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装备采购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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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装备采购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问题 篇一:采购协议通用条款采购协议通用条款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步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相关条款以下,供协议双方遵照实施。一、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 “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乙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2 “货物”系指乙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它技术资料及材料。1.3 “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乙方负担和供货相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1.4 “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给商;“丙方”系指甲方此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1.5 “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二、技术性能2.1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2.2 若甲方未提供详细的技术性能的对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三、知识产权3.1 乙方应确保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四、包装要求4.1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因为包装不善所引发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负担责任。4.2 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它必须文件。五、订单及交货5.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该依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乙方供货不得超出甲方订单所列总量,不然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和甲方。5.2 甲方能够经过传真或邮件的方法向乙方发出订单。5.3 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协议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对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协议总价中扣除。5.4 乙方应该将本协议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详细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由任何其它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负担。5.5 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实乙方交付的协议标的符合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等。数量、质量检测汇报应由甲方另行出具。5.6 甲方接收人发觉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显著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该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六、价格及付款6.1 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根据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6.2 详细的付款方法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6.3 本协议下全部订单以人民币付款。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A.发票原件;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必须的检测汇报。6.4 发票要求:乙方开具的必需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经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需为本协议签署单位。发票需表现货 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须的信息。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 按协议总额10%的扣款处理。七、附随义务7.1 乙方应根据国家“新三包”要求和协议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7.2 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不过该服务并不免去乙方在质量确保期内应负担的义务;7.3 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相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去。7.4 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八、质量确保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后来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在质量确保期内,乙方应对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点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8.2在质量确保期内或经相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和协议不符,或货物有缺点,包含潜在的缺点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确保下的索赔。8.3 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处理通常问题,二十四小时内处理疑难问题。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8.4 假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填补缺点,甲方可采取必须的补救方法,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负担。8.5 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九、检验9.1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正确而全方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 分,但相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后面。9.2甲方将在协议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假如货物的数量、表面和协议约定相符,甲方应立即填写验收单,不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负担。货物的隐蔽瑕疵或功效缺点,甲方有权于发觉时随时要求退还。9.3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根据逾期交货处理。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十、索赔10.1甲方有权依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汇报,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协议要求的检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选择的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须费用。10.2.2依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点的部分,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对更换件对应延长质量确保期。10.3 假如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回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收,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根据甲方选择的方法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十一、交货延误11.1乙方应根据订单中要求的交货期交货。11.2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假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依据详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协议,同时保留按协议要求要求乙方负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十二、违约责任12.1 除协议条款第13条要求外,假如乙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协议项下的其它补救方 法),赔偿费按天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推行交货义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协议价的 30%。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对应的损失。12.2 乙方应该赔偿的损失,应该包含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十三、不可抗力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含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它甲方和乙方约定的事件。13.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实。除甲方 书面通知解除协议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和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连续60天以 上或继续推行协议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协议。十四、税费14.1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的税法要求对甲方征收的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14.2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要求对乙方征收的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五、争议处理15.1在实施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经过友好协商的措施进行处理,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应继续推行。十六、终止协议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方法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协议或全部协议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16.1.1假如乙方未能按协议要求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16.1.3假如乙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的其它义务。16.2在甲方依据上述第16.1条要求,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后,甲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法购置和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不过,乙方应继续推行协议未终止的部分。 十七、权利义务转让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的协议义务。十八、协议生效及其它1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8.2 甲方盖章必需加盖企业协议专用章或分企业公章;项目章等其它形式盖章视为无效。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汉字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十九、双方承诺,已具体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篇二:采购协议之通用条款通常采购协议范本协议编号:附件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协议概述 . 22 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 . 23. 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 . 24. 数量和价格 . 35. 付款方法立即间 . 36. 货物的质量 . 37. 服务的标准 . 48. 货物的使用期 . 49. 拒收、返工、换货和退货 . 410. 包装 . 511. 单据 . 512. 知识产权 . 513. 保密 . 614. 违约责任 . 615. 不可抗力 . 616. 信息方面的责任 . 717. 转让 . 718.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 719. 终止的后果 . 820. 弃权 . 821. 分割性 . 822. 修改 . 823. 争议处理 . 824. 其它 . 91 协议概述1.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协议协议书约定设备、材料。乙方应该根据甲方发出的订货单或协议书的约定供货。本采购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两部分,协议书为双方就此次采购约定的订单、价款等基础内容,通用条款为双方依据我国法律约定的双方责任、义务的通行规则。若通用条款和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以协议书约定为准。2 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2.1.在货物交付甲方前,乙方有义务主动提供该货物的生产、检验、运输等具体进展情况,也有义务接收甲方的随时问询。2.2. 相关通知或订单的发出:本协议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络方法为乙方确定的的接收通知或订单的地址或联络方法,若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络方法发生改变,乙方应该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然甲方送达不能的责任由乙方负担。2.3. 交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定的订单数量为准,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采购订单中所要求的供货数量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标准上不接收超出订单中所要求的数量。2.4. 交货地址/时间:根据订单所要求的地点和时间交货。2.5. 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仓库,并负责将货物卸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货物送达交付地点的运费、保险费及货物风险由乙方负担。2.6货物抵达现场同时,乙方应该根据甲方通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和本货物相关的安装、使用、检修、调试的技术指导、配合。不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推行此义务,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3. 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3.1.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货物被交付到本协议中所要求的地点而且由一名甲方书面指定的代表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定之前,货物的全部权属于乙方且风险由乙方负担。3.2. 不管甲方是否付款,或是货物的全部权和风险转移到了甲方,全部不能等同于甲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也不表示甲方对依据本协议及附件所享受的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4. 数量和价格4.1. 详细数量价格见协议书。4.2. 不论何种原因(包含原料,人工,运输,通货膨胀,汇率等等),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协议价格在协议期间保持不变。若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材料型号改变的,乙方根据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报价,经甲方审核确定方可实施。若材料超出投标清单范围的,双方协商确定。4.3. 竞争条款:乙方同意本协议价格是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假如甲方在协议使用期间,发觉市场上有比本协议价格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马上实施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不然,甲方有权利降低协议承诺的采购数量或解除协议。5. 付款方法立即间5.1若乙方违约、提供货物、资料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直至乙方完全推行义务。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条件、相关验收凭证、合规发票,支付乙方货款。5.2. 为了确保付款符合5.1项之要求,乙方开出的全部的发票全部应该送至订单上所注明的地址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地点。在货物验收合格或达成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后,甲方见票方进入付款程序。6. 货物的质量6.1.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需符合双方认可的质量标准。采购质量标准见协议书。货物质量经双方确定、上下游施工单位(供货商)认可,或经过政府验收合格,视为其产品质量合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2. 乙方如有任何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变更,包含但不限于工艺条件、质量标准和关键原材料产地变动,需最少提前1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企业。因为上述变更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其损失由乙方负担。因为没有得到立即通知,甲方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变更的控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6.3. 乙方应接收甲方企业的质量审计或质量跟踪。甲方将出具审计汇报,对双方一致认可的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按期整改并给甲方整改反馈。7. 服务的标准7.1. 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投诉后,必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反应,并对该问题进行立即的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汇报给甲方。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将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乙方有义务制订纠正及预防方法,以确保一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出现。7.2. 甲乙双方应该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主动沟通和业务相关的市场信息,服务反馈,新产品动态等信息。7.3对于乙方已经提供的部分产品或提供的部分服务,在质保期限内,乙方须继续负担该部分的售后、质保责任。在甲方提出质保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须派专员到场保修并达成甲方要求。7.4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产品调试、技术支持的,乙方应该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到场调试、相关技术指导,确保不影响甲方正常工程进度。8. 货物的使用期8.1. 乙方提供的货物的使用期或使用期限应该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双方未约定的应该满足甲方的生产、存放、销售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合理周期。8.2因为乙方货物失效造成甲方或甲方用户的损失的,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9. 拒收、返工、换货和退货9.1. 当货物或服务不符合协议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货物,甲方有权选择以下的处理方法:9.1.1. 返工:指乙方对货物进行重新加工或维修。9.1.2. 换货:指乙方用符合协议要求的货物更换被拒收的货物。9.1.3. 退货:指甲方拒收货物后,取消该订单,将货物退还乙方。9.1.4. 重新提供服务:指乙方重新无偿向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9.1.5降低产品价格。9.2. 在发生了依据上述之9.1条款的拒收时,甲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就提供的货物相关的付款义务亦临时停止。9.3. 乙方负担全部由9.1条款引发的多种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9.3.1. 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因条款9.1所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0. 包装10.1. 乙方应该依据货物的特征及甲方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包装方法应该符合中转运输和仓储的要求。除非双方已经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然甲方不负担包装的费用也不将包装物退还。详细包装形式见协议书。10.2. 包装必需要符合全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含和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10.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货物的外包装必需是密封的。包装外观清洁,没有污垢、锈迹。10.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无货的外包装由乙方清理出交货现场或安装现场,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内。11. 单据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需提供以下单据:11.1. 送货单(内容包含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项目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供给商号),必需加盖公章。11.2. 检验汇报:要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或再验日期,必需加盖公章。11.3. 发票:在全部的发票上全部要注明采购订单号码和甲方货号方便甲方立即正确地安排付款;甲方对于任何没有上述信息的发票、交货文件或其它函件全部不负担付款的义务。每一张发票应该只对应一份采购订单。12. 知识产权12.1. 甲方保留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材料、计划、图纸、规格、形式和/或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时,这些项目均应由乙方全部归还给甲方。12.2. 当货物是依据甲方提供的规格、模式、计划进行制造的时候,所制造出来的货物里所包含的和规格、模式、计划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对于这些项目标改善和发展全部为甲方的知识产权。篇三:采购协议条款政府采购协议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政府采购协议”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协议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含全部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组成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文件。(2)“政府采购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供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3)“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指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要求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4)“服务”指依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供方应负担的和供货相关的伴随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协议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和其它类似的义务。(5)“需方”指项目基础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6)“供方”指项目基础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根据本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协议货物进行的检测和查验。(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定书。(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指需方依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定书。(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所应具有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法确保政府采购协议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协议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文件。(15)“报价文件”指供方根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收的报价文件。2.技术指标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要求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交货供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要求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4.2付款方法、程序:由“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要求。5.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2需方依据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和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方法提出。验收经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协议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和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汇报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知识产权及相关要求6.1供方应确保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协议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假如发生这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负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2供方应确保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6.3供方确保,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协议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正当授权,如发生包括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负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包装要求7.1除政府采购协议另有要求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造成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负担责任。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8.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含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开启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在质量确保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假如采购文件没有尤其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开启、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协议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质量确保期9.1以“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中的要求为准。9.2假如采购文件没有尤其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相关文件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要求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0.质量确保10.1供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正当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含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协议第9条要求的质量确保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点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确保期内,假如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和其它质量技术指标和政府采购协议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点的,包含潜在的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确保下的索赔。10.3假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协议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填补缺点,需方可采取必须的补救方法,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而且需方依据协议要求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协议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协议专用条款”的要求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以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全部性能指标达成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因为设备质量等造成一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给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全部性能指标达成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成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以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给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全部设备。在保修期内,假如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给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点的材料。(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法的7*二十四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需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抵达现场。(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换设备以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无偿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时设备维护等。(7)供方必需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处理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无偿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处理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点和瑕疵负担责任。(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需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止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假如供方未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协议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点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实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根据需方选择的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负担赔偿责任:(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负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点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点部分以达成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要求,供方应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对应延长;(3)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约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须费用;(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协议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须的补救方法,相关费用由供方负担。12.2假如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回复也没有根据需方选择的方法负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还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协议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出政府采购协议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去供方交货的责任。(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协议,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推行政府采购协议的各项义务。13.不可抗力13.1假如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政府采购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不应该负担误期赔偿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以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含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其它双方约定的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义务,并主动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的协议。14.争端的处理14.1需方和供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在实施本政府采购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或和本政府采购协议相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处理。可向相关政府采购协议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4.2假如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因政府采购协议部分推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协议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实施。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协议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协议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方法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协议。15.1.1假如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15.1.2假如供方未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的其它任何义务。15.2 假如需方依据上述要求,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协议,需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法购置和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中未终止的部分。15.3假如需方违约,应负担对应的违约责任。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协议变更终止的要求政府采购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私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协议。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17.政府采购协议转让和分包除采购文件要求,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推行的政府采购协议义务。18.适使用方法律:本政府采购协议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9.政府采购协议生效19.1本政府采购协议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9.2本政府采购协议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协议附件下列文件组成本政府采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本政府采购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20.3中标通知书;20.4政府采购协议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假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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