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解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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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一、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 B 公司寄单行: N 银行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案情经过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 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 NYLON COAT ”。11 月 24 日, B 公司来 N 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 运提单,经 N 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 银行获得 B 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 I 银行索汇。12 月 5 日, N 银行在收到 I 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 了 B 公 司。而 12 月 10 日, B 公司却告知 N 银行此套单据 项下货物已被 A 公司凭开证行 I 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 走,此时 B 公司仍未收到货 款,当天 N 银行向 I 银行发出查 询。12 月 11 日, I 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 B 公司立即指示 N 银行发报要求 I 银行退单。其后经 N 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 1 月 4 日 N 银行最终 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 B 公司。案情分析:二、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通知行: A 银行议付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国内 B 公司与日本 A 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 A 公司 于 2008 年 2 月份委托日本 I 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 信用证, 通过 A 银行通知 B 公司。由于 B 公司大部分业务在 N 银行办理,因此 2008 年 3 月 14 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 N 银 行交单议付。信用证 部分条款规定如下: 1300 公斤香菇,从 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 运期2008 年 3 月 10 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 不符点:1 、信用证规定总数量 1500 公斤不许分批装运, 但所提交提 单只装 1300 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 .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 样,故不 符合信用证要求。N 银行了解得知, B 公司于 3 月 10 日接到 A 银行通知收到 该信 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 200 公斤,装运期延 展至 4 月 10 日,其他条款未修改。 B 公司当时已安排好 1300 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 200 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 仍照原计 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 A 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 交单据时, B 公司 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 及时到 A 银行提取信用证修 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 N 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 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 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根据以上情况, N 银行向 I 银行提出反驳:1 .原信用证 数量规 定 1300 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 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 规定,将 1300 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 月 10 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 200 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 于 4 月 10 日前将 200 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 .根据 UCP600 第二十条 c 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以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 拖车或子 船运输。”本货物在实际运输中由同一运输工具从 发货港运至目的 港,无转运发生。我行认为以上不符点不成 立。以后多次交涉,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再未提出异 议,但对于 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自己的立场。B 公司又几经与A公司交涉,最终作出降价让步,A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三、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议付行/通知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 保兑行/转通知行: C 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 销远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2007 年 10 月 19 日,开证行 I 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 远期议付信用证,金额为USD850,850.00, 付款期限 90DAYS AFTER B/L DATE,要求由C银行加具保兑。C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当天以MT710 的格式将信用证发给通知行N 银行,并加具保兑。 11 月 26 日,1 银行收到议付行 N 银行 直接寄来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金额USD850,850.00。12月3 日, I银行对此套单据做出承兑,发送MT799承兑报文给议付行 N 银行,到期日为 2008 年 2 月 19 日。12 月 27 日, I 银行收到议付行的报文,称其多次致电 保兑行 C 银行要求其做出承兑,发送承兑报文,但未得到回 复。08 年 1 月 4 日, I 银行与保兑行 C 银行联系协商后,保 兑行致电议付行确认到期 日,并声明到期时由开证行直接付 款。1 月 7 日 I 银行从申请人 A 公 司处得知因议付行未收到 保兑行的承兑电而使受益人无法正常融资, I 银行立即致电 议付行,指出由于其未将单据寄往保兑行, 保兑行无需承兑, 并建议如果议付行坚持要保兑行承兑,开证行可协助退回单 据由议付 行重新寄往保兑行,同时建议如果受益人在议付行 得不到融资,开证 行可向受益人提供融资,进行即期付款, 并在付汇头寸中扣除相关利 息。1 月 9 日,开证行收到议付 行回电,称接受开证行 12 月 3 日的承兑通知,不必退单,A 也无需开证行提供融资。2 月 19 日,开证行到期付汇。 案情分析:保 兑行付款责任可以解除吗? 四、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申请人:A公司议付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2007年7月9日,N银行将受益人B公司提交的一套出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 DHL 邮寄给开证行 I 银行索汇, 其 中包含全套海运提 单。7 月 13 日, DHL 通知 N 银行,称其系统中无 I 银行的 签收记录,可 能单据已遗失或对方已收到但未签收。N 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去电要求开证行I 确认单据是否收到,同时通知受益人联系申请人确认单据去向。7 月 17 日, N 银行得到开证行和受益人回复, 确认开证 行与申 请人均未收到此单据,随后 N 银行立即通知 DHL 要 求出具单据遗失 证明。7 月 18 日, DHL 向 N 银行出具遗失证明, N 银行马上 与受益人 联系,建议其尽快提供副本单据给 N 银行以便重新 寄单开证行,同时 提醒受益人与船公司联系,以此来确保受 益人在取得货款的前提下才 能通知船公司以电放提单方式 放货给申请人。同时 N 银行去电 I 银行 声明受益人所递交的 单证相符单据已遗失。7 月 19 日,受益人通知 N 银行,船公司须在其办理登 报声明提 单已遗失的情况下才能办理电放提单事宜。议付行 与 B 公司及 DHL 协商后,由 B 公司去办理遗失声明事宜, DHL 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7月23日,N银行收到B公司提交的副本单据后寄单开证行。8 月 3 日, N 银行收到开证行全额付汇款项。案情分析:引用 UCP600 的相关条款评述 出口信用证单据遗失后续 的处理 方法。五、案情背景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开证行:I银行开证申请人:A公司议付行: N 银行受益人: B 公司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远期议付信用证案情经过N 银行于 2007 年 8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交来的金额为USD33,700.00 的出口交单。经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遂于 当日将 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8月2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发来的拒付报 文,称保单投保险别为INSTITUTE CARGOCLAUSE(ALL RISK 而非信用证所要求的INSTITUTE CARGOCLAUSE(A),已构成不符交单,并提出拒付。N银行立即就此情况通知企业,并催促其抓紧时间与其客户联系,以便尽 早弄清拒 付的真实原因。同时 N 银行通过咨询多家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获悉:两种保险陈述方式完全相同,不应有歧义。 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下设A、B、C 三条款,A款即ALL RISK(切险)。同时经查询货运公司获悉,A公司已经提货。 N 银行遂于当日反驳了 I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阐明了保 险公司的观点,并强调因不符点不成立,不应有任 何不符点扣费,并 保留迟付利息的追索权,希望开证行以处 理单据为依据,更好的维护 其国际形象, 并敦促其尽快付款。 但此后, I 银行直保持沉默。 B 公司方面也直未给予任何 解释,虽经 N 银行多次提醒, B 公司却坚 信对方客户随即会 付款,要求 N 银行不要再三催促开证行了,以免给 客户不必要的压力,从而影响了以后的合作。但直到8 月 30 日仍未收到 I 银行方面的任何信息。 N 银行敏锐地意识到此笔业务 极有可能 造成 B 公司货款两空的危险。 故 N 银行不再单方面 顾及 B 公司的观 点,果断地多次致电 I 银行声明 N 银行观点, 并告知必要时 N 银行将 寻求法律庇护。9月3日,I银行来电坚持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于10月 8 号退回包括全套提单在 内的相关单据。经 N 银行多次与 B 企业沟通获悉, A 公司目 前因资金 周转等问题造成资金紧张,并称等其变卖上海资产 后再付货款。直到 此时,B 公司由于涉外经验不足,急于促成后续业务,仍单方面坚持其客户会付款。 N 银行再次善意 提醒B公司:A公司资金问题与信用证项下付汇问题不存在 必然的关 系。只要提交的全套单据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其信 用证要求,并且单 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 付款责任, 并且其付款责任 不因客户资金不足而改变。并劝告 B 公司,不要因过于考虑维系双方关系而造成被动,并于 当日将全 套单据复印留档后,再次寄往I 银行,同时去电详细阐明保险公司对此条款的解释及根据ISBP第173条(ANINSURANCE DOCUMENT INDICATING THAT IT COVERS INSTITUTECARGO CLAUSES(A)SATISFIES CONDITION IN A CREDIT CALLING FOR ANALL RISKS CLAUSE OR NOTATION. 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 ) ,再次反驳 并催促其按相符单据偿付。 10 月 15 号, B 公司告知 N 银行: A 公司 是凭 I 银行保函提货,且 I 银行随后给船公司提供了客 户正本提单丢失 的证明。 B 公司在 N 银行的建议下就此问题 在信用证之外向船公司提出诉讼,以此逼迫船公司将 I 银行 的提货担保函及证明正本提单丢失的证明文件传真给了 N 银 行。B公司紧急催促N银行加大与I银行的联系力度,因此时A公司 已不再与其联系。至此,B公司才明白:A公司一直在欺骗他们,且货款的收回也不会有多大希望。对于I 银行这一违背国际惯例的操作方法:一方面将单据退回交单 行,一方面 却给其客户提供伪证,证明正本单据已丢失的欺 骗行为,且鉴于 I 银 行对 N 银行的所有电文保持沉默, N 银 行直接去电联系该行国际业 务部负责人,指出其作为开证行 的不当行为,并传真 I 银行为 A 客户 出具的提货单保及证明 全套海运提单已丢失的证明,再次善意提醒其 注意维护国际 形象,并重视两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并催促其尽快 付款。 该负责人声称不清楚此事,等查清后,将给予回复。但随后 仍旧保持 沉默。至此,事实真相已经非常清楚,I 银行作为开证行不付款的真实原因并非单据不符,而因其申请人出现 了资金问 题,而 I 银行作为开证行为规避其第一性付款责任, 逃避垫款事实所 采取的策略。在 I 银行沉默的第三天, N 银 行联系到该行行长,表明 其违背国际惯,无理退单,并给A公司提供伪证,有损其国际形象等等。I 银行行长表示决不会有此类事情发生,并答复将责令相关人员尽快答复。两小 时后, N 银行收到 I 银行国际部负责人的致歉电话。同日, N 银行收 到丨 银行的全额付款(无任何不符点扣费)。案例评述:单据遭无理拒付后议付行催收纠纷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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