防安安全管理理,由所所有权人人负责;所有权权人和使使用人不不一致的的,在使使用区域域内由使使用人负负责,所所有权人人应当予予以监督督和协助助。法律律、法规规另有规规定的,从从其规定定。在设有车车间或者者仓库的的建筑物物内,不不得设置置员工集集体宿舍舍。第二十五五条 生产、储储存、运运输、销销售或者者使用、销销毁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必须须执行国国家和自自治区有有关消防防安全的的规定。生产、储储存、运运输、销销售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应当经经公安消消防机构构审查批批准。未未经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审查查批准并并领取易易燃易爆爆化学物物品消防防安全审审核意见见书、易易燃易爆爆化学物物品消防防安全许许可证、易易燃易爆爆化学物物品准运运证的的,不得得从事生生产、储储存、经经营、运运输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禁止向城城市下水水道、地地下工程程、公共共水域等等倾倒易易燃、易易爆危险险物品。进入生产产、储存存易燃易易爆危险险物品的的场所,必必须执行行国家有有关消防防安全规规定。第二十六六条 运输易易燃易爆爆危险物物品的运运输工具具,必须须符合消消防安全全技术要要求,并并配置危危险货物物车辆标标志。其其驾驶员员、押运运员必须须经过消消防专业业培训,经经考试合合格,方方准上岗岗。运输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的车辆辆通过城城市市区区时,应应当按当当地公安安消防机机构指定定的时间间、路线线行驶,中中途不得得随意停停留。第二十七七条 禁止在在具有火火灾、爆爆炸危险险的场所所使用明明火或者者吸烟。对对因特殊殊情况需需要使用用明火作作业的,有有关单位位内部应应当建立立严格的的审批制制度并事事先办理理审批手手续,明明火作业业应制定定动火方方案并存存档备查查。作业业人员在在作业时时应遵守守有关消消防安全全规定,并并采取相相应的消消防安全全措施。第二十八八条 下列人人员必须须掌握岗岗位必需需的消防防安全知知识,并并经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培训训考核合合格,方方能上岗岗:(一) 单位的的专(兼兼) 职职消防安安全管理理人员;(二) 消防设设施专项项工程的的设计人人员;(三) 自动、固固定消防防系统的的安装、检检测、清清洗、维维修人员员和自动动消防系系统的操操作人员员;(四) 消防产产品的维维修人员员;(五) 易燃易易爆物品品仓库的的管理人人员。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对消消防安全全重点单单位的法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负责人进进行消防防安全培培训。有关部门门对电工工、焊工工等从事事具有火火灾危险险的作业业的特种种作业人人员进行行上岗培培训时,应应当将消消防知识识作为培培训内容容。第二十九九条 消防产产品的质质量必须须符合国国家标准准或者行行业标准准。禁止止生产、销销售或者者使用未未经依照照产品质质量法的的规定确确定的检检测机构构检验合合格的消消防产品品。禁止止使用不不符合国国家标准准或者行行业标准准的配件件或者灭灭火剂维维修消防防设施和和器材。生产、销销售消防防产品的的单位,应应当向自自治区公公安消防防机构登登记备案案。自治治区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应当当将登记记备案的的单位及及生产、销销售的消消防产品品定期向向社会公公布。维修消防防器材和和安装、检检测、维维护保养养建筑消消防设施施的单位位,必须须经省级级以上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审审查合格格,领取取许可证证。第三十条条 任任何单位位、个人人不得损损坏或者者擅自挪挪用、拆拆除、停停用消防防设施、器器材,不不得埋压压、圈占占消火栓栓和占用用防火间间距,不不得锁闭闭安全出出口、堵堵塞消防防通道。货物、仓仓库等火火灾危险险场所以以及机动动车辆、船船舶上,应应当配置置相应种种类、数数量的消消防设施施、器材材。第三十一一条 乡(镇镇) 人人民政府府、城市市街道办办事处应应当定期期组织村村(居) 民委委员会向向村(居居) 民民家庭,开开展宣传传活动,增增强消防防安全意意识,监监督和指指导村(居) 民消除除火灾隐隐患。农村建筑筑应当符符合有关关消防安安全规定定,设置置必要的的防火灭灭火设施施。已建建成连接接成片或或者耐火火等级比比较低的的建筑,应应当采取取增设防防火间距距、提高高耐火等等级等措措施,逐逐步进行行改造。易燃建筑筑密集、乡乡镇企业业集中的的乡(镇镇) ,当当地人民民政府应应当配备备专职消消防管理理人员。第三十二二条 公安消消防机构构依法实实施消防防监督检检查时,有有关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如如实提供供有关情情况和资资料。公安消防防机构发发现火灾灾隐患,应应当及时时通知有有关单位位或者个个人采取取措施,限限期消除除隐患。第三十三三条 公安消消防机构构人员依依法进行行监督检检查时必必须持有有行政执执法证件件,并应应当向被被检查单单位和个个人出示示。不出出示行政政执法证证件的,被被检查单单位和个个人有权权拒绝检检查。第三十四四条 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二条规规定的消消防安全全合格证证、第二二十五条条规定的的审核意意见书、第第二十九九条规定定的许可可证,由由自治区区公安消消防机构构统一印印制。禁止伪造造、出租租、转借借、买卖卖和涂改改消防安安全合格格证、审审核意见见书、准准运证或或者许可可证。第四章 消防防组织第三十五五条 城市消消防站应应当按照照四至七七平方公公里保护护范围和和接警后后消防车车能在五五分钟内内到达责责任区边边缘的规规定,布布局建设设。设区的市市应当设设置特勤勤消防站站。特勤勤消防站站应当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配备备具有处处置特殊殊火灾、有有毒气体体泄漏等等灭火抢抢险功能能的器材材、装备备。第三十六六条 公安消消防队应应当加强强业务建建设和技技术训练练,保持持消防器器材、装装备的完完好,随随时做好好灭火准准备,接接到火灾灾报警后后应当迅迅速赶赴赴火场,扑扑救火灾灾。第三十七七条 未设公公安消防防队的县县(市) ,当当地人民民政府应应当逐步步建立专专职消防防队,并并按国家家有关规规定配置置消防车车辆和必必需的灭灭火器材材、装备备。易发生火火灾、易易燃建筑筑密集或或者乡镇镇企业集集中的乡乡(镇) ,应应当建立立专职消消防队或或者义务务消防队队,并配配备必要要的灭火火器材、装装备,其其他乡(镇) 根据当当地经济济发展和和消防工工作需要要建立义义务消防防队。第三十八八条 专职或或者义务务消防队队应当加加强消防防业务训训练,增增强自防防自救能能力。专职消防防队和义义务消防防队应当当接受公公安消防防机构的的指导。专专职消防防队的成成立或者者撤销,应应当向当当地公安安消防机机构备案案。第五章 灭火火救援第三十九九条 发现火火灾的,应应当立即即报警。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无无偿为报报警提供供便利,不不得阻拦拦报警。禁禁止谎报报火警。电信部门门应当保保持报警警线路的的畅通,接接到火灾灾报警后后,应当当优先传传递,不不得延误误。发生火灾灾事故,有有关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应当当及时报报告当地地公安消消防机构构,不得得隐瞒。第四十条条 城城市应当当建设火火灾报警警和消防防通信指指挥中心心。消防防指挥中中心应当当配备火火灾受理理、消防防通信、自自动消防防设施监监测等自自动化系系统。消防指挥挥中心与与各消防防站以及及供水、供供电、供供气、交交通管理理、急救救等部门门或者单单位之间间应当设设置火警警调度通通信专线线。第四十一一条 消防车车、艇赶赶赴火灾灾现场和和执行其其他抢险险救援时时,其他他车辆、船船舶和行行人必须须避让。对对于阻碍碍消防车车、艇通通行的车车辆、船船舶和障障碍物,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可可以采取取强制让让道措施施。消防车、艇艇的养路路、过路路、过桥桥、过隧隧道、停停车、泊泊岸等收收费的减减免,按按国家和和自治区区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四十二二条 公安消消防机构构负责统统一组织织和指挥挥火灾扑扑救。火火场总指指挥员由由到场的的公安消消防机构构最高职职务指挥挥员担任任。第四十三三条 公安消消防队扑扑救火灾灾,不得得向发生生火灾的的单位、个个人收取取任何费费用。对参加扑扑救外单单位火灾灾的专职职消防队队、义务务消防队队所损耗耗的燃料料、灭火火剂和器器材装备备等,经经公安消消防机构构核准后后,由起起火单位位予以补补偿。对火灾原原因进行行技术鉴鉴定或者者专家论论证所需需的费用用,由起起火单位位按有关关规定承承担。第四十四四条 对参加加扑救火火灾受伤伤、致残残、死亡亡的人员员,按照照国家及及自治区区有关规规定给予予医疗、抚抚恤。第四十五五条 火灾扑扑灭后,有有关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妥妥善保护护火灾现现场,接接受事故故调查,如如实提供供情况,不不得隐瞒瞒、掩饰饰起火原原因,不不得推卸卸火灾事事故责任任,不得得破坏或或者伪造造火灾现现场。未未经公安安消防机机构批准准,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清理理火灾现现场。第四十六六条 火灾扑扑灭后,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及时时对火灾灾原因、损损失情况况迅速开开展调查查、核实实,查明明火灾事事故责任任,并应应当在火火灾扑灭灭后六十十日内,向向火灾当当事人出出具火灾灾原因认认定书;需要进进行技术术鉴定或或者组织织专家论论证的,应应当在火火灾扑灭灭后的九九十日内内,发出出火灾原原因认定定书。当事人对对公安消消防机构构作出的的火灾原原因认定定不服的的,可在在接到认认定通知知之日起起十五日日内,向向主管公公安机关关或者上上一级公公安消防防机构申申请重新新认定。第六章 法律律责任第四十七七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责责令限期期改正;逾期不不改正的的,责令令停止施施工、停停止使用用或者停停产停业业,情节节较轻的的,可以以并处一一千元以以上一万万元以下下罚款,情情节较重重的,可可以并处处一万元元以上十十万元以以下罚款款:(一) 建筑工工程的消消防设计计未经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审审核或者者审核不不合格,擅擅自施工工的;(二) 依法应应当进行行消防设设计的建建筑工程程竣工时时,未经经消防验验收或者者验收不不合格,擅擅自使用用的;(三) 公众聚聚集的场场所未经经消防安安全检查查或者经经检查不不合格,擅擅自使用用或者开开业的;(四) 擅自使使用防火火性能不不符合国国家标准准或者行行业标准准的建筑筑构件和和建筑材材料或者者不合格格的装饰饰、装修修材料施施工的。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为的,依依照前款款的规定定处罚,并并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警告或或者五百百元以上上三千元元以下罚罚款。第四十八八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擅擅自举办办大型集集会、展展览(销销) 会会、焰火火晚会、灯灯会、文文化体育育等群众众性活动动,具有有火灾危危险的,公公安消防防机构应应当责令令当场改改正;当当场不能能改正的的,应当当责令停停止举办办,可以以并处五五千元以以上五万万元以下下罚款。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为的,依依照前款款的规定定处罚,并并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警告或或者五百百元以上上三千元元以下罚罚款。第四十九九条 机关、团团体、企企业、事事业单位位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未未履行消消防安全全职责的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对对其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或者警警告。营业性场场所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责责令停产产停业,可可以并处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二万元以以下罚款款,并对对其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处五五百元以以上五千千元以下下罚款:(一) 对火灾灾隐患不不及时消消除的;(二) 不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配置置消防设设施和器器材的;(三) 不能保保障疏散散通道、安安全出口口畅通的的。在设有车车间或者者仓库的的建筑物物内设置置员工集集体宿舍舍的,依依照本条条第二款款规定处处罚。第五十条条 违违反本条条例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责令令停止违违法行为为或者限限期改正正,可以以并处一一万元以以上三万万元以下下罚款,并并对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处警警告或者者一千元元以上五五千元以以下罚款款:(一) 未取得得许可证证或者证证书,擅擅自维修修消防器器材和安安装、检检测、维维修保养养建筑消消防设施施以及擅擅自设计计建筑消消防设施施专项工工程的;(二) 超越证证书许可可范围承承接建筑筑消防设设施专项项工程设设计、建建筑消防防设施安安装的;(三) 违反消消防安全全技术规规定,维维修消防防器材和和安装、检检测、维维护保养养建筑消消防设施施的。第五十一一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生生产、储储存、运运输、销销售或者者使用、销销毁易燃燃易爆危危险物品品的,责责令停止止违法行行为,可可以处警警告或者者二千元元以上二二万元以以下罚款款。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为的,依依照前款款规定处处罚,并并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警告或或者五百百元以上上五千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二二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警告或或者三百百元以上上三千元元以下罚罚款:(一) 违反消消防安全全规定进进入生产产、储存存易燃易易爆危险险物品场场所的;(二) 违法使使用明火火作业或或者在具具有火灾灾、爆炸炸危险场场所违反反禁令,吸吸烟、使使用明火火的;(三) 阻拦报报火警或或者谎报报火警的的;(四) 故意阻阻碍消防防车、艇艇赶赴火火灾现场场或者扰扰乱火灾灾现场秩秩序的;(五) 拒不执执行火场场指挥员员指挥,影影响灭火火救灾的的。第五十三三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警告或或者三千千元以上上三万元元以下罚罚款:(一) 指使或或者强令令他人违违反消防防安全规规定,冒冒险作业业,尚未未造成严严重后果果的;(二) 埋压、圈圈占消火火栓或者者占用防防火间距距、堵塞塞消防通通道的,或或者损坏坏和擅自自挪用、拆拆除、停停用消防防设施、器器材的;(三) 有重大大火灾隐隐患,经经公安消消防机构构通知逾逾期不改改正的。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为的,依依照前款款规定处处罚,并并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处处警告或或者五百百元以上上三千元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四四条 违反本本条例规规定,隐隐瞒、掩掩饰起火火原因、推推卸火灾灾事故责责任,故故意破坏坏或者伪伪造火灾灾现场的的,处警警告或者者五百元元以上三三千元以以下罚款款。单位有前前款行为为的,处处警告或或者三千千元以上上三万元元以下罚罚款,并并对其直直接负责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任人员依依照前款款规定处处罚。第五十五五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第三十四四条第二二款规定定,伪造造、出租租、转借借、买卖卖和涂改改消防安安全合格格证、审审核意见见书、准准运证和和许可证证的,吊吊销其消消防安全全合格证证、审核核意见书书、准运运证和许许可证,没没收违法法所得和和违法生生产经营营的物品品,并处处一千元元以上三三万元以以下罚款款。第五十六六条 公安消消防机构构的工作作人员对对不符合合发放条条件而发发放消防防安全合合格证、许许可证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七条 本条例例自20001年年9月1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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