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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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资料,1,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海口市劳动监察支队 孙定核,医学资料,2,引言,证据是整个行政执法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行政执法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从近年来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尽审查职责,导致基于虚假或无效的申请材料做出错误登记或许可。有的是登记机关在申请人隐瞒事实,伪造买卖契约或财产分割协议、授权委托书、权利人的签名等申请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下,未尽审查职责导致登记错误。有的是登记机关在申请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登记发证,如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个别部门的证明即准予登记。有的是在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完整的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就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2、没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及审核认定证据。比如,有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只有有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如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加以佐证,有的案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于复印件,且来源不清,既未注明出处、取证日期,也无执法人员或复印件提供者的签字。等等 在执法程序方面,主要是案件证据未能反映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比如,交通违章、收地决定的送达等。 因此,有必要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行政执法证据的有关问题。,医学资料,3,一、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的概念 案例一:【西方案例】毒贩在房间进行可卡因交易,警察获报破门而入。为消灭证据,毒贩慌忙中将桌上的毒品全部吞入腹中,眼看证据就要消失,警察立即从房间马桶中舀取一勺涨水灌入嫌疑人口中,毒贩呕吐出毒品,警方据此起诉。法庭上毒贩凡俗警察违反人权,非法获取证据,要求认定证据无效、警察侵权。警察辩称:灌注脏水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取证据,而是由于瞬间大量吞食可卡因能导致生命危险,为了抢救嫌疑人不得不采取此行为;但无意中又获取了证据。双方控辩交锋,最终法庭判定证据有效,犯罪事实成立。从本案可以看出,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毒品)证明了犯罪行为(贩毒)的存在。,医学资料,4,(一)证据概述,本案提示: 1、并非所有事物都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区别证据材料是指处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而收集的未经查证属实的事物或资料;而证据是证据材料中经过查证属实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 证据的概念 从我国三大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可以对证据作如下定义: 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医学资料,5,(一)证据概述,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属性) 1、客观真实性 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否则不能成为证据。它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现象。 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应如何理解: 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 2、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 3、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医学资料,6,(一)证据概述,案例二:在对E公司违法延长员工作时间的案件调查中,员工甲因对公司不满,以证人证言形式向劳动监察部门陈述E公司在某月违法延长甲、乙、丙工作时间的虚假情况。后经监察部门查证,乙、丙在当月并没有加班,因此,甲的证言由于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E公司违法延长员工作时间定案的证据。,医学资料,7,(一)证据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医学资料,8,(一)证据概述,在实务中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分析证人与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不良动机,以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 2、把握证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认识水平等; 3、把握好证据形成的时间、环境和条件。例如证人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矛盾; 4、传来证据在转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 5、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疏忽。如询问证人的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等; 6、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一个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中的真实性。,医学资料,9,(一)证据概述,2、合法性 是指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但如果将此类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承认其证据效力,则会引导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取证,甚至导致刑讯逼供等情况出现。因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医学资料,10,(一)证据概述,案例三:【上海钓鱼执法事件】2009年9月8日,张晖开车途中遇到自称胃病需要搭载的路人,途中该路人强行拔掉张晖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其拖出车外,张晖的电话及驾驶证件被抢走,对方告知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后张晖被认定“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1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鉴于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交通执法大队属违法行政。,医学资料,11,(一)证据概述,【本案点评】本案在取证问题方面,违法之处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 一是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将驾驶员拖出车外”显然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抢走电话”属于公然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抢走驾驶证”显然违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强拔别人车钥匙”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而作为执法大队委托的“钩子”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力,显属违法,甚至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且,整个执法过程,没有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特别是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也不予听证,执法过程中严重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程序瑕疵明显。,医学资料,12,(一)证据概述,二是背离基本行政伦理,蚕食了社会信任 。执法大队为了本部门的私利,采用严重违反法律的欺骗性手段,对本无违法意图及行为之人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严重背离基本行政伦理,损害了大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赖。同时,也触及民众的道德底线,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蚕食本来就岌岌可危的社会信任,使人们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而不敢、不愿帮助他人,社会弱者将更加难以得到人们和社会的同情与帮助。,医学资料,13,(一)证据概述,本案提示: 1、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除了简易程序只需要1名执法人员就可直接取证和作出处罚外,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否则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这种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实质上也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偷拍、偷录、窃听证据的证明效力,即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医学资料,14,(一)证据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医学资料,15,(一)证据概述,3、关联性 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因此,证据的关联性要求: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2、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医学资料,16,(一)证据概述,实务中应如何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1、必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并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要从案卷中予以剔除。 2、有些案件事实问题表面上可能与本案无关,事实上却是一个深层次的系统问题。因此,对于重大案件,与系统问题有关的证据也要予以搜集。 3、证据的关联性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收集证据既不能主观臆造,也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错案。 4、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因此,在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有关的证据规则。 讨论的问题:新闻媒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报道能否作为证据?,医学资料,17,(一)证据概述,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信息的传播媒介,其观点或者事实性陈述不具备必然的客观性,也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只能是作为执法信息的一个渠道,而不能作为证据来进行收集、查证和综合审查。,医学资料,18,(一)证据概述,三、证据的作用 1、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证据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2、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地履行了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是否充分履行执法职责,体现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材料中,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查记录、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而这些就是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执法职责的最好证据。 3、可以减少诉讼和减少败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通常在行政机关,如执法过程中不能以合法程序收集确凿的证据,难以避免被起诉乃至败诉的后果。,医学资料,19,(一)证据概述,四、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沿革 (一)国外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即根据神的启示来取得证据和判断证据的制度。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审查判断等预先予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此作出决断,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 )、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主要反映在对证言证明力的规定上 )、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医学资料,20,(一)证据概述,(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重视勘验定罪。近代,主要由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吸收了西方自由心证制度的观念,确立了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以法定证据制度为补充的证据判断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禁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证据制度,行政执法中对证据的获取和认定主要是参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执行。可以说。我国一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已经建立,正处在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医学资料,21,(二)证据的分类,一、证据的立法分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是以其记载或包含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反映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二)物证。是指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用于证明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凶器、血衣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就案件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案件当事人以外自然人。 (四)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其缺陷是易编辑、伪造。,医学资料,22,(二)证据的分类,(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真实性较强 ,但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表示 (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具有不可撤销性。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测谎仪的数据能否作为证据?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实质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比如监察用人单位生产场所时对正在加班的人员数量等情况所作的由用人单位代表签字的现场记录。,医学资料,23,(二)证据的分类,二、学理分类 (一)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比如,被调查企业对其劳动守法情况的陈述,被调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的原件等。原始证据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转述、复制、传抄的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比如,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二)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医学资料,24,(二)证据的分类,(三)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比如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比如,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施证据。 (四)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医学资料,25,(二)证据的分类,(五)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医学资料,26,(三)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 1、强制性。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医学资料,27,(三)证据规则概述,二、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医学资料,28,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案例四:【停业处罚决定案】某卫生服务站是市皮肤性病防治所与某贸易公司合作开办的医疗机构,于2005年获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正常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2006年9月,市卫生局以市皮防所擅自将卫生服务站同某贸易公司合作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且卫生服务站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为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向市皮防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终止一切合作经营,清退外聘人员,并于同年11月向市皮防所下达停业整顿通知。市皮防所随即要求该卫生服务站停业,并召回在该服务站上班的职工。卫生服务站业务因此停止,不服,遂成讼。,医学资料,29,(一)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卫生局将卫生服务站当做皮防所下属机构,认定卫生服务站为皮防所变相出租承包缺乏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作出责令停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力,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最后判决撤销市卫生局作出的停业整顿通知和责令停止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案点评】在实体方面,卫生站是经过批准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皮防所仅是该服务站的股东,责令皮防所整改和对其处罚,属于处罚对象不当,错误地将卫生服务站与皮防所视为了同一单位。其次,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卫生服务站与皮防所之间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列举的违法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卫生服务站存在卫生部批复中列举的任何一项违法行为,因此其行政执法是违法的。,医学资料,30,(一)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本案提示: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明确调查取证的证明对象,从而自觉主动、有目的、有步骤地收集、运用证据,查明事实。要把握好案件实体性事实(如主体资格、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果以及法定情节等)、程序性事实(如管辖、回避、时限、履行告知义务、保护申辩权等)和不需要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二)要把握好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律真实还是客观真实)一般情况下的证明标准,要把握好:1、在未亲历案件事实的案件中,主要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能排除不存在认定的违法事实的各种合理怀疑因素;2、在亲历案件事实的案件中,主要是“排除滥用职权”的证明标准。比如,对违反禁令在市区鸣放喇叭的司机当场处罚。,医学资料,31,(一)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三)要遵循全面、客观、公正,讲究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案卷排他性原则等取证基本要求。 一是既要重视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也要重视排除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证据。二是只要收集到足够证据即可作出处理、处罚。比如,如何对待调查笔录的问题,既要反对每一个案件必须有笔录的观点,也要反对仅凭一份调查就定案的观点。三是要遵守先取证后决定的取证时限要求。四是只能以纳入案卷的证据作为根据,不能再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的证据作为根据。,医学资料,32,(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一、书证 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医学资料,33,(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4、在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核对当事人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 二、物证 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医学资料,34,(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三、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医学资料,35,(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四、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医学资料,36,(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五、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 2、当事人口头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医学资料,37,(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六、鉴定结论 行政机关在提取的鉴定结论或委托鉴定的结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3、封样检测鉴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封样上签名,对可以备份的检材,应当备份。,医学资料,38,(二)几类证据的取证规则,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签名。,医学资料,39,三、行政执法证明规则,一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由谁提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和责任。 举证失权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举证责任配置规则就是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则。,医学资料,40,(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二、行政执法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行政执法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谁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行政执法程序之所以会衍生出举证责任问题,就在于它也是一个存在“多方证据”的裁决过程。然而,法学界始终把举证责任的研究范围局限在诉讼领域,行政程序中证明责任的研究甚少。 由于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并非行政行为的唯一依据,亦不能直接断定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即使是在职权调查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因此,简单的将行政行为视为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而否定相对人的参与能力和证据能力,是不符合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趋势的。只要行政相对人能提出证据、并存在不同主张,就会形成真伪不明的状态;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就存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差别造就了行政程序法证据规则的独特之处,并带来了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说服对象、内涵上的不同。,医学资料,41,(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一般来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 1、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以行政机关承担为原则,以行政相对人承担为例外。 2、在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中,由行政相对人适当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医学资料,42,(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一)行政机关的责任 查明违法事实 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继续和延伸,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具有对应关系。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其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延续。从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看,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可见,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负有调查取证,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义务。即,做出或者不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都由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证据负最终的证明义务。其学理依据是“先取证、后决定”的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医学资料,43,(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二)当事人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负最终的证明义务,是否能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如投诉、举报人或者被调查单位)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没有相应的证明责任? 如果有,那么应该是什么样的责任?,医学资料,44,(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负有查明违法事实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排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即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一规定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规定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 对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事实依法负举证责任。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违法或不违法的证明责任。 投诉人对自己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医学资料,45,(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具体情形: 1、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1)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应对主张的权利和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丧失程序性权利。(2)对于财政监督行为,行政相对人负有积极的证明责任。 2、由行政相对人合理分担证明责任。这种情形仅限于裁决类行政行为 。 3、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对的证明责任。(1)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负有相对积极的推进责任。如在流行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相对人仅负有及时报告病情、接受治疗的责任,而限期证明患病或未患病的责任则由行政机关承担。(2)对于已采取先行行为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相对人负有积极的推进责任。如对于已被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主动的接受调查。但此时,行政相对人所负的仍仅限于推进责任。对于查封或者扣押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违法事实,仍需由采取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医学资料,46,(一)行政执法举证责任,司法救济 在行政程序中,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时,救济情形包括: (1)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证据或因证据说服不能而承担了不利后果。一旦行政相对人起诉至法院,行政主体仍应承担诉讼证明责任,但证明的内容则仅限于证明“应当由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相对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此时,行政机关没有程序责任; (2)行政相对人承担了证明责任,且符合证明标准。但行政主体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支持相对人的主张,并导致其利益受损时,行政主体负有程序责任。在诉讼中也要承担证明相对人提供证据不合格的责任。,医学资料,47,(二)行政执法质证规则,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行政执法质证规则要求: 一是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先行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三是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医学资料,48,(三)行政执法认证规则,认证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案例五:【收取押金案】甲公司员工A投诉时提供了甲公司收取其现金200元的收据,劳动监察部门在依法调查取证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做了承认该公司存在违法收取5名员工押金1000员的行为的陈述,劳动监察部门由此认定并依法对甲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问题: 仅凭该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能否作为公司收取5名员工押金的定案依据?,医学资料,49,(三)行政执法认证规则,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并不一定具有说服力。也就是说,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并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即使具有证明力,也还存在证明力大小之分。因此,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认知与推定规则,即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认规则。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医学资料,50,(三)行政执法认证规则,(二)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参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补强证据规则) 参照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医学资料,51,(四)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应如何判断。(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 参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医学资料,52,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医学资料,53,欢迎指正! 谢谢大家!,医学资料,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返回,医学资料,55,被告举证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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