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北京理工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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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民 法 学,赵秀梅,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第一章 民法导论,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Civil Law)一词从罗马法而来,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前者适用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自3世纪后,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消失。近现代各国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而来的。,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民法学者梅仲协在其所著的民法要义中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目前日本学界公认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采用汉语翻译成“民法”。 我国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国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篇),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的开始。,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5,(一)财产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 (1)自物权(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债权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2)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3)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4)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6,3、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 (1)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继承权的法律关系 (二)人身权法律关系 1、人格权的法律关系 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 2、身份权的法律关系 配偶权、亲权等,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7,三、民法的性质,罗马人将罗马法划分为政治国家的公法和市民社会 的私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以国家利益及公共秩序为内容;后者则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为本,并视个人平等和自由为终极关怀。 民法是私法:民法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者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都可适用。,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8,1、私权神圣:民法以创设和保护私权为目的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2、私法自治: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9,四、民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民法:是指古代的罗马法,已经有2700年的历史,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1、“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迫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制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其中38表属于民法规范。,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0,2、优士丁尼立法:随着罗马帝国版图的不断的扩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变得非常庞杂,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编撰的问题。公元527年,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继位,第二年设立法律编撰委员会,开始了法典的编撰工作。,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1,(1)优帝法典:整理帝国所有的法律,剔除过时的和矛盾的。 (2) 学说汇纂:对罗马法学家的理论著作进行摘录。 (3)法学阶梯:仿照通行的教材,编成法律教科书。 (4)优帝新律:优士丁尼在位时所颁布的法律。,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2,(二)近代民法,19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各国所制定的民法, 反映并调整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 1、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代表。该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该法典1804年生效。,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3,2、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又一个代表。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生效。该法典的编撰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该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4,(三)现代民法,1、1907年通过,1912生效的瑞士民法典 2、1922年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个部分。1926年制定苏俄婚姻、家庭监护法典。 1964年新的苏俄民法典颁布。 3、1922年荷兰民法典。分为八编:自然人和家庭法;法人法;财产法总则;继承法;物权;债务法总则;具体合同;运输法。,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5,(四)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国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并无现今民法、刑法、程序法这样的法律领域的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6,1、 大清民律草案 1908 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 年底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 条。其概念体系、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7,2、中华民国民法 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 章,1225 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使这一民法典仅限于在台湾地区生效。,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民法典,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民法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其他的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叫实质性的民法。如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等。,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19,五、民法的效力,(一)时间效力: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 (二)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已经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土的一切领域。 (三)人的效力:我国全体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0,六、民法适用的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民法典对于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私生活关系,因此属于普通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单行法为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为特别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可适用原则性条文。,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1,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方针。 意义: 1、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2、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3、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判例学说。,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2,(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的含义:立法机关的立法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准则。分配利益和负担的分配。 (1)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对待。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做类型化,分配利益和负担时应一律对待。 第二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要类型化的区别来平等对待。 (2)平等对待对方当事人,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3,2、平等原则的地位 最基础的原则,但不是最重要的原则。,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4,(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意思自治的精神在于“个人自主”,个人能自主决定,就其行为应“自我负责”,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亦须兼筹并顾。,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5,含义:,1、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为某种民事行为的自由 。 2、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行为的内容、方式和行为相对人的自由。 3、民事主体有权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等等 。,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6,(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 1、对立法者、司法者的要求。保持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2、民事主体应公平的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公平。,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7,(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或动中应当从善意出发,真诚对待对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严格履行民事义务。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善意、诚实、信用。,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8,(五)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确立该原则的目的在于,当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29,(六)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权利本身的宗旨或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例:一个面包商租用了一处房屋经营面包铺。根据合同,对房屋的任何改造都必须获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要求安装一个新的烤炉,但出租人拒绝。承租人起诉,法官认为承租人的设想对双方都有利,支持了承租人的主张。后来该判决被撤销了,出租人不构成权利滥用。因为不能证明出租人有损害意图、恶意或者是有可谴责的理由。,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0,构成权利滥用的几个案例,例1:所有权人被判决拆除烟囱,对他毫无用处,但挡住邻居的采光; 例2:所有权人被判决拆除一段漆成黑色,高10米,长15米的木板围栏,目的是使邻居有监狱的感觉。 例3:某一个飞艇仓库的邻居,在自己的土地上竖起一个上部为铁桩的木架,使得飞艇的运行很困难,企图高价出售自己的土地。,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1,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法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2,三、法律事实,1、事件:自然事件(出生、死亡) 自然状态(时间经过) 2、行为 : 以是否合法为准:合法、违法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事实行为,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3,四、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利益说,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第二,意思自由说,权利是能自由活动和支配的范围 第三,力量说,权利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力量。 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自由,并能够带来利益。,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4,(二)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权利的内容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5,(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6,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等等。 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7,(3)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是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叫对世权。 相对权是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8,例:,甲有画,于3月1日卖给乙,乙准备展示该画。双方约定于3月5日交付。丙在3月4日,丙将该画偷走。甲悬赏1000元寻画。一个月后,经人举报,知道画被丙盗走,在丙经营的画廊展出。甲支付1000元给举报人。乙因为未如期展示画,丧失收入5000元。,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39,甲,丙,乙,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0,解题,1、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甲是画的所有权人(绝对权),丙是无权占有。 (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丙还应该赔偿甲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即甲所支付的悬赏费1000元和因其违约而支付给乙的赔偿金5000元。,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1,2、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 (1)未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让与乙对丙所享有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3、乙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不得行使要求丙交付画的权利。(相对权) (2)不得对丙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2,(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民事权利中,处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3,(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具备 既得权是指全部要件已经具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即得权。 期待权是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4,五、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义务。,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5,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要求义务人作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 3、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本义务是合同本身所规定的义务,主要是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约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6,六、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法通说认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民事义务本身。,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7,(二)民事责任的分类,根据民事义务产生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 特殊合同采取过错责任。(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 无偿的合同,当事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8,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 特殊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49,3、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生的损害。 有国家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也有国家认为是合同责任责任。我国认为是独立的责任形式。,2020/8/1,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LAW SCHOOL OF BIT,50,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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