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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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措施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方法是怎么实施管理的呢?下文是XX搜集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方法,欢迎阅读!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方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依据 中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验。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该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验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验、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使用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题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依据下列要求经考评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验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发证。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该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收婚前医学检验: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实、户籍证实;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实。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到负担涉外婚前医学检验的医疗保健机构接收检验。 经婚前医学检验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出具婚前医学检验证实。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该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验,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相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该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疗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该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久有效避孕方法或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收婚前医学检验的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申请医学技术判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判定证实。 婚前医学检验证实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判定证实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判定证实为准。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将婚前医学检验证实或母婴保健医学技术判定证实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验认为应该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该采取长久有效避孕方法或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验,必须实施物价部门要求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域或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验的费用给减免。第十二条孕产妇应该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时接收产前检验、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该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收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验和监护。第十三条经产前检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产前诊疗: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造成胎儿先天性缺点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点儿的; (五)年纪超出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该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点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四条依据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施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依据国家的要求享受休假和无偿服务。第十五条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判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专题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孕妇应该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该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置集体或个体接生站。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统计出具出生医学证实;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统计,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实;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实。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实,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实由国家统一印制,逐层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八条全社会全部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该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该为妇女哺乳提供必需条件。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时体格检验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项目。第二十条全省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负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该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效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应该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该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收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感人员中的婴幼儿,应该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收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稚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分级管理标准,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稚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创办托儿所、幼稚园应该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稚园应该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验,凭儿童入托儿所、幼稚园健康检验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稚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十二个月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患有国家要求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要求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相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要求的疾病实施首诊汇报制度。 全省实施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汇报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母婴保健医学技术判定组织(以下简称判定组织),其组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用。判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担。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验、遗传病诊疗和产前诊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判定组织申请判定。 判定组织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判定结论。特殊情况能够适宜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出六十日。当事人对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判定组织申请重新判定,判定组织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判定结论。省级判定为最终判定。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该遵纪遵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实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情节给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实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经阻止仍没有更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实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判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评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验、遗传病诊疗、产前诊疗、医学技术判定、终止妊娠手术,和出具本条例的相关医学证实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阻止,并给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阻止仍不更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准许或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妇女健康情况显著改善 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无偿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得悉,2021年,全省妇女健康工作稳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扎实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省妇女健康情况深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无偿。据了解,2021年,本省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序推进。全省万名农村牧区产妇取得人均5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为万名农村牧区妇女进行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为筛查出的239名“两癌”确诊患者给了每人1万元救助。为7万名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对查出患者均采取母婴阻断医学方法。完成无偿孕前优生健康检验万人,为全省7万名育龄妇女无偿发放补服叶酸。本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深入提升。经过全方面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省、市(州)、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立,大力加强早孕建档、孕期检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全过程管理,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深入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呈下降趋势。2021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成%,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成%,孕产妇死亡率较2021年下降%。本省将针对全方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增加,高龄孕产妇、高危孕产妇增加等原因发生孕产期并发症增多的新形势,深入推进妇幼健康体系建设,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生育全程基础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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