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协议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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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协议暂估价 篇一:2021版条款之解读2021版条款之解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魏飞一、暂估价定义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公布的中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中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要求:“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金额。”和之相对应,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中也增加了有关暂估价的相关要求,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要求:“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和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含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含工程设备暂估价。而依据2021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21版施工协议”)第10.7款要求: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二、现在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关键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标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协议,造成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乏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法、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协议的规范签署也轻易受到忽略,缺乏包含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法、分包工程的价款和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包括到原协议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协议签署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署协议)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三、2021版施工协议中的应对方法对于暂估价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21版施工协议第10.7款提供了处理之道。(一)明确要求:“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二)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法确定。第1种方法: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标确定和同意根据以下约定实施:1.承包人应该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开启前14天将招标方案经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该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该根据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该依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经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该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法律要求参与评标。3.承包人和供给商、分包人在签署暂估价协议前,应该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给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和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该在签署协议后7天内,将暂估价协议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也能够选择第2种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给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开启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定。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中标人共同签署暂估价协议。(三)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法确定:第1种方法: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定和同意:1.承包人应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署暂估价项目标采购协议、分包协议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该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该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取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给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协议要求的,发包人能够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标供给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该在签署暂估价协议后7天内,将暂估价协议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法:承包人根据第10.7.1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法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法: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有实施暂估价项目标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详细事项。四、暂估价条款之解读笔者认为,从2021版条款的安排上能够看出,制订者有以下倾向意见:(一)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并由承包人和供给商、分包人签署暂估价协议。这是制订者提议的优选方案。即使实践当中,双方也能够选择第2种方法,不过这种做法易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协议推行。适当的做法应该是仍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和供给商或分包人签署暂估价协议。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依据协议法要求的要约承诺机理,假如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须作为协议的主体和中标人签约。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协议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加的所谓共同招标能够经过适当的路径表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加、决议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好路径就是经过协议约定的相关程序。(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的第一选择是:承包人自行确定供给商或分包人,但协议签署之前应向监理申请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确定供给商或分包人的权利。双方也可约定根据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步骤进行。(三)承包人具有实施暂估价项目标资格和条件的,承包人可和发包人协商自行实施。以上安排关键目标均在于合理分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充足保障承包人的总包管理权利,避免发包人利用暂估价之名行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之实,给建设项目标进度、质量、总包管理带来困难。篇二:新版施工协议范本有关工程暂估价计价问题2021年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中要求的暂估价问题一暂估价的概念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第1.1.5.4条要求,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和服务工作的金额。二、暂估价的特征:第一、暂估价涵括在签约协议价之中,不过,正如签约协议价不是协议价格一样,暂估价不一定归承包人全部。签约协议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协议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暂估价之因此不一定归承包人全部,是因为暂估价的材料不一定由承包人采购,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也不一定由承包人施工。过去部分施工企业没有弄明白暂估价的意思,一看到施工协议中有材料暂估价,未经发包人同意就去采购,买回来以后发包人拒付材料款。她还和发包人讲理:暂估价不就是材料的单价在签署协议的时候还没有确定吗,你暂估了一个价款,我现在买的东西比你的暂估价廉价多啦,你有什么理由不给钱。她就是不明白暂估价的材料是经典的“乙供甲定”材料。所谓“乙供”是相对于甲供而言的,不属于甲供材范围。所谓“甲定”是指让谁供货要由发包人确定,供货的价格也要由发包人确定。在发包人没有“甲定”的情况下,承包人私自采购暂估价材料的,承包人人应负担私自采购的不利责任。第二、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是必定要采购的,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也是必定要施工的,不过,在招投标和签署施工协议的阶段还不能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还不能确定专业施工协议的工程价款。所以,只能在签约协议价中给出暂估价。详细价款在未来签署的采购协议和专业施工协议中确定,替换暂估价。暂估价是必定要发生的,这一点和暂列金额不一样。暂列金额是预备队,不一定能用上。第三、在签署施工协议的时候,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供货商和专业工程的承包人还未确定。所以,承包人一旦见到签约协议价中有暂估价,你首先要想到的是,这个活儿不一定自己能干上。依据2021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要求,暂估价的实施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个情况,是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暂估价项目标供给商和分包人有两种措施。一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由承包人和中标的材料供给商和分包人签署材料采购协议或专业分包协议。二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和中标的材料供给商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签署采购协议或专业分包协议。第二种情况,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根据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供给商和分包人。一是由承包人选择材料供给商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经发包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和材料供给商、发包人签署采购协议或专业分包协议。二是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确定材料供给商和专业分包人;三是承包人具有暂估价工程项目施工资质及施工能力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采购协议或专业施工协议。第四、暂估价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需进行招投标,不然,签署的暂估价实施协议无效。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要求,“招标人能够依法对工程和和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部分实施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成国家要求规模标准的,应该依法进行招标”。第五、为了预防发包人以暂估价的名义肢解分包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暂估价占全部工程价款的百分比进行了限制。比如,北京市要求暂估价项目金额不得超出协议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三、律师提醒:约定暂估价应该注意的多个问题发包人在招投标及签署协议之前,先要考虑是否设定暂估价项目。施工协议中的暂估价项目是经典的“乙供甲定”项目。暂估价详细由谁实施,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和暂估价专业工程的价款全部需要发包人确定以后,才能够实施。暂估价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需办理招投标。篇三:浅谈2021版施工协议对处理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浅谈2021版施工协议对处理暂估价项目招标等争议问题的作用2021-01-092021年7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210201)(以下简称“2021版施工协议”)正式施行。2021版施工协议调整完善了协议结构体系;完善了协议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要求;愈加重视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加强了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其它文本的衔接,确保协议的适用性;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点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施工协议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争议问题,来简明分析2021版施工协议对于处理这些争议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一、建设工程暂估价项目招标及发承包双方协议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关键问题(一)暂估价项目招标多年来存在的关键问题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实施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措施(2021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要求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范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经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和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实,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点。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一样的利益主体,含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标准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原因,二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点。比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取哪一个招标方法,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要求,部分项目存在经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百分比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造成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部分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尤其是必需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协议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和审计。三是暂估价项目标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乏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法、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协议的规范签署也轻易被人忽略,缺乏包含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法、分包工程的价款和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四是协议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在经过招标方法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包括的暂估价项目标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法,尤其是在暂估价项目标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正当,造成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标建设工期和质量。(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风险负担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根 据中国工程建设特点和国际通例,通常认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应由投标人完全负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改变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完全负担,双方应有限负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涨跌、施工机械租赁费涨跌所带来的风险等,应由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担。但实际情况是,因为协议结构和内容设置上存在条款粗放,可操作性差,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明确等问题,招标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施工协议中约定将一切风险全部由投标人负担。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被视为绝对固定单价,在任何情况中均不得调整。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抵抗能力将遭受极大考验。尤其是近几年来,关键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频繁,且幅度较大,完全超出了施工单位所能预见的范围,应该不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假如这些市场风险全部由施工单位来负担的话,也有可能会使施工单位负担巨额损失,显失公平或造成施工单位的协议目标不能实现。 二、2021版施工协议对于处理以上争议问题的主动作用(一)2021版施工协议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依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一样情况,结合国家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要求,明确了暂估价项目标招标方法和程序2021版施工协议将暂估价项目详细分为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能够采取两种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要求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根据要求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和中标人共同签署暂估价协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能够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有实施暂估价项目标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详细事项。对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和供给商、分包人签署暂估价协议,这是2021版施工协议的首选方案。即使双方也能够选择第二种方法,但多年的实践证实这种方法易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协议推行。2021版施工协议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协议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进暂估价项目标招标和协议的推行将起到主动的作用,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依据协议法要求的要约承诺机理,假如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须作为协议的主体和中标人签约。所以,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协议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加的所谓共同招标能够经过适当的路径表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加、决议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好路径就是经过协议约定的相关程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的方法,应该说这三种方法满足了目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不过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2021版施工协议有关暂估价项目标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协议结构体系,尤其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完工验收和完工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伴随2021版施工协议的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协议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协议估算价的百分比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要求必需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正当的处理路径。(二)2021版施工协议更能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2021版施工协议重视协议文本的指导和指导作用,在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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