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56260731 上传时间:2022-09-26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东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学校科技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三条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会计服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收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局统一代开。 2.如特殊情况必须预借学校发票(收据),项目负责人应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会计服务中心借发票(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要冻结相应的项目经费。 3.横向科研经费需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应税金额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到账金额确认,由项目经费承担,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4、属于横向科研经费且被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技术转让(或开发)”项目合同,并出具“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的,使用税务票据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结算部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网上信息发布接口系统发布,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立项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合同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传至网上报文传输平台。 3.财务立项 科研财务管理科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网上提供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并对业务招待费、人员费用等内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限额控制,其中业务招待费20%,人员费用20%,其他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4.经费入账 科研财务管理科打印审核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5.管理费提取 横向科研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入账时凭“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提取额的75%为学校管理费,25%为学院发展基金。具体比例如下: 横向经费到帐在10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提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提取。 齐鲁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等单位及所属研究人员以学校或所在单位名义取得并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科研经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所有横向科研经费提取0.5%合同登记费,环评合同项目的环评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科研合同约定,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及设备维修而发生的费用。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设备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学校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按相应比例返还管理费。 1.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除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外,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一律按山东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用横向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在技术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交付合作单位使用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在第一次报销时进行审批备案,可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因科研工作需要发生的车辆购置费,必须提供合同、批件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科研管理部门、设备处审批,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在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中支付,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办公用品等。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鉴定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国际合作交流处、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合同审批签章后到财务报账。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人工费支出。是指支付给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付给专家的评审费、咨询费、鉴定费、课题组成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等,标准自定,支出总额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20%的比例内,据实发放,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科研业务费 1.实验室改装、小型维修费。是指为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 2.培训和学习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可在横向科研经费和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不得报销项目研究人员以外的学习培训费用。 3.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可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费用不得报销。 4.特支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及礼品费用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特支费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5.日常水/电/气/暖等费用、房屋占用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或分担,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6.营业税及附加。部分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第十一条外协费转拨管理 1.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发票或正式收据、借款单等)。 2.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上述资料,认真填写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分管处长共同审批、签字。 3.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和所附必要的资料,到会计服务中心各校区办理付款手续。一般项目负责人应先让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预先借款者,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政府采购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五章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意见等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备案。 科研管理部门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到科研财务科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计财处有权凭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冻结该项目经费或收回学校。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照如下办法结转: 按照项目负责人对纵横向科研经费结余设“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科研酬金,其余结余经费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如不提取科研酬金,结余经费全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对已结题结账项目,结余经费已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的,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学术梯队的本校在岗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与学校原有办法有矛盾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补充细则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补充细则 为了做好我院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规范学生发展素质分的统计工作,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补充细则如下: 二、社会实践与服务 社会实践(报告):优秀奖按照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加分 三、社会工作 校、院学生会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加5分,优秀干事加3分;考核合格的干部(部长、副部长等)加3分,考核合格的干事加1分;日常活动各类先进工作者加0.3分,上限为1.5分。 校、院社团联合会年度优秀干事加1分。 四、文体特长类: 文艺赛事:单项奖按照相应级别三等奖减半加分; 体育赛事:校级集体项目,分获 一、 二、三等奖的集体各成员分获4分、2分、1分; 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校级优秀奖按照院级一等奖加分,院级优秀奖按照院级三等奖减半加分;特殊加分: 项目6:第4条添加网络媒体降级加分 第三篇: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三天内各院、部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第十二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部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院、部备查。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部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院、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需提出 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提倡生育,凡因特殊原因需生育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院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部同意,并经转入院、部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本校无条件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院、部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部审 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及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因伤病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7、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或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要求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因自费出国退学的研究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学习期限相应延长。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不予保留学籍。 研究生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或劝说无效,准予退学。退学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培养费。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本人找到接收单位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退学一个月以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2、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年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研究生所在院、部和导师提出初步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及证书发放 第三十五条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7年。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硕士生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时间之内。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达到提前毕业的规定者,经导师推荐,院、部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硕士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部审核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且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时间之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学习期限应在正常毕业时间之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 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以及被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山东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五条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刷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九章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研究生报考登记表、体格检查表; 2、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 3、山东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表; 4、山东大学学位申请书、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 5、山东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一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 二oo一年四月 第四篇: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及理论研究所山东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及理论研究所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动员阶段学习计划表 一、第一专题学习(8月22日至8月28日) 1.8月24日下午2:00-6:00参加学院动员大会并观看录像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录像报告); 2.8月26日下午2:00-6:00支部动员会并观看录像学习:如何认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录像报告); 3.8月27日下午2:00-6:00支部讨论学习:讨论主题为“结合本职工作在创建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建设中,党员如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业余时间自学。学习内容包括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2120号)、中国共产党章程、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胡锦涛在山东潍坊寿光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干部会议上的讲话。 5.思考题。如何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实践基础、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是什么。党员应当如何投入到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去。 二、第二专题学习(8月29日至9月4日) 1.8月31日下午2:00-6:00支部组织观看录像学习:当代高级知识分子的楷模马祖光(电视专题片)。 2.9月1日下午2:00-6:00参加全院组织的学习活动,观看录像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先进性的基本内涵(录像报告);张思德(vcd教育影片)。 3.9月2日下午2:00-6:00支部组织的学习并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胡锦涛:在全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张高丽在中共山东省八届十次全委会议上的讲话。 讨论内容。在本职岗位上共产党员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其实践途径是什么。结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根据调查研究制定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制定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4.业余时间自学: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的三大作风、邓小平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节选); 5.思考题。共产党员如何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共产党如何坚持“两个务必”。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在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进程中,如何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第三专题学习(9月5日至9月11日) 1.9月6日下午2:00-6:00支部组织参观山东省党史博物馆加强对党的认识; 2.9月8日下午2:00-6:00参加学院统一学习。 3.9月9日下午2:00-6:00支部集中学习和讨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讨论内容。共产党员如何为国家及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4.业余时间自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5.思考题。怎样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怎样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第四专题学习(9月5日至9月11日) 1.9月13日下午2:00-6:00支部组织观看录像学习: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录像报告)。 2.9月15日下午2:00-6:00参加学院统一学习。 3.9月16日下午2:00-6:00支部集中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邓小平:发扬五种革命精神、江泽民: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专题摘编)。 讨论内容。如何理解和把握不同岗位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实践途径。 4.业余时间自学:江泽民:“三讲”教育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探索。 5.思考题。对照党章,自己在共产党员标准方面存在哪些差距。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 用。如何认识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 五、考勤制度 1.要求准时参加院分党委和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会上认真学习,讨论是积极发言;不迟到、不早退。 2.实行参加学习点名制。 3.有事请假,要严格按照校党委、院分党委要求填写请假条。经审查批准后请假时间内方可不参加学习。 4.严格请假补学制度,对请假耽误的学习,假后由准假人负责补学。 六、记笔记制度 1.要求每次学习都有笔记记录; 2.笔记要求字体工整,页面整洁; 3.笔记中要有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 七、学习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学习笔记,计划每一个学习阶段结束时由支部成员检查学习笔记; 2.对学习笔记未达到第六条要求的要整改;整改后要重新检查; 机械设计及理论党支部 2021年8月28日 第五篇: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21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21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经费到账开具发票项目编号入账网上查询 (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各项研究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同)执行。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包括。 1.科研业务费:研究经费中的科研业务费具体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复印、印刷费,文献检索、通讯费(家庭电话费、手机费不得报销),邮政、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及维持、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合同公证、鉴定、评审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二)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对管理办法及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资助研究经费的10%。 (四)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津贴。经费开支的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按国家规定执行,横向经费按合同预算执行)。对管理办法无明确规定的,执行以下列标准: 1.在研科技经费中的纵向及纵向合作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5%,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 2.在研人文社科类科研纵向经费可提取的劳务费比例不得超过10%,横向经费不得超过30%。 (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有管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经费下达部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 第七条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项目包括。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转拨方法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需要转出科研协作费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并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署意见。如属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合同,则须提交报告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科技处业务经办人持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审批意见证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拨手续。校内各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拨科研经费。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到财务处主页查询项目收支完成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结题报告中财务收支决算的有关内容,由学校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予以结账,结余经费收回学校转作科研基金使用。第十一条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根据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21462号)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5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二)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者,学校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账的办法,学校科技处每年二次,4月和10月下达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通知,学校财务处接到通知后办理结账手续。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结余经费可用于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学校为有结余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新的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项目号。办理结账时,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其纵(含纵向合作)、横向校基金续研经费新项目号内,有效使用期二年,二年后如仍剩余经费则转入学校财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注销原有经费项目。校基金结题后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四)纵向校基金续研经费和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校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续研经费的使用参照南京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负责人须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财务“一支笔”对科研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科技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科技、财务、审计及监察等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 29 页 共 29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