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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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通知建科工2007131号有关单位: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建科工2007118号),我中心负责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现将有关材料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赵华电 话:01058934327传 真:01058934279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附件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附件3: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建科工 2007 118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有关单位: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第四条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五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六条 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第三章 申报材料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 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三)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可从建设部网站(网址:)或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二)建设部科技中心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交测评报告;(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设部科技中心应对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第五章 评审第九条 建设部科技中心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审查,通过质询、打分和评议,确定项目星级和分数。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7-15位绿色建筑领域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审查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第六章 公示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站(网址:www.cin.gov. cn)和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作为评审结果报送建设部审定。第十五条 对无法协调解决异议的项目,由建设部科技中心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第七章 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 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第八章 附则第十七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细则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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