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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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金项目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财政专题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方面工作,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项目是指由本局组织实施和推荐申报的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题资金项目。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三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题资金项目申报遵照以下程序:1、项目入库。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和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标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搜集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显著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给予淘汰;对符合申报基础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4、教授评审。本局完成初审后,视各申报专题的要求,组织教授评审。教授组组员由局法规科从教授库随机抽取,教授组由技术教授和财务教授组成,人数5或7人;教授评审内容包含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教授评审意见等。5、局财政专题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教授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6、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专题资金审核委员会经过的申报项目资料报关键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7、推荐上报。经局党组会审议经过后,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上报。第四条 省级切块资金项目申报遵照以下程序:1、项目入库。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和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标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搜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显著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给予淘汰;对符合申报基础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4、教授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教授评审。教授组组员由局法规科从教授库随机抽取,教授组由技术教授和财务教授组成,人数5或7人;教授评审内容包含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出具教授评审意见等。5、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依据各专题经过教授评审项目标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6、审核委员会审核。相关科室将经过教授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局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7、党组会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经过的项目计划和分配方案,经局关键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8、项目公告。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经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告。9、下达计划。项目公告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第五条 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方法专题资金项目申报遵照以下程序:1、项目入库。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度项目库申报相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至各县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和市直企业,同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申报文件转发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项目入库申报工作。2、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标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3、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搜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显著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给予淘汰,对符合申报基础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4、教授评审。本局完成审查后,组织教授评审。教授组组员由局法规科从教授库随机抽取,教授组由技术教授和财务教授组成,人数5或7人;教授评审内容包含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教授评审意见等。5、提出入围项目。依据教授评审意见,提出入围项目提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关键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经过后,交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6、签署协议。受托管理机构接收托管资金前,本局正式和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费用及考评目标等。7、开展尽职调查。将入围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交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聘任法律、财务审计、投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相关行业教授开展尽职调查,综合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汇报,提出参股谈判项目提议和投资初步方案,对不投资项目应作出书面说明。8、资金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切块资金额度后,业务科室依据经过教授评审及尽职调查项目标情况,形成初步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9、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经过教授审核后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汇报、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10、局党组审议。主办科室将审核委员会审核经过的入库项目材料、尽职调查汇报、投资初步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和关键领导同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11、项目公告。经局党组会审议经过项目,在局门户网站公告。12、下达计划。公告无异议后,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报审,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到受托管理机构。13、项目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和被投资企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题资金项目申报遵照以下程序:1、提出申报方案。本局依据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关键工作和产业发展现实状况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报市政府审议。2、发文部署。下发申报通知,并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和企业,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3、县级初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属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查验项目实施现场,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等,对项目标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并出具项目核实推荐意见,联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本局。4、本局初审。本局主办科室负责对搜集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显著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给予淘汰,对符合申报基础条件而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项目,在时间许可的前提下,退回申报单位重新修改或补充。5、教授评审。主办科室负责组织教授评审。教授组组员从由法规科从教授库随机抽取,教授组由技术教授和财务教授组成,人数5或7人;教授评审内容包含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出具教授评审意见等。6、审核委员会审核。主办科室将经过教授审核后的项目材料、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7、党组会审议。本局主办科室依据专题资金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提议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审议。8、项目公告。经局党组会审议经过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局门户网站公告。9、下达计划。公告无异议后,如需报上级审批的则按要求上报审批后,再下达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出对应要求。第三章 项目监管第七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监管职责:市经信部门监管职责1、负责全市专题资金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监测项目实施进度,立即掌握全市专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2、指导和督促各县经信主管部门及市直工业园区开展项目属地监管工作。3、定时组织开展全市专题资金项目检验,不定时抽查各地专题资金项目监督和实施情况。4、协调处理全市财政专题资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立即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规行为。5、负责市直企业财政资金项目标监管。县级经信主管部门、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管职责1、根据谁推荐谁监管的标准,负责属地专题资金项目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项目负担单位根据项目申请汇报或项目承诺书约定内容实施项目建设。2、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题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检验,详细掌握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落实等方面情况,对发觉的违规行为果断给予纠正。3、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支持项目建设。4、督促企业按要求上报项目相关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辖区专题资金项目相关情况。第八条 项目负担单位职责1、严格按项目计划文件批复内容或申请书约定内容,开展项目建设,按时完成计划目标任务。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项目投资计划和时间调整、项目责任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投资额变更、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等重大事项,项目负担单位应立即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部门初审盖章后上报本局。2、项目负担单位应健全财会制度,加强专题资金使用管理,专题资金实施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3、接收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项目监督检验和跟踪管理工作,真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和项目年度投资情况,立即汇报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4、每十二个月1月和7月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题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标登录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填报项目相关情况。5、项目负担单位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题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除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处理外,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题资金支持。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九条 主办科室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级专题资金项目标验收工作,根据对应的专题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措施或完工评价措施实施;制订对应的市级专题资金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或完工评价措施并组织实施。属于对县级政府奖励资金和申报前已进行完工评价的项目不列入项目验收范围。第十条 项目推荐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督促项目负担单位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指导项目负担单位准备验收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负担单位在项目达成预期经济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验收权属关系,逐层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 项目负担单位近三年有一个项目到期未验收,不得再申报同类专题资金项目。第十三条 各地域项目验收率作为以后项目申报指标安排依据,项目验收率低的地域,项目申报指标安排将合适降低。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局主办科室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当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汇报,同时帮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现场评价核查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关键是经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制度建设及采取方法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进行评价,了解财政资金是否达成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并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立即总结经验,改善管理方法,促进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自评、项目推荐部门汇总并出具本部门本专题的自评汇报、市主管部门汇总并出具本专题的自评汇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自评汇报侧重说明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支出情况并和年度资金计划对比分析;项目关键目标实现情况、阶段性结果说明和分阶段目标、效益情况并和预期目标、效益对比分析等。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开展专题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搜集、汇总、审核本辖区专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资料,形成当地专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汇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等。第十八条 项目负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完成专题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绩效自评汇报、佐证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绩效自评材料应立即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等。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要求由梅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国家、省专题资金另有要求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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