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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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可编辑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搜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场面。三是滥用强迫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细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讯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四是刑事局部判决后,民事赔偿局部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对被告人采取强迫措施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承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局部难以兑现执行。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良: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 案件有关 刑事局部,假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细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那么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恳求。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缺乏,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迫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根底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迫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展,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迫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此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局部顺利得到执行。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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