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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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价值目标以及基本模式问题;同时,了解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诉讼与解决民事纠纷其他方式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民事诉讼的功能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一般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问题。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34课时。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官”、“民”、“管”的含义:官,职司、公职人员,与管理、权力联系在一起;民,某类无职衔色彩的社会普通成员,总与被管理、权利联系在一起;管,“官”字头上戴了个帽子,标示特定的职司范围,总与权限联系在一起。1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民事交往过程中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各种争议。2民事纠纷的基本特点有三:其一,争议仅涉及民事领域;其二,争议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三,争议双方对于自己的权益依法有权自行处分并进而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3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包括,自力救济(当事人自行和解即属此类)、他力救济(包括民事诉讼亦称“公力救济”;民商事仲裁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调解亦称“社会救济”)。其中,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是现代社会中解决民事纠纷的两条基本途径。二民事诉讼“诉”、“讼”字义。1诉讼,是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各种纠纷的活动。目前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基本类型。2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共同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实体标准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3同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较,民事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民事诉讼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公权性;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特定性;因而法院、当事人均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各自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其次,民事诉讼是具体诉讼活动与相应诉讼法律关系的统一;同时,民事诉讼的过程与结果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制性属性。第三,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同时,诉讼活动分阶段、按顺序、不间断地进行,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4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文化氛围。5关于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问题,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从内涵方面理解的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一种是从程序覆盖面方面理解的广义民事诉讼与狭义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程序1民事诉讼程序,系指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时,约束相关主体诉讼行为的原则、方法、步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施这些原则、方法、步骤的活动,以及由此构成的活动过程。2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任务的保障;规范诉讼各主体诉讼活动、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工具;验证国家审判权行使活动和行使过程正确与否的标准;衡量民事诉讼活动正当性的标准和形成国家法律权威的基础。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涵义民事诉讼的目的实际包括三个层面涵义:其一是立法者希望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达到的目标;其二是司法部门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其三是诉讼当事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其四是整个社会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达到的目标。其中第一层涵义为当前许多学者所关注,称之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二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相关学说关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学术界目前尚未有一致观点。为大家经常提及的主要是,私权保护说亦称“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民事诉讼实际上是立法者、司法部门以及当事人共同进行的实践活动,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体现上述各方主体的需要。因此,将维护合法民事权益以及相关的法律秩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是民事诉讼立法者、诉讼活动参与者以及社会的其他成员希望民事诉讼活动能够达到的理想境界。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体现着人们对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它影响甚至决定着诉讼模式的设计。公正、效益是当今学术界一般承认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事实上,公正与效益应当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两个方面内容。一公正1公正,是指民事诉讼应当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2公正是民事诉讼价值目标最首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它寄托了人们对民事诉讼的希望与憧憬,也是民事诉讼程序永恒生命的基础。3民事诉讼中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即诉讼过程公正与诉讼结果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使诉讼结果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同时又体现了诉讼程序自身的严肃性。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是去了保障;实体公正含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准确两个方面,没有实体公正,诉讼结果便不具有权威性。4影响程序公正的基本因素包括:诉讼规则科学公正;法官中立、公正;当事人地位平等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诉讼过程可以被社会以及有关部门有效监督和制约。二效益(亦称“经济性”)1效益,是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又一重要内容,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迅速解决纠纷。2效益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特别关注的价值目标,只有高效益的民事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应有的损害。3在民事诉讼中,影响效益目标实现的首要因素是公正与否。此外,下列因素也会对效益目标的实现发生重大影响:诉讼程序的运用适当与否;诉讼结果的准确程度;诉讼周期的长短;诉讼收费水平的高低。4在公正与效益的关系中,公正是效益的基础与核心,效益是使公正具有实际意义的保障。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一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概念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就是由民事诉讼的目的与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反映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同主体诉讼地位、各个主体诉讼活动对民事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各方主体彼此之间相互关系特征的结构方式。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划分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根据法院以及诉讼当事人这两类基本主体各自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对诉讼进程以及诉讼结果影响的不同,将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分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类。(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以法院职务行为主导诉讼进程为特征的诉讼模式。2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或者说“法官”)对于民事诉讼享有主导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终了,诉讼对象与审理范围的确定,案件事实调查与证据取舍以及裁判结果等诸多方面均取决于法院或者法官的判断,当事人只是协助、配合法院或者法官完成相关的诉讼任务;法官对诉讼结果负责。3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评价。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首先,它有利于体现国家所推崇的“社会正义”;其次,它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2)弊端:首先,由于这种诉讼模式中法院或者法官权力过大,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并且容易将各种矛盾的焦点集中于法院或者法官;其次,它不利于对法院或者法官民事审判活动的制约,从而导致法官专横甚至司法腐败。(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主导诉讼进程为特征的诉讼模式。2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主导着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相关的附带程序,如财产和证据的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的发生、进行与结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着诉讼范围;当事人的辩论质证结果决定着证据的取舍乃至诉讼成败。总之,当事人的行为对诉讼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法院或者法官主要负责维护诉讼秩序,其作用相对消极。3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评价。1)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首先,它尊重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其次,它使得当事人自身成为诉讼成败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法院或者法官中立原则容易得到贯彻,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2)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在于,首先,它不利于体现国家所推崇的“社会正义”;其次,由于当事人诉讼水平或者诉讼技巧参差不齐可能导致程序拖沓,影响诉讼效益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仅仅是人们在诉讼理论上的一种划分。当今世界各国中,绝对意义上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绝对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是不存在的。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些做法以及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融入一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才是发展趋势。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学理论学科。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的发展运动规律其表现便是特定时间和空间内民事纠纷与相关社会生活实际之间变动不羁的辩证关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功能在于指导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向进行前瞻性研究。四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包括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各种问题。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立体、纵横、系统”。具体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运用现代高新科技手段。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 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理解 (1)民事诉讼目的与价值目标。(2)了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问题。一般了解 (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2)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式。(3)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问题。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理解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与效力问题;一般了解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本章预计授课时数为23课时。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划分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法院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他们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2根据其具体表达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被分为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与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与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从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位阶来看,民事诉讼法系依据宪法制定的,属于“基本法”;从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自身的调整范围来看,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所维护的国家利益属性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利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3程序公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效力来源、基本原则均来自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不得违背宪法。2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在民事诉讼中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则为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实体标准。3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具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的方面,但它们之间在基本任务、活动准则、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4民事诉讼法与解决或预防民事争议的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效力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效力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效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及时间效力四个方面。第三节 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趋向民事诉讼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最早出现于奴隶制,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以及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演变。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民事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民事诉讼法的最早雏形,1806年拿破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德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责备认为是当时最完备、对世界民事诉讼立法影响最大的民事诉讼法典。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即由关于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文献记载。但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则迟至清王朝垮台时才制订出草案,即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3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理解 (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特点。(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效力。了解 (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划分。(2)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章预计授课时数34课时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并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之间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2它是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程序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多数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主体类别的多样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一方,诉讼参与人分别为另一方的社会关系。(二)主体作用的辩证性。法院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参与人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不同,兼之不同国家关于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同,因而各个主体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进程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目前基本上仍是由法院主导的。(三)具体内容的多层次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形成的既分立又统一的社会关系。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1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与制度。2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指导。3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学整体理论研究的深化。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与划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的其他参与人。目前不少学者倾向于将检察院也列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3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范围与地位。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院与相对方的各个主体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诉讼义务,具体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各自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与应当承担的相应诉讼义务。2各种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1)法院依法享有国家审判权,在民事诉讼中行使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2)检察院依据检察权,享有以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方式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权利。3)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由此产生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4)其他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各自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3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1)诉讼权利具有特定性、效应性与任意性特点。即,特定的诉讼权利专属于特定的主体,并且只存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主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导致相应诉讼后果发生;诉讼权利的享有者有权依法进行处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法院依法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因而不得消极处分。2)诉讼义务具有特定性、效应性与非任意性特点。其中的效应性是指,主体依法积极履行义务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诉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2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指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请求。第三节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一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1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的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二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划分根据能否为人们的意志所决定,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被分为事件与行为两类。(一) 事件1这里所说的事件,指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诉讼中的事件既包括自然事件,也包括不能为特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所左右的某些人为事件(如国家立法)。(二) 行为1这里所说的行为,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达成一定诉讼目的而进行的可以导致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活动。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依其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其中,法院的行为只能以作为的方式表达。3与其他行为不同的是,作为诉讼上法律事实的行为只能是依法实施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无法引起有关主体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发生。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理解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2)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对民事诉讼进程的影响。第四章 诉权与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讲授,是学生掌握诉权、诉以及反诉等相关概念;理解它们的特征以及诉的要素、种类、反诉条件等问题;了解诉权与诉的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由来以及诉的合并与分离等问题。本章预计授课时数46课时。第一节 诉权一相关范畴与诉权1相关范畴1)权利。主体依法获得的实施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利益或意志的资格;从授权者方面来讲,对他人权利的授予意味着自己负担相关责任的承诺,并由此引出请求权概念。2)请求权。有关主体由于实体权利的享有而获得的在实体权利行使发生障碍或者发生争议时要求实体权利赋予者排除障碍,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资格。请求权可以有不同存在方式,诉权是其中的基本存在方式。2诉权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法律为维护合法的实体权利赋予有关民事争议主体的请求资格。换句话说,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依法获得的在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要求法院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请求资格。2)诉权的属性。诉权是由于实体权利而存在的一种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表达形式。3)表达前提是相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4)其内容包括开始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也包括进行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发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诉讼权利义务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实现相关诉讼任务的具体表达形式。二关于诉权概念的其他观点诉讼理论上关于诉权的观点主要有:1私法权说,2公法权说(内分抽象的公法权说与具体的公法权说),3权利保护请求说,4司法行为请求权说,5起诉条件说,6获得司法保护说,等等。三诉权的特征1以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2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四诉权的双重涵义诉权具有程序以及实体双重涵义,或者说诉权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即“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说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的关于要求法院开始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请求资格。简而言之,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关于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1功能。在于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始和进行,其中导致程序开始的功能最为显著,故又有人称之为“起诉权”。2主体。为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平等享有。3内容。以表达权为核心包括陈述、辩解、质证等方面资格。4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权利的享有与否无干。5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不过由于不同阶段相关诉讼任务有所区别,诉权的具体表达也有不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根据。(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说诉权是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获得的通过诉讼程序向相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或者抵制向对方实体权利主张的请求资格。简而言之,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关于实体权利方面的请求资格。1功能在于其享有者一般可以获得诉讼胜利,故又有人称之为“胜诉权”。2只属于其主张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3内容包括向相对方主张实体权利的请求资格以及抵制相对方实体权利主张的请求资格两个基本方面。4以实体法规定作依据。5只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才能确定其归属。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获得司法保护的法律基础。(三)诉权双重涵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取得;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是表达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必要途径;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依据实体法取得;只属于其主张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是使程序意义上诉权具有实际意义的基础;只能在诉讼程序终结时才能确定其归属。五诉权的取得与消灭1诉权的取得。1)因实体权利的成立而存在,2)因实体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3)由于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并由于实体权利消亡而消灭。具体到民事诉讼来讲,诉权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表达。2诉权的消灭。因诉讼终结或者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而消灭。其中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会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六诉权的保护诉权保护前提条件是健全和完善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关键措施是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平等行使并实现有效的监督制约,根本的方法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与法律观念。第二节 诉的概述一诉的概念1诉,是当事人在有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2诉的提出是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二诉的特征诉的特征在于,1诉是一种请求,而提出诉的前提是相关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发生了争议;2相关请求只有向法院提出才可以被称之为“诉”;3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并且诉的主体是相关实体权益的争议者或者依法承担某种责任的人。三诉的双重涵义(一)程序意义上的诉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说诉是有关主体在民事争议发生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始和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2程序意义上的诉的功能在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表达以及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进行。(二)实体意义上的诉1实体意义上的诉,是说诉是当事人一方依据实体法的规定通过法院向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实体权益的请求。2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功能在于当事人相关实体权利的主张并使其主张者获得诉讼胜利。(三)诉的双重涵义之间的关系1程序意义上诉1)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可以由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依法提出,3)它是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必要途径。2实体意义上诉1)依据是民事实体法的规定,2)一般只能由其主张具有实体法依据的那一方当事人提出,3)它是使程序意义上的诉具有实际意义的基础。四诉与诉权的关系诉权是在民事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提出诉的法律基础,诉是当事人依据诉权提出的相关主张。第三节 诉的要素一当事人1当事人就是与相关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含相关争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2当事人是诉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使诉特定化的标志之一。二诉讼标的1诉讼标的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诉讼标的是构成诉的核心要素,是使诉独立化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有围绕诉讼标的进行才有实际意义。3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是不同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裁判的一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是每一个诉讼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而诉讼标的物则是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所指向的物质载体,只有以财物为争议对象的诉讼程序中才存在。4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也有区别。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有关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等的具体要求;诉讼标的则是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同一个诉讼标的提出若干诉讼请求。三诉讼理由1诉讼理由就是当事人提出诉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2诉讼理由使是诉特定化的又一个标志,也使是当事人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3划分。1)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这是当事人一方提出实体权利请求或者抵制相对方实体权利主张的事实根据。2)与相对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这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客观原因。第四节 诉的种类诉讼理论上一般根据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目的不同,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三种。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相对方争议的某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合法与否、成立与否或者有效与否的诉。2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首先,当事人请求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实现是存在的;其次,当事人仅要求法院对于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加以确认,并不要求实际履行。3根据原告方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又称“肯定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又称“否定的确认之诉”)两种。4确认之诉的地位。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责令相对方为一定实体给付的诉。2给付之诉的特点。首先,当事人给付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实现是存在的、合法的;其次,当事人一方不仅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相对方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有效性,并且要求法院责令相对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行为实现该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给付之诉的诉讼结果可以成为执行程序的发生根据。3种类。1) 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内容的属性不同,给付之诉可以被划分为行为给付之诉与财物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又可以按照当事人请求给付的具体方式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作为的给付之诉与不作为的给付之诉;财物给付之诉又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对象的属性进一步划分为种类物给付之诉于特定物给付之诉。2)根据当事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不同,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就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变更、解除或者消灭自己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实存在的某一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之诉的特点1)提起变更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对于彼此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争议;2)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关系是否有必要继续维持下去。上述三种诉中,确认之诉是基本的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给付之诉以及变更之诉的审理应当经过对相关实体关系的确认阶段;并且,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会终结于相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阶段。需要指出的是,除了按照当事人请求的目的进行划分之外,诉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划分。根据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诉分为本诉与参加之诉;根据当事人双方在案件中的位置不同,可以将诉分为本诉与反诉;根据当事人的人数不同,可以将诉分为单一当事人之诉、共同当事人之诉以及集团当事人之诉;根据根据诉讼程序的不同,将诉分为一审之诉与二审之诉等等。第五节 反诉一反诉的概念1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自己的被告,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的同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2反诉的目的在于排斥、抵销甚至吞并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3反诉是诉的一种重要类型。二反诉的特征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与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并且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时间与案件管辖的规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并且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同时反诉应当依法能够为本诉受理法院所管辖。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对抗原告在本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或者法律事实等方面应当存在某种牵连关系。5反诉属性的独立性。反诉是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不受本诉存废的影响。三反诉的条件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请求应当依法可以为本诉受理法院管辖。3反诉只能向本诉受理法院提出,并且反诉与本诉应当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4反诉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5反诉应当是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诉。四反诉的种类诉讼理论上根据反诉于本诉之间牵连关系密切程度的不同,将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与任意性反诉两种。1强制性反诉,指与本诉在诉讼标的和理由方面均存在牵连关系的反诉。其特点:1)这种反诉如果成立,则可以排斥本诉的请求。2)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强制性反诉只能同本诉一并审理。3)被告如果不及时主张强制性反诉,则可能面临失权的风险。2任意性反诉,指基于抵销甚至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提起的反诉。法院对于任意性反诉,立刻一同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另行起诉看待。五反诉的提起、审查与审理 1反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起。2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以反诉名义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并针对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1)发现不具备诉的要素的,不按反诉受理;2)认为当事人的请求具备诉的要素,但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应当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3)认为当事人的请求具备诉的要素,但无法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应当作为另行起诉受理;4)对于在二审程序中提起的反诉,应当作为另行起诉,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对于符合条件的反诉,应当依法受理。3法院对于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分别判决。4当事人对于法院关于本诉和反诉所作的判决,依法有权分别单独行使上诉权。六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与反驳虽然目的是相同的,并且也都是当事人对抗相对方请求的方式,但两者之间有着显著区别。1反诉是独立的诉,反驳不具有诉的属性;2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起,反驳可以由当事人各方提出;3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反驳可以在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进行。第六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一)诉的合并的概念1诉的合并,亦称“诉的合并审理”,是指法院将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若干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情形。2诉的合并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避免对同一类型案件做出差距过大的裁判。(二)诉的合并的类型诉讼理论上通常将诉的合并分为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两类。前者是将若干当事人聚集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如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等等。后者是将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出的若干宗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三)诉的合并的要求 (1)被合并审理的相关请求应当各自构成独立的诉。(2)诉的合并应当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3)诉的合并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4)被合并审理的若干诉诉应当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之诉。法院对于合并审理的若干诉应当分别判决,并且当事人仍有权就被合并审理的各个诉独立行使上诉权。二诉的分离1诉的分离,指法院将已经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若干诉重新分开审理的情形。诉的分离适用于彼此之间关联不大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查清事实的案件。2诉的分离并不是诉的肢解,不得将同一个诉进行“分离”。3关于诉的合并与分离,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以及法院在合并或者分离之前的诉讼行为当然有效。三诉讼请求的变更与“诉的恒定”原则1诉讼请求的变更,指当事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依法增加、改变或者放弃自己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形。为了保障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现,法律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自己的具体诉讼请求作一定修改。2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不得导致诉讼标的的增加、改变与消灭。增加诉讼标的意味着当事人提起了新的诉;改变诉讼标的则是放弃了原来的诉,另外提起了新的诉;放弃诉讼标的则是撤诉行为,可以导致相关诉讼程序终结。这就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恒定”原则。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 (1)诉权的概念。(2)诉的概念。(3)诉讼标的。(4)反诉的概念理解 (1)诉权的特征。(2)诉权的双重涵义。(3)诉权的产生与消灭。(4)诉权的保护。(5)诉的特征。(6)诉的双重涵义。(7)诉的通常划分。(8)反诉的特征。(9)反诉的条件。(10)反诉的划分。(11)反诉与反驳的区别。(12)诉的合并的要求。(13)诉讼请求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理解各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并运用这些原则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本章预计授课时数45课时。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是指对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具有指导意义,而为法院以及当事人等共同遵循的活动准则。二基本原则的意义掌握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准确审理民事案件;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实践中发生的新问题。三基本原则的特点基本原则的特点在于,1体现民事诉讼立法精神,2对于民事诉讼各个主体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约束力3一般具有广泛适用性,四基本原则的分类诉讼理论上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上的有关原则是否亦为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将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分为特有原则与共有原则。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一系列原则、制度、程序的存在基础。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平等地享有诉讼各项诉讼权利。1诉讼权利平等意味着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平等不是相等,更不是相同,而是说当事人各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手段均等、相互对应;3诉讼权利平等同时要求当事人各方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二)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平等行使。(三)法院对当事人各方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1只有当事人才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2这一原则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且广泛适用于各个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四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和意义(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以民事主体实体法地位完全平等为基础存在的,同时又是民事主体实体法地位平等在诉讼中得以实现的保障。(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其次,该原则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各方依法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第三,该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系列基本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第三节 辩论原则一辩论与辩论原则的概念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同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以维护自己诉讼利益的行为。2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观点反驳相对方主张;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一) 当事人各方依法平等地享有辩论的权利。(二) 当事人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展开辩论。(三) 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达阶段。(四) 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五) 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质证。三辩论原则的基础与意义(一)辩论原则的存在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同时当事人的诉讼利益相互对立。(二)辩论原则意义在于:首先,它体现了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民主原则;其次,有利于当事人各方相互沟通,消除可能存在的误解;第三,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抗辩式诉讼机制的形成以及程序公正的实现;第四,便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有利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此外在公开审判中正确适用辩论原则还可以对包括旁听群众在内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四法院的责任法院在辩论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 保障当事人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利。(二) 积极适当地引导辩论活动,维护辩论秩序。(三) 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不得介入辩论。第四节 处分原则一处分与处分原则1民事诉讼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以及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坚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二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当事人各方在民事诉讼中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以及诉讼请求。(二)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就纯属于自己的权利与请求进行处分。(三)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许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处分意愿。(四)当事人的处分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五)处分原则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且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三处分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处分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首先,保障当事人各方有充分和均等的机会和手段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同时,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被践踏。四处分原则基础与意义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以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利为基础产生的,同时这一原则又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处分原则的意义在于:首先,体现了“诉讼民主”精神,使得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决定自己的诉讼行为,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其次,处分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法院调解以及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实现。最后,在允许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进行处分的同时,赋予法院必要的监督权利,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维护了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并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一调解、法院调解以及法院调解原则(一)调解调解,指的是民事争议各方主体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活动过程以及活动方式。根据调解活动主持者的不同,民事诉讼理论上将调解分为“诉讼上的调解”于“诉讼上的调解”两类。其中,诉讼上的调解就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因而又称“法院调解”。(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彼此之间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活动过程以及活动方式。在我国,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三)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亦称“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法院调解原则的基本内容(一)法院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首先,除离婚案件法院依法应当进行调解外,其他案件的调解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请求且他方当事人不反对的前提下进行;同时,经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二)法院调解应当合法。首先,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合法,不得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的情形存在;同时,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内容方面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三)法院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成包括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方式、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送达完成前反悔的。凡有前述情形存在的,法院即应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三法院调解原则的基础和意义法院调解原则的基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以及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以及诉讼请求依法享有的意思自治权利。法院调解原则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依法享有的自主权,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其次,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法院调解原则的成功适用,可以使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受到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四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一)法院调解原则不宜适用于单纯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法与否的案件。(二)就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法院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三)法院调解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阶段,并且应当以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为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中不得调解。第六节 支持起诉原则一支持起诉原则的概念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依法有权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二支持起诉原则的存在基础与意义(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存在基础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社会成员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的责任感与扶弱抑强的同情心是该项原则得以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同时,国家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实际需要是该项原则得以存在的客观法律基础。(二)支持起诉原则的意义 支持起诉原则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处于弱势群体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关爱,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法律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支持起诉原则的设立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三支持起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条件(一)支持起诉原则的基本内容合法的非自然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迫于某种压力未能起诉时,有权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帮助,以支持该受害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条件1支持起诉者只能是合法的非自然人。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非法组织均不得支持起诉。2只能适用于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案件。3只能在受害方当事人迫于精神或者物质等方面压力未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适用这一原则。第七节 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与意义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有关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形成制衡,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二检察监督原则的基础与适用(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基础,是检察机关依据国家宪法获得的对各种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二)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主体方面。依法有权实施监督行为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2监督客体方面。人民检察院只对有关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3监督具体对象方面。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的具体对象是人民法院经过民事诉讼程序制作的判决、裁定。4监督方式方面。人民检察院以依法提起抗诉的方式行使检察监督权。5监督时间方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属于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提起的。第八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亦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进行民事诉讼时,与本国当事人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同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同等原则的设立旨在推进国际交往,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当外国法院对在该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有所限制的,他国法院对于该外国的当事人实行对等限制。对等原则的设立旨在以报复性性质,迫使相关国家法院放弃对他国当事人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不适当限制,以达到消除障碍促进国际交往的目的。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关系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均源于各国主权以及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两者的目的都是推进国际交往,实现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实现目的的方式不同:同等原则是以给予“国民待遇”实行“互惠”方式从正面推进国际交往;对等原则是从反面以实施“歧视性”报复的方式希望有关外国放弃歧视性做法,最终实现推进国际交往的目的。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内容识记 (1)基本原则的概念。(2)辩论的概念。(3)法院调解的概念。(4)处分的概念理解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基础与意义。(2)辩论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基础与意义以及辩论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3)处分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基础与意义以及处分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4)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基础与意义以及法院调解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的责任。(5)支持起诉原则的概念、基础、意义、基本内容及其适用条件。(6)检察监督原则的概念、意义、基础与适用。(7)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意义、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六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审判的各项基本制度,并能够灵活地加以运用。本章预计授课时数2课时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概念合议制度,即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审判人员若干人组成的审判集体进行审判的制度。我国的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审判组织(一般称之为“合议庭”)与独任制审判组织(一般称之为“独任审判员”)两种。合议制度是民事审判组织形式方面的基本制度,合议庭是民事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二合议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合议庭的构成与内部关系合议庭由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为三人以上并且必须是单数。合议庭内设审判长。审判长应当由审判员担任;审判庭庭长参加合议庭时,审判长即由该庭长担任;法院院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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