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二十五章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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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破产清算破产清算n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债权的终极实现方式。破产宣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债权的终极实现方式。破产宣告的裁定一旦作出,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处分和告的裁定一旦作出,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处分和执行行为都必须纳入破产清算这一概括程序之中,执行行为都必须纳入破产清算这一概括程序之中,对于那些尚未履行的合同也要做出特殊的处置,所对于那些尚未履行的合同也要做出特殊的处置,所有这些内容表现为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既然破产有这些内容表现为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既然破产清算的最终目的在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那么,清算的最终目的在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那么,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分配顺哪些人有权参加分配、参加分配的债权额、分配顺序等也就成为清算环节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序等也就成为清算环节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本章导语本章导语n在确定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的范围时,基于对民商在确定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的范围时,基于对民商实体法上既定权利性质和排序的尊重,应当允许实体法上既定权利性质和排序的尊重,应当允许享有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其别除权,允许他享有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其别除权,允许他人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人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允许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同时为允许符合抵销条件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债权的分配比例,破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破产债权的分配比例,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撤销权制度追回那些为债务人非法处人应当通过撤销权制度追回那些为债务人非法处置和不当处置的破产财产,最终按照法律规定的置和不当处置的破产财产,最终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对企业分配顺序进行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对企业意味着营业资格的消灭以及企业组织体系新陈代意味着营业资格的消灭以及企业组织体系新陈代谢的正常延续,对自然人则意味着剩余债务的免谢的正常延续,对自然人则意味着剩余债务的免责以及经济生命的全新开始。责以及经济生命的全新开始。n章节目录章节目录n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n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n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别除权破产别除权n第四节第四节 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n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n第六节第六节 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n第七节第七节 破产财产的分派与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的分派与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节第一节破产宣告及其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一、破产宣告的程序一、破产宣告的程序n(一)破产宣告的概念n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n(二)破产宣告的程序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n1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只能依照破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不得在分配程序之外行使权利。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不得在分配程序之外行使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担保标的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按一般破产债权处理。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按一般破产债权处理。n2.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日起3 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第二节第二节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一、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n(一)破产债权的概念n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n(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n(1)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n(2)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n(3)破产债权限于得强制执行的债权。n(4)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二、破产债权的范围n(一)破产债权的范围(一)破产债权的范围n(二)劣后债权(二)劣后债权第三节第三节破产别除权破产别除权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特征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特征与权利基础与权利基础n(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n(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n(三)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n(四)特别法上的优先权(四)特别法上的优先权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n别除权的行使通常需注意以下问题:别除权的行使通常需注意以下问题:n1.1.别除权人应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说明其别除权人应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其债权,说明其性质和数额;担保标的物为别除权人占有的,管理性质和数额;担保标的物为别除权人占有的,管理人要求提示标的物进行估价时,别除权人应予配合人要求提示标的物进行估价时,别除权人应予配合而不得拒绝。管理人如能全额清偿其债务数额的,而不得拒绝。管理人如能全额清偿其债务数额的,别除权人不得拒绝管理人取回担保标的物。别除权人不得拒绝管理人取回担保标的物。n2.2.别除权人于破产宣告后不主动行使别除权时,别除权人于破产宣告后不主动行使别除权时,除非放弃优先权,则不得拒绝管理人对标的物的拍除非放弃优先权,则不得拒绝管理人对标的物的拍卖,别除权人只能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别除权卖,别除权人只能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别除权人于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别除权的,人于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别除权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须经人民法院同意。n3.3.当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时,当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时,一则,别除权人放弃优先权并不能使该债权转化为一则,别除权人放弃优先权并不能使该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二则,担保标的物不足清偿的部分也不破产债权;二则,担保标的物不足清偿的部分也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当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得作为破产债权对待。当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时,别除权人就担保标的物行使优自己的债务担保时,别除权人就担保标的物行使优先权不能得到满足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先权不能得到满足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但在中间分配中,别除权人如不能向管理人证配。但在中间分配中,别除权人如不能向管理人证明其已着手行使权利并说明其残余额,不能参加中明其已着手行使权利并说明其残余额,不能参加中间分配。间分配。n4.4.在最后分配期间,别除权人如果未表示放弃别在最后分配期间,别除权人如果未表示放弃别除权或不能证明已行使别除权的不足额,可从最后除权或不能证明已行使别除权的不足额,可从最后分配中被除斥。分配中被除斥。第四节第四节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设定依据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设定依据n(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n(二)抵销的限制(二)抵销的限制n(三)破产抵销权的设立依据(三)破产抵销权的设立依据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及其限制n(一)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n(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第五节第五节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性质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与性质n(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n(二)破产取回权的性质(二)破产取回权的性质二、一般取回权二、一般取回权n(一)一般取回权的概念(一)一般取回权的概念n(二)一般取回权成立的基础(二)一般取回权成立的基础三、特别取回权三、特别取回权n(一)特别取回权的概念(一)特别取回权的概念n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是以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制为前提,并且发生在双方有买卖关系的场合。n(二)卖主取回权(二)卖主取回权n(三)行纪人取回权(三)行纪人取回权第六节第六节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n(一)(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的概念n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破产债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拥有的,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权人利益的行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n(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1.破产受理前破产人的行为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破产受理前破产人的行为致财产关系发生变动。2.2.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有害于破产债权人的行为。3.3.第三人因而受益。第三人因而受益。4.4.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于破产程序的开始。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n(一)(一)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的规定n(二)无效行为(二)无效行为第七节第七节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程序的终结一、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n(一)破产分配的概念n(二)破产分配的分类 1.最后分配和中间分配 2.追加分配n(三)分配方案n(四)分配顺位二、破产程序的终结二、破产程序的终结n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序。n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n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10日内,持裁定向破产人日内,持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除了存在诉讼或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除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者仲裁未决情况外,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n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n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如果有关于对债权分配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如果有关于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或者追加分配的任务时,破产管表等异议之诉或者追加分配的任务时,破产管理人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破产程理人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若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若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或者可追回的财产的,应将其财产追回,重新或者可追回的财产的,应将其财产追回,重新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分配。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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