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工程合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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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工程合同体系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项目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它分别经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运行等 阶段;有建筑、土建、水电、机械设备、通讯等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 动力的供应。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一个稍大一点的工程项目其参加单位就有十几个、 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它们之间形成各式各样的经济关系。由于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是合同,所以 就有各式各样的合同,形成一个复杂的合同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一、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业主作为工程的所有者,他可能是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或几个企业的组合(合资或联营),或 政府与企业的组合(例如合资项目,BOT项目)。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确定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工程总目标是通过许多工程活动的实施实现的, 如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招标工作) 与项目管理等工作。业主通过合同将这些工作委托出去,以实施项目,实现项目的总目标。按照不同的 项目实施策略,业主签订的合同种类和形式是丰富多彩的,签订合同的数量变化也很大。1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个工程都必须有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合同所包括的工程或工作范围会 有很大的差异。业主可以采用不同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可以将工程施工分专业、分阶段委托,将材料和 设备供应分别委托,也可以将上述工作以各种形式合并委托,也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 式。一个工程可能有一份、几份,甚至几十份承包合同。通常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包括:(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即全包合同。业主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供应、项目管理 全部委托给一个承包商,即业主仅面对一个工程承包商。(2)工程施工合同,即一个或几个承包商承包或分别承包工程的土建、机械安装、电器安装、装饰、 通讯等施工。根据施工合同所包括的工作范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a. 施工总承包合同,即承包商承担一个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b.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如土木工程施工、电气与机械工程施 工等)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承包商。这些承包商之间为平行关系。c特殊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例如管道工程、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等的施工合同。2. 勘察合同。即业主与勘察单位签订的合同。3. 设计合同。即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4. 供应合同。对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他必须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 购)合同。在一个工程中,业主可能签订许多供应合同,也可以把材料委托给工程承包商,把整个设备 供应委托给一个成套设备供应企业。5. 项目管理合同。在现代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模式是丰富多彩的。如业主自己管理,或聘请工程师 管理,或业主代表与工程师共同管理,或采用CM模式。项目管理合同的工作范围可能有:可行性研究、 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或全部工作,即由一个项目管理公司负责 整个项目管理工作。6. 贷款合同。即业主与金融机构(如银行)签订的合同。后者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按照资金来源 的不同,可能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项目融资合同等。7. 其他合同。如由业主负责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等。在工程中,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通常被称为主合同。(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完成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任务, 为完成这些工程提供劳动力、施工设备、材料和管理人员。任何承包商都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承包合同 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和供应能力,他同样必须将许多专业工程或工作委 托出去。所以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1工程分包合同。承包商把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 成,与他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订立许多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商仅完成承包商的工程,向承包商负责,与业主无合同关系。承包商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 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合同 责任界面的划分,同时承担 协调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2采购合同。承包商为工程所进行的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运输合同。这是承包商为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4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建筑工程中承包商需要许多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周转材料。当有些设备、周转材 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承包商不具备自己购置设备的资金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与租赁单位签 订租赁合同。6劳务供应合同。即承包商与劳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 7保险合同。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汀保险合同。 在主合同范围内承包商签订的这些合同被称为分合同。它们都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关,都是为了完成 承包合同责任而签订的。(三)其他情况在实际工程中还可能有如下情况:1设计单位、各供应单位也可能存在各种形式的分包。2如果承包商承担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设计(如“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则他有时也必 须委托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3如果工程付款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他也必须借款,与金融单位订立借(贷)款合同。4在许多大工程中,尤其是业主要求总承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经常是几个企业的联营体,即联营承 包。若干家承包商(最常见的是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之间订立联营 承包合同,联合投标,共同承接工程。联营承包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经营战略之一,国内外工程中很常见5在一些大工程中,工程分包商也需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也可能租赁设备,委托加工,需要材料 和设备的运输,需要劳务。所以他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四)工程合同体系图 按照上述的分析和项目任务的结构分解,就得到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合同,它们共同构成该工程 项目的合同体系。这里我们以二滩水电工程为例子给大家介绍一下二滩水电工程的合同体系。例如,二滩水电工程 1991 年 9 月主体工程正式开工,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8%,四川省投资公司 48%,四川省电力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4%三个投资方签订合资合同共同组成业主二滩水电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EHDC)。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任务承包给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察设计研究院(CHIDI)。整个建设工程分成三个标,一标是大坝标,承包方是由意大利的英波基诺和GTM、法国的 杜美思和托诺、中国的水电八局等中外5 家承包商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营体,在总承包合同下又有 很多分包商和供应商,比如基础处理工作分包给了意大利的 Trvei 公司,这家意大利公司又将基础处理 工作转给了水电八局下属的基础分局了,整个工程中,合同关系极为复杂。二标是地下厂房标,以德国 PHILIPP HOLZMANN公司为责任方,由中、德三家公司组成中德二滩联营体(SGEJV)为地下厂房工 程承包商;(葛州坝集团),三标是机电标,以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为责任方,由中水一局、中水八局、 东方集团四家公司组成的二滩机电安装联营体(GYBD )为主体安装承包商。主要机电设备亦通过招标 选定,加拿大通用电气公司(GE)与中国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电机公司合作,是6台水轮发 电机组的制造供货商;主变压器、GIS设备、500KV高压电缆、发电机断路器以及计算机监控系统是通 过国际招标、分别由国外厂商制造和供货,所有的闸门及启闭机、厂房桥吊等通过国内招标、分别由国 内厂商制造和供货。工程监理为二滩水电工程公司(EEC),现在叫做二滩国际。材料和设备采购分给了国内国外的众多 的单位,比如大坝的部分金结就是由水电八局的下属的金结制造厂制造。为了解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 合同纠纷,设立了 DRB,和争端评审小组签定了协议(业主,I、II标承包商和争议复审小组协议书)。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洛阳市以北40公里的黄河干流上,处在控制黄河下游水沙的关键部位,工 程集防洪、防凌、减淤、灌溉、供水、发电于一体, 1994 年9月开工。建设单位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 杻建设管理局(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监理单位为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黄委会勘 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施工分为三个国际标和部分国内标,一标是主坝,二标为进水口、隧洞和溢洪道, 三标为发电设施。I、II、III标的投标人必须是“联营体”(Joint Ventures),而且是由外国承包公司牵头 的中外施工企业联合体。这样,就把施工的主要合同责任放在外国大承包公司的肩上,中国的承包公司 是联营体中的“伙伴”,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以I标为例,除意大利著名土建承包公司英波吉罗(Impregilo S. P. A)以外,还有两个外国公司参加,外国公司在联营体中所占的股份为87%,中国水电十四局仅占 13%的股份。II标中,以旭普林(Zoublin)为首的外国公司有5家,共占联营体股份88%,中国水电七 局和十一局共占股份12%。III标以法国著名承包公司杜美兹(Dumez)为首,另有德国著名公司霍尔茨 曼(Holzman)参加,这两个外国公司各占44%的联营体股份,中国水电六局占股12%。由此可见,3 个标段的技术、经济、合同责任,主要由外国公司承担。在一个工程中,这些合同都是为了完成业主的工程项目总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签订和实施。 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联系。在现代工程中,由于合同策略是多样化的,所以合同关系和合同 体系也是十分复杂和不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在项目管理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从一个 重要角度反映了项目的形象,对整个项目管理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1)它反映了项目任务的范围和划 分方式。(2)它反映了项目所采用的承发包模式和管理模式。对业主来说,工程项目是通过合同运作的 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反映了项目的运作方式。(3)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组织形式。因为不同层 次的合同,常常又决定了合同实施者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二、工程承包合同(一)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是比较传统的也是最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在工程合同体系中,施工合同是最有代表性、 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工程项目中的持续时间长,标的物复杂,价格高。它在工程项目 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整个合同体系中的各种合同的内容都有很大的影响。深刻理解施工合同 将有助于对整个合同体系以及对其他合同的理解,无论是业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 主要对象。通常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如下情况:(1)业主负责设计,提供规范、图纸和工程量表,并承 担设计带来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承包商承担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2)承包商的工程范围由规 范、图纸、工程量表确定。通常承包商按照工程量表报价。(3)承包商严格按照规范、图纸和合同要求 完成工程的施工和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款的支付通常以承包商完成的工作量和 报价为依据。1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关系和项目管理模式施工合同发包人可能是业主,也可能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商或项目管理承包商。FIDIC和ECC 的工程施工合同都适用业主发包的情况,下面的讨论主要以该类合同为对象。在工程中,一份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合同关系。未经对方的事先同意,合同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将整个合同或部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出去。这样保证项目组织结构和运作规则的稳 定性。通常施工合同所定义的合同关系为:(1)业主。业主作为工程的发包人选择承包商,向承包商颁发中标函。业主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 作,协调承包商与设计、与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关系、相对于承包商而言,工程师、业主的其 他承包商、供应商、咨询单位人员都作为业主人员。业主的工程项目管理通常采用如下模式:a. 业主直接委派自己的人员作为履行合同的代表,通常被称为业主代表。b. 业主不直接管理工程,而聘请并全权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管理,实行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业主赋予工程师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者由该合同必然隐含的权力。最典型的是FIDIC工程施工合 同中“工程师”的角色。工程师接受业主委托管理工程,是业主的代理人,通常在工程的早期就介入工程,协助业主招标 , 编制招标文件,准备工程量清单,作评标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权力。业主应保证工 程师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失误,例如未及时履行职责,发出错误指令、决 定、处理意见等,造成承包商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业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工程师具有很大的权力和特殊的作用,对工程的实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工程师的信誉、工作 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FIDIC施工合同中,要求工程师角 色和授权有稳定性。业主有权选择工程师,并限定他的权力,或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得 到业主的批准。但这些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在工程中,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撤换或改变工 程师的人选,也不得改变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如果承包商有充足理由反对业主更换工程师,则业主不得 更换工程师。在许多国家,工程师是特殊资质的岗位,必须有相应资质的人担任。c业主代表和工程师共同管理。在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师”的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业主可以分别委派业主驻工地的代表和工程师在现场共同工作,他们的职责不得相互交叉。在 FIDIC合同中,当业主限制工程师的权力时,自然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关工作必须由相应的业主代表完成。(2)承包商。承包商提出投标文件,并为业主接受,负责工程的施工,是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担者。a.承包商授权施工项目经理作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他一般在专用条款中指明,或在 开工日期前,承包商将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业主,以取得同意。施工项目经理 易人,承包商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征得业主同意。施工项目经理的行为代表承包商,执行工 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负责具体工程的施工和管理。b.承包商对他的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的行为、违约、疏忽等负完全责任。C. 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时,他们就合同履行向业主承担共同的与各自的 责任(连带责任)。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他们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施工合同文件的范围通常工程施工合同所包括的文件和执行上的优先次序为:(1)合同协议书。即经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它可能是两种形式: 如果采用标准的合同条件,则合同协议书比较简单。通常仅包括双方签署协议日期,合同价格,合同工期,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名称和双方主要责任说明等。采用传统的合同协议书形式。这种合同协议书包括所有的合同条件,是上述合同协议书和下述的合 同条件的综合体。它的内容和形式比较自由,由双方按工程需要商定,经双方签署后生效。(2)中标函。在经过评标,确定承包商中标后,由业主(或授权代理人)致承包商(或授权代理人) 中标通知。(3)投标书。投标书是由承包商或他的授权代表所签署的一份要约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修改, 或按照通用条件要求提出的限制条款。通常其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同。(5)本合同通用条件。通用条款是合同最主要的内容,它代表工程惯例,是标准化的通用合同条件。(6)合同的技术文件和其他附件。通常这些技术文件的优先次序为:a. 规范。它是对承包商的工程和工作范围、质量和工艺(工作方法)要求的说明文件。b. 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承包商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图纸、 计算书、样品、图样、操作手册以及其他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规范是相辅相成的。c. 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和一些其他资料。( 7)其他补充和变更文件。a. 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修正案,其他洽商和变更文件,作为合同相 关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具有最高的法律优先地位。例如某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施,拖 延了 3 年。 3 年后,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签署了修正案,对原合同中的工期和价格作相应的调 整,而其他不变。则该修正案优先于原合同协议书,原合同协议书中相关的内容被修改。b. 合同签订前双方达成一致的会谈纪要、备忘录、附加协议和其他文件。在合同签订前,双方会有 许多磋商、澄清、合同外承诺,应在合同签订前以备忘录或附加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果合同成立, 这些文件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同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几个方面构成施工合同的总体。它们之间应该有一致性,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不能出现 解释上的。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或校正。3. 施工合同基本内容(1)承包商的责任、(2)业主的责任、(3)工程师的责任( 4)质量管理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并且遵守该体系;承包商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艺都须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以及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置;工程竣工验收;保修(缺陷通知)责任;颁发工程缺陷责任证书。(5)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并完成保修责任应付给他的金额,但它一般不是最终合同价格。通常最终合同价还包括承包商索 赔的追加费用和业主按合同规定索赔的扣减费用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通常有:A. 单价合同。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业主按照标准的工程量的划分(如我国的建设工 程量划分标准)提供工程量表,由承包商按照工程量表报出单价,再计算合价。承包商对单价负责。业 主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算支付工程款。现在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表中,还可能有如下情况:工程分项的综合化,即将工程量划分标准中的工程分项合并,使工程分项的工作内容增加,具有综 合性。例如在某城市地铁建设项目中,隧道的开挖工程以延长米计价,工作内容包括盾构、挖土、运土、 喷混凝土、维护结构等。它在形式上是单价合同,但实质上已经带有总价合同的性质。单价合同中有总价分项。即有些分项或分部工程或工作采用总价的形式结算(或被称为“固定费率 项目”)。如在某城市地铁建设项目中,车站的土建施工工程是以单价合同发包的。但在该施工合同中, 维护结构工程分项却采用总价的形式,承包内容包括维护结构的选型、设计、施工和供应。暂定金额。它是工程量清单中一个特殊处理的分项,有备用的性质。它的使用范围通常包括:招标 时对工程范围和技术要求不能详细说明的分项,有些分项尚不知道是否包括在合同中,由指定分包商完 成的工程、供应或服务,一些可能的意外事件的花费等。它的数额一般由业主或工程师统一填写,它的 使用由工程师批准,可以全部,部分地使用,也可以不用。B. 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一个总价格签订合同,结算。在现代工程中,总价形式的施工合同应用越 来越多。甚至有时业主仅提出初步设计文件,要承包商以一个固定总价格承包。C. 在合同价款的确定性方面又分为:固定价格形式。合同价格是固定的,不以物价、人工工资,甚至法律的变化而调整承包商承担物价 上涨的风险。可调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可根据专用条款规定,按照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和影响施工费用的其他 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通常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调整方法和调整计算公式、D. 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可能有:按照实际月进度工程量付款,这是最常见的付款方式按照施工过程的形象进度付款。如业主分别在开工、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保修期结束等各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这在总价合同中用得较多。工程竣工一次性付款。对此承包商需要一定量的垫资,会影响他的财务风险和成本。对付款有影响的其他问题:预付款。如果合同规定业主应为承包商的工程准备向其支付预付款, 则合同应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货币、比例)支付条件,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扣还方式等。 保留金。保留金的比例、退还方式由合同规定、通常按照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和保留金比例计算, 在承包商的期中付款中扣留。在竣工验收后,保留金退还一半;在保修期结束后退还另一半。E. 工程计量。对单价合同,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数量是估算工程量,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款按合 同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计算,所以实际工程的计量对工程款支付有很大影响。通常在承包商完成相应的工 程分项后必须经过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测量程序。工程量的测量程序按照合同规定,由 工程师负责,承包商派人协助,并确认测量结果。F. 期中付款。在每月末或合同规定期中付款期末,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工程款结算报表,列出承包 商认为到该期末按合同规定自己有权获得的各个款项,应包括已完成的工程或工作的合同价格,按合同 规定应进行的价格调整,承包商有理由索赔,或业主有理由扣除的款额,合同规定应扣还的预付款和扣 减的保留金等。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表后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并向业主出具付款证书,确认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在工程师的付款证书开出并送达业主后规定的时间内,业主应将款额支付给承包商。G. 竣工结算。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并在工程师签发整个工 程移交证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在国际工程中,竣工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 工程师的审查程序与业主的支付程序与期中付款相似。在签发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签发付款证书,将 保留金的一半退还给承包商。H. 最终结算。在国际工程中,最终结算在缺陷通知期(保修期)结束后进行,是工程有约束力的 和结论性的结算。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证书后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详 细说明,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最终价格和承包商应得到的进一步付款。经与工程师商讨,核实后,承包 商编制并提交双方一致同意的最终报表,并向业主提交一份书面结算清单,作为最终结算。此后,工程师应在一定时间内向业主发出最终证书。工程师签发工程的最终支付证书,表示承包商 的全部合同义务完成;工程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师满意,整个工程的保修期完,工程师应给承包商出具剩余的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只有最终证书得到支付,同时业主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工程的最终结算清单才生效,合同结束I合同价格的调整。通常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可能有如下情况当发生合同规定应给予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即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的情况时。例如业主不能按 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提供现场、道路、图纸和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承包商遇到了一个有经验 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工程变更;人工工资、材料价格上涨;工程所在国法律、法 规、法令、政令、规章、细则发生变化等。当发生承包商应偿付业主发生的费用情况,即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例如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设备、 材料、设计和工艺经检验不合格,工程师指令拒收或作再度检验,进而导致业主费用的增加;由于承包 商的违法行为导致业主、工程师,业主的其他承包商等遭到其他方向的索赔、损害、损失和费用;工程 没有通过竣工检验,而业主同意接收有缺陷的工程,则合同价格应予相应减少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向业主支付费用的情况。如承包商使用业主在现场提供的水、电、气及其他设施 使用由业主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提供、安排及运行的机械和设备等。(6)合同工期及其进度控制开工期由合同规定,或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在中标函发出后,工程师应 在投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在合同签订或中标函发出后,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详细的工程实施计划提交工程师 审查。承包商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 已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的实施。对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期拖延,使工程竣工期限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商采取必要 措施,加速施工。对此承包商无权要求支付附加费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是指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从开工日算起,到全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 工结束,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这个时间由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移交程序,在签发的移交证书上确认。承包商的合理竣工时间应包括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和承包商有权延长的工期。对如下情况,承包商 有权延长竣工期限: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额外或附加工作(工程);不可抗力因素的作用和恶劣的气 候条件的影响;由于业主责任造成的干扰,如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不能按约定 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正常进行等;非承包商责任的其他特殊情况,如非承包商原 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程停工;合同条件提到的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权力的其他各种原因。实际工程竣工时间与承包商合理竣工时间之差就是承包商责任的拖延。(7)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A. 担保。为了保证双为圆满地履行合同责任,施工合同设置了此保证措施。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或发出中标函之后一定时间,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履约保 函,并保证履约保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直有效。我国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保证按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FIDIC 施工合同 规定,如果承包商提出,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 天内,提出自己为本工程的付款所作出的资 金安排的合理证明。如果业主拟对其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其变更的详细情节通知承包商。可能有的其他保证措施:承包商的母公司担保;预付款担保。如果合同规定业主向承包商提供 预付款,则在业主支付预付款前承包商必须提供等额的预付款担保;承包商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就作为业主财产,没有工程师同意不能移出现场。保留金。保留金有担保的性质。B. 保险。现代工程趋向采用灵活的保险策略。具体投保种类、内容、保险责任人、相关责任等,可 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对工程现场内业主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通常由业主负责购买。业主也可以将该保险事 项委托承包商办理,费用计入承包商报价中。承包商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所属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工程一切险。工程,以及运到施工现场内的工程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可以由承包商或业主作 为保险责任人,负责购买。该项保险责任人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向对方提供保险证据。他应保证按合同 条款的规定,在整个工程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如果该保险责任人未按合同要求投保并保持有效,或未 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对方一有权购买该保险,并由该责任人支付保险费。对风险造 成的损失,如果未保险,或未遵守合同规定的保险条件或未能从承保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则应由按合同 规定的风险责任人负责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C. 承包商违约。承包商误期违约金如果承包商末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则应向业主支 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误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所规定的最高限额。出现承包商严重违约,或无力、无法、不能正确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承包商不能偿付他到期 的债务,已失去偿付能力,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体、被转让、被清算等的境地;承包商未取得业 主的事先同意将合同或合同一部分转让出去;承包商已否认合同有效;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 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开工;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工程师认为施工进度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指令承包商米取加速措施。而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的指令后一定时间内,未米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承 包商的材料、设备和工程经工程师检验确认,其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拒收通知, 要求承包商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用合格的取代,拆除不符合合同的工程并 重新施工。在指令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承包商未执行指令;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固执地、公 然地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商擅自将工程的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等。则业主可以向承包商发出 终止对承包商雇用的通知,进驻现场,在不解除承包商的合同义务与责任,不影响业主合同权利或工程 师权力的情况下,业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另委托他人完成工程。在其中业主有权使用承包商的设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业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后,在保修期满前,业主不再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进一步款项。在最 终结算中,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商工程施工、竣工、保修期费用、误期赔偿费以及业主为完成工程已支付 的所有其他费用等,再确定承包商的债务或债权。D. 业主违约。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内支付工程款,则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全部未付款利息;在上述付款期满后规定时间内,业主仍没支付,则 承包商可通知业主和工程师,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对由此而造成的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由业主负 责;在上述付款期满后规定时间内业主仍没支付,承包商有权通知业主和工程师,终止合同雇用关系。当出现业主无力、无法或不能正确地履行合同的情况,例如:未能按工程师出具的付款证书及时 向承包商付款;无理地干扰,阻挠或拒绝批准工程师颁发上述付款证书;破产或停业清理;通知 承包商,由于经济混乱或不可预见的原因,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则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雇 用关系,并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对此,业主不仅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这种终止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 (扣去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而且还应赔偿承包商由于这种终止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费用。E. 解除合同关系。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 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依法履行自已的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在 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业主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引起 且工程师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整个工程施工。该项暂停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权按照合同规定 的程序解除合同关系。(8)索赔和争执的解决A.索赔程序。现在国内外的施工合同文本所规定的索赔程序基本相同。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将自己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 后 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索赔报告(主要包括索赔额及索 赔的依据等详细材料)。如果干扰事件持续时间长,具有连续性,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持续 提出阶段索赔报告。在干扰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再提出一份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 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如果工程师在此时间内未予答复,即被视为已认可该项索赔。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承包商 有权要求将对已被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承包商索赔要求,纳入按合同规定的按期应支付的款额(如工 程进度款)中支付。如果在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承包商仍有尚未提出的或尚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竣 工报表中列出;在缺陷通知责任结束时尚有未提出的或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在最终报表中列出,否则业 主不再负有赔偿责任,承包商根据合同进行索赔的权力即告终止。B.争执的解决。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执,通常施工合同明确规定的解决程序为: 由工程师提出解决决定。合同任何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将争执提交工程师,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工 程师在收到争执文本后规定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并通知双方。在国际工程中可以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AB )方法解决争执。仲裁。在工程合同中必须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包括:仲裁方式和程序。合同应明确规定,申请仲 裁的程序,仲裁组织方式等。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点。仲裁结果的约束力,即仲裁决定是 否是终局性的。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通常就不能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执。EPC合同关系二滩争议复审小组。 3 名成员:由斯德哥尔摩 商会应业主的要求选出,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应 承包商的要求选出,而且都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 接受,第一、二名共同推选第三名成员。(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1. 合同关系“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最典型和最全 面的总承包方式(下面就简称为工程总承包)。它的 合同关系见图,承包商负责一个完整工程的设计、 施工、设备供应等工作。本合同工程和工作范围最大,业主仅面对一个承包商。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工作都由总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可以将工程范围内的一些设计、施工、供应工作分包出去。通常业主委 托咨询单位负责业主的决策咨询工作,如起草招标文件,对承包商的设计和承包商文件进行审查,对工 程的实施进行监督,质量验收,竣工检验等。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运作过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招标程序,合同的实施过程,责权利的划分方向与施工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它的 运作过程可见下图。(1) 业主在项目立项后就进行工程招标。业主委托咨询公司按照项目的任务书起草招标文件。在招 标文件中,有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和投标书格式等文件。“业主要求”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是承包商报价和工程实施最重要的依据。它是业主对工程项 目的目标、合同工作范围(竣工工程的功能、范围和质量要求,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物品)、设计和其他技 术标准,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对承包商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根据合同对其所做的任何变更和修改。 还可能包括:工程放线参照系,环境方面的限制,现场可供应的电、水、气和其他服务设施,业主提供 的机械和免费使用的材料,现场其他承包商,对设计人员标准的要求,施工文件的范围、实施程序和施 工前审核,样品的范围、提交程序和施工前审核,对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维修手册,竣上图纸及其他 工程记录,为业主代表和其他人员提供的设施表,工程的检验、试验要求;竣工检验要求,暂定金额等总承包合同运作过程(2) 承包商提出投标文件和报价。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可能包括:(a)投标书。(b) 承包商的项目建议书,通常包括工程总体目标和范围的描述、工程的方案设计(有时被称为标 前设计)和总实施工作(包括采购、施工、运营)计划、项目管理组织计划等。(c) 工程估价文件等。投标文件是承包商在对合同条件、业主要求和业主提交的其他文件的分析、 理解,对环境作详细调查,向分包商、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询价的基础上,结合过去工程的经验作出的(3) 在业主确定承包商中标,签订合同后,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业主要求、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做相应的采购和施工计划。承包商每一步设计和计划的结果以 及相关的“承包商文件”都须经业主审查批准。承包商文件是在总承包合同中专门定义的。它由承包商负责编写,包括业主要求中提出的技术文件 (如计算书、计算机程序,软件、图纸、手册、模型、样品、图样,以及其他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 定要求的报批文件、竣工文件、操作和维修手册等。但它不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文件。(4) 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业主要求、业主批准的设计和承包商文件组织工程的采购和施工,为业 主提供操作维护文件、培训操作人员,完成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最终工程竣工。(5) 业主验收并接收工程,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完成工程的缺陷维修责任。3总承包合同文件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及执行的优先次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专用 条件;(3)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4)业主要求;(5)投标书,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 并被中标函接受的为完成工程的报价书,以及附件;(6)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可能有:与投 标书同时提交,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信息与数据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数据、表目、费率或价 格;付款计划表或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方案设计(标前设计)文件等。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来说,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与施工合同相似的形式。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工程的价格、进 度、质量管理,保险和风险责任、争执和索赔的解决与施工合同基本相同。但由于承包商的工程范围扩 展,工程的运作方式有些变化,所以总承包合同还有一些新的内容。(1)业主的责任和权力;(2)承包 商的责任;(3)质量保证与现场监督体系;(4)合同价款与支付;(5)解除合同关系(三)工程联营体承包合同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大型的以及特大型的工程中,联营承包是经常发生的。联营承包是指两家或 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最常见的为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联营承包合同,组成联 营体,联合投标,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所以对外只有一个承包合同。他们的合同关系如下图。1联营承包合同的特点业王联营承包合同关系(1)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完成工程承包合同。 虽然它是承包商、供应商、设计单位之间的合同,但作为工程 承包合同的从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有特殊的寄生关系。联营 体作为一个总体,有责任全面完成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责任。 每个联营体成员作为业主的合同伙伴,不仅对联营合同规定的 自己工程范围负有责任,而且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对其他 联营成员有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联营成员因某一原因不能完 成他的合同责任,或退出联营体,则其他联营成员必须共同完 成整个总承包合同。所以,对联营成员有双重合同关系,即总 承包合同和联营承包合同关系。(2)联营承包合同在性质上区别于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而联营承 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联营体具有团 体性,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资公司。所以,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 于联营承包合同关系,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3)对于业主而言,由于联营承包的主体是联营体,而联营体是临时性组织,它不是经济实体,没 有法人资格,在工程结束后就解散。所以必须通过合同措施保证工程承包合同主体的不缺失。在我国目 前社会信任危机和法制不健全状况下,这个问题尤为重要。2联营承包合同的运作过程(1)通常联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就得签订,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业主在资 格预审时既要将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单位来考察,同时又要分别考察各成员的资质和业绩。在评标时业 主也必须研究联营合同、联营体运作的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2)只有总承包合同签订,联营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在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联营体成员的法 律地位、主合同责任有任何改变都必须通过业主批准。这样保证业主对联营体的总体控制。(3)只有总承包合同结束,联营体才能解散。联营体必须完成它的总承包合同责任。 3联营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 由于在工程中联营承包的种类,承包的工程范围,联营成员的责权利的划分不同,使 联营承包合 同的形式、内容、简繁程度差别很大。通常联营承包合同包括如下基本内容:基本情况、联营成员概况 出资比例和责任、投标工作、联营承包工程范围、联营体的组织机构、特殊工作的报酬、联营体财务方 面的规定、劳务人员、材料、机械、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保险、税赋、检验和监督、保修、关于 合同期的规定、联营成员退出、联营成员退出和财产分配、争执仲裁或法庭诉讼等内容。分包合同关系(四)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即在分包合同中 被称为“主合同”)的配套使用文本。它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为施工任 务的分包所签订的合同。在现代工程中,由于工程总承包商通常是技术 密集型的和管理型的,而专业工程施工由分包商完成,所以分包商在工 程中起重要作用。工程分包合同是工程合同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所适用的合同关系如下图。1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将主合同范围内的一项或若干项 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他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 主的责任和权力。在与业主关系上,他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 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舒服、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 都由承包商向业主承担责任。2通常,工程分包合同的范围必须有工程施工任务,仅劳务或材料采购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的范围。 施工合同规定,非经业主或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材料和劳务的 分包不需要经过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批准。3工程分包合同的特点。分包合同的内容,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管理程序和争执的解决等,与 施工合同基本相似。但它有如下特点:(1)作为主合同的分包合同,它对主合同有依附性。主合同存在, 分包合同才存在;主合同修改,分包合同也作相应修改。(2)分包合同保持了与主合同在内容上、程序 上的相容性和一致性。这个相容性基本本能保持两个合同使用中不出现矛盾和混乱。但为了保证主合同 的顺利实施,分包合同在管理程序的时间定义上要比工程施工合同更为严格。如对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索赔的程序,分包合同的时间规定都比主合同的规定要短。(3)在分包合同中,承包商拥有类似于主合 同中的工程师(或业主代表)的权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刚好相反。(4)分包 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力,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工程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 系也由此传递下来。所以分包商不仅要掌握分包合同,而且要了解主合同,熟悉主合同中与分包合同工 程范围相关的内容,例如风险责任的划分,工作程序,价格调整的范围等。(5)对业主来说,分包商作 为承包商的一部分。业主和分包商之间不能再有任何私下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商结算。 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商支付各种工程款。4分包合同文件。我国分包合同小范文本规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解释和执行的优先次序为:分包合 同协议;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商的投标函及报价书;除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承包合同文件;分包 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即专用条件;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即通用条件;构成分包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 文件,这里可能包括:(1)分包工程规范,以及根据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2)分包工程 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3)分包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 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的工程量表等。5工程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分包合同的内容与前面分析的施工合同基本相似。承包商的责任和权 力、分包商的责任和权力、分包合同价格及支付、合同终止、索赔。三、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咨询合同是工程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咨询服务代表了一个国家工程管理的水平。世 界工程咨询业已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工程咨询业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从原有工程设计、建设管理以及高 等院校队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承担着为各级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建设项目提供战略规划、项目决策、 工程设计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投资建设各过程的咨询服务。尽管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 展较快,工程咨询合同对工程咨询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 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consultant)咨询的含义在英文字典中的解释是顾问的意思。工程咨询服务是在工程的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咨询者 包括咨询专家或咨询机构付出智力劳动获取回报的过程,咨询者以自已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 委托者提供咨询意见、培训人员或进行其他创造性劳动。工程咨询服务是一种知识性商品,实行有偿服 务。在国际上工程咨询服务实行竞争选聘机制,使人们有机会比较不同的技术建议和咨询方案,以选择 恰当的技术和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有偿性,意味着这种知识性商品交易需要规范和法律的保障,需要实 行合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既包括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也包括咨询专家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广泛,涵盖项目管理、工程服务、施工监理等。一般按照项目的阶段、职责、 技术、地点和管理而确定的模式来分类。按时间顺序分为六个阶段,如投资前、可行性研究、规划和设 计、采购、实施和运行等阶段的各类咨询。按职责分类为任务和建议两类,在任务职责中,工程咨询单 位负责对所承担的任务及所需的服务进行管理;在建议职责中,委托者是否接受任何最终提出的建议, 是委托者的特权和职责。培训是咨询服务的一种。按内容分类,如编制项目建议书、规划与策划、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或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国际上主要咨询合同文本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编制的客户/咨询工程师(单位)协 议书范本、世界银行的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顾问指南以及世界银行标准建议书征询文 件(SRFP)。国内有建设部和国内工商管理总局制订的示范合同文本,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制的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等。我国对工程咨询服务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策划 与战略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咨询、工程勘察没计、工程招标咨 询、合同管理或工程监理、投产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1)项目前期策划与战略规划咨询:规划研究对象的现状、特点、比较优势、外部环境变化和影响 的分析;发展规划思路,应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实现结构调整的方向和目标,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选 择,以及应采取的步骤建议;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和对生产要素的消耗等影响的分析,实现可持续 发展的对策研究;投资筹措的方向和途径,以及可行的融资方案的设想;发展目标的设想和发展速度预 测;综合咨询建议。(2)编制项目建议书。拟建项目的依据背景,社会和市场的现状和前景的调查分析;拟建项目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沦证;建没条件包括厂址或建设地点的选择;产品方案及项目规模,项目的定义和目标; 对选定的资源及可利用性的分析;鉴别项目对当地环境及生态产生的影响;投资估算及投资资金组成, 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项目的风险分析及方案;项目建设时间以及进度安排。(3)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以及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依据的政策原则和指导思想;市场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资源、原材料、燃料及 公用设施情况;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工艺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环境保护;企业组织、管理体制、机 构定员、人员培训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要求;项目的财务评价。(4)评估咨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专项 进行评估,如选址方案、投资估算等,提出专项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后评估;对项目竣工投产后进行 单项后评估,提出单项后评估报告。(5)工程勘察设计。为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需要,进行工程勘察,提出勘察报告;完成项 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设计附加服务。(6)工程招标咨询。编制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对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和投标人选择提出咨询 建议;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咨询附加服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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