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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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录1、总 则. 22、劳动用工管理 23、员工招收 . 54、员工培训 . 75、员工权利与义务 116、劳动合同管理 15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 229、薪酬管理 . 29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 36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 41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15、劳动争议 . 5016、用工备案与年检 5017、技能队伍建设 55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 5919、员工行为规 61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321、附则 . 741、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劳 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劳动用工,构建 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 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 制度 化、规化, 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 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 德等义务。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 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 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2、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 2010】 1499 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 安全、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规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 管理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进一步提 升员工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 经矿研究决定, 成立 xxx 煤业劳动 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组 长:副组长:成 员: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3、负责制定、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 核制度及用工计划的制定。4、按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的招聘、 培训、考核、签订合同、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员工做到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 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统一培训, 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 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 制度。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到“五个百分之百”即: 职工培训合格率 100%、劳动合同签订率备案率 100%、煤矿用工 备案率 100%、参加社会保险率 100%、从业人员年检率 100%,管 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化、制度化、信息化。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主要容有:劳 动合同、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备案表、 井下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 ,做到 人档相符,容一致。8、对员工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 行统一管理。9、积极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 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10、负责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和执业(职业) 资格准入。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 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 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其中, 矿长还必须具备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 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 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 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应具备 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的经历。5、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 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 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 (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书 。8、现有员工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员工应在规定时间达标, 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 标准方可安排上岗。3 、员工招收第八条 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 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聘用 人员。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 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 实满足不了需要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 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第九条 招聘工作在不违背“五统一”和“五优先”的原则 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五统一原则如下:1、统一发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尧都区煤矿用工 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都区煤矿用工管理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订劳动合同:到我公司报到员工, 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 员工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订劳动 合同。4、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在册员工由我公司统立保险账户, 统一代扣代缴。5、统一管理:在册员工由公司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原则如下: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人员;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采掘队伍;3、优先招聘具有煤矿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 人员;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第十条 招聘员工年龄要求在 18-40 周岁(管理人员、技术 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到 50周岁)、身体健康、 没有职业禁忌症和 生理缺陷的人员。 而且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的自由人。应聘时应提供、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毕业证书、职业等相关证件。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公司的新员 工,需带介绍信和本人的及有关档案资料到公司劳资科报到。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 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试用期根据岗 位需要和合同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事 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井下 生产五年以上, 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 员。否则,不允许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第十四条 招聘员工全部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所有聘 用人员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 终止解除 或变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4 、员工培训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落实培训责任, 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化,提高职工队伍 安全技术素质,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结合国务 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省煤炭工业厅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及对象1、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 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 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2、脱产培训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和 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3、业余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 “每日一题” 、 “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利用各种教育培训 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 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核畴。“每日一题”主要在班前会十分钟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 课资格的人员进行备课、 讲课,所讲容必须针对当班的实际情况, 必须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每周一课”培训定于每周二、三或者四是晚上,由具备讲 课资格的人员负责备课、 讲课, 讲课必须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 例进行培训。“每月一考”在每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 考试的容为本周所讲的“每日一题”的容。4 、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 新工 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5、业余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井下作业的从业人 员是培训的重点。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1、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有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 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 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 按上级要求和公 司安排进行脱产培训。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 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煤炭主体中专 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 学时,通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 职业危害因素,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 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 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应急措施基本常 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 以及职业病预防 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取得上岗证。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 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 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 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的“传、帮、带”作用。5、“三违” 学习班人员的培训按矿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 理办法执行。6、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每日一题、每周一 课、每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 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 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的培训力度, 使安全 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 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 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职责划分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 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 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 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 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并将检 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 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 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 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 “三违” 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科、综合科以及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共同组织“每月一考” ,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 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统筹安排特 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1、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 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干部不准指挥生产, 工人不准上 岗操作。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 训分析。3、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 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第二十条 考核奖罚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 训必须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和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 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 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 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 排队、讲评、通报、 奖罚。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 全素质及行为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 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 1500 元、 1000 元、500 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对责任人处 200 1000 元罚款并 通报批评。(1)对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 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不能冒名顶替, 否则对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 300 元,本人必须参加 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2)外派学习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 者、中途被开除者或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 500 元,并负担全部学 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区 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 100 元。5 、员工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员工安全生 产的权利; 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 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 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 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第二十三条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 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如实告知, 不得隐瞒 和欺骗。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 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管理、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第二十五条 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单位 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 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 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 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 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 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 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 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 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 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 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 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当依 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 意外伤害险的待遇。第三十条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 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三一条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必须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 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第三十二条 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 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 务。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 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供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 员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 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员工应依法接 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 性工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书或合格证书, 方可上岗 作业。、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 劳资科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员工 必须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含上级公 司及政府规定存档材料) :1.个人简历、复印件和近期免冠 1 寸 照片 12、2寸照片 8;2.学历证书; 3. 健康体检表; 4.职业书;5.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 6.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7. 新入职 员工审批表、 8.承诺书; 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 10.其他特殊工 种需要的证件。 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 可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法律规定 30 日)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 字盖章, 在一个月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 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 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 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 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第四十条 试用期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 工作能力、 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 考核工作在试用期 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负责人, 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 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 试用 期综合考评表。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的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更 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 哺乳期,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 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 30 天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 续签的,企业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企业未提前通知 的,可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前通知。第四十四条 员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企业, 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竞业限 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 不支付经济补偿: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经本企业提出 , 拒不改正的;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严重”情形以及“重大损害” ,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 定以及我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 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 并及时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 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 15 天,为员工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两年备查。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损失的,与 企业无关。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 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经 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 满六个月的, 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 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 每天 8 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二是实行不定时或综 合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制或综合 计算工时制,区队员工实行“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资” 制。第五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 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确 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 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但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 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 日下班前 2 小时交劳资科审批。 未经核准, 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 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五十二条 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 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 时报告并备案。第五十三条 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 与员工核对,且保存 2 年(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 无法考勤时, 必须填写外出单,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劳资科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第五十五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 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 作岗位。第五十六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五十七条 假期规定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执行。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 “三八”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五四”青年节 28 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 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 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 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3、带薪年假。 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可申请享 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者 为 7 天;连续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者为 10 天;连续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为 15 天。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应给予婚假。根据省 婚假规定,婚假为 1 个月。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 可享受 7 天的丧假。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6、产假、护理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 90 天的产假,难产增 加 15 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者 (年满 24 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 ,可增加 30 天 产假。配偶护理假为 7 天。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假。7、节育、绝育、流产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 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 日, 手术后 7 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节育器 的,休息 2 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 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 日;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 少于 2 周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 少于 6 周的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 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8、医疗期。按照病假管理条例执行 。企业实行医疗期制 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提供医院证明, 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 病假者, 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的 证明。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的, 不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员工在医疗期,试用期中止, 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 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 假。探亲假条件:一是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 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 配偶团聚 3 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 20 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2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 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 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10、工伤假。按照工伤管理条例执行。员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依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及县级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企业依法提 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 按企业发文, 各部门参照执行。12、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 请事假。事假一般每次不超过 30 天,一年累计不超过 60 天。事 假为无薪假。13、紧急假: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 亲友、联系人以或当面报告部门负责人, 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 请假手续。14、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15、除探亲假外,其他假期均不报往返路费。16、在探亲假期发生的婚、丧、产假均计入探亲假,不再另 外给假。17、员工因工作原因加班, 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安排员工调休, 员工拒不执行调休的,企业可以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的加班费。18、当年病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或请探亲假者,不再批准 请年假。第五十八条 请假程序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并 取得休假凭证后方可休假。 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 可 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病假者应在事后 2 天补齐请假手续 (医院的 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等) ,否则,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各级人员的请假审批权限如下:一般员工请假: 3 天(含 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区队队 长)审批, 3 天以上至 7 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 7 天以上者, 由矿长审批。主管、科(副)级管理人员请假: 3 天以由分管领导批准,4 天及以上必须由矿长审批。副总及副矿长请假:由矿长审批。请假审批时应逐级进行。员工请长期假(如婚假、丧假、病假等) ,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需经劳资科确认是否符合请假条件, 再上报分管领导及矿 长审批。对不符合请假条件或骗取探亲假、婚、丧假或者其它假 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8 、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第五十九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 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 企业对表现优秀、 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 一次性奖金。第六十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 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外,一次性奖励 100-1000 元。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100-1000 元。1、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2、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 5000 元以上的;3、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10000 元以上者;4、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5、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 工艺和品质的;6、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 除给予通报表扬外, 视情况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0-5000 元。1、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 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2、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达 万元以上的,创造效益的;3、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 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4、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 损失的。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晋升,一次 性奖励 1000-10000 元。1、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2、在工程布局、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 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3、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4、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的;5、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6、维护企业安全,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7、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 绩突出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颁发奖金、晋 级,一次性奖励 2000-50000 元。1、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 效的;2、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使企 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3、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4、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5、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第六十五条 劳资科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升和发 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员工 意见,经讨论通过后,报矿长批准。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肃 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 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 、记过(记小过、记大过) 、降级、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给予 100500 元罚款。1、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煤质下降,情节较轻的;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缺席的;3、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4、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5、损坏或浪费材料,情节较轻的;6、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7、工作时间脱岗、串岗、聊天者,情节较轻的;8、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私自留宿他人 的;9、在禁烟区吸烟的;10、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 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扣发绩效和奖 金,并给予 2002000 元罚款。1、不服从部门负责人正常管理,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 作(生产)任务的;2、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煤质下降;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的;4、身为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 职责的;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6、在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造成故事的;7、对部门负责人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领导的;8、非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 的;9、不按规定的生产操作规程操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10、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11、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 过关的;1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工 作生活秩序的;1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1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15、故意泄漏企业部的管理文件、帐目等;1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 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 撤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并给予 500-10000 元罚款16.1 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遭受损害者;16.2 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 听劝阻的;16.3 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文件和工具的;16.4 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16.5 擅自变更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安全事故, 致使企业遭受损失;16.6 拒绝听从部门负责人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16.7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 的;16.8 工作中饮酒且酒后滋事;16.9 借故请事假、病假,长期消极怠工或到他处工作、兼 职的;16.10 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 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16.11 委托或代人考勤,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 加班费的;16.12 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 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 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 7 日,多次旷工的;2、因病或事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或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3、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 经济损失严重的;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 损失的;6、违反企业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7、上班时间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万元以上) ;8、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员工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9、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 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遭受损害的;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十一条 员工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有 关规定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补偿金:1、员工在录用时蒙弊公司,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2、犯有偷窃、舞弊或其他行为,而使公司无法对其信任者;3、对上级领导及其家属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 事互殴者;4、诱惑、怂恿领导及其家属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5、携带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6、故意公告、泄露或散播公司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 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意图侵占公司财务者;7、在工作场所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 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8、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致使公 司无法对之信任者;9、故意造成危险,导致危害公司利益者;10、公然揭露业务者;11、贴标语、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开演说、煽动公愤、 挑拨离间或类似行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乱者;12、在禁烟区域随处吸烟或动火者;13、屡教不改,仍坚持对部门负责人下达的命令采取顽抗者;14、挑拨离间导致员工离心分裂者;15、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工作者;1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意外事件发生者;17、托人或代人考勤或伪造考勤记录再犯者;18、上班工作时间,躺卧睡觉经大过后再犯者;19、提供虚假发票凭证企图报销或已经报销者;20、按法律规定符合解雇条件者。第七十二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的部门负 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提交劳资科审 核,由劳资科提交矿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劳资科向违纪员工送 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 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 30 日。第七十三条 员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 申诉程序为:在七天向劳资科申辩事实与理由,由劳资科牵头, 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第七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中,员工三次嘉奖等于一次小功, 三次小功等于一次大功; 三次警告等于一次小过, 三次小过等于 一次大过。员工受到记大过的, 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予以清退。9 、薪酬管理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股东会议通过议案 xxx 煤业工资分 配方案、经营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等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 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员工 工资不低于尧都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 经企业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后可以调 整工资标准。第七十六条 公司薪酬主要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安全工 资、各类津贴和福利组成。岗位工资为基本薪酬,是薪酬结构中 的固定部分,其他为浮动部分。1、岗位工资:按岗位对组织贡献价值大小、岗位所需知识、 能力等计酬因素而设置的基本工资。2、绩效工资:是将个人与企业绩效相挂钩考核而设置的浮 动工资。3、安全工资:与当月的安全生产相关。4、津贴:主要分为入井津贴、夜班津贴、伙食津贴和职称、 技能津贴。5、福利:是公司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待遇。包括为 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各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夏季降温补贴、 节日慰问等)和劳动保护用品。第七十七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 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第七十八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 工资于次月 20 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 付。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资不能按期支付的,应在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后 30 日(法律规定 30 日)支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 不能在约 定日期支付工资的, 应书面向员工说明情况, 在征得工会或员工 代表大会同意上后,可以延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 2 日一次性结 清。第七十九条 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自办理正式报到手续之日起 计薪, 当月薪酬按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计算, 并随下月薪酬一第八十条 员工岗位或职务调整的, 如 15 日前变动按新岗位 或职务支付薪酬, 16 日以后变动按原岗位或职务支付薪酬。第八十一条 凡是组织指派培训学习期间, 可享受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及各项福利等。第八十二条 员工加班工资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加班的要 由单位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 报送劳资科审核后方可加班, 加班 工资以员工本人的月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并按 21.75 天月、 8 小时天折算日和小时加班工资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 计件定额任务后,根据计件单价计算基数。第八十三条 正职从事副职工作,执行副职岗位、绩效工资 标准。如副职主持正职岗位工作,执行正职岗位、绩效工资。执 行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必须以现从事岗位为准。第八十四条 员工享受法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 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法支付基本(岗位)工资。机关科室员工依 法享受的假期,绩效工资、安全工资及福利正常支付。区队员工 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辅助工资、绩效工资、班中餐等。第八十五条 员工工伤期间的待遇享受岗位工资(按工伤保 险条例执行)。第八十六条 员工因事假出勤达到 22 天者,岗位工资照发, 并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安全工资、 绩效工资及班中餐等; 出勤不 足22天者,其岗位工资=岗位标准工资一制度工作日X出勤天 数,安全工资、绩效工资及班中餐按出勤天数计发。第八十七条 员工每旷工 1日,扣除 1日出勤,连续 7日, 多次累计旷工予以辞退处理。第八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的薪酬按标准的 80%支付。第八十九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岗位 工资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 休, 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员工岗位工资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若当月已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 外给予加班费。第九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 时周期, 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 视为延长工 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岗位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已支付绩效(超额)工资的,不再另外给予加班费。第九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 家规定的医疗期,发放病假工资,按年度工资考核办法执行。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员工因违反培训协议、协议以及其他与公司的约定,应 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 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九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 品;对从事井下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 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第九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运动会、文体活动、知 识竞赛等等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并设立奖励资金或奖品。10 、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第九十五条 为建立科学规的科级 (队级) 以上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和建设有我公司特 色的现代化企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选拔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 原则:1、德才兼并、任人唯贤的原则;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集中制的原则;第九十七条 选拔人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对象必须是热爱矿 山,全心全意为矿山和员工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业务能 力强、素质过硬、善于管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能独 立和组织完成本部门的业务和上级交办的任务。第九十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队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有 利于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生产系统科级(队级)干部岗位要求具有从事本专业8 年(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他科级干部 岗位要求具有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 5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2、由科级担任副总职务的, 一般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一年以 上;由副科级(队级)提任正科级(队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 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一般由员工提任副科级职务的, 一般 要具有 3 年以上工龄。3、所有提拔干部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4、专业对口,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先考虑。 第九十九条 科级(队级)及以上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 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 拔。第一百条 科级(队级)及以上干部的调整、任用、配备要 控制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定员围。第一百零一条 科级(队级)以上领导干部个别调整时,要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劳资科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科级(队级)及以上领导 干部的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2、调整人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拟定人选,由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方可安排调整和补配。第一百零二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劳资科进行严格考察。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 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 已按本实施细则已经进行考察的, 如无特殊变化, 可不再进行全 面考察。第一百零三条 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 从事行业工作时间和培训、推荐等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第一百零四条 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 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 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 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测评、推荐、个别谈 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第一百零五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 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 讨论决定科级以上 干部任免事项,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到会。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 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 清楚时,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劳资科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 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2、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 出人选,进行考察, 不能临时动议。 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能任用3、有关干部任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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